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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411 [4] Cf.Amartya Sen: “Universal Truths: Human Rights and the Westernizing Illusion,” in Harvard International Review, Vol.20, no.3 (Summer, 1998), pp.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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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413 [5] 参见哈贝马斯:《论人权的合法性》,见《后民族结构》,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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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415 [6] R.Rorty: “Human rights, Rationality and Sentimentality”, in Truth and Progress,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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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417 [7] Louis Henkin: “Epilogue: Confucianism, Human Rights, and ‘Cultural Relativism’”, in Theodore de Bary and Tu Weiming, eds., Confucianism and Human Right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8, p.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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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419 [8] 康德的“绝对命令”是这样说的:Act only on that maxim through which you can at the same time will that it should become a univers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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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421 [9] 参见Alan Gewirth: Human Rights: Essays on Justification and Applications,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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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423 [10] 参见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第一章、第六章,北京,三联书店,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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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425 [11] 参见霍尔姆斯、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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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427 [12] 见德沃金对“埃尔默案件”的深入分析,德沃金:《法律帝国》,14~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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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429 [13] 参见Levinas: Totality and Infinity, Martinus Nijhoff, 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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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431 [14] 参见Regan and Singer eds: Animal Rights and Human Obligations, Englewood Cliffs, NJ: Prince-hall, 1989。以及Singer: Animal Liberation, New York Review/Ran-dom House,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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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433 [15] 参见赵汀阳:《论可能生活》,北京,三联书店,1994;《论可能生活》(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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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435 [16] 参见赵汀阳:Understanding and Acceptance, in Les Assises de la Connaissance Reciproque, Le Robert, Paris,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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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437 [17] 可以看作是休谟定理。休谟证明了:人类所拥有的知识永远是截至现在的关于世界的部分知识,因此,永远不可能由此推出关于世界的整体和未来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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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439 [18]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导论,6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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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444 论可能生活(第2版) [:1701621108]
1701623445 论可能生活(第2版) 附录十 民主的最小伤害原则和最大兼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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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447 引言:假定民主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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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449 假如非要选择民主制度,那么必须思考:(1)在什么样条件下民主是正当的?什么样的民主能够通得过普遍理性的正当性证明?(2)是否能够通过改进民主制度而创造一种最优民主?在这里,我准备提出一种改进的民主理论,可以称为“兼容民主”(compatible democracy),即最有希望与各种普遍价值和普遍理性达到兼容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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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451 对于评价社会行为或者社会选择,存在着一个或许最好的检验原则:普遍模仿原则。如果一个行为或者制度策略是经得起普遍模仿的,那么它就是普遍有效的,这意味着:(1)当策略s被普遍模仿,S必定形成任意人之间对称的相互关系(reciprocity),没有人会处于被歧视地位;(2)当s被普遍模仿,不存在导致自取其祸、玩火自焚(backfire)的可能性。显然,许多事情是经不起普遍模仿的考验的,而那些能够经得起普遍模仿考验的事情必定体现了每个人能够共享的普遍价值,那些普遍价值就将被视为任何一种制度必须加以参照的正当性标准。在分析民主问题时,我们将以那些经得起普遍模仿的普遍价值作为评价标准。一种比较好的民主就是与普遍价值具有更高兼容性的民主,相反就是坏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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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453 1.民主的优势与道义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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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455 政治必须有利于那些能够惠及所有人的普遍价值。这一要求对于民主政治来说显然有些高,因为民主注定更有利于多数人而非所有人。人们想要并且需要的价值很多,但能够经得起考验的普遍价值并不太多。一种价值v如果是普遍有效的,它必须满足:(1)任意一个人如果要求享用v,那么就没有任何理性有效的理由去拒绝其他人以同样理由要求享用v,就是说,其他人享用v的理由将自动成立;(2)如果v是普遍价值,那么,相对于缺乏v的情况,v的出现将使每个人的幸福获得帕累托改进,没有人能够排斥他人同时受益;(3)任何一种破坏v的行为都经不起普遍模仿,如果某人p破坏V,他人的模仿最终必定对p不利,使p的破坏行为形成自取其祸的效果,并且,没有人能够幸免于破坏v所带来的灾难。根据如此苛刻的标准,可以发现公正、自由、和谐是合格的普遍价值,因此可以用来作为制度的评价标准。当然还有别的普遍价值,但以上三种价值是最典型的。社会的基本逻辑关系是人际关系,因此,普遍价值必定能够形成任意人与他人之间有益的相互性(reciprocity),而这三种价值正是人际有益相互性的最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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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457 公正理所当然是最好的。这里的公正指古典公正,即逻辑结构上的对称性,主要包括两种对称:(1)行为与结果的对称。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2)人际对称。大致相当于各种道德金律的精神原则,你如何对别人,别人就如何对你。就理论可能性而言,不存在能够有效反驳公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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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459 自由也是无法拒绝的普遍诱惑。自由总是有限自由,即使所谓的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也只能是有限的。如果自由权利可以是无限多种的,人们就总能编造理由把自己所不喜欢的他人的各种行为都说成是对自己的干涉,于是,无限自由反而否定了自由,这是自由所隐含的一个悖论。不过这一自由悖论并不严重,因为人们为了获得部分真实可靠的自由就总会理性地限制自由的膨胀,总能够达成共识而承认部分自由(总有某些自由能够通得过普遍模仿检验)。一个制度越能够有效地保护自由就越好,否则是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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