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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正是在身后留下“布衣精神”的一息微叹,召唤着一种党风,召唤着一种党的干部之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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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真真有愧于您生前那儿童般执著的信念和寓言般朴素的思想啊!我们这个国家,我们这个民族,因民族心理的积淀和种种历史渊源所致,一向是崇尚权力的。而封建王权便是以这种崇尚为其社会基础的。这是我们民族愚昧的一面。人类不应受王权的统治,而只应受知识的统治。这叫人类文明,或曰“精神文明”。有一个时期我们的社会似乎有一股崇尚知识的良好风气开始发端,但很快又被对金钱的崇拜所涤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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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中国人民的中国。中国的一切财富,巨细无遗,都是中国人民创造的。任何侵吞、挥霍、浪费人民财产的行为,都不应是中国共产党的干部们的行为,都是丑行,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人民希望是这样。如今人民对党也只有希望而已。希望“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不变;希望党风彻底好转;希望党内有几位“包龙图”,铲除邪恶,辅佐“朝纲”;希望改革之举成绩更大,弯路更少。而最大的希望则是——党内损公肥己、以权谋私者们不再继续下去。人民是既痛恨他们,又拿他们没办法。因为人民已将权力交给了他们,就像李尔王将王杖交给了对自己始而恭顺继而飞扬跋扈的女儿、女婿们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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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有句话——“再一再二不可再三”。这也是希望。中国的老百姓是全世界最仁义最厚道的老百姓。哪个国家的老百姓比中国的老百姓更仁义更厚道呢?哪个国家的老百姓比中国的老百姓更善于忍耐。更善于在忍耐之中仍怀抱着不泯的希望呢?以权谋私者,一心只想自己先富起来、全不将人民利益放在心上者,是应该感到羞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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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存启示录 法理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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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的法制观念正在提高着,这是一件极好的事。提高的标志之一,就是“官司”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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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次一位法制报的记者问我——“在法理与情理之间,你更看重法理还是情理?”我说:“涉法言法,涉情言情。”他说:“法理、情理纠缠不清呢?”我想了想,向他举了三个例子:第一个,报载三名小学生,凑了十元钱——甲五元、乙三元、丙二元,合买了五张彩券。当他们分撕五张彩券时,仅出二元钱的那孩子手中的三张彩券,有一张中了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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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喜呼:“哈,我中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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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跑回家去。于是家长也跟着兴奋。奖品是一套组合音响、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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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五元钱的孩子和出了三元钱的孩子,心中非常失落,回家与各自父母细说一遍,父母听后,都觉得与情理不通,于是相约了去到那个仅出二元钱的孩子家,对其家长提出分配的要求。那家长不情愿。于是闹到法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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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谁中了彩,东西归谁。不支持另外两位家长的分配要求。他们不服,上诉。二审判决——既然当时是凑钱合买,足以认定共同中彩。以法律的名义,支持分配要求,并强制执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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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孩子的关系,原本是很友好的;三家的关系也曾很亲密。经两次上法庭,孩子们反目了,大人们相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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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俗例,不可效也。法理固然权威,固然公正,但总该也给情理留存点儿现实空间吧?不就是独自获得一样东西与三人各得一样东西的区别么?不就是三千多元的事么?三千多元,真的比三个孩子之间的友好与三个家庭的亲密关系重要得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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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此事之不通情理,体现在孩子丙的家长身上。主动一点儿,请了另两个孩子的家长来,相互商量着分配,图个共同的喜兴,是多么好的事呢?从此孩子大人的关系,岂不更加相敬相亲了么?“哈,我中彩啦!”此话差矣。三人合买的彩券,只不过由你撕的一张中彩了。那是“我们中彩啦”啊!“我”与“我们”,一字之差,情理顿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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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什么原因,在利益面前,使我们的孩子变得心中只有“我”,而全没了“我们”的概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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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什么原因,在利益面前,使我们的家长们,也变得和自私的孩子一个样,全没了半点儿情理原则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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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理的名义裁决违背情理的事情,证明着这样的一种现象——人心中已快彻底丧失了情理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法理再权威,再公正,人的法制观念再强,人在现实中的生存质量却显然地下降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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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报载山东省招远市九曲村党支部书记,出面召集几位村委委员拟定一纸协议,“裁决”他的亲侄子、持枪杀人致死的凶犯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死者家属不得向司法机关起诉。“协议”由那村党支部书记、镇党委委员、市人大常委亲笔拟定,在几位村委委员的软硬兼施之下,强迫死者家属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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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件本身已毫无情理可言,非向法理呼吁而难有正义的伸张。倘弃法理而收钱款,不足取也。人或可忍,法不能容。法本身和人一样,亦有原则,不可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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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美国有一部电影,片名我忘了,内容是——一名单身青年,与一对夫妇为邻。那对夫妇有一男孩儿,青年爱那孩子如爱自己的孩子。他与他们的关系,当然也就亲如一家。青年为那孩子买了一艘玩具艇,准备在孩子的生日那天相送。两家之间的隔墙有一狗洞,那孩子常从狗洞钻来钻去。一天孩子又钻过青年家这边来,进到屋里,发现了玩具艇,便捧出放在游泳池玩,一失足落入池中,不幸淹死。而那青年当时正在锄草,浑然不知。孩子死后,那青年和孩子的家长一样痛不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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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孩子的父母向法院告了那青年。理由是——你既然发现过我的孩子从狗洞钻来钻去,为什么不砌了那洞?如果砌了那洞,我的孩子会死么?法院判定那青年有责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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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青年也感到自己确有责任罪,不上诉,服判七年。并将自己的一份二十几万美元的人身保险,主动赔偿给那失去孩子的父母,以表达自己的痛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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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服刑后,那一对父母却不感觉有任何安慰。想想既痛失爱子,又使朋友成了犯人,伤心更甚。后来,他们主动退了那青年的赔偿,并撤诉,使那青年重获自由。他们认为,他们死了的爱子,一定希望他们能够纠正前一种做法——如果有所谓天堂的话……此法理与情理纠缠不清之一例也。影片是根据真事改编的。法的条文再周全,也难以包括一切公正。法乎情乎,有时完全取决人心。所以,一句名言是——“普通的良知乃法律的基础”。在民事案中,法理与情理,纠缠不清之时颇多。在民事案中,情理是法理的不在卷条文。故有人在法理上胜诉了,在情理上却“败诉”了。依我看来,此亦不可取也。这种情况之下,我的立场,倒是宁愿站在情理一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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