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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时候企业需要的是协调一致采取共同行为的能力或者是它们能够用以协调行为的信息。可变速留声机可能不足以引起消费者对监管行为的要求,但是保险杠高度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如果一个简单、可识别、容易记的标准能在消费者和保险公司那里留下印象,那么单纯的建议就会变的对国内汽车制造商具有强制性。夏令时的推行仅仅是一种调解时间和日期的公共宣告,所有人的期待都是如果他们不参加就会让他们自己和他们的朋友们感到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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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自愿强制二分法(近期在专业经济学论文中常被提及)的替代是法律义务的重新分配。对被侵犯财产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应对外部化的重要手段。无过错保险是一种新近的有趣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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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尝试是公共领域的引领。除了举出例证之外,政府购买权利还可以节省一些诸如重新设计产品的间接费用;而且政府合同一直被作为一种强化某些领域中雇用的手段,而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政府可以通过直接影响某个企业的供应商而间接地对该企业发挥影响力。上面这两种技术都影响到了汽车设计:安全带、转向灯和安全杠标准可以通过规定警车、公务用车和出租车的方式发挥影响,从而让所有企业满足新的标准。(既然保护退休金计划的立法已经启动,联邦政府就能通过调整自己的实践作为范例,从而为私有企业退休制度改革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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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游戏规则已经成为政府另一个重要的重新定义和重构企业责任的方法。《国家劳工关系法》就是一个例证。多租户房东通过立法和法院能够取得或者正在取得讨价还价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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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中运行的方案可以同时具有自愿和强制两方面的要素。任意性而不是绝对性的税收也是一种弹性的强制。补贴更是如此,即便人们不会对作为受益者的公司使用“强制”这种比较生硬的字眼。免税和共同承担费用的协议所具有的强制性就没有直截了当的立法规范那么强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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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政府资助的研究和开发以及政府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提供了一种方法绕过强制-自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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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强制和自愿不是巨细无遗包罗万象的选择。它们甚至不是处于天平的两端,因为有许多技术实质上与二者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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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与后果 市场不是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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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时候,经济学家和商人会试图论证关于生意的生意就是生意,而这些人往往被指责为不关心公共利益。我们期待一家公司会为了赚钱极力削减成本并且只关注消费者的购买意向。当这家公司试图做一些正直的事情,比如植树、降低噪音或者设计买家并不感兴趣但是能满足审美标准的汽车,结果就是更高的价格、更低的工资或者把潜在的分红浪费在这样一些东西上,这些东西本身是无害且美好的,但是仅仅体现了总裁们对公众期待的回应或者为他们自己留下好名声。即便是对这种行为的受益者来说,接受这种家长式的“公共的善”所获取的收益还不如接受等量或者少一点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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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经营者当然可以按照他自己的意愿处置自己的钱。如果他们乐意为消费者提供比他们愿意为之承担的价格更好的商品,或者给员工播放音乐,或者通过支付高工资的方式补贴特定群体,至少他们花的是自己的钱,只有国税局会关心潜在的浪费。但是当大型公有企业的主管们这么做,就会带来争议,他们不仅是在花别人的钱,而且在其中还融入了自己的个人好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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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从玩笑开始的论证可能很恰当地证明了这一点,当企业试图行善,它们实际所能完成的非常有限,并可以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企业中的现状是公平的,而且只要市场需要企业可以进行残酷的竞争。根据这个思路,该走捷径而没有走捷径的企业可能会在竞争中失败并很有可能就此消亡。生意就是生意,适者生存。就像政府总是宣称对国家生存承担的义务高于对选民的义务,就像宪法在涉及国家利益的时候不会关注表面的博爱,企业有的时候也要遵循人们称之为丛林法则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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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观点不适当地贬低了丛林法则。康德拉·洛伦兹在著名的《攻击与人性》中给出了大量例证说明进化反映了物种生存需求,也反映了个人的生存需求。有利于个人但不利于群体的行为模式受到反复的压制。成年狼的神经系统让它不具备攻击幼崽的能力。如果这种制约没有存在于狼的神经系统,成年狼在还是幼崽的时候根本无法生存,它的父母也不可能把它生出来。丛林法则有它自己的戒律,没有它们,没有自然的限制,物种就无从繁衍。无法无天绝不是丛林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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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观念面临的第二个困难是,企业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应当利润最大化,这是不是与我们对一般人的期待有所差异。我们可以指责促使疾病泛滥以推销自己服务的医生。我们不希望车辆抛锚的汽车司机给路过的司机10美元以换取电话求助。我们会鄙视给粗心顾客安装根本不必要的昂贵零件的修理工,我们鄙视他是因为如果我是这个修理工,我不希望我的孩子知道我做了这样的事情。一些个人道德是巨大的社会财富。阻止我们以高昂的社会成本换取微小的个人收益是有好处的,因为从整体看,损失更大了。信任和诚实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洛伦兹将动物的克制描述为“道德的行为对比”很可能是对此进行了倒推。也许人类道德是一种对丛林动物天生不能违反的本能戒律的必要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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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现代商业企业是不是放弃个人道德的溶剂。人类的德行就不能在商业企业中生存吗?难道我们不能要求或者期待大公司的道德水准和我们的报童相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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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追逐利润的制药公司与我们的家庭哲学有相同伦理学立场的确有些过分了。但是,当我们看到普通人牺牲利益去做得体的事情时不会感到意外。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感性对待他人。如果他们联合起来成立一个企业,他们是不是要忽略这种感性呢?他们是不是至少可以不会被鼓励仅仅追求利润,同时有意识的、开放的像个人一样作为企业行事?企业竞争是不是应当行为得体,即便当企业陷入绝境乃至倒闭,而不是歪曲法律的精神或者凭借他人的无知和疏忽赚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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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在于责任的传播。大型组织中决定是由多个个人作出的。最终的责任取决于数个不掌握信息或不具备能力的所有者或者股东。纯粹的组织程序对柔性的感性是不友好的,对于感性我们只有在作为个人或者是小规模的组织时才会如此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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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大公司(大公司本身,区别于作为其成员的个人)拥有像个人一样的独立自尊是没有意义的。组织不是个人,在能力和弱点上都不一样。但是我们可以期待组织内的人依旧是人,即便他们是组织的执行者。也许执行者对组织责任的期待和对其自身的社会责任期待是一样的。如果组织是由一个人组成的,那么这对组织的责任标准就和针对个人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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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与后果 第3章 为了克己而进行的亲密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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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首先遇见的会是塞壬,她们会用妖术迷惑所有过往的路人;若是有人不期然地接近了她们,听到了她们的歌声,就不会再想要回到家中为围绕身旁的妻儿带来欢欣,因为塞壬动听的歌声已让他沉迷。她们坐在草地上吟唱,面前堆满了早已风干的人的尸骨。如果你必须经过那里,融化掉甜蜜的蜂蜡,用之堵住同伴的双耳,不让任何人听见那声音;而若是你自己想聆听,那就直抵桅杆而站,让同伴把你的手脚绑在疾行的船只上,还要用绳索环绕捆紧,这样你就能够享受到聆听塞壬歌声的乐趣。要是你乞求你的同伴放你自由,那么他们就必须用更多圈的绳子牢牢禁锢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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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德赛》,里奇蒙德·拉提摩尔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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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卷,39~5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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