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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很可能推断这些决定不是以效用比较为基础的。那么它们的基础是什么呢?在亚哈的例子里,我想我的基础是表明立场。那么我站在哪一边呢?如果我不会直面痛苦,那我应该会站在想活下去的亚哈那边。我想我不知道该通过怎样的努力才能判定出他的生命值不值得这份痛苦。当我尝试时,我发现自己也被疼痛压垮,而且为了抱定自己对亚哈的决心,我放弃了去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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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矛盾情绪在福利经济学、社会选择和政治哲学中会有所不同。在经济学中,对于个人理性选择这一领域已有诸多探索。除此之外,也存在着关于社会选择的有趣领域,在其中会把理性个体的个人行为与集体决策相比较。我们都对集体无法达成共识这一事实习以为常,我们发现多数人的选择不一定会指向集体的偏好。随着持续不断的努力(其中,肯尼思·阿罗(Kenneth Arrow)的研究最广为人知),我们中的一部分人深信,通过类比单一个体来模拟出集体的决定是没用的。我认为,普通人有时也不是单一的理性个体。在做出一些决定时,我们中的某些人并非教科书中提到的那种消费者,而更像是一个小的集体。冲突不单是在两个不同的人一起选择时发生,在单独一人抉择时也会如此,个体做出的决定也不一定会符合理性假设。当然,我这里所说的个体是指生活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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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接受这一观点:在一个人的两个自我中,通常只有其中之一在某一时刻处于主导地位,或者说两套价值体系会轮流变换,而不是与此同时综合在一起对人进行控制与审查。那么“理性决定”需要由正如集体选择这样的假设所替代。因为两个或以上的自我轮流占据同一个体,有着不同的目标和思量,所以,就算每一个自我都积极地关注别的自我(或者某一自我持积极的感受,而其他方却不对此做出回应),也应将其视为一种策略博弈,而非联合优化。尚没有一个统一的加权系统能够把轮流变换的各个偏好同时考虑在内。而甚至,讨价还价和妥协的可能性,如果没被排除的话,也因缺乏内部调停者而受到限制。如果不同的自我无法同时出现,那他们也很难去谈判协商。也不是说完全不可能,但要想这样会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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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恩·埃尔斯特(Jon Elster)在讨论这篇论文时曾提出,通常来说“诸多自我”之一会致力于预先规划和策略行为,并做出一些安排以限制其他自我的选择。而当另一自我掌握控制权时,只会全神贯注于当前事件(他提出,这种策略态度上的不对称也许就是选择出真正自我的基础)。而在互惠策略行为的例子中(这种例子可能会更少),每个自我可能会雇用一个代理人去代表自己,授权代理人达成一个可实施的、对双方都有利的交易。虽然这种可能性不具有法律地位,但就算具有,交易的执行也可能依然难以管理,这只是提出了两个从来不共存的自我进行协商在概念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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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们不能指望,在这些会引起交替的价值取向的事情上,人的选择能够随着时间的变化展现出理性决定的特质,像是可传递性,“不相关”选择的不相关性,以及短期的稳定性。我们应该寄希望于那些伴随小组投票行为存在的议会策略,以及在权力和契约都无法施行时的第二选择。剥夺人的某些首选机会——也就是抑制被经济学家称为“帕累托最优”的某些状态,因为其他的自我会滥用这种机会,所以成为一个预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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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把酒或食物、香烟存在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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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把电视机摆在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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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把安眠药放在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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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把枪放在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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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把车钥匙放在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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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把电话放在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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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把孩子留在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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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潜在的自我而非平常的自我的戏剧性案例就是预期某个自我会在折磨、吐真药、极度贫困的作用下显现。稍微不那么戏剧化一点,就是预期在睡觉时梦游、梦中呓语、抓挠、挣脱掉衣服,还有就是让人容易发脾气的社会事件。其他熟悉的例子包括选择一个不供应甜点或酒的餐厅、午宴同行者不喝酒、为了避免丧失平衡而在打电话时做出一些令人尴尬的事情,还有就是把钱放在家里以防购物起来一发不可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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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在单一人体内,神经系统和大脑以及身体中的化学物质可以轮流产出不同的“个体”,而其中任何个体都不唯一代表这个人或者说自我。在科幻故事中,人的身体可能会是天外来客争夺的竞技场。当一些外星人来到地球人的身体里寄居时,其中一个会在白天睡觉而另一个在夜晚睡觉,每一个外星人只能进入特定的记忆或是感官系统,而为了能够扩大自己对于地球人的控制范围,他们相互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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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会不会有与此相似之处呢?有可能。通过额叶切除手术,一个个体可以变为“另一个个体”,而额叶切除手术一旦实施就不可逆转。但是我们可以想象不可逆转的切除(额叶切除)和可逆转的切除都是存在的。若是实施了后者,人就会在未激活额叶的自我和已激活额叶的自我中来回切换。这种变化足够戏剧性,以致可以促使新的人格产生(为了做出婚姻是否无效的判决,裁决系统必须判决此人在变化过后是否为同一人)。阉割可以说是一个能够通过荷尔蒙改变男性内部价值体系的有效方法。它也是不可逆转的,但是如果我们把其想象为化学阉割而非手术阉割,那么它也可能是可逆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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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也许并不适合被定性为单一个体,而应是多个个体,这些个体会依据当前体内化学的不同而轮流变换。调入调出感知、认知以及感情特征,就像是在选择哪一“个体”该占据这个身体及其神经系统。非要让我回答的话,我坚持只有在某些方面才可以将人看作像两个或更多交替变换的相互竞争的自我。但是我越想越觉得,是不是真的有理由能够排除掉这种实实在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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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不愿意区分不同的自我,换句话来说,不愿区分出哪个自我是真的而哪个又是冒牌货。在美国,如果我去一家减肥中心、戒烟所或是训练营,那我不能打着法律的旗号,让这些地方的管理部门在我要求出去时拦住我。而假如那个冒牌的自我宣称“我”现在想要离开,那管理部门也不能声称已与“真正”的我签订合约保证将我留住,尽管我之所以要去这些地方就是为了要防范这个冒牌的我。我可以和他们签订这样的条款:如果不能成功地留住我,那就拿不到任何钱;但若是他们因为假的自我一再坚持而放我走,那真正的我也不能因此起诉他们。而且,当另一个自我掌控了我时,如果他说要离开而且还禁止他人插手,那管理部门要是阻止我离开的话,他们的付出也无法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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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允许我立下无法变更的遗嘱,也不要求我在承诺给人礼物后就必须履行承诺。如果我认为自己对于自身或是他人来说有着潜在危险,那法律也不会允许我主动将自己指派给某机构监护,因为这可能会俘虏我。为了能符合非自愿拘留的条件,我必须说明我对于自己或是他人来说实在是过于危险。杰基尔博士会为了自己而请求把自己关起来,可一旦海德先生说“让我出去”那他们也不得不任他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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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方法可以绕开法律,但并不包括直接认可人拥有束缚自己的权利这一项在内。如果我认为改变习惯和居住地,远离我所熟知的人与地方,学会遵守纪律对自己来说会有好处,那我可以参军入伍。参军是一项合约,另一方的利益会在其中得到法律的保护,防止我叛逃。从法律上来讲,军队并不是为了阻挠另一个想要做逃兵的自我而与真正的我串通一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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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我无法防止我的冒牌货在处于主导地位时主张他(我)的权利,也无法违反他的意愿将他关起来,或是让法律禁止向其贩酒,那我是否仍然能够合法地拒绝他在处于主导地位时可能开发出的能力呢?我能否声称他是在冲动下准备了礼物所以我希望将其收回;他是因为看了一部鼓舞人心的电影后爱国之心膨胀所以参了军,或是因为被心爱的女人所拒绝而把参军当作英雄壮举呢?我能不能说他之所以结婚是因为受到了激情、酒精甚至生物周期的兴奋的影响,所以婚姻誓言因此无效?我又可否安排我的银行说,若是他未能通过一项诊断自我真假的测试就不要兑现他的支票吗?问题的答案看上去都不太简单。要想这样做几乎没有可能,而通常来说,唯一的方法是声明并证实此人具有某些受到认可的精神障碍。如果能够证明我在馈赠遗产时精神受损,那次馈赠就会丧失效力而你必须将其交回。但是如果我仅仅是出于内心的喜悦,难得冲动一次从而慷慨大方起来,那我就不能声称那不是“我”,也不能说所给的礼物并不属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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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法律承认的方法可以防范难以捉摸的自我可能会做出的某些行为。但就我所知,这些方法仅仅是拒绝在法律上准许和承认那些在冲动或受迫下做出的行为。政治进程为避免自身作出鲁莽的决定,要求审阅法案两次,在宣布某一活动和公告等较为缓慢的程序的初步意向和最终完成之间,要存在时间差。这些方法的主要思想似乎是强制性的延迟,或是需要一些特定事物,就拿结婚证来说,它只有在白天才发放。总的来说,这些方法可以防范冲动自我在得到了足够长时间的控制权去做事情时做出决定,但面对冲动时间到比延迟时间还要长的自我却是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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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保护“第三”方配合某一自我所做出的努力,法律体系可以帮助该自我防范另一自我。外科医生拥有给病人注射镇定剂的特权,因为如果病人头脑清醒,那他就会在手术过程中对医生的决定施加影响。这当然是一种偏袒。如果我不让你对自己做出冲动或是暴力的行为,一种你自己到后来也会感到懊悔的行为,那么法律体系会保护我。如果我不让你冲进起火的大楼去拯救你的有价证券、家里的宠物狗,或是自己的孩子,特别是如果我这么做毫无疑问是为了你好,而且还被判定有益于你,那么法律体系也会保护我。但是如果我为了不让你吸烟或是文身,或是为了让你保持处女之身而绑架你,那我就很可能难逃于此了,尽管你在稍后恢复清醒后很可能不会追究我的民事责任。至于把你从宗教崇拜之中拯救出来并将你洗脑这一行为,其合法地位也尚未得到确认。最严重的情况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通过自杀或是请人帮助来结束你的生命——你的生命本是共享给诸多的自我,但其中一个自我却夺去了你唯一的这条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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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你去死不被法律所准许。自杀的企图诚然总是与自我的分裂有些关系。人们无法让自己做的那些次要的事情,譬如涉及明显的恐惧症,使人想要夺取自己的生命的事情,除非在最痛苦或者全无希望的情况下,或是促使人产生一些绝望的英雄主义行为的情况下,一定是因为自身内部产生了分歧。两个自我交替变换,生或死的欲望也随之改变。法律体系对此有所偏袒。在实际实施中,法律明显愿意站在不想死的自我那一边。如果有人因为自己的自杀倾向而生活在无尽恐怖之中,那他会很欢迎法律制裁那些被迫协助他人自杀之人。有的人已经无法忍受自己的生活,却无法狠下决心将之结束,会有法律来避免他们雇用帮手了断自己。只要有一个自我想要活下去,那法律就会站在他那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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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构成了一个悖论。全权的自由包括约束自己、承担义务、减少自己选择余地的自由。特别是,签订合约的自由也包括在内,它通过期望起作用。他人的行为取决于他们对我的期待是什么,而通过限制自己选择的自由我得以对他人的选择施加影响。结果可以被称为“合作”“豁免”“议价能力”,甚至“强迫”。探讨公司的法律属性的教科书强调的不只是控告的权利,还包括被控告的权利。承诺是一种强有力的手段,但前提是人们相信自己必须履行承诺(或是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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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尔斯·弗莱德(Charles Fried)把这表达得非常简明。“为了让我尽可能的自由,也就是让我与他人在同一件事上的意愿在最大可能的限度上相一致,那必须存在一种办法能让我对自己履行承诺。很必要的是,我得让自己原本可选择的行为变成没得可选。这样一来,我就有可能可以让他人指望我未来的行动,也就会方便他人的规划。因此,这些人也就可以追求更为复杂、更为远大的计划了。如果我欲求他人能够在倾尽全力的过程中依靠我,那么我能够更自若地将自己交到他们的手中,而不是仅仅交由他们来预测我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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