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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并不存在先验的基础能让我们相信可强制执行的合约是件好事。人们也许只会把自己束缚于各种各样后悔莫及的合约之中,而法律智慧的捍卫者可能已经认定可强制执行的合约是一种错误。假设对于第二方的承诺总是会让人陷入麻烦之中,那么英明的法律传统就会轻易地宽恕那些匆忙、兴奋或是厌恶之下做出决定的人。胁迫会得到普遍的接受。如果冲动是个问题,那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约可能需要2~3次阅读后才能获取法律地位。至于能否将签署合约的自由、许下可强制执行的承诺的自由以及使某人摆脱吸烟恶习的自由视为好的事情,则是一个实证问题。尽管如此,通过社会与法律的创新带来的承认誓言与单方面承诺的社会效用却没有得到太多的讨论。因此,构想法律创新会以怎样的形式出现或许会很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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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可能就是国家会成为承诺的强制执行者,而人们会自愿让自己的承诺受制于权威。如果我承诺戒烟,不在早餐时看漫画也不恫吓我的孩子,那国家又该如何强制执行我的承诺呢?也许我会授予国家永久搜查令:当局可以在任何时候,毫无征兆、未经法院许可就进入我的家门,对我进行人身搜查,而一旦发现经我原本意向授权可以没收的东西,就予以没收。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允许他人对我提出控告:任何监督者,或是任何位于我的授权清单里的人,在我放弃受到盘问或是豁免的权利后,可以把我锁起来、对我进行检测或是搜查,甚至对我执行惩罚。我可能会自愿遭受软禁:把我锁在清空了电视机、酒精饮料、烟草以及食物原材料的家里;也可以把我关押起来,拒绝给予我那些我所欲求的东西,或是要求我去做我想要被要求做的事情——像是锻炼身体、快速阅读,或是写作这本书。也可以建立一种假释制度:我责成自己每天呈送报告并且测量体重,尼古丁或海洛因的含量,或是皮肤表层的血液浓度。通过四处传播我的肖像照则可以防止我夜不归宿或是走进赌场和酒吧。当我违反誓言被抓了现行时,应该强制没收我的某样东西,像是处以罚金、取消特权甚至限制人身自由——就像是针对这些签约同意被限制的人特别设计出一种刑法。可以给我发放不允许夜间行驶的驾照,也可以授权警察在路上拦住我进行酒精测试,而不用受到宪法第一或第四修正案的限制。抑或是让我在法律上服从于一位监护人:这类似于代理律师,但除此之外还赋予了此人压制我、命令我的权利,他可以在未经我允许的情况下没收我的东西,甚至控制我的银行账户,代为保管我的车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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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我签署合约的原因就是为了要限制住自己,那么国家应该强制执行这些合约。我打赌说自己不会再抽烟,但是打了这个赌其实就相当于为我的吸烟行为缴纳罚金。如果我把一个朋友牵涉进来,那么我下的赌注就已经多少有些强制性了。如果这个人是我的真朋友,那么对于他来说我所承诺的内容才是重要的,而非赌注金额。但假若他不是个真朋友,而我的赌注金额又很庞大,那我可能不需要支付这些钱,毕竟赌注又不是强制性的(把钱交到第三方手中可能会更好一些)。但是,在朋友圈内,特别是在两个人以上组成的小团体内部立下减重、戒烟方面的赌注,产生的社会强制感会异常深刻。保险合同可能也会对此有所帮助:有这么一个想法,既然不吸烟之人使用医疗保险的次数较少,那么他们为保险支付的费用应该低一点。这尽管不是很有逻辑,但很有吸引力(比起大多数死亡方式,吸烟致死的花费可能要少一些)。针对宣布戒除后的故态复萌行为,人们所签的医疗保险合同会规定高额的违约金,以作为一种激励。但前提条件是,这些行为要能够通过准确的测试(体重、香烟污迹)被检查出来,只有通过了测试,人们才能获许为自己的不良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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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人开始关注,如果酒保为已经酩酊大醉的人提供酒水,而这些人在走出酒吧后遭逢意外,那么酒保是否应该对此负责(在某些社会,特定民族与人种没有资格购买酒精或其他消费品,如武器)。我们可以想象出一系列自愿被法律剥夺权益之人,他们选择永远都不再喝酒而且一旦选择就不可反悔,法律也会配合他们,在公共场合甚至私下招待这些人含酒饮料都会被定为轻罪,而且也存在有相应的鉴定责任的方式。甚至,若是有人先前自愿将自己登记到禁止吸烟、喝酒的名单里,但在公共场合被抓到现行,他人可以对他实行“公民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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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新方法可能允许人们签署一种条款规定不允许第二方不履行承诺的合约。我们在合同中规定,在我已签署了跳伞须知后,即使我不能够自己跳下飞机,你也应该而且必须把我丢下去。抑或是,你应该把我关到单人房间里,直到我能够恢复清醒,减掉体重,或是能够坚持30天不吸烟。如果我嚷嚷着要求得到释放,那必须根据某一检查规定来认定我到底要求的是什么。但是如果真相大白,我只是叫嚷着想要香烟或是海洛因,或是抱怨他们没有给我足够的食物,那么当局就会核证合同只是在按规定强制执行,而我也不该继续叫喊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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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关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自我管制行为的提议已受到一定关注,最近的一次详尽全面的分析来自丽贝卡S.德雷瑟(Rebecca S.Dresser)博士。这就是让患者赋予心理治疗师权力,当患者拒不接受该医师指定的治疗方案时,也要在某一机构接受治疗。在某些程度上,这一提议是我们主题的一个典型。不管怎么说,它代表了一种极端的方法,即监禁。从行动的权利到强制劳役的令行禁止,各项宪法规定的权利都受到了侵犯。它也涉及有着相当悠久的民权历史的非自愿承诺问题。以上这一缜密的分析表明:这一方法的优点只是一方面,而看起来对于患者的权利及福利有益的东西可能会与宪法条文在更大程度上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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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强制执行我的誓言存在一个困难,那就是还需要一个愿意对我强制执行命令的人。如果你为我的事业融资而我答应返还你的投资,那么国家就不需要加以干涉,因为在我难以做到的时候你自然会主动出面。但是若我发誓要在早餐前做20个俯卧撑,即使能够通过一些方法查实我是否完成,除非我们能够让他人从监视我和向当局检举我中获利,否则也没有人愿意去管我。我们可以悬赏抓到我超重还把我带去称重的人,但这意味着把对自己的承诺纳入到了刑法而非民法的范畴,我想这也是其中一个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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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在思考法律的不健全之处以及我们中大多数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束缚自己时——就像我们把自己约束于合同交易之中一样——对于包括法律援助在内的帮助的需求,我看到了我们法律制度的缺陷。法律绕入了悖论中去,也就是自由应该包括强制执行合约的自由。为了自己好而限制自己的行为,这似乎忽视了人们的日常需求,也忽视了人们应该拥有的权利。而这意味着,就像我之前提到的那样,要么让自己受制于一种个性化的“刑法”,对一些私人强制力予以奖励,要么签订一些包含有互惠义务的合约,并且根据合约规定一方不能放过另一方。但是在认定了这一似乎被遗漏的重要法律权利后,我必须询问自己,一个允许我做出不可撤回的决定,或是只能在付出极高的代价或是突破重重阻碍后才能撤销决定的社会是不是一个明智的社会呢?我是不是真的企盼存在有一种神奇的方法能让我永远不再出现某一行为?我是不是真的希望,当我违反自己的诺言时,能够宣誓得到逮捕自己的批准,再赋予逮捕我的人以巨额奖赏和完全的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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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签订合约的权利是否合理,这绝对是一个实证问题。如果人们持续不断签署没有远见的合约,我们可能想要保护他们,要求每份合约要确认三次,而且每次确认之间有规定的时间间隔,以防止合约的签订过于草率。法律不承认未成年人借钱的权利,也禁止契约劳工的存在;人们不能够分配自己的收入;非自愿的劳役在宪法上不被认为是自愿承担的。就算人迫切地需要一笔贷款,但又没有别的东西可以抵押,他也不能割下身上的一磅肉作为抵押品。但是除了某些宪法以及家长式的保护以外,可强制执行的合约也很受追捧,因为它不言自明。做出单方面的决定、摒弃选择权、签订强制执行的誓言,这些法律权利到底是福还是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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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但是我们可以指出一些危害。其一是,冒牌的自我会抢在前面并合法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殴打孩子、在办公室里贮存酒精饮料、变胖或变瘦——我忘了在这里哪个才是“冒牌货”——或是永远都不再去慢跑。这就是要求法律承认个体拥有受到合法禁锢、必须采取行动或是以某种方式生活的权利。对于法律来说,这是一件不同寻常的事情,它要求法律选择出真实的(或者说合法的、受社会认可的)自我,同时否认海德先生有权迫使杰基尔博士将那些他饮用过后会化作海德先生的东西保留在身旁,或是否认杰基尔博士有权在现身时搬迁到海德先生无处施展动作也没有动作对象的地方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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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会改变心意。我事先安排,如果有人看到我在吸烟,那么我就得为此接受处罚。但后来我发现自己害上了无法挽回的病,因此吸烟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又或者无害的烟草被发明了出来;再或者新的研究表明不是每个人都易受到烟草的侵害,而且我就不会,所以我想重拾吸烟的快乐。我们能否设计出方法来收回那些为了防止我们收回而特别设计出的承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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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会出现不可预见的突发状况。曾经不想再看自己的孩子一眼的人,也有可能想要看到他们。曾经希望吊销自己驾照的人却需要开车,抑或想要把自己监禁起来的人却需要得到释放。所以,我们需要设计出一些方法,而为了避免破坏承诺的初衷,还要防止这些方法遭到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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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说,有一些人担心斗争能塑造人的性格,而鼓吹“即时的自我控制”则削弱了人文精神。我承认这种可能性的存在,却情不自禁地把这与过去常听闻的另一类似的争议——也就是消除分娩之痛相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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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想要避免草率做出承诺,比如在出风头,参加短暂的示威游行,因痴迷而踏上殉道之旅的时候。(我猜测,文身之所以受到年轻人的欢迎,是因为它是不可消褪的,会造成永久性的伤痕,而恰恰是不允许改变心意令其成为一种勇敢的表现。这与已成定局的自杀行为以及失去不再来的处女之身也多少有些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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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法律和医学都反对自杀行为,所以它们也都不赞成对孩子实行阉割。成人可以进行绝育手术,但心理治疗师却不会对此感到轻松,我很理解,因为有些人做这一手术是为了图一时之快,而且不够成熟,未能够意识到当他们年岁更大些后会对此做出什么反应。至于未满签订合约年龄的孩子,则很可能不会面临这些问题。然而,这个话题还是稍显绝望,因为这一合法的机会并未太多关注到那些被视作精神健全、成年、成熟、有责任感、情绪稳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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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缺点最为引起我的注意——人们所谓“自愿的”自我否定、自我限制甚至自我移除行为可能是被迫的。一位福利母亲被判有诈骗罪,但鉴于其绝育的状况,一位洛杉矶法官免除了她六个月的牢狱之灾,取而代之的是缓刑。法官之所以给予这位福利母亲自由选择的权利——这令人不解——是因为她仍处于分娩期,否则她面临的判决将会是六个月的监禁。有些角色,像是雇主、假释委员会、缓刑官甚至学校招生办与配偶,更不用说选区内各种品德高尚的少数人了(选民代表?),都需要具有良好的品行。要想拥有某种权利,像是提早退休(甚至提早离世),都可能要相应承担一些潜在的义务(想象这样一个抉择:在申领结婚证书时,必须在法律上宣布永远放弃离婚的权利。有谁会相信这是自愿的呢?)。“誓言”原意是对于信仰的宣告,但有时立下誓言也会受到卑鄙手段所逼迫(少数派宗教至少有一个优点:多数派宗教的信仰者在出生时就必须归附该宗教,而少数派宗教的信仰者则不会受到这种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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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会以两种形式呈现:一种就是我刚刚提到的,另一种则是直接的强制行为。如果政府自身对强制执行某人自愿承受的制裁负责,并遵循刑法的方式,那么政府的主导行为既不讨好也是一种权力的扩大,还会操纵或扰乱到个体,而这也是我们最不希望看到的事情。私下一方的强制行为,则遵循民法的形式,很可能会让人明显地感觉到政府角色的干预少了许多。如果只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而非实际履行,那么虽然该办法的成效可能会降低,但对社会的威胁却少了很多。最后的问题在于,政府是否应该宣告这些私下可用的约束自己的方法无效(或者说拒绝承认与禁止这些方法)。托马斯·内格尔评论道,几乎不会有政府准许人们轻而易举地就结成一段无法撤销的婚姻。政府会制定直接作用于大脑的衡量标准。植入可监视行为的设备需要外科医生的协助,也可以通过多种方法关掉它。我倾向于认为,允许长期放弃自由权的危险系数在不依赖于政府出面强制的情况下最低。而当政府不出面强制执行合约时,政府是否应该拒绝承认限制的自由呢?这有待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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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认为危险势不可挡,以致我们应坚持否定为单方面自我承诺争取合法地位这一要求的合法性。我也并不认为我们应当找到需要帮助来防卫自己的弱势群体,并且站在他们的角度上承认他们支持立法的权利。实际上我认为,新的方法很可能就藏在我前文所说的字句之中:在有着足够保障的前提下,可能会出现谨慎的初步探索,而要得到一种合理的法律哲学共识预期还需要几年甚至几代人的时间。法律依旧在探索该如何去处理生存的权利与死亡的权利、儿童的权利与腹中胎儿的权利、分居父母的权利、情绪不稳定者与心智发育缓慢者的权利,还有如何对涉毒、通奸、指导未成年人避孕、诱捕醉酒司机等行为施加适当的法律制裁。对此,解决方案不会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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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面,我谈到了誓言的法律地位,但是更广义地来讲,这还可以当作一个社会政策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既可以使用立法的办法也可以使用司法的办法。如果酒保为那些已经酩酊大醉的人提供酒水,而此人紧接着惨遭车祸,那酒保应该对此承担一定责任,这一责任既可通过立法规定也可以交由司法解释。从过去到现在,一直存在一些社会不向某些特定群体提供酒水,而与此不同之处在于,新的法律条款会自动将这些人归在法律要求不可为其提供酒的类别里,方法很可能会在这些人的额头上刻下不可磨灭的标记,如文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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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去法律不说,若是有人请求你帮助自己死亡,要想辨其真伪是很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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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道德信念绝不允许你帮助某人死亡,甚至在确信此人想要去死的情况下都不能放任他去死,那么对真伪的分辨就不必要了,毕竟不论请求看起来多么真实都不会得到你的准许。但是如果你想要相信一个准许死去,或是在你的帮助下死去的请求,那么辨别请求的源头——是哪一个自我处于控制地位,掌握了做出请求的决定权——绝对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很可能也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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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想象这请求不含有半点的迟疑。死亡是这么一件完全、终结、不可逆转的事情,以致做出死亡决定的自我很可能都无法执行这一决定。而无法促成自己的死亡似乎并不是一个人“真的”想活下去的可靠证据,无法砍下自己嵌在槽中的大拇指也不能说明这个人就真的想要溺水而亡。甚至寻求他人的帮助都可能遭到这一自我的制止,而能激发行动的决心即使陡然猛增也会瞬息即逝。尽管那个瞬间冲动的自我很值得重视,但参与其中的自我可不止他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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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请求摇摆不定,我们将会面对一个更为明显的“分裂的自我”。深夜时分恳求终结自己这难以忍受的人生,翌日正午却因自己深夜的忧思没有付诸实践而顿感宽慰,因为不希望自己相信深夜时分的自我,所以为其辩解,可到了下一个夜晚又再次乞求终结自己的生命。这塑造了一个很可怕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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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怎么辨别出真实的那个自我呢?也许深夜的自我正处于生理或心理的痛苦之中,而白天的自我对此的记忆却十分短暂。也许白天的自我生活在死亡的恐惧之中,而且注定要平庸地活着延续这种恐惧,于是压抑了深夜时那更为切实的恐怖的记忆与期许。抑或深夜的自我只是对于夜晚的黑暗和新陈代谢的下降反应过度,受困于一个直到黎明才会结束的梦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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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觅检验出真实自我的方法可能定义错了问题。两个自我都可以是真实的,像是连体婴儿,他们同生共死却不共同享有疼痛,一个求生另一个却求死——这种恳求很矛盾,却是无法割裂开来的。如果其中一个人在另一个人醒着时入睡,那他们就像是白天夜晚交替变换的两个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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