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171721e+09
1701717210 我们会想要避免草率做出承诺,比如在出风头,参加短暂的示威游行,因痴迷而踏上殉道之旅的时候。(我猜测,文身之所以受到年轻人的欢迎,是因为它是不可消褪的,会造成永久性的伤痕,而恰恰是不允许改变心意令其成为一种勇敢的表现。这与已成定局的自杀行为以及失去不再来的处女之身也多少有些相似之处。)
1701717211
1701717212 因为法律和医学都反对自杀行为,所以它们也都不赞成对孩子实行阉割。成人可以进行绝育手术,但心理治疗师却不会对此感到轻松,我很理解,因为有些人做这一手术是为了图一时之快,而且不够成熟,未能够意识到当他们年岁更大些后会对此做出什么反应。至于未满签订合约年龄的孩子,则很可能不会面临这些问题。然而,这个话题还是稍显绝望,因为这一合法的机会并未太多关注到那些被视作精神健全、成年、成熟、有责任感、情绪稳定的人。
1701717213
1701717214 有一个缺点最为引起我的注意——人们所谓“自愿的”自我否定、自我限制甚至自我移除行为可能是被迫的。一位福利母亲被判有诈骗罪,但鉴于其绝育的状况,一位洛杉矶法官免除了她六个月的牢狱之灾,取而代之的是缓刑。法官之所以给予这位福利母亲自由选择的权利——这令人不解——是因为她仍处于分娩期,否则她面临的判决将会是六个月的监禁。有些角色,像是雇主、假释委员会、缓刑官甚至学校招生办与配偶,更不用说选区内各种品德高尚的少数人了(选民代表?),都需要具有良好的品行。要想拥有某种权利,像是提早退休(甚至提早离世),都可能要相应承担一些潜在的义务(想象这样一个抉择:在申领结婚证书时,必须在法律上宣布永远放弃离婚的权利。有谁会相信这是自愿的呢?)。“誓言”原意是对于信仰的宣告,但有时立下誓言也会受到卑鄙手段所逼迫(少数派宗教至少有一个优点:多数派宗教的信仰者在出生时就必须归附该宗教,而少数派宗教的信仰者则不会受到这种强制)。
1701717215
1701717216 强制会以两种形式呈现:一种就是我刚刚提到的,另一种则是直接的强制行为。如果政府自身对强制执行某人自愿承受的制裁负责,并遵循刑法的方式,那么政府的主导行为既不讨好也是一种权力的扩大,还会操纵或扰乱到个体,而这也是我们最不希望看到的事情。私下一方的强制行为,则遵循民法的形式,很可能会让人明显地感觉到政府角色的干预少了许多。如果只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而非实际履行,那么虽然该办法的成效可能会降低,但对社会的威胁却少了很多。最后的问题在于,政府是否应该宣告这些私下可用的约束自己的方法无效(或者说拒绝承认与禁止这些方法)。托马斯·内格尔评论道,几乎不会有政府准许人们轻而易举地就结成一段无法撤销的婚姻。政府会制定直接作用于大脑的衡量标准。植入可监视行为的设备需要外科医生的协助,也可以通过多种方法关掉它。我倾向于认为,允许长期放弃自由权的危险系数在不依赖于政府出面强制的情况下最低。而当政府不出面强制执行合约时,政府是否应该拒绝承认限制的自由呢?这有待进一步思考。
1701717217
1701717218 我不认为危险势不可挡,以致我们应坚持否定为单方面自我承诺争取合法地位这一要求的合法性。我也并不认为我们应当找到需要帮助来防卫自己的弱势群体,并且站在他们的角度上承认他们支持立法的权利。实际上我认为,新的方法很可能就藏在我前文所说的字句之中:在有着足够保障的前提下,可能会出现谨慎的初步探索,而要得到一种合理的法律哲学共识预期还需要几年甚至几代人的时间。法律依旧在探索该如何去处理生存的权利与死亡的权利、儿童的权利与腹中胎儿的权利、分居父母的权利、情绪不稳定者与心智发育缓慢者的权利,还有如何对涉毒、通奸、指导未成年人避孕、诱捕醉酒司机等行为施加适当的法律制裁。对此,解决方案不会那么简单。
1701717219
1701717220 在前面,我谈到了誓言的法律地位,但是更广义地来讲,这还可以当作一个社会政策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既可以使用立法的办法也可以使用司法的办法。如果酒保为那些已经酩酊大醉的人提供酒水,而此人紧接着惨遭车祸,那酒保应该对此承担一定责任,这一责任既可通过立法规定也可以交由司法解释。从过去到现在,一直存在一些社会不向某些特定群体提供酒水,而与此不同之处在于,新的法律条款会自动将这些人归在法律要求不可为其提供酒的类别里,方法很可能会在这些人的额头上刻下不可磨灭的标记,如文身。
1701717221
1701717222 撇去法律不说,若是有人请求你帮助自己死亡,要想辨其真伪是很困难的。
1701717223
1701717224 如果你的道德信念绝不允许你帮助某人死亡,甚至在确信此人想要去死的情况下都不能放任他去死,那么对真伪的分辨就不必要了,毕竟不论请求看起来多么真实都不会得到你的准许。但是如果你想要相信一个准许死去,或是在你的帮助下死去的请求,那么辨别请求的源头——是哪一个自我处于控制地位,掌握了做出请求的决定权——绝对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很可能也很困难。
1701717225
1701717226 很难想象这请求不含有半点的迟疑。死亡是这么一件完全、终结、不可逆转的事情,以致做出死亡决定的自我很可能都无法执行这一决定。而无法促成自己的死亡似乎并不是一个人“真的”想活下去的可靠证据,无法砍下自己嵌在槽中的大拇指也不能说明这个人就真的想要溺水而亡。甚至寻求他人的帮助都可能遭到这一自我的制止,而能激发行动的决心即使陡然猛增也会瞬息即逝。尽管那个瞬间冲动的自我很值得重视,但参与其中的自我可不止他一个人。
1701717227
1701717228 若是请求摇摆不定,我们将会面对一个更为明显的“分裂的自我”。深夜时分恳求终结自己这难以忍受的人生,翌日正午却因自己深夜的忧思没有付诸实践而顿感宽慰,因为不希望自己相信深夜时分的自我,所以为其辩解,可到了下一个夜晚又再次乞求终结自己的生命。这塑造了一个很可怕的困境。
1701717229
1701717230 我们要怎么辨别出真实的那个自我呢?也许深夜的自我正处于生理或心理的痛苦之中,而白天的自我对此的记忆却十分短暂。也许白天的自我生活在死亡的恐惧之中,而且注定要平庸地活着延续这种恐惧,于是压抑了深夜时那更为切实的恐怖的记忆与期许。抑或深夜的自我只是对于夜晚的黑暗和新陈代谢的下降反应过度,受困于一个直到黎明才会结束的梦魇之中。
1701717231
1701717232 寻觅检验出真实自我的方法可能定义错了问题。两个自我都可以是真实的,像是连体婴儿,他们同生共死却不共同享有疼痛,一个求生另一个却求死——这种恳求很矛盾,却是无法割裂开来的。如果其中一个人在另一个人醒着时入睡,那他们就像是白天夜晚交替变换的两个自我。
1701717233
1701717234 尽管如此,两个自我皆是真的说法并不会让我们的讨论不了了之。我们仍须决定要同意哪一请求,但是如果两个自我都值得我们的重视,那问题就在于分配而非识别了。我们可以做个成本效益分析,试图最大化他们的联合效用。但是关心联合效用的是我们而不是他们。等量效用,也就是在满足一个人欲望的同时也满足他人的欲望,对此的需求就如同我们需要在构想为真实的前提下,评估两种错误的可能性和严重性:错误地相信死亡的恳求和错误地相信生存的恳求。如果夜晚的自我才是真实的,那么我们就在听从白天自我的时候犯下了错误;反之亦然。在不确定哪个自我才是真实的前提下,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个近似于分配的问题,也就是公平地对待需求相互冲突的两个自我。
1701717235
1701717236 在讨论的过程中我发觉,人们对于假定的徘徊在生死间的矛盾情绪的反应,会受到描述这两种不同选择的方式的影响。如果两种选择以对等的方式展现出来——有时表现出强烈的求生欲望,而有时又会强烈地渴求死亡——在意识到重大的冲突时,人们会选择去相信与服从自己内心与生存相一致的声音。但在现实当中,表现出矛盾情绪的患者却经常会让自己陷入一种拥有选择而又不对等的困境:渴求死亡的同时又对死去感到恐惧。死亡是一种状态,而死去则是行为,是转变。它令人恐惧、毛骨悚然、情绪激动,很可能还会造成痛苦。
1701717237
1701717238 这样一来,这种选择就可以与亚哈的相提并论。亚哈可以享有永久的解脱——当然,少了一条腿——只是要经受一段短暂而令人恐惧的折磨,这就如同得到死亡这份永久的解脱,必须要在死去时经历一段短暂但可怕,很可能还很痛苦的时间。显然,人在那一瞬间的选择会受到对于死亡的恐惧的影响,所以可能无法协助我们鉴别出真正的自我。而事实上,他甚至可能都无法如实向自己表述出这些选择,这就像是害怕见到医生或者说牙医的人,恐惧会让他在描述自己的症状时出现错误。在某种程度上,初级跳伞员也有着类似的表现:非常想要跳下去,但又很害怕跳下去的那一刻。
1701717239
1701717240 那么,面对此刻真实的自我许下一个无比坚定的承诺——这个自我在许下承诺时是真实的——而不去理会可能会出现的另一自我,这会如何?我要求你许诺,在某一可怕而丢脸的情况之下(我对此进行了详细描述),你会放任我死去,如果必要的话还会帮助我,甚至促成我死去。你做出这一承诺,也就是相当于不再理会我任何形式的反悔。不论我怎样恳求你希望你放过我让我活下去,你都要履行你的义务。而且我告诫你,如果你动了恻隐之心,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因为那声音发自一个吓坏了的自我,他甚至都无法终结自己内心的恐惧。
1701717241
1701717242 最坏的情况总会发生,而我的恳求又是那么的令人信服。我声称那个宣判我死刑的自我不会了解现在我的想法。
1701717243
1701717244 同样的困境也可能是由疼痛而非死亡所引起的。尽管当今社会麻醉水平的长足进步使得亚哈的困境不再常见,但是医学在生命支持方面的巨大进展却增添了我们对于死亡过程的担心。
1701717245
1701717246 如果为了摆脱慢性疼痛我必须经历一阵剧烈疼痛,而且在经历剧痛时,我还不能全身麻醉,这样一来我就会痛得尖叫,恳请终止手术。这就出现了伦理问题。我此前从未想到这会有多痛,所以我答应承受这一切。但现在,我发现了这种折磨是多么的痛苦而充满考验,那么你会允许我改变自己的心意吗?或者,你会不会为我着想,认识到疼痛是短暂的而生命还很长——换句话说,疼痛终将过去,生活仍将继续——而且都不再费心为我测算疼痛的强度?
1701717247
1701717248 死亡、杀戮、自杀都不同于疼痛、分娩、残疾甚至折磨。后者尽管可怕但有尽头,而这恰恰是我们文化中的死亡所不具备的。想象这样一个患者,对于麻醉剂严重过敏,在众人的见证下签署要求,在手术时,哪怕自己强烈表达出想要终结疼痛、停止手术的愿望,手术仍继续进行。我期望手术团队会遵守其要求,安心地去相信在手术结束和疼痛减弱之前,自己不会受到惩罚。而在手术结束后,患者原本的那个自我,也就是签署要求的自我,又会心存感激地占据主导权。我还可以这么想象,而且会更简单一些:外科医生向患者确认,为了避免患者在手术期间提出要求,手术时需要固定患者的头部。随后照做,不论对于手术而言是否必要(所以规则是,如果麻醉不了疼痛的地方,那就麻醉病人的舌头)。
1701717249
1701717250 我们对此的思考可能会受到所见所闻的影响。在我们这个时代,无法忍受的疼痛都是像手术与烧灼这样短暂的片段。但人若是为了行走或活下去而付出的代价是一辈子的疼痛,那么医生将会面对那些有时无法承受痛苦的患者,他们会在绝望下要求掐断疼痛的源头,也就是生命本身。
1701717251
1701717252 如果提出要求的是孩子,我们很可能会毫不犹豫地回绝(成人,尤其是老年人,在面对医生时,表现得越像孩子就越容易应对)。我不知道这是不是因为我们假定孩子的当前自我对于未来没有明确的认知,而日后其他的自我会很感激医生没有准许曾经年少的自我做出决定。毕竟,能有多少后来的自我会在我们计算出法定人数之前认同早先的决定,而且还让此刻的自我做出最终的决定呢?
1701717253
1701717254 疼痛经常是死亡的对立面。而当抹去疼痛的源头就相当于结束生命时,死亡也只不过是硬币的反面。就算医生克制住了自己的悲悯之心,遂了病人的愿望,也不会有哪个自我向医生表达感激与满意,因为想要感谢他的自我已经不复存在了。
1701717255
1701717256 几个世纪以来,对于地狱的恐惧都萦绕在人们心头。地狱是一种比活着更为可怕的境地,它静候在死亡之后。这无法逃避,而亲手毁灭掉自己的人更易踏进地狱。人终有一死,但是读者可能会认为死亡是疼痛的终点与出口,而不是永恒恐惧的入口。而不论自杀是否道德,我的大多数读者都不会认为这一行为会得到惩罚,面临永恒的诅咒。
1701717257
1701717258 但是,医学只管让人继续存活下去而不在乎人的意愿是否如此,法律义务和伦理压力也不愿承认死亡与生存有着同等的权利——这可能创造了另一种地狱。虽然科学和启蒙将我们从死后的地狱中解救出来,但是医学技术又重塑了地狱,也就是在疾病晚期经受的病痛与折磨。而且,社会机构也使其成为我们难以逃避的命运。
1701717259
[ 上一页 ]  [ :1.70171721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