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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确定这种人口经济学的计算是否是有意义的。在最好的情况下,一个家庭可以利用这一方法来计算损失一头牛的代价,但若是失去了一条柯利牧羊犬,其损失将无法以此来计算。尽管孩子并非宠物,但在美国,比起牲畜来他们还是更像宠物一些。毕竟如果在计算时将孩子比作未完成的大楼或是某些正在制作的昂贵物品,消费者的利益可能无法体现出来。而人口经济学的计算最多能被类比为一种替换成本,但却几乎无法告诉我们替换这一过程的成本:如果你无法拥有那个已然逝去、只留给你悲痛与孤独的少年,那么能否再生一个孩子替代那个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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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答是不。人口经济学诚然重要,但若是挽救生命值得我们来关注,那它的关注点也应该会是在别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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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死亡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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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孤独隐居者离世了——这个人既不缴税,也不资助教会,对于参军来说也年纪过大,而且还没有任何亲属,除了墓地和预先付费的葬礼外一无所有——那他的死去不会带来任何损失或收益。不论他会愿意为活得更安全与长久而付出些什么,他现在都已然死去,没有人会知道付出与不付出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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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哈佛教授离世了——他缴纳税款,是一个有家室的人,为联合基金做贡献,投了双倍工资价值的人寿保险,拥有参与社会保障的资格,孩子将来也会到大学学习——他的损益计算会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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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损失最大的是他的家庭,而我们要首先将他的生命与生计区分出来。他的家庭会怀念他,也会怀念他过去能赚得的收入。我们不知道其家庭到最后会更怀念这两者中的哪一个,而如果他是最近才过世的,那现在询问这些似乎也不太合时宜。让我们暂时把死亡带来的悲痛、孤独、家中向导与权威的失去、情感空虚,还有此人在家中所象征着的一切都抛到脑后,只考虑他的收入。此处之所以抛开这些不谈,不是因为它们无法衡量,也不是因为它们与我们不相关,而是因为这些东西既不可转让也无法在市场上流通,没有一种“核算”方式能够对其进行估计。所以,让我们暂且把目光聚集在物质损失上,以此进行纯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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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所承受的生计损失取决于制度与市场上的安排。在一个极度公社化的社会,或是一个极度个人化的社会中,可能会存在有分担损失的准则或是传统:孤儿会得到人们的出资援助,在邻里间轮流寄住,由近亲领养,被公共孤儿院接收,再或者让全体社会或是甄选出的可靠团体来承担其生活开销。而若是不这样做,人寿保险也可以达到几乎相同的效果。不论“保护性的慈善团体”是个真正友好的机构,还是仅有着特殊名字的现代保险公司,都起到了承担开销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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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开销“真的”落在了家庭身上,而剩下的则是再分配,或者说开销“真的”落在了社会成员或保险客户(保险费支付条款能够反映其死亡概率)的身上,不免有些武断。家庭、社区以及保险市场,这些社会机构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它们的体制都以可强制执行的义务为基础。至于是否将消费与所得等同起来(除了将父亲与孩子等同),这是一个社会选择问题。问题的重点在于,是谁支付开销或者说遭受损失,而不是这些损失中哪些是原始损失,哪些又是转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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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会为教授的保险开销埋单呢?他们又需要为此支付多少费用呢?埋单的当然是投保人,具体的支付比例则依据其缴纳的保险金额而定,而如果教授属于优良风险或是其他特殊的范畴,则还要依据其所属死亡组别与他人组别之间的精算相关性而定。人们要为社会分担多少生计损失并非全由社会哲学与法律来决定,也可以由有序市场中的个人选择来决定。在这一市场中,人们能够如同规避作物歉收、通货膨胀与汇率波动一样来规避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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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各个投保人之间都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通过客观的市场机制,他们每个人都以自己的方式为生命下了赌注,并以集体的形式为个人死亡的分担方式作了安排。投保过程中不存在有逻辑限制,除非日后经济自杀或他杀成为问题,我们才需要为赌注制定限制。当未来死亡有了经济上的吸引力时,人寿保险就能直接找出互相之间在寿命上有经济利益的群体,以及明显看重减少死亡的金钱价值的人(保险公司为了防止我们发胖而开展的活动就反映出了这一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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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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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没有针对人寿保险制定的国家政策,因为针对退休、失业和种种医疗保险的政策业已存在(社会保险中是存在人寿保险的,但与其说这是专门针对于遗属的计划,倒不如说更像是退休带来的副产品)。针对驾驶者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在某些州存在;但除了社会保险之外,却没有针对生育者的强制性人寿保险。如果遭遇车撞,在某些州是有权提出索要赔偿金的,因为有法律规定驾驶者预先缴纳准备资金。而如果一出生就不幸失去了父亲,却没有法律规定父亲提前为孩子准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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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有针对人寿保险的国家政策,我们可以将其看作规定如何分担个体死亡带来的经济损失的政策(其实,如果强制性人寿保险的数额由个人的收入来决定,其分配基本只要通过修改税率表就可以完成。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养老保险的收缴方法)。这样一来,通过计划付给遗属的补偿以及少征收的税款,个体死亡给社会造成的开销大体上能够被充分地反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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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人认为每个有亲属的人都应该得到“全额”保险,也就是说,他的死亡不应该影响到其亲属的生活水平;那他一定会认为,家庭所损失的一个人的全部生计,对国家而言是合适的责任,而且应该成为国家真正的责任。那么,社会为了让此人活下来所付出的代价至少会与他为家庭带来的生计的价值相当(他大概也会认为,精算得出的国家为公民生育孩子所支付的开销,其实就是此人的实际成本,而这成本会以此人缴纳的税款或是强制性保险的形式体现出来,当然,此人对于税收与保险费用的再分配也可能会有其他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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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有人相反地认为,保险是一件私人的事情,与国家政策或是政府干预无关,那他只需思考人寿保险市场是否有序,消费者是否拥有聪明的头脑,以及投保人,即那些依据自身死亡概率支付保险费用的人——在政府或私人的降低死亡风险的计划中,何以体现出自己的利益,或是要怎样做才能体现出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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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构成了一个庞大的、对挽救生命持有兴趣的潜在游说团体。就像其他的政府计划(比如预防财产损失的计划、改善通信质量与降低交通成本的计划、提高农业产量与保护林业的计划)的受益者一样,对于总体人口来说,他们是不具有代表性的样本,像其他群体一样,他们无法宣称对投保人有利的事情也有利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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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约性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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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索赔的合约性质并不强,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还是与保险相类似,这些索赔多种多样,其对象包括亲戚、朋友以及福利机构。失去成员的家庭也许会停止对教堂的捐赠行为,反而成为接受捐赠的人。家中的孩子长大后在申请大学奖学金时,其获批可能性也会比先前更大,除非这些孩子都不得不提前辍学。联合基金、女童子军饼干运动、志愿参加社会活动所花费的时间,以及其他所有非正式的税款和转拨款项,只要是有人参与,就都会受到影响。而且这些都不是微不足道的小事:原始数据表明,自愿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及“税款”带来的影响都至少与数量级顺序相符合,比如说累积收入所得税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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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趣的是,亲属向他人提出的某些索赔本身也可以投保,只是显然,兄弟姐妹不会为了逃避抚养死去嫡亲的孩子的经济责任就为彼此投保。企业为员工的生命投保,员工的家属便会是保险的受益人。有一个处理这类事务的企业主管曾告诉过我,这样做也是为了以防万一员工死去要对其亲属承担责任。比如说,如果员工的遗孀索赔,企业本来可能需要为其提供工作机会,而这样一来就不必了。如果员工出现死亡的概率具有统计上的规律性,那么大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自办保险来解决这一问题,但实际上,企业还是会更倾向于办理正式的具有合约性质的保险。这就好比向一个朋友借车,借车人会希望朋友的车子购买了全额保险,因为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将来出现意外时私下协商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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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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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来讨论,一个人在世时需要向联邦政府、自己所居住或是工作与消费的州以及所资助的地方社区缴纳的实际税款。这些税款也是个人对政府整体开支的一种分担,同时也是对于不全由自己使用,但是政府提供了的公共事业及服务的分担。对政府而言,规模效益也是存在的。比如说,当一个人死去,他便停止为太空计划缴纳税款,缺少的这一部分则要由其他社会成员来承担。也就是说,若一个纳税人离世,其他的社会成员不是会因此损失转让付款,就是会多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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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缴纳的税款是正还是负,取决于他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一个贡献税款的人还是一个支取与享用税款的人,以及他的存在为政府带来了多少开销。如果一个人死去,他就不用开车,不会犯下偷窃罪行,也无须去上学,更不用提在野营时忘记熄灭火种这一说了,相应地,政府在各个层面上的支出也会有所减少,正好与他少缴纳的税款相抵消(一个人的去世可能会让全国的纳税人获益,但让其所居住的城市遭受损失,也可能与此完全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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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死亡所导致的开销或损失,不论正负,都能通过找替身来大致抵消。从原则上来讲,选择性的移民也许能够弥补此人的死亡带给社会的损失。在有些国家,移民机制就依此运行,或者说,移民政策反映了公民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即使没有任何的政策,移民在一些社区当地也起了这样的作用。这种做法背后可能存在着有意制定的政策,但表现得比较间接,阿拉斯加州就是这样,还有一些边缘社会与发展中国家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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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的方式是无法从原则上解决该问题的,主要是因为,逝者的家庭义务是一项无法由移民者来承担的公民义务。在一些边缘社会里,“进口”妻子甚至丈夫的事情都出现过。但是,当身为纳税人的一位父亲过世后,要想真正取代其经济上的功能,就必须找到想要加入既成家庭的单身汉或鳏夫。然而,这要求无疑超出了自由市场与个人协商移民的能力范畴。恐怕大多数纳税人都将收入更多地花在了家庭而非政府身上,而这种贡献很难被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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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计算哪些税款,又该如何对其进行计算呢?个人的财产税可以排除在外,因为这一税款将由财产的所有者——其他家庭成员,或是买下死者房屋、车辆的人来承担(这会稍稍影响到当地政府的利益,因为房地产的交易会使财产评估倾向于产生改变,或者说,房屋的价值会因供应量的增加而降低——这是一个弹性估计问题,而非核算问题)。我们该考虑的,主要是联邦政府和各州规定的所得税、就业税、消费税与销售税、为了征收这些税款所花费的净成本,以及净转移收据。调查的重点就在于税款(净转移收入),如果人没有去世,他和他的家庭本该缴纳的税款,以及在此人死去后家庭继续缴纳的税款之间的差别,还有此人(或是他的孩子)的政府福利享用情况,这一价值会依边际成本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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