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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斯贝尔斯战后关于人道主义知识精英的想法与他早先韦伯式的政治精英想法有着内在的联系,“最需要的是活跃的思想、严肃地对真实负责、耐心地工作和了解自己工作的重要性”。26只有具备这些素质的精英才能捍卫“德国和欧洲的传统”,也才能“保存那些德国尚未失去的东西,使之具有新的风貌”。27知识精英涉及知识分子的素质,政治精英涉及政治家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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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雅斯贝尔斯对大学教育的重视来看,他把提升知识分子素质远摆在提升政治家素质之前,这不仅是因为知识分子的思想工作本身就直接与人道价值有关,而且因为雅斯贝尔斯一直认为文化和思想应尽量在社会中发挥作用,而政治影响则应当尽量受到限制。限制政治影响,避免社会的政治化和权力崇拜,这是雅斯贝尔斯在战前就有的想法。极权的经验使得雅斯贝尔斯在战后更加坚持这个想法。极权统治的特征之一就是对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的政治化,从而使得政治成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恐惧和厌恶的力量。战后初期雅斯贝尔斯所理解的政治还是这样一种掌握在统治阶层手中的权力。他呼吁大学重建必须从大学的民主自治和独立开始,坚持大学生活必须排除政治的干扰。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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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主宪政的价值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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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学里,“即使是最针锋相对的政治之争也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因此,争论只是为了相互学习,而不再是政治之争”。29尽管雅斯贝尔斯认为文化和思想的更新“是政治自由的条件”,尽管他认为政治自由必须以“个人对共同体政治负部分责任”为基本条件,但他仍然坚持越少涉及政治越好的想法。30他认为,德国战后面临的是社会自我重建和良性再生的问题,这需要有文化、教育和道德的限制。雅斯贝尔斯非常强调的是公民自我教育,他反对政治性的以吏为师,把纳粹式的党化教育和教育全面党化当作是一面灾难的历史镜子。他甚至提出,限制政治是振兴国家之举,即使每个人都应当对政治社会选择何种制度负有部分责任,这种责任仍然主要体现为各种非官方政治性的公民间互动。雅斯贝尔斯警戒和疏远的那种政治必须放在战后不久的德国政治历史经验条件中来理解。当时在德国从事政治的仍然主要是党棍和政客。雅斯贝尔斯心目中有另一种从事政治的榜样人物,他们是韦伯意义上的“理性国务活动家”(reasonable statement)。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普通人并没有什么高下之分。但他们特别重视伦理价值的选择,对理性的国务活动家来说,政治就是伦理。理性国务活动家以人民的理性为本,他们表达人民的理性是因为他们自己是理性人民当中的值得信任和始终一贯的成员。雅斯贝尔斯强调:“要实现民主,就需要在生活的所有领域中选择最优秀的人材。政治领袖负有极其重要的责任,他们必须选择与自己一起工作的人,选择如何对后继者进行教育,因为民主就是教育。”31雅斯贝尔斯那种看上去似乎是精英民主的思想其实是一种明确提出价值引导问题的交际民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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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斯贝尔斯提出价值优先政治观,也就是价值优先于政治的政治观,这对20世纪的极权主义政治和自由主义政治都有意义深远的针对性。这种政治观为共和宪政民主思想在20世纪下半叶的再受重视开启了先声。雅斯贝尔斯战后的政治思想受到阿伦特积极行动政治观的影响,阿伦特也一直视雅斯贝尔斯为她的良师挚友。他们之间有一致,也有分歧。这种有分有合本身就是人际交际,扩大共享知识的实际范例。雅斯贝尔斯和阿伦特的共识基础是从存在本质上来说的人的多元性,人必须通过自由的交际才能形成真正具有公共权威的秩序,人只有在公共关系中才有可能实现人的存在自我。早在1946年,阿伦特就在《什么是存在哲学》中把这些思想确定为雅斯贝尔斯对20世纪哲学最重要的贡献。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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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斯贝尔斯的价值优先和价值先验的政治观为人类政治预设了一个形而上的前题。在如何看待政治伦理的问题上,雅斯贝尔斯的回答是康德式的,他认为一些高于政治的形而上伦理原则应当永远是衡量政治好坏和是非的标准,道德法则应先于政治自由,最佳形态的政治也不过是在协助体现这些普遍和永久性的伦理原则。阿伦特和雅斯贝尔斯不同,她认为,政治不需要先验的形而上伦理。政治本身可以建立起好坏、是非的标准,这个标准来自人的自我创造性。人的存在是一个不断“新生”(natality)的状态。人永远会重新开始,永远是在不断的自我完善之中,这是人的尊严所在,人是在政治生活中实现自己的存在潜能的。政治本身就是造就美德和自由的秩序,其条件是:充分享有政治自由,充分尊重人的多元性,充分让人在公共生活中发挥自创性和自发性。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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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雅斯贝尔斯和阿伦特在政治是否具有第一性意义这一点上看法不同,但他们都反对把政治仅仅当作一种解决经济或福利问题的物质主义手段,也反对把政治等同为不择手段地把持权力。他们对政治伦理的定位虽然不同,但都认为政治与伦理密不可分,政治不应当沦落为一种工具性、技术性的统治手段。雅斯贝尔斯反对以工具论和技术论看待政治,坚持把政治当作一种协助实现普遍存在的秩序建制。他的这些思想也在哈贝马斯早期的思想中有所呼应。当然,哈贝马斯并不像雅斯贝尔斯那样认为人性中就已经包含着好政府的要素。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63)一书中对非技术性政治秩序投入了非同一般的关注。现代技术官僚政府以专门知识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的名义全面干预社会,看上去和极权专制以政治正确和意识形态的控制完全不同,但其实都是一种特权统治和宰制,区别只是在于统治者运用的是知识特权还是政治特权罢了。哈贝马斯强调,任何一种对社会的特权统治都会窒息社会的自发活力,这种活力必须靠普通人的自由而积极的交际参与来维持。34保存有自发活力的社会,不让它受特权势力宰制,这是形成伦理和政治共识、形成好的共和秩序的根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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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斯贝尔斯和哈贝马斯的反工具论政治观在战后德国有着共同的针对性,那就是极权统治的严重后果。极权统治彻底摧毁人们对普遍价值的信心,这是工具论政治观最容易乘虚而入的时刻。随着现代社会分工日益精细,人的生活中出现的复杂功能已经不能为个体所理解,各种各样的功能已经再不能形成统一的人类利益和价值共识。人们在政治生活中再也无法识别那些组织人类生活的普遍而具规范性质的原则。于是,个人生活只是为了某种具体、特定的目的,政治只是实现生活中的利益追求或自我利益保护。这样的工具论政治观渗透到了法律、经济、教育等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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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斯贝尔斯在战后对公共事务的介入(教化道德、精英民主、超验人道伦理)都与反对工具论政治有所联系。除了厘清罪责、大学重建、坚持伦理优先于政治,他对战后德国宪法的观点也非常值得重视。和当时德国的右翼或左翼理论家一样,雅斯贝尔斯把联邦共和国的基本法视为一部临时宪法,这部宪法是为一个“临时的国家”(即尚未统一的德国)制定的。35但是他对宪法的具体看法却与右翼或左翼的宪法理论都有所区别。右翼的观点是,这部宪法不是德国历史和德国政治文化的有机产物,它是西方盟国和德国机会主义政客勾结的产物,因此不具合法性。左翼的看法是,这部宪法缺乏民意基础,因此在出现普遍民意决策之前只能算是一部不充分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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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斯贝尔斯对宪法的看法兼顾了右、左两翼的立场,他认为,联邦共和国宪法尚未获得永久的法律效力,因为它还没有能在公民的心里真正成为一种自然的经验意识。他在五六十年代论及宪法的著作中反复强调,宪法条文并不代表宪法真的已经在起作用,宪法起作用是指宪法真正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意识,为在特定政治秩序中共同生活提供自然而然的价值规范。36真正起作用的宪法必须同时既是成文法,又是不成文法。雅斯贝尔斯解释道:“政治自由是由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宪法所保障的。”37一部真正的宪法是一部“活的宪法”。38一部起作用的宪法是一个国家的“伦理基础”,奠立这个基础是一个过程,战后德国能否有一部真正的宪法其实取决于德国“民主自我教育”的进程。39从这样的宪法观出发,雅斯贝尔斯认为,刚订立的基本法究竟是什么,“还不确实,还不可信,还无法了解,它尚未存在于我们心中,所以它尚缺乏象征力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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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斯贝尔斯的宪法观直接引导他对德国统一问题的看法。他认为,匆匆把统一提上议事日程会转移人们对一个关键问题的重视,那就是,统一以后的德国集体存在需要具备什么样的宪法伦理共同基础。为统一而统一只会妨碍人们去致力于建立一个真正符合政治人道主义的民族群体共同基础。他强调,“(单单)以统一的目的指导制定宪法,必然会损及独立的自由”。41雅斯贝尔斯认为,战后德国新宪法最重要的是在政治伦理上把新共和国与纳粹国家区别开来。尽管新宪法的隐秘操作损及它在广大民众中的伦理反思和重建作用,但它还是可能为德国拒绝纳粹专制作一个坚定的伦理决断。他坚持认为,“我们的未来取决于这样一个决断”,德国必须以这样的决断“在我们和第三帝国以及一切使第三帝国成为可能的事物间绝对划清界限。绝对不允许(第三帝国的)延续,任何延续都意味着毒害的延续,都是在为下一场灾难作准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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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宪法爱国主义和民主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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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宪法在国家伦理规范上与纳粹极权罪恶彻底决裂,不是为统一而统一,而是奠立一个新共和国的道德基础,这些坚持形成了雅斯贝尔斯的宪法爱国主义观。雅斯贝尔斯的宪法爱国主义观把宪法的共同价值基础作为民族完整和统一的最重要的认同资源。雅斯贝尔斯的宪法爱国主义和德国政治理论家斯登伯格(Dolf Sternberge)在50年代提出的宪法爱国主义有相似之处,因为他们的政治理论都有哲学存在主义的背景。斯登伯格也和雅斯贝尔斯一样把“活的宪法”和以此组织的共同生活作为民主的先决条件。民主不只是普选,不只是权力的制度性制衡,民主更是一种以活宪法为行为意识的生活方式,人们是在“直接经验和参与性的观察中”学会按宪法所体现的人的价值来过公民的生活的。43雅斯贝尔斯和斯登伯格都坚持,因为认同活的宪法伦理价值,而不是因为生为某国之民,爱国主义才能有坚实的基础。活的宪法伦理必须体现和贯彻在民主理性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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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斯贝尔斯在强调宪法必须是活的宪法的同时,更突出宪法的特殊教育作用。宪法的教育作用不是规定公民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的说教,更不是政治权力以法律的名义宰制社会和人民的统治工具。宪法的教育作用在于宪法的合法性,在于它体现民主理性,使得原本不易把握的民主理想变得清晰可辨。同样,民主理想的合理性在于它体现普遍人道的超验原则,使得原本不易把握的超验人道伦理变得比较明确易解。宪法的合法性最终来自它能将超验人道伦理变成一种生活方式,并显示于所有与这宪法有关的人们。宪政民主的作用使得民主成为实践理性教育,为超验的人道伦理提供了实践的可能,“伟大的政治就是群体朝向理性的自我教育”。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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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斯贝尔斯坚持,民主是群体朝越来越理智、越来越理性的方向发展的唯一通途。正是因为许多德国人曾对民主丧失信心,希望找到一条高效政治的捷径,才导致希特勒的上台。德国人民因此不得不付出极其沉重的代价。雅斯贝尔斯回顾道:“在1933年之前的数十年间,我们德国人听到各种各样对民主的批评,有各种各样的说法,出于各种各样的动机。有的指责民主,有的全盘否定民主,有的则是退缩到所谓的唯美和文化世界中去躲避现实。在当时德国的特殊环境中,有的批评相当苛刻,也颇有道理,有的则是痛恨宪政,讽刺挖苦。……有的是暗中营造声势,以造反求变的要求为全能统治开路。有的是公开对抗,向所有的不满者发出号召,让所有的贫困潦倒、作奸犯科的人都怀有解决困境的希望,为他们描绘一幅虚假而炫丽的未来帝国的图景。”45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纳粹意识形态才会如此成功地动员了无数的群众。在群众运动的集体狂热中,在群体挟裹的亢奋昂扬中,个人思想和理智被消解乃至泯灭。无数丧失理性思考的群众把自己的命运完全托付给神化的伟大救星,成为他极权暴力统治的御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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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历了纳粹极权统治的灾难之后,重新强调“理性”对个人和公共生活的意义,这已经不再是一个纯粹的哲学问题,而成为抵抗现实的和可能的极权统治的政治需要。极权对人的摧毁,从最根本上说,是针对人的理性和思想。极权以暴力强制服从把人变成“群众”。极权不仅取消了理性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更使人们对理性本身的价值发生怀疑,乃至采取完全虚无的态度。这是极权统治给后极权社会留下的最大祸患。无个性的“群众”身份和无理性的思维方式并不属于人的自然本质,而是由对人的蔑视外加于人:“如果我们不信任理性,如果我们怀疑人能运用理性,那我们就会对人没有信心。这就意味着放弃人、蔑视人,把人当作有待驯服的动物。我们不再遵循人是理性存在的信念,把平庸的、客在的现实当作规范,把人当作只是受饥饿、妒忌、无目的躁动和盲信驱使的群众。我们看到疯狂的群氓,像是蛊惑煽动家手里随意拿捏的泥团。我们以为群众天生就是这个样子。我们忘记了群众原本是由个人组合而成,他们每一个人其实都想要成为一个真正的人,并不愿意这样消失在群众之中”。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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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经历了多么惨烈的人性浩劫,人都要重新站起来。他所能依靠的最终只有他自己的理性。说到底,人之为人,人与其他动物不同,人能主导自己的未来,全都是因为人具有其他动物所没有的理性。雅斯贝尔斯因此强调,“理性是真正人性的本质”,“有理性的地方,理性就能支持理性,要求理性,靠理性发挥作用,并维持理性。当理性不能达到目的时,它会问自己哪里还不够纯粹”。政治不自由视理性为天敌,待理性如仇寇。这是因为,即使在极权统治下,在政治极不自由的处境中,即使在理性看来已经失效的时刻,“理性还是会坚信自己是自由的,坚信应当守住理性”。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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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一个社会具备了基本的自由条件,理性和理性的信心才能在公共生活中发挥作用。因此,雅斯贝尔斯在“二战”后强调学校教育应当培养理性的、独立思想的、有人本理想的青年一代。这是以当时德国初创宪政民主的整体制度环境为条件的。也就是说,学校教育不过是全社会民主理性自我教育的一部分,脱离了后一种教育,前一种教育便会成为无根之木。雅斯贝尔斯写道:“自由社会的理性方式是自我教育、自我批评、自我责备。从每个人的思想方式出发,理性发展成为民族国家的自我教育,发展成为对后代的教育。为了给这个自我教育的过程打下经久牢固的基础,没有什么比用民主教育青年,全体青年,更重要的了。民主、自由和理性全都依靠对青年的教育。只有这种教育才能保存我们存在的历史内容,也才能在我们新的(民主)世界环境生活中注入创造的活力。”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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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斯贝尔斯在“二战”后之所以有可能参与公共政治讨论,并对政治伦理和政治哲学作出贡献,那是因为德国终结了纳粹的极权统治,有了公共言论和信息的空间。雅斯贝尔斯的哲学发展本身就是当时德国战后言论政治多元发展的一部分。缺少了这样一个大环境,再有思想能力的哲学家也只能遭受禁声的命运。思想要有外界环境的滋养、激励、赏识和呵护,才能在公共交流中成为个人对社会的贡献。这也需要思想者有意识地关注公共问题,把他自己的思想当作一种公共的而不是孤独的个人行为。雅斯贝尔斯在纳粹时期亲身体验的极权统治遭遇为他提出了现实的问题。在思考这些时代问题时,他展现出阿伦特所称赞的那种基于政治自由的敏锐政治判断。49在当今的世界中,哪里有过极权统治,哪里的人们就还能从雅斯贝尔斯的政治自由意识和判断中汲取在极权废墟上重新站起来的思想和道德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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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增订版) 奥斯维辛审判中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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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10月30日,“莫斯科宣言”宣布,同盟国将在战后把犯有战争罪的德国人引渡给他们在那里犯下罪行的国家,由那里的法庭审理。奥斯维辛集中营位于波兰境内,因此,“二战”结束后,被拘捕的奥斯维辛集中营德国纳粹看管人员都交给波兰当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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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4月2日,波兰当局在华沙对奥斯维辛的首任指挥官鲁道夫·胡斯(Rudolf Hoess)进行审判,判处他死刑,并在奥斯维辛毒气室旁树起的绞架上执行绞刑。1947年11月24日至12月22日,波兰国家最高法庭又在克拉科夫(波兰克拉科夫省首府)对其他一些奥斯维辛高级军官进行了起诉和审判,判处23名党卫军罪犯死刑,其中21名执行死刑,另外2名后改为监禁。在这之后,又有许多阶层较低的奥斯维辛罪犯陆续受审,被起诉的有617名,其中34名被判处死刑。这些审判后来被称为“第一次奥斯维辛审判”。从1963年12月20日到1965年8月19日,在德国法兰克福进行的对奥斯维辛集中营中下层纳粹人员的审判则被称为“第二次奥斯维辛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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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兰克福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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