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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上面讲了五种形式的错误,并不总是能够分清的。我不相信我们总是能够在这种和那种忽视整体和部分的区别之间划出明显的界线,或者在本质的特征和非本质的特征之间划出明显的界线。我没有把某一条原则用在我自己的问题上,可能由于我没有看清楚我没有理由认为我的问题属于例外;我也许真心实意相信“我的问题特殊”,尽管实际上并不特殊。要防止这种错误,只有牢牢记住要寻找确实是有关系的区别。我们前面也曾说过,有时候需要把“我”改成“你”试试。没有办法定下几条逻辑规则,用以区别什么时候是情况不同影响问题的性质,什么时候是情况虽然不同并不影响问题的性质。为了这个目的,需要对事实有详详细细的了解。如果声称逻辑的研究能够提供这种了解,或者说研究了逻辑就不需要有这种了解,都显然是荒谬的。如果我们接受前一种说法,就等于主张逻辑包括历史和各门科学。没有人曾经有过这种主张——据我所知。如果接受后一种说法,就等于承认我们能够对于一无所知的事物做出自认为正确的结论。比如,从下面这两个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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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罕咖拉是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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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米枚通都是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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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得出结论:没有米枚通是罕咖拉。但是从这个推论你又得到了什么呢?你所宣称的是什么呢?你从来没有听见过罕咖拉和米枚通,因为它们第一次出现在这本书里,并且以后不会再遇见。我是有意造出这两个词来,目的是要显示认识一种推论形式的正确性(或不正确性)和从真实的前提得出真实的结论二者之间的区别。结论的真实不是靠形式的正确得来的。我们用“所以”、“因而”、“那么”等等字眼来宣称结论正确而不计及我们借以得出结论的前提。下面这个设论当然是正确的:如果没有一个罕咖拉是圆的,并且如果所有的米枚通都是圆的,那么没有一个米枚通是罕咖拉。可这不是有关罕咖拉和米枚通的真实说明;它只是某种推论形式的真实说明。它只是一个单一的陈述,里面没有前提,没有结论。里边的句子用如果……那么……的形式结合起来。我们完全可以不用这两个尽管是用英文字母拼写却不像英语单词的词,而改用字母,例如,X,Y,Z。也许这样更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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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话引起我们考虑运用思维的时候的一种最危险的毛病——常常让我们滑入歧途的毛病。这就是用字眼前后有歧义的毛病。一个说话的人或者写文章的人,用一个字眼,先是这个意思,后来又用它表示另一种意思,而自己不觉得意思变了。孤立的词没有歧义。至少我是这样想的。歧义产生于不同的用法;只有不同的用法没有被说话或写文章的人意识到的时候才有歧义。词是在语境中出现的。这语境也许是手势,也许是语调,也许是皱眉,也许是含笑。我们姑且把我们的讨论限制于用在别的词中间的词,也就是用在句子里的词。一段谈话不是由一些单个的句子组成的,总是多多少少由谈话的题目拴在一起的句子组成的。我说“多多少少”是因为我们谈话常常有点乱,或是被一些全不相干的惊讶赞叹的话打断。可是总有一个主题在那里,参加谈话的人说的词语应该联系主题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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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你在公共汽车上听见一位乘客对另一位乘客说:“他们交换了drivers”,就这么孤零零的一句。你知道他们讲的是关于高尔夫球棍棒,还是汽车司机?有些逻辑学者说这里的driver这个词有歧义。这就要看怎么叫作一个“词”了。不管答案如何,我想我们全都能承认driver这个词的两可的意义不足为害。在一本十七世纪的书里我们很可能找到driver指的是某一种船。上下文能告诉我们这里讲的是船;如果我们不能从上下文得到解释,我们可以去查词典。我不相信我们永远不知道那个drivers是指司机还是球棒,如果我们继续听下去的话。歧义之为害在于意义的改变不为人所觉察;如果是清清楚楚的从一个意义改变成另一个意义,或者说是从一个词改变成另一个词(如果你宁愿这样说),那是不足为患的。困难产生于这一事实:一个词在前后两处用来表示不同而又相近的意义。正是这样我们才容易察觉不到意义有了改变,因而犯严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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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家都在谈论正在西班牙进行的内战,谈论“不干涉”政策。这个“不干涉”有没有歧义呢?在目前的情况下,可以说“不干涉”的含义是不清楚的。按一般的理解,这个词的意思是“完全不加干涉”,因而是“干涉”的反面。也可以说,它已经和“对交战双方保持中立”同义。事实上,国会里边那些愿意让共和国部队取得胜利的议员们似乎认为,英国政府的“不干涉”政策是一种帮助佛朗哥的政策。那些盼望佛朗哥胜利的议员们似乎认为,“不干涉”意味着“守中立”。这个对事情有妨害的歧义在《泰晤士报》1938年4月29日发表的阿托尔公爵夫人和首相之间的来往信件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来。阿托尔公爵夫人抱怨不干涉委员会,说他的检查计划对共和国军队设置“可怕的障碍”。她说,允许意大利军队呆在西班牙直到战事结束才撤退,这是不符合不干涉政策的。按照她的意见(如果我理解正确的话),英国政府的不干涉政策“剥夺了一个国际承认的政府购买军火以保护人民反抗援助叛军的外国侵略者的权利”。首相的回答是“英国政府原来是并且一直是以完全公正的态度实行不干涉政策的”。“以公正的态度实行不干涉”这句话未免有点费解。我不打算琢磨它的确切意义。浏览过关于这个有争议的问题的议会记录的人很容易发现,不同的政党有把“不干涉”这个词用于不同意义的倾向,而这种不同的用法又符合于他们各自认为英国政府对西班牙内战正在采取以及应该采取什么态度的观点。我们在第四章里已经说过,当西班牙的对立的两方的某一方似乎占上风的时候,某一政党就要求实行不干涉;而当局势相反的时候,另一政党就强调不干涉。双方使用“不干涉”这个词,其意义大概是相同的吧。如果是这样,那么似乎“不干涉”的意思就是“进行有利于我所赞成的一方的干涉”。我不是说这些政治家意识到他们使用这个词,意义已经有了变化。相反,我相信正是由于他们没有觉察到这一意义转变,他们才能够相信自己是始终一致的。我忽然想起,曾经有人说过,“公正”这个动词的变位应该是“我公正”,“你有成见”,“他是死脑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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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举一个例子。近来人们对于是否需要在政治上和经济上进行安抚,讨论很多。“安抚”的意义一般认为是“使之平息”。我相信,叫任何人来给这个词——不带上下文——下定义,都会给出如上的定义。但是现在政界里用这个词,好像有时候是“他要什么就给他什么,免得他闹”的意思,有时候是“跟那些强国搞好关系”的意思。努力实现这两种意义之中的任何一种都可能是一种明智的政策,可是用一个平常没有这样的意思的字,是给一般人制造混乱。关于这一点,我发现一个恰当的评论,在今天(6月4日)的《泰晤士报》报道威几乌德上校在辩论“经济和平”问题的发言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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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几乌德上校说,在美国和英国之间正在谈判的贸易协定是范齐兰报告的方法的实际结果。它向全世界表明,两个明白事理的国家能够对付安抚问题,使我们在自由贸易的方向上稍做后退。但是请议员先生们把脑子里的废话清理掉。他们要安抚谁,牺牲谁来安抚他?如果是一种安抚独裁者的糊涂尝试,那就只会导致更进一步的要求。重要的是确立国际法,坚守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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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很及时的提示:“安抚”要有上下文:谁安抚,安抚谁。这前一个“谁”和后一个“谁”所指代的人不同,“安抚”的意义也就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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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常告诫我们,“要把脑子里的胡言乱语清除掉”。这是很好的忠告,虽然很难遵从。我们很难“清除脑子里的词语”。我们所能做到的只是对我们自己思维中的词语的意义有清楚的了解,努力把我们用这些词语究竟要传达什么意思传达给对方。培根说得好:“人们自以为他们的心灵在操纵语言;可是往往适得其反,是语言在统治他们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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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特意在有争论的问题中选了两个例子表明用词有歧义的危险,因为我相信对这种危险经常提高警惕非常重要。这是一种隐蔽的危险,不能靠查词典来解除,只有问我们自己,在当前的语境中我们用这个词表示什么意思。我觉得这正是威几乌德上校的忠告的用意所在,尽管他措辞未免过火。由于使用制造问题的语言,我们很容易忽略这一点。在第五章里我们曾经举了几个制造问题的词语的例子。我们现在要来看看,这些词语之所以制造问题是起源于不被察觉的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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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有A和B两个人,正在讨论现代的诗人。A抱怨说,现在没有诗人,顶多只有很少几个。B说,“斯蒂芬·斯彭德,W.H.奥登,T.S.伊里奥特,C.戴·刘易斯,路易斯·麦克尼斯,你以为如何?”A回答,“嗯——这些人大多数不是诗人。我所说的诗人不是那些被人叫作,或者自己叫作‘诗人’的那些人。我指的是真正的诗人。”B问,“什么样的人算是‘真正的诗人’?”A说,“真正的诗人是那些写出来的诗是真正的诗而不是那些所谓‘现代派诗人’写出来的那种东西的人。”这一番对话经过浓缩,它的谬误一望而知。A是在那里兜圈子论证。他们要讨论的是某些人是不是诗人,A却给“诗人”下了个定义,这个定义已经把那些讨论对象排除了,可是他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我们一般不会这样明显地掉进这种错误;也许我们在自己的思想中从来没有犯过这种错误。可是我相信,即使我们不在热烈争论的时候,也未必能永远避免循环论证。我将举自杀是犯罪这种信念作为一个可能的例子。这个信念可以基于下面的理由来辩护:杀人是犯罪,“自杀”意谓“杀自己”。如果承认这就是它的意义,那么就会从这个定义得出自杀是犯罪,条件是承认(如同我在这里假定的情况一样)杀人是犯罪。《简明牛津英语字典》确实给出“杀自己”作为“自杀”的一种意义,让我们承认(如同在《爱丽丝照镜子》中向骑士可能会说的那样)这就是一直所说的自杀。这里依然存在一个问题,即这样称呼自杀是诉诸未经证实的假定,因为杀人从本质上说是杀死其他某个人,而自杀是杀死一个人自己。如果有人争辩说(我想这完全是可能的),我由于主张“杀人从本质上说是杀死其他某个人”,因而诉诸了未经证实的假定,那么我就应该回答说,这里有一种危险,那就是,用同一个词指谓两种本质上不同的行为,很容易使它们混淆起来。我怀疑,自杀一直被叫作“杀自己”,这是因为它一直被看作是一种与杀人具有相同性质的罪恶,二者都涉及对人性的肆意破坏。如果我们认识到我以上的区别,就会有助于把问题搞清楚。这样就会开辟进行以下讨论的途径:是不是应该把自杀看作犯罪,同时不考虑它是不是一种罪恶的问题。这并不是一个毫无价值的问题。上议院最近决定,“根据公共政策,当被保人自杀以后,保险政策就不可实行了,因为自杀是犯罪,而且任何人,任何人的任何房地产都不可能由于犯罪而受益。”(3)正像《时代》的记者(这段引文引自他的信)指出的那样,自杀是犯罪这种观点是“教会法和自杀者的财产没收归王室的时代的”遗物。也许把自杀看作犯罪是有一些充分理由的(尽管我个人并不这样认为),但是这些理由不能依据把“自杀”定义为“杀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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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个关于诉诸未经证实的假定的例子,是使用以非同寻常的方式定义的词。这个例子可以取自当前的另一场争论。在由各方面的人士执笔的《基督教与共产主义》论文集中,E.巴克博士提出一个问题:“共产主义是不是一种信仰,按照‘信仰’这个词的任何真正的意义?”他自己的回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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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要求对只能认知而不能感觉的某些事物有肯定的信念:它是一种精神勇气的冒险,它离开尘世,飞向太空。而共产主义的整个哲学是坚决反对信仰的。它是一种物质因果哲学;它的信徒是专心研究物质的原因和制造物质的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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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一说法,H.法伊夫先生这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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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巴克博士说‘共产主义的整个哲学是坚决反对信仰的’,同时把‘信仰’定义为‘对不能感知的事物的信念’,这就把‘信仰’这个词的意义加以不恰当的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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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主义者信仰人类的天性,信仰正义将战胜强权(不过他们没有使正义赤手空拳),信仰从斗争的混乱和自私的竞争中出现正义和同志关系,信仰生活中的机会均等可以比我们现在制度的严酷的不公正的社会差别有更好的结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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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种讨论可以得出三个要点。第一,巴克博士把“这个词的一个真正的意义”和假定的某个非真正意义分开。这种区分毫无意义,否则就是用适合个人论证的词的某种意义来制造问题。这是我们大家都容易犯的一种错误。第二,法伊夫要人们注意巴克博士“信仰”的定义的时候,断定如果信仰定义为“对不能感知的事物的信仰”,这个词就受到了不恰当的限制,但是他立刻又主张共产主义者至少像我们曾经假定的那样信仰“不能感知的事物”。第三,我们发现在这个论证中包含一个三段论的中词有歧义的无意义的争论。我认为巴克博士的论证可以构成下列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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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主义的哲学是坚决反对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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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坚决反对信仰的理论必须加以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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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共产主义的哲学必须加以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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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论证的说服力在于不受中词(在议论中加点的)的歧义的影响。如果中词在两个前提中用的是完全相同的意义,那么这个论证是健全的;如果中词不是这样用的,那么就不能得出这个结论。如果这样用是基于“信仰”这个词的真正意义同它的某种非真正意义之间的区别,那么这个论证就是以未经证实的假定来论证的。在这种情况下,思维者将滑入歧途。巴克博士认可“在共产主义中有一个仁慈的灵魂”,并且相信在“基都教遗产”中有那种能够使我们“保持这个善良的灵魂”的东西,这就更加令人遗憾,因为他是共产主义的反对派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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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卷中,英格牧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这种荒谬的极端的例子,如果我们想借助于定义来解决争论的问题,我们就用得到它。这位牧师说:“马克思不是一个真正的共产主义者,如果我们采取西克威奇的定义的话。”关于这一点,约翰·西克拉奇回答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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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令人高兴的。马克思,这个世界范围的共产主义运动的奠基人,被西克威奇先生和英格牧师排除在外。这有一点像我在基督教的性质的争论中采取这样一个关于宗教的定义,这个定义使我不得不承认基督教的奠基者‘不是真正的’一个基督教徒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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