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1739100
听这样的演说,如果听众想知道他们面临的真正问题是什么,就必须付出很大的努力。通过反复阅读这段话,除了失业者的再就业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赤裸裸的事实以外,不完全清楚,还有什么问题。
1701739101
1701739102
一个使用很多字眼却完全等于没说的更极端的例子是麦克唐纳德关于内阁政策的报告:
1701739103
1701739104
“尽快改变过去以适应未来的环境,是一种政策。这个政策将使我们作为一个政府和作为一个国家向上,向上,再向上;向前,向前,再向前。……”
1701739105
1701739106
让我们分析一下第二个句子。我想,我们从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看法:如果政府要“向上再向上”和“向前再向前”,那么它必须准备“适应将来的环境”。但是达到这一点的“这个政策”是什么?麦克唐纳德说它是“尽快改变过去”。实际上,我相信这个句子是毫无意义的。过去不能改变。这可能遭到反对,以为我在醉心于吹毛求疵。我却不这样想。我认为麦克唐纳德并没有说他想要说的东西。我假定他要说的是:“从已经过去的状况产生出来的并且不能适应可能即将发生的状况的目前现状,必须加以改变,以便能够适应。”我并不确信这就是他确实要说的意思,但是这是我能够得出来的唯一意义。这似乎并没有说出什么非常值得说的东西。举一两个例子说明他心里想的那种状况和改变,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关于这个报告的后一半——好,我想我们可以假定“向上再向上”和“向前再向前”是用来指“向某个值得得到的东西前进”。
1701739107
1701739108
从这样的演说中提取更进一步的意义(如果有的话),不是我的目的。我只想引起人们注意,如果我们甘心养成一种习惯,即习惯于认为某件事情是重要的是因为某个知名人士曾作过一个夸张的演说,那么我们将走向危险。我们不能太谦虚。如果我们听到的声音无意义,那么可能是我们的毛病。但是另一方面也可能不是。我们必须问一下所使用的句子的“兑换价值”是什么。这是一个合适的比喻。词的“兑换价值”就是它用来指称的对象,在第五章中我称之为“客观意义”。一个句子如果不能被听者理解为指称一个客观意义,那么它要么是真正的毫无意义,要么仅仅是对一种毫无目的的感情态度的煽动。(6)我希望人们将会同意,一个演讲人要陈述一个内阁政策——例如说关于失业问题——就是在表明要为他的听众提供信息。举例来讲,除非他说状况是如此这般,困难是如此这般,要采取的行动是如此这般,否则他的报告对这个目的是没有用的。在我的叙述里,我用加重点号的方法表示某些词的不确定性。把这些词看作不确定的,对我现在的目的来讲是合适的。我并不关心拟定一个行动的政策,然而我希望麦克唐纳德详细说明这些情况、困难和要采取的行动。情况可以用举出一个必须考虑的情况的例子加以说明。同样,应该举出一个例子来说明困难,举出一个例子来说明要采取的行动。这样我们就可以知道必须面对的是哪类问题,以及哪类政策被提出来。可以有不同程度的不确定性,我们并不期望关于一个内阁政策的绝对确定的信息。然而,承认这一点并不包含“无可奉告”这样的结论。在我看来,麦克唐纳德有时十分接近没有说任何东西。我认为上面引用的他的报告,对他的听众没有什么意义,对他也没有什么意义。我承认这种看法有可能是错误的。
1701739109
1701739110
我们的确有时把词串在一起,这些词串听起来很好,或者能表达某些不成系统的思想的模糊的暗示,但是却完全没有说出什么。这是可能的,因为一旦我学会了使用语言的习惯,我们就可以照句法规则把字放在一起,并且自己觉得是有意义的。但是当我们被问到——或者更进一步,我们问自己——已经讲过什么的时候,我们可能无法作出回答。看看一位知名人士在关键时刻作出的声明:
1701739111
1701739112
“我希望我们都能看见并且迎接隧道尽头的光明,有人已经能够把它指给我们。我自己看它有些模糊,但是不同的方向已经指给我们,我希望所有这些方向将引导我们到我们希望去的地方。但是我现在必须承认,道路是不清楚的。我还没有从我们一直经历的困难中摆脱出来。”
1701739113
1701739114
详细讨论这类措辞是没有益处的。在我心中浮现的主要思想是,如果指给我们的所有不同方向可能引导我们到我们所要去的地方,那么我们不必担心应该选择哪个方向。当我写上面最后一句话时,我想这或许就是演说所要表达的思想。我想我们必须承认,从麦克唐纳德的演说中摘引的这个或别的一些句子为我们提供了把最少量的思想扩展成为最大量的词语的例子。当我们运用抽象的词语并使用抽象观念进行思考的时候,我们更容易陷入这种错误。
1701739115
1701739116
习惯于用抽象概念思维的主要危险是,我们认为这些词语具有意义,但是不知道这些词语代表什么。看上去这似乎是不可信的,实际上这却真实得可怕。我说它是“真实得可怕”,是因为,举例来说,有一些人为了自由准备去死或者遭受折磨,并且准备杀死或折磨别人,但是他们却不知道“自由”的意义是什么。了解“自由”的意义就是了解“享有自由”对我和对你将会有什么不同,不管我和你是谁。这就是了解在什么情况下我是自由的和在什么情况下我在自由上受到妨碍,并且了解在哪一点上这些情况不同于不自由。有些人仇恨并且害怕共产主义;有些人仇恨并且害怕法西斯;另外一些人则准备好去遭受折磨或去折磨别人,其目的在于拯救(或摧毁)民主。“国家相互仇恨。”但是一个国家不是能够仇很的那种东西,一个国家不是一个人。从个体来说,一个人在自己国家里遇到的男人和女人可能被恨或被爱;从个体来说,一个法国人,一个俄国人,一个犹太人,一个日本人,等等,可能被恨或被爱。我想,我们当中大多数人与作为外国人,即其他某个国家的成员的个人有许多共同利益。一个人的利益可能与另一个人的利益相冲突。这是很平常的事。我们不应忘记,当一个国家同另一个国家仇恨对峙的时候,这是十分重要的平常的事。为了说明我正在讨论的这种危险,我们看看最后一句话:“一个国家同另一个国家仇恨对峙。”我们知道什么是一个人同另一个人仇恨对峙。但是一个国家不是一个人,因此当以“国家”这个词为语法主语时,“对峙”这个词不能与当以“一个人”这个词为语法主语时相同的意义上使用。“一个国家”是指称处于某种相互关系的个人集合的一种方便的表达。(这不是一个明确的表述,因为我没有详细说明这种关系;但是这样做同我的目的无关。)当我们把一个国家说成并且因此想象为一个人的时候,我们就陷入了错误。
1701739117
1701739118
“国家主义不同于国际主义。”听起来这是一句无害的话。它的确讲的很少,但是它很容易滑到“国家主义同国际主义是矛盾的”;因此它很容易从这一点滑到这样的结论:“任何人(即某个确定的但非确指的人)爱他的国家就不能接受国际主义,即不能同其他一切国家中的这些或那些确指的个人合作。”我相信写过社会哲学的哲学家常常因词语而感到茫然。在这一点上,一些政治家一直紧随其后(或领先他们?),他们树立国家作为能够保证自己幸福的实体,尽管那个国家的个别成员没有得到任何益处。“如果英国活下去,谁死呢?”近于毫无意义。但是如果它的意义是“如果他(或她)因此能够保证他们更好的状况,那么谁会不死呢?”这就不是毫无意义的。“state”(国家)是另一个抽象概念,是一个经常同国家(nation)相混的概念。例如,我们说一个国家宣战。至少在现在条件下,一旦战争发生,一个国家的每个成员确实都要受到影响。但是说“整个国家”决定战争,并不真实。说整个国家准备战争也不真实。state国家)的某些代理人决定战争或和平,在作出这样的决定的过程中,这些代理人甚至没有考虑他们以其名义进行活动的那些大多数人的利益。国家主义和国际主义是抽象概念,只有当我们能够确切地说出在出现“国家主义”和“国际主义”这些词的任何句子中所指的是哪个个体或哪个个体的集合的时候,我们才能有效地思维。
1701739119
1701739120
“你或者赞成国家主义,或者赞成国际主义。但是如果你爱你的祖国,你就不能有片刻迟疑。”
1701739121
1701739122
这个论证不过有点无聊,因为它比我听说过的许多论证更简短。我们必须问:“‘赞成国家主义’的意思是什么?”和“‘赞成国际主义’的意思是什么?”如果我们能回答这些问题,这样,并且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清晰思考我们为什么赞成或者反对,以及我们赞成或反对的到底是什么。
1701739123
1701739124
我想,一些人感到的对于逻辑的不信任(这在第一章已经提到过)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这样的错误信念造成的:当我们进行抽象思维,从而使“清晰的概念”对立起来或相互联系的时候,我们特别显得固执和讲求逻辑。像奥斯丁·张伯伦爵士模糊地看到的,在这些“清晰的概念”中存在着一种危险,因为我们可以用不清晰的关于事实的概念来代替不能清晰划分的事实。在我看来,这就是M.班乐卫自夸的工作。有一条众所周知的关于两个矛盾之间没有中间项的逻辑原则:“或者今天是你的生日,或者今天不是。”不管你是否忘记你的生日是哪一天,这句话总是对的。现在,例如国家主义不同于国际主义,但是这些不是逻辑矛盾。不能得出结论说:这个国家的幸福同另一个国家的幸福是逻辑上不可调和的。可能是不可调和的,但是并不是在“一个国家”和“所有另外国家”必然有这种排斥的意义上的不可调和。对于两个不同或对立的东西,如果它们不是逻辑矛盾的,但却把它们作为逻辑矛盾的东西来处理,并企图以此在它们之间划一条严格的界线,那么这就是不合逻辑的。
1701739125
1701739126
刚才我提到的逻辑原则叫作“排中律”。怀特·夸特的谈话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例子:“或者我眼睛里含着泪水,或者眼睛里没有含着泪水。”在“我眼睛里有泪水”和“我眼睛里没有泪水”之间没有中间项。但是在“我的眼睛里充满泪水”和“我的眼睛里没有充满泪水”之间有中间项。当然,有很多中间状态,即在满和空之间的整个范围。再有,“中立”和“非中立”是逻辑矛盾。但是“中立”和“仁慈中立”与“非中立”和“仁慈中立”之间是有差别的。从国际法意义讲,“中立”应该这样定义,以便使“仁慈中立”完全是非“中立”的。中立这个抽象概念必须用十分确定的那类行动来解释。拟定出应该把什么行动看作同遵守中立相一致,把什么行动看作同遵守中立不一致这样的标准,绝不是容易的事。认识这种困难就是合逻辑的;忽略这一点,就有用矛盾替换允许在两个极端之间有中间项的反对的危险。在前一章我们已经碰到关于中立、偏见和虚心的荒谬说明的例子。
1701739127
1701739128
有些词是十分含糊的,即这些词能够正确地用于一种可以表现为不同程度的性质。“秃的”这个词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秃的”是一个含糊的词,因为它可以正确地使用于头上没有头发的人和头上有一些、但是数目不确定的头发的人。“聪明的”、“灰的”、“甜的”、“贵的”、“赢利”是另外一些例子。我们用“秃的”这个词指与“有一头美发”对立的情况,但也用它指一些中间的阶段。说“他变得更秃了”同时又说“他是秃的”,是有意义的。关于聪明的这个特性,以及我已经作为例子给出的那些特性,还有你可能会遇到的许许多多其他特性,也是如此。
1701739129
1701739130
在逻辑推理中,一个普通的错误是要求在是秃的那些人和不是秃的那些人之间划一条鲜明的界线。“秃的”和“非秃的”是逻辑矛盾,这是真的。它们是逻辑矛盾,因为我们已经使它们成为逻辑矛盾;我们有这样的约定,把非加在一个词的前面得到它的逻辑矛盾。但是这种约定一点也不能帮助我们在那些可以叫作秃的和那些不是秃的之间划出一条鲜明的界线。假设我们能够把一组人排成一列,第一个人头上没有一根头发,最后一个人有正常头发,同时每一个人比其相邻的后一个人少一些头发。在理论上,可能互相邻近的两个人的头发在量上的差别是察觉不到的。但是在第一个人与最后一个人之间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要求我们在这些人中间划一条明确的界线是不合逻辑的。
1701739131
1701739132
认识不到在逻辑上不可能在具有一种能够在一系列连续不断的中间程度中的任何一点上出现的性质的那些人和不具有这种性质的那些人之间划一条明确的界线,导致我们犯了两种严重的逻辑错误中的一个。一方面我们可能否认在两个极端之间有任何差别,只是因为它们这样连接着。另一方面我们可能不合理地要求应该划一条鲜明的界线。在古希腊有些哲学家喜欢提出这类难题:一块石头不是一堆,两块石头也不是,三块石头也不是。必须有多少石头才算是一堆呢?回答并不困难:构成一堆没有确定的数目。
1701739133
1701739134
我想提出另一个例子。黑不同于白。是黑的东西不能是白的。但是,黑是表面能够具有的不同程度的性质。可以把一系列纸张排列起来,第一张毫无疑问是黑的,最后一张毫无疑问是白的。在这两端之间将有一个不同程度的范围,它们是一系列纸张,其中有些纸张毫无疑问的是灰的。如果我们愿意,我们可以把“黑”定义为表面反光的百分之零的性质,把“白”定义为表面反光为百分之百的性质。这可能是不方便的。你可能会毫不犹豫地说这张纸是白的,印的字是黑的;但这可能会不符合我们人为规定的区别黑白的标准。
1701739135
1701739136
当事实上不能划出明确界线时,要求必须划一条明确的界线,我称这样的错误为“要么黑要么白的错误”。在某些情况下,这种错误是灾难性的。例如,我们要求在明智的和不明智的,或者在聪明的和不聪明的之间划一条明确的界线的时候就是这样。我们易于犯这种错误这一点可能为不诚实的对手所利用,他坚持要我们给不可能下“精确定义”的东西下精确定义。因为在通常用法中,“精确定义”意味着“提出能够明确的加以区别的特性”。如果我们能够把我们没有清晰了解的概念弄明确,那很好。有时给出一个精确定义是很有用的。但是如果我们试图明确区分的特性事实上是不能这样明确区分的,我们就显然制造了一个思维障碍。如果我们确实作出这种错误的尝试,我们就很可能用清晰的抽象概念代替凌乱的事实。我们也许能够用这些抽象概念做智力游戏,并且给出会得到逻辑学家同意的严格的定义。但是危险的是,我们将与我们想要对之进行有效思维的这些事实失去联系。
1701739137
1701739138
1701739139
1701739140
我对这种错误进行了相当冗长乏味的讨论,因为在我看来,所有像奥斯丁·张伯伦爵士和鲍尔温勋爵这样的政治家以及许多逻辑学家都曾经被它引入歧途。他们曾经假定,除非我们研究能精确定义的性质,否则我们就不可能合乎逻辑。这是一个极大的错误。我已经谈论了政治家,现在简短地谈谈由逻辑学家造成的错误。G.C.菲尔德教授在他出版的有用的小书《公民教育》中的“论明晰思维”一章里,提醒我们可能陷入“错误的清晰思维”。他把这个熟悉的问题用“你在什么地方划这条线?”这样的论题作为例子表示出来。让我们回到我前面所举的那个例子。你问一个只有一根头发的人是否是秃的,然后再问一个只有两根头发的人是否是秃的,等等,一步一步通过一系列的数目系列直到例如五万根头发。因为,规定一个人可能有某一确定数目的头发依然是秃的,但是再增加一根头发就变得不秃了,这是不可能的。人们假定规定一个人是否是秃的是一个并不遵守逻辑原则的规定。我这里有意识地重新给出这些琐细的例子。我们并不是对它感兴趣。菲尔德教授举了在赢利和获取暴利之间划界线的例子。为了制止大战结束时谋取暴利,一个已经通过的法律把合法的和非法的赢利的界线划在33%。某些批评家嘲笑这种规定暗示一个人获得33%的利润不是一个谋取暴利者,而一个人获得33%的利润就是谋取暴利者。为了实用的目的,即为了社会执行一个法律的目的,划一条明确的界线是必要的,而且这条明确的界线必须划在一个任意点上。因此,一个“谋取暴利者”(7)的法律上的定义必须十分精密。但是我们并不按照这个法律上的定义来用这个词。然而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我们在过量的利润和合法的利润之间,即“谋取暴利”和“获得合法利润”之间不能作出明确的区别。我希望,我们都会同意一个明确的区别,并且进一步同意下面这一点,即在区别的本性中就包含着在两极之间不能划出一条明确的界线,除非为了施行上的实际目的使用任意的方式。在“过量的利润”(或“谋取暴利”)和“合法的利润”之间的这种区分是清楚的,虽然这不是一种明确的区分。当我们认识到要求划一条明确的界线是一种不合逻辑的要求的时候,我们正在明晰的思维。菲尔德教授说,要求划一条明确的界线是“对清晰思维的不合逻辑的要求”。这是一个可怕的错误;由于下面这种说明,即那些提出这种要求的人是“醉心于错误的清晰思维”,而弄得更糟。这种错误是可怕的,因为不可能有对清晰思维的不合逻辑的要求,同时说“错误的清晰思维”也是毫无意义的。恐怕菲尔德教授已经陷入政治家们的混淆清晰思维和拟一条明确的区别线这样的错误。当话题涉及一种不允许作明确的划分这样一种性质的时候,我们认识到不可能划明确的界线,就是我们在清晰的思维着。我相信菲尔德教授在运用排中律方面犯了错误,而且在对待合逻辑的思维的性质上犯了更为重大的错误。后面这个错误包含在假定把合逻辑的思维限制在关于清晰的抽象概念的思维的范围。当我拒绝矛盾的陈述并且从我们的前提只得出前提包含的东西的时候,我们就在逻辑地思维着。当我们忽视了由正在思考的问题决定的环境,并且因此偏离论点的时候,我们就在不合逻辑地思维着。
1701739141
1701739142
(1) D. Luther Evans与Walter S. Gamertsfelter:《理论与应用逻辑学》,第111页。(纽约,1937年)
1701739143
1701739144
(2) “如果如何”而不是“只有如何”。——译者
1701739145
1701739146
(3) 莱文森(B. A. Levinson):《时代》,1938年5月13日。读者可能会注意到,在这个句子中,令人不愉快地重复了“政策”。尽管令人不愉快,但是对于具有两种不同意义的“政策”的重复却是一点儿也没有歧义的。
1701739147
1701739148
(4) 《基督教与共产主义》,第4页和第10—11页。
1701739149
[
上一页 ]
[ :1.7017391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