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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发现世界上有其他国家实行市管县这种制度,这是一种非常不合理的行政区划制度。这种制度是历史形成的,是中国的独特特色。新中国刚成立的时候,一穷二白,先要解决吃饭问题,特别是要保障上海、北京、天津等工业城市的食品供应问题,所以把周围的一些农业县划给这些市代管,其实就是让郊区农民为城里的人们种地,供应粮食、蔬菜、副食品等。当时工业落后,对仅有的工业基地当然要好生保护。但到了80年代后,市管县成了一窝蜂,席卷全国。市管县制度有四个巨大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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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管县造成城市中心城区规模庞大,城市病日趋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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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县的结果是很多县、区共同建设一个城市中心。北京、上海就是如此,只有一个城市中心,这个中心城区一圈圈地朝外扩,导致城市建设成了摊大饼,中心城区规模越来越庞大,已经给交通、环境等造成了沉重的压力,城市病越来越严重。要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在直辖市的郊区设立小城市、卫星城市,并在在中心城区和卫星城区之间形成缓冲地带,分流中心城区人口和企业,减轻人口、环境、交通等各方面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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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管县严重制约小城市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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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市管县的初衷,是希望城市富了之后带动乡村发展,但结果往往却是城市富了之后不管县或是少管县,而只管建设中心城市,因为建设好了中心城市能够较快地显示政绩。市管县是对县财政的剥削,县级财政收入减少,无钱建设县级城市,阻碍县域经济发展。直辖市也是如此,上海郊区如嘉定等区,成了一个个四不像的地方,没有自己的中心城区,不能形成人口合力。90年代初时,嘉定曾是全国财政收入第一的县,比江苏昆山要好得多,但20年过去了,嘉定成了四不像,昆山成了一个现代化的发达城市。不论是经济总量,还是城市建设,几乎在每个方面昆山都比嘉定要发达得多。上海郊县1958年划给上海,在计划经济时代是好事,在市场经济时代就是坏事,因为这阻碍了部分郊县的发展,也造成了上海中心市区的城市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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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管县是对农村的掠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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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县的实质就是城市管农村。让城市来管农村,结果却是只收钱不做事。城市和农村的地位不平等,城市高高在上,农村只能被管。农业县本来就不发达,就没钱,还要把从农民手中征集来的仅有的一点财力分给市财政,等于雪上加霜。农村建设很难,撝高农民收入更难,农业在现代经济中、在GDP中占的比例很小,农村建设远不如城市建设能够出政绩、树形象。我们能看到,很多地级市发展很快,建设也很漂亮,但是郊县的农民却依然贫困。所以市管县就是不管县,只管建设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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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扩张过程中对郊区农村土地的占用更是一种无情的掠夺,农用地很便宜,在上海也不过几十万甚至几万元,转成房产项目用地,则增值了几十倍甚至上百倍,钱都被市里拿去了,同时还产生了很多失地农民。城市管农村使得市区可以侵占郊区的农田,造成大量的土地浪费,因为城市是农村的上级,郊区是被管理者,丝毫没办法反抗。如果郊区农村不归城市管,而城市想要农村的土地,就必须付出更大的代价,农村就能够以平等的地位,理直气壮地与城市讨价还价,争取更大的利益。同时,城市付出了更多的代价,也会对土地更加珍惜,从而减少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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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这种体制在全世界都是少见的。我们可以看到近邻日本的行政区划,不存在城市管农村的问题,它的一个县里,县城称为市,镇子称为町,村就是村,这三者基本是平级的,都归县管,城市管不着农村。这样对农村的掠夺会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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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管县制度夸大了城市的人口数,造成了城市人口过多的假象作为一个省级行政区,上海、北京的人口并不多,但作为城市它们的市区则非常拥挤。我们对比一下日本类似的行政区,其人口密度远大于上海、北京。东京都下辖23个特别区、27个市、5个町、8个村以及伊豆群岛和小笠原群岛;总面积2187平方公里,约是上海面积的1/3;人口约1300万。大阪府,包括31个市,13个町、村;面积为1867平方公里,不到上海的1/3;人口882万(2007年)。东京都和大阪府的人口密度远大于直辖市北京和上海。因此,我们可以断言,在北京和上海等直辖市那么大的面积内,完全可以容纳比现在多得多的人口,只是要在郊区建设卫星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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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城市在统计人口的时候,是把郊区的人口也统计在城市人口之内的,给人感觉城市很大,人口很多,但实际上很多内地城市市区很小,但因为人口统计时包括了郊县,让人感觉人口很多。有很多所谓的市区,虽然叫区,但是跟农村差不多。这种中国城市人口过多的假象用在学术研究上,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根据这个假象来制定政策,则很可能会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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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县制度要改革,是一个牵扯面非常大的工作,确实难度是非常大,但却是一项非改不可的制度。市管县制度如果不改,不仅仅是阻碍城市化,而且是阻碍经济发展的一大瓶颈。晚一天改革,就会多一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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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规设计问题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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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一些法规设计不合理,表述不够严密,或者程序繁琐难以执行。正因为法律条文有漏洞,语焉不详,逻辑不清,司法、立法部门只能不断地出台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来弥补漏洞。但各个部门都按照自己的理解来进行解释,这些解释之间甚至会出现相互矛盾、相互打架的荒唐问题,大家各说各的、各有各的理,给法律的执行带来了麻烦和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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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的司法解释互相.打架的现象在中国是屡见不鲜。比如在国家赔偿方面到底要不要赔的问题,检察机关认为自己有是否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赔偿的确认权,他们的根据是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12月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二者对存疑案件的赔偿设置了审查确认程序,旨在通过确认程序使一部分证据较为充足的不应当给予赔偿的存疑案件,通过不予确认,使之不能进人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审理程序。而法院则认为,存疑刑事案件应当与其他终结追诉的案件一样,只要具备撤案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无罪判决书的,就已经是对错误逮捕的确认,没有必要再搞一个确认程序。其精神来自于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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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的法律设置也存在。在治安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部门负责,这种法律设定是不合理的。对于治安案件,公安部门是自己抓人,自己审理,自己处罚,自己做自己的法官,这样怎么能不出问题?我们已经看到,公安部门把治安案件当成了增加收人的重要渠道,在执法时随意增加罚款数额,从打架斗殴到卖淫嫖娼,都是罚款了事,怎么能保证公平、公正?而在很多国家,类似的治安案件的处罚必须由法庭进行公开审理才能决定,审判部门对公安部门有制约作用,保证了执法的严格和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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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有关部门在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征求意见,其规定的土地征收流程各个环节的主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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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申报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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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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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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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及农民对补偿方案有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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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秋风在看了这个征求意见稿后大发感慨,感叹法律制定者没有法律思维。[75]对此,秋风先生感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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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法律设计实在令人叹为观止。县市政府既是征收土地的主体,按照征购理论,它们也就是与农民进行地权交易的主体。当然,考虑到这一交易的强制性,征地补偿费由县市政府确定,倒也可以理解。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双方对补偿方案产生争议,也由市、县政府协调。立法者似乎全然忘记了,这个市县政府本来就是争议的当事人。农民来来回回都在与同一个主体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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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历史上伟大的大法官爱德华库克爵士在著名的邦汉姆医生案中说任何人不应当是他本人诉讼中的法官,任何人裁判自己的财产都是不正当的。”他并依据这一点而第一次宣告了司法审查的理论。现在的《土地管理法》等于让一位当事人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其结果如何,不问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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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法律设计是极端缺乏思辨力,设计者只考虑到了政府如何自如地行使权力,而没有考虑到给予被征收对象维护权利的基本渠道。其结果会使农民的权利无法伸张,最终会让土地征收成为社会矛盾的激化点,这种法律的弊端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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