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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缺乏信任导致人们认为辛勤劳动不如掠夺,进而导致人们相信,先发制人是获取安全的最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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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最终的结果必然就是,为了保全生命,每一个人都会采取先发制人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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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你会疑惑,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好像有点道理,但是对于文明社会应该已经完全不适用了吧?霍布斯的回答是,不是这样的!自然状态如影随形,哪怕我们进入了政治社会和文明世界中,自然状态的阴影依然伴随着我们。他说:当你外出旅行的时候,你会随身带上武器,并且设法结伴而行;当你睡觉的时候,你会把门闩上;即使在屋子里面,也要把金银细软放在箱子里面并且加上锁。你明明知道有法律和警察的保护,为什么还要这么做?霍布斯问道:当你带上武器出行的时候,对自己的国人是什么看法?当你把门闩起来的时候,对同胞们是什么看法?当你把箱子锁起来时,对自己的子女、仆人是什么看法?所以说,这些看似无意实则有心的行为,暴露出你在骨子里对于他人充满了猜忌和不信任,你在内心深处其实相信,这个看似文明法治的世界随时都可能堕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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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自然状态是如此的不堪,那么唯一的选择,就是尽快通过签订契约摆脱自然状态。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下一讲接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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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周濂的100堂西方哲学课 070 在全面恐惧和特定恐惧之间:霍布斯的《利维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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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讲我们介绍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这是一个“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因为没有一个共同的权力来惩罚暴力,所以在互相猜忌、人人自危的情况下,最合理的自保之道就是先发制人,也就是俗话中的“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有人会说:难道就没有法律和公正可言了吗?霍布斯的态度很明确:没有法律!因为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公正或者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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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读者也许会表示不同意:“没有王法,难道也没有天理吗?”熟悉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读者甚至会说:“即使没有人定法,也应该有自然法呀!”话说到这里,就变得比较有意思了,因为它涉及霍布斯对传统政治哲学的一个重大改造——他主张从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推出自然法(natural law),而不是从自然法推出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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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自然法) vs.王法(人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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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介绍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关系之前,让我们先来区分一下自然法与人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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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人定法,顾名思义,就是人制定的法律。它在本质上与我们常说的“王法”很一致,只不过王法特指的是由皇帝或者官府制定的法律,而人定法也有可能是以人民的名义制定的法律。我们中国人习惯把王法和天理放在一起说,比如王法何在,天理难容!但是相比之下,天理的等级要高于王法,它是规范万事万物的最高法则,北京大学的张维迎教授就曾经建议将西方法律传统中的自然法翻译为“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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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要问各位一个问题,如果只有王法没有天理,只有人定法没有更高位的自然法,那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形?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很可能借助一定的程序将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写入法律,由此获得形式上的“合法性”。这会导致非常糟糕的后果,比方说,在“二战”结束之后的纽伦堡审判中,人们将无法对纳粹战犯做出裁决,因为这些战犯可以自我辩护称:我是在按照第三帝国的法律行事,我的所作所为是具有合法性的。所以,为了匡扶正义,将纳粹战犯绳之以法,就必须复兴自然法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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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自然法,最经典的表述来自古罗马时期的政治家、著名的斯多亚学者西塞罗,他是这样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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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种规则,而在雅典另立一种规则。有的将是一种法律,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而且看来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他是这一法律的起草人、解释者和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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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段话不难得知,自然法具有普世性和永恒性,因为它的书写者不是人类而是上帝。现在的问题在于,人类的理性是否可以把握和洞悉由上帝书写的自然法?麦克里兰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指出:“传统的自然法观念认为上帝的律法可见于三事:《圣经》经文的启示、人的理性及一般的社会经验。上帝的手以这三种不同方式写下自然法:直接写在经文里、间接透过哲学,以及间接透过社会经验写在人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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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保全的方法说明:从自然权利到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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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认为,从自然法出发,可以进一步推论得出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但是霍布斯的与众不同之处在于,他完全颠倒了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先后关系,主张在自然状态中,人首先拥有的是自然权利而不是自然法,也就是说,自然法是从自然权利中推论得出的,而不是自然权利从自然法中推论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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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中,人究竟拥有什么样的自然权利呢?简单说,就是运用一切手段来保全生命的自然权利。霍布斯指出:“由于人们这样互相疑惧,于是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发制人,也就是用武力或机诈来控制一切他所能控制的人,直到他看到没有其他力量足以危害他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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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前提出发,霍布斯推论得出了19条自然法。要注意的是,根据霍布斯的观点,所谓的自然法,其实就是关于如何自我保全的方法说明,也即人的理性为了有效地“自我保全”而发出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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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指令,也就是第一条自然法是:“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这被认为是根本的自然法,借用政府新闻发言人最喜欢的说法,就是“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和平希望,就要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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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自然法是对第一条自然法的引申:“既然人们应当力求和平,所以在别人愿意放弃对一切事物的权利的前提下,我们也应当放弃对于一切事物的权利。”这句话是个条件句,它的有趣之处在于,只有在别人愿意放弃自然权利的前提下,我们才放弃自然权利,可是问题在于,谁会是第一个敢于放弃自然权利的人呢?看好莱坞大片的时候,经常出现双方举枪对峙的局面,为了避免两败俱伤的局面,人们往往会说,“我们一起数一二三,然后同时放下枪”,而不是说,“你先放下枪,然后我再放下枪”,是不是这样?因为万一后放下枪的不守承诺,那么先放下枪的人岂不是就遭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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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霍布斯又推出了第三条自然法:“所订信约必须履行”。你一定会感到困惑,这种契约的有效性根据到底在哪里?难道真的是因为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吗?霍布斯的回答很简单也很明确:这种契约之所以有约束力,不是因为一诺千金,而是因为害怕毁约之后所产生的某种有害后果。所以,我们再次看到,恐惧二字在霍布斯理论中的重要地位,正如施特劳斯所说:“霍布斯的自然法因此就是根植于恐惧和欲望,或者根植于激情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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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全面恐惧换取特定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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