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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是所有自愿行动的最初开端。嗜欲和反感的轮流交替被称为是深思熟虑,在深思熟虑中,最后的嗜欲或者反感被称为意志:做或者不做某事的意志。其他所有做或者不做的嗜欲被称为意图或者倾向,而不是意志的活动。人的意志和其他动物的意志没有不同。我们的嗜欲和反感的原因也是我们的意志的原因。我们的意志是感觉、记忆、理解、理性和意见的结果。意志(包括深思熟虑中激发的每一倾向)同其他事物一样,都必然产生并依赖于某个充足原因。意志不是自由的,而是被其他事物引起的,说一个人是自由的意味着他已经结束了深思熟虑,如果他愿意就能够行动,如果他不愿意就可以不行动。自由是没有外在阻碍。一个人可以自由行动,但并不是如他所愿的那样自由地意愿,他不可能有要意愿的意愿。说如果我意愿,我就能够意愿,这是荒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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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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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了人的本性,就为理解国家和法律的含义进行了准备。我们可以从原理开始,综合地研究公民和道德哲学—比如,关于人类动机(心灵的运动)的知识—并从这些原则开始,推演出建立国家及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性。但是我们也可以通过归纳或者观察我们自身的动机,通过分析的方法得到原理。一个人使用所有的方法去做对保存自身而言有必要的任何事情是正确和合理的。人天生就有权利对他要取悦的人做任何他愿意做的事情,在其所及的范围之内占有、使用、享有一切。自然已经将一切事物给予所有人,因此权利和利益是一回事。但是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努力追求这样的权力,每个人都可以正义地侵犯其他人的权利,并防止他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这将会出现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永久战争状态。在这样一种战争状态下,没有什么是不正义的,不存在正确和错误、正义和不正义的观念。没有共同的权力,就没有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正义。武力和欺骗是战争的基本美德。正义和不正义是与社会中的人而不是与独居的人有关的品质。亚里士多德宣称人是社会动物,人的社交本能引导他建立社会。霍布斯否定这一点。他认为人是一种凶残的动物:人对人像狼一样。对于财富、荣誉和权力的争夺使得人们倾向于竞争、仇恨和发动战争,因为只有通过这一方式,一个竞争者才能够满足他杀死、征服、取代或者驱逐他的对手这一愿望。在这样一种仇恨和战争状态中,没有人能够希望具有充足的力量在任何一段之间中保存自己。人对权力的欲望是自我挫败的,因为在不正义的实践所产生的状态中,他所要实现的目标受到了阻碍。不正义和伤害的行动在某种程度上是荒唐的,因为采取不正义的行动就是自愿地破坏人们在一开始就自愿接受的东西。虽然不正义是不合逻辑或不合理的,但是霍布斯并没有乐观地相信人们将只接受理性的控制。他认为只有对后果恐惧才会让人们信守承诺,并遵守理性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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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要求和平状态,所有人都应当追求和平。理性的第一条训诫或自然法则就是命令人们要自我保存。第二条训诫就是人应当放弃他的自然权利,为了和平与安全而满足于具有和他自己准备允许其他人具有的自由一样多的自由。当他已经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他就有义务不去否定他的这一自愿行动。但是一个人转让权利是考虑到对方可以转让给他某种权利,或者某种其他的善。因此,我们不能期望任何人转让某些像自卫这样的权利,因为他转让权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卫他的生命,这一相互的权利转被称为契约。自然的第三条法则是:人们应当遵守他们已经签订的契约,这构成了正义的来源和开端,因为没有契约,权利就不会转让,也就没有不正义的行为。但是只要有一方有可能不履行契约,则契约就是无效的,也就无所谓不正义。由此可知,在正义和不正义具有意义之前,必须由某个强制性的权力通过某种惩罚产生的恐吓,强制人们平等地履行他们的契约。在国家建立之前不存在这样的权力,因此没有国家也就没有什么是不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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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则是永恒不变的,不正义、忘恩负义、自负、自傲、邪恶等永远不可能成为合法的,因为战争永远不可能保存生命,而和平不可能毁灭生命。关于这些法则的科学是唯一真正的道德哲学。道德哲学就是人类交往和社会中的善和恶的科学,这些法则被称为自然法则,因为它们是理性的命令;它们被称为道德法则,因为这些法则涉及人对人的态度。它们由于其创造者而是神圣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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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家和确保和平的唯一方式是将人类的总体权力和力量授予一个人或者由人组成的议会,通过大多数人投票,将所有人的意志结合成为一个意志。这不仅是赞同或一致,而是通过所有人和所有人之间的契约,将所有人统一为一个人格。群众被如此联合在一个人格里,这就是国家,它是伟大的利维坦,即尘世间的上帝,君主从它那里获得至高无上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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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民不可能改变政府的形式,君主的权力不可能被剥夺。谁也不能反对由大多数人所确立的共同君主的制度,唯有君主有通过立法制定规则的权利,有司法权,有权宣战和讲和、选择顾问和大臣、奖惩,也有权决定适合教育其臣民的学说。这些权利是不可传授的和不可分开的。君主可以将其他权利授予其他人,例如铸币的权力。由这一绝对君权所产生的恶不可能同内战所产生的痛苦和可怕灾难相比,也无法同没有君主统治的人的放荡状况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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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的权力可以集中于一人或者由许多人构成的议会(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君主制是最好的形式:在君主身上,公共和个人的利益得到了最为密切的结合,他同一个团体的人相比,行动更为一致。但是这一最高权力无论置于谁身上,应当始终是绝对的。不过臣民可以拒绝某些事情:所有臣民在那些不能通过契约让渡的所有事情上是自由的;他没有义务伤害或者杀死自己、承认罪行、杀害其他人等。霍布斯并没有将宗教自由的权利包括在这样的权利中。上帝通过他在尘世间的代理人或者副手以及具有统治权的国王或其他人表达意见。诉诸个人良知会产生麻烦,我们需要一个共同的法庭来决定:如果我们希望和平,应当如何行动。霍布斯的国家理论可以被视为对英国斯图亚特君主制的一个哲学辩护,以反对人民的要求。君主不可能伤害臣民,因为他代表授予他权威的臣民。他可能做邪恶之事,但不是恰当意义上的不正义或伤害。臣民只有在君主能够保护他们的情况下才有服从的义务。君主的义务在于建立一个人民的好政府;当他的行动普遍伤害了人民,就违反了自然法则和神圣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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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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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Sorley,《英国哲学的开端》,见《剑桥英国文学史》,第四卷及其后;T.M.Forsyth,《英国哲学》,1910年;K.Fischer,《培根爵士及其后继者》,J.Oxenford译,1857年;A.Seth Pringle-Pattison,《论苏格兰哲学》,1885年;L.Stephen,《18世纪英国思想史》,两卷本,1876年~1925年,以及《英国的功利主义者》,三卷本,1900年;E.Albee,《英国功利主义史》,1902年;Selby-Bigge,《英国的道德家》(著作选),1897年;W.Graham,《自由意志和四位英国哲学家》,1906年;C.W.Eliot,《17和18世纪的英国哲学家》,1910年;J.W.Hudson,《洛克、贝克莱和休谟论人格》,1911年;J.Seth,《英国哲学家和哲学学派》,1912年;W.R.Sorley,《英国哲学史》,1920年;E.A.Burtt,《从培根到穆勒的英国哲学家》(英国哲学家著作选),《近代文库》,1939年;G.Kennedy,《培根-霍布斯-洛克》(选集),19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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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增补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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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篇 欧洲大陆的唯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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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章 勒奈·笛卡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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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奈·笛卡尔(1596年~1650年)生于都兰的拉哈耶的一个贵族家庭。他在拉夫雷士的耶稣会学校接受教育,学习古代语言、经院哲学和数学。他在数学研究中发现了自己所渴望的确定性和明晰性,对其他学科并不满意。他在1612年离开学校时放弃了对这些学科的研究,而只是追求“在其自身或世界这本大书中发现”的科学。他周游各地,享受尘世生活。1617年和1619年他先后参加了拿骚的莫里斯和梯利将军的军队,同各种各样的人交往。在这个时期,笛卡尔的理智兴趣从未减弱。人们经常发现他处于沉思状态,即使在军队司令部也是如此。如何在哲学中获得同数学一样的确定性,这一问题激发着他的兴趣。他祈求神的启示,发誓如果他的祈祷能够得到回答,他就去拉瑞多的圣殿朝拜。1621年笛卡尔离开军队,将时间用于旅行和研究(1621年~1625年),他在巴黎和科学界的朋友待了3年(1625年~1628年),但是感受到了独处的必要,便到了荷兰。在那里,他忙于准备自己的著作(1629年~1649年)。1649年,笛卡尔接受了对哲学非常感兴趣的瑞典女王克里斯蒂娜的邀请,来到斯德哥尔摩,但是天气损害了他的健康。笛卡尔在那里待了一年后于1650年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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笛卡尔的著作有:1637年出版的《方法谈》(在一套《哲学论文集》中与《屈光学》《气象学》和《几何学》一起发表);1641年出版的《第一哲学沉思集》,附有阿诺尔德、霍布斯、伽桑狄等几位学者和其他人的反对意见,并附有笛卡尔本人的反驳;1644年出版的《哲学原理》、1650年出版的《论心灵的各种情感》。其中《方法谈》和《论心灵的各种情感》是用法文写成的。《形而上学的沉思》和《哲学原理》用拉丁文写成。他从1630年开始写《论光》一书,但生前并没有出版,1632年宗教裁判所对伽利略的谴责阻止了这位胆小而爱好和平的哲学家完成此书。这部书和《论人》于1644年才出版;《书信集》于1657年~1667年出版;他的译著于1701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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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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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ousin于1824年至1826年编辑了十一卷本的法文版;Foucher de Careil于1859年至1860年编辑了两卷本的笛卡尔未出版著作; C.Adam和P.Tannery于1896年至1911年编辑的十三卷本选集;1905年由J.Veitch翻译的《沉思集》及《哲学原理的》选集(本书使用了这一译本);1911年至1912年由E.S.Haldance和G.R.T.Ross翻译的两卷本《笛卡尔的哲学著作》;1927年由R.M.Eaton编辑的《笛卡尔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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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ischer,《笛卡尔和他的学派》,J.P.Gordy译,1887年;N.Smith,《笛卡尔哲学研究》,1902年;E.Boutroux,《笛卡尔和笛卡尔主义》,见《剑桥近代史》第四卷,第27章;E.Boutroux,《哲学史研究》,F.Rothwell译,1912年;P.G.Natorp,《笛卡尔的认识论》,1882年;E.S.Haldane,《笛卡尔的生平及时代》,1905年;L.Lévy-Bruhl,《法国近代哲学史》,G.Coblence译,1899年;L.Brunschvicg,《笛卡尔和帕斯卡尔》,1944年;S.V.Keeling,《笛卡尔》,1934年;M.J.Mahony,《笛卡尔主义》,1925年;E.Gilson,《中世纪思想笛卡尔体系形成中的作用》,1930年;J.Maritain,《笛卡尔的梦》,1932年;A.B.Gibson,《笛卡尔哲学》,1932年;S.V.Keeling,《笛卡尔》,193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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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笛卡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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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培根一样,笛卡尔坚定地反对旧的权威,强调哲学的实践特征。“哲学是人类所能知道的知识中的完善知识,既是为了指导生活,也是为了健康和发现各种艺术。”但是和培根不同,笛卡尔将数学作为其哲学方法的典范,他不仅提供了人类知识的纲要,而且试图构建一个具有数学确定性的思想体系。在对外在自然的观点上,他赞同新时代伟大的自然科学家们的观点:自然中的一切事物—甚至心理过程和情感—都必须以机械方式进行解释,而无须借助于形式或者本质。同时,他接受了确立已久的唯心主义或者唯灵论哲学的基本原则,试图使它们适用新科学的要求:他的问题是要在机械论同上帝、灵魂和自由观念之间进行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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