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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国家理论出现在他的《政府论(两篇)》之中,第一篇是对罗伯特·费尔默爵士(Sir Robert Filmer)的专制主义作品《论父权制》的反驳,在此书中,费尔默从承继自亚当的不可改变的神圣统治权利出发,推演出了国家中的父权权威。第二篇讨论了“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他反对最好的政府即绝对君主制的观点,绝对君主制认为国王以神圣权利掌管绝对权力,而人民则没有自然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洛克认为,人类自然处于完全自由的状态中,可以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活动并处理自己的财产,在自然法的限度内,不需要他人批准,也不需要依赖他人的意志。他们也处在自然的平等状态之中,没有人拥有超出他人的权力和管辖权。自然或理性的法则教导人们,所有人都是独立的、平等的,谁都不能侵害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5]洛克的哲学基础是利己主义:每个人都必定要保存自身,并在不危机自我保存的前提下保全剩余的人类。在自然状态,人人都有权惩罚侵犯自然法的行为,有权保存无辜者、遏制冒犯者、并为自己所受的伤害取得补偿。每次犯法行为都要被惩罚到这种程度,即严厉到足以使得犯法行为对于犯法者来说,是一场吃亏的交易,使他有理由懊悔,并因此而阻止了其他类似行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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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状态当然不像霍布斯所设想的那种战争状态,而是一种和平、善意和互助的状态。上帝创造人类并赋予他们天性和对便利的爱好,这种天性和对便利的爱好驱使他们结成社会,还给他们了语言和理智,以便他们能够继续享受社会的便利。但在自然状态中缺乏一种业已创建的、确定下来的、公认的法律,由一个具有被认可的权威和力量的无偏私的法官来强制执行,也缺乏强制执行判决力量,如果判决公正,就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当一群人结合成一个群体的时候,我们就有了政治或市民社会—每个人都放弃了自己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执行权,并将它转让给公众—以形成一个民族,一个由最高的政府统治的政治团体。洛克赞成的是契约理论形式下的政府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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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洛克对于社会契约的本质的看法,绝对君主制与公民社会是矛盾的。如果国君既有立法权又有行政权,就没有一个法官可以公正地、无偏私地、带着权威决定问题,也没有人们可以诉诸的法则。在绝对君主制中,臣民成了独夫的奴隶;但任何人都不应受到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的管辖,除非是经过了他的同意。当一定数量的人通过每个个人的同意而形成了一个社群,他们就因此而使得社群成为一个个体,拥有依照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决定去行动的能力。但这样的社会建立之后,每个人都把自己置于他对所有社会成员的义务之下,服从大多数人的法则。如果社会契约制定之后,每个人都自由放任,除了自然状态中限制他的束缚之外,不受任何约束,那就不是真正的契约。尽管全体同意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接近一致同意却是经常可以实现的。的确,世界上所有政府都是在和平时期通过人们的同意建立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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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同意放弃自己无限的自由和权力,因为享用无限自由和权力非常不稳定,并且时常暴露在他人的攻击之下;人人都是同他一样的国王—因为人人都与他平等—而大部分人都不是严格遵守平等和正义的人。在这种状态中,他对自己财产的享用就非常不安全、不稳定。如果不是因为那些堕落者的邪恶和败坏,只有自然状态即可,无需任何社会。人们在国家中联合的主要和首要目的就是要彼此保全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因此,社会的权力永远不应该延伸到公共福利的需求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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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要管辖到立法权威自身的、第一个基本的自然法就是,保全社会—只要与公共福利相一致—并保全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所有国家的第一个基本的成文法就是,建立立法权。这一权力不仅是至高无上的,并且一旦被社会赋予了某人,在他手中就是神圣的和不可更改的;其他任何人的命令,若没有公众所选择和指派的立法机构的批准,都不具备法律的力量和强制性。但立法权力不能绝对、任意地控制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它被限制在促进社会公共福利的事务之上。自然法并没有在社会内终止,它是所有人的永恒法则,包括立法者和其他人在内。因此,立法权没有权利去奴役、破坏或是有意地陷人民于赤贫之中。再者,立法权不能通过临时的、随意的法令和命令来获得统治权力;需要有恒常的法律。此外,不经过臣民的同意,最高权力不能占有他的财产;没有大多数人的同意,就不能征税。最后,它不能把立法权转授他人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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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律的立法权不应该同时拥有执行法律的权力。联邦权力是战争、媾和、加入联盟和组织的权力,以及与国家之外的所有人和群体进行交往的权力。联邦权与行政权几乎总是结合在一起,它们最好被置于一人之手。行政部门被授予了最高的执行法律的权利。但立法权力可以—在找到理由的时候—从它曾经委以行政权和联邦权的人手中夺回二者,并惩罚任何管理不善的行为。立法权是最高的,但它是一种受信托的权力,局限于为了特定目的的行为。在洛克的理论中,当发现立法机构的行事与置于它的信任相违背时,人民拥有废除或改组立法机构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但是,只要政府存在,立法就是最高的权力。选择立法者的权力在人民手中。不像霍布斯所教导的那样,国君不是国家的灵魂,立法机构是国家的灵魂,立法权代表着人民;国君和立法机构是否在违背人民的信任行事,人民是唯一的裁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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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教育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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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当代所有伟大的哲学家一样,洛克发现了作为经验哲学之遗产传承下来的教育方法中的缺陷,并提出了一套根基于他的经验主义心理学和伦理学的新的教育方案。灵魂在降生之初全无任何原则,只有对快乐的渴望和接受印象的能力,教育的目的就是通过经验进行学习,并实现幸福。要实现这一目的,就需要有一个健康的身体和健全的感觉器官;身体必须通过锻炼和习惯而变得结实。他为孩子制定了体育训练,并将节俭看作是必须的生活方式。孩子的个性要在自然的状态下发展;因此,私人教育更为可取。洛克还强调实物教学、通过游戏学习以及激发儿童思想活动的重要性;学习应该成为一种乐趣。最重要的是,不能忽视教育的社会目的:要把青年培养成为有用的社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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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类理智论》,第4册,第3章,第2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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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类理智论》,第2册,第23章,第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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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类理智论》,第1册,第3章,第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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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类理智论》,第4册,第3章,第1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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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洛克将他的一些平等主义理想放进他于1669年为卡罗来纳起草的第一部法规之中,其中国王查理二世还将卡罗来纳赐给了一些规则,其中就有洛克的保护人,沙夫茨伯里伯爵。然而,这个文件在任何方面都不民主,不像洛克的政治哲学所要求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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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增补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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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章 洛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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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洛克的影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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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教导成为了很多思想学派的出发点,而他的影响也像笛卡尔一样,远远跨越了他的时代和国家的界限。席勒曾经用来评价一个伟人的话也适用于他:他骨子里的精华可延续多个世纪。他的《人类理智论》是当代哲学史上全面研究知识理论的第一次尝试,并开创了一场产生出贝克莱和休谟,并以康德为巅峰的运动。他的经验主义心理学成为布朗和哈特利的英国联想主义的来源,法国的孔狄亚克和爱尔维修也从中汲取了营养。他的伦理哲学被继承下来,并被沙夫茨伯里、哈奇森、弗格森、休谟和亚当·斯密等人的作品进行了修正。他的教育理论影响了伟大的法国作家卢梭,并通过卢梭影响了整个世界。他的政治观念在伏尔泰的作品和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中被加以精彩的详述,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获得了激进的新面貌;而他的整个思想精神则促进了英法的自然神论宗教运动。与他之前的任何思想家相比,洛克都更为忠实地集中反映了为启蒙造势的力量。他代表着当代精神,独立和批判精神,个人主义、民主、宗教改革的呼声中的精神,以及16与17世纪政治革命的精神,这些精神在18世纪的启蒙运动中达到了高潮。没有哪个当代思想家能比他更为成功地将思想的印迹留在人民的心灵和制度之上。我们将在下述领域分别审视洛克的影响:(1)宗教,(2)知识理论,(3)伦理学,(4)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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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神学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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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神论作为一场有活力的运动,始自洛克的《基督教的合理性》(1695年)一书。洛克将理性设定为对于启示的最终检验;毫无疑问,天启的真理是绝对确定的;但人类的理性是启示自身的标尺。洛克赞同切尔伯里的赫伯特,接受某些自然神学或理性神学的命题为真;但他并不认为这些命题是天赋的。自然神论者应用了洛克的思想,并将启示置于理性标准之下,在自然法中寻找上帝真正的启示。以此为基础,基督教被塑造成了理性的宗教;它不再神秘,而是与创世一样古老。1696年,John Toland撰写了《基督教并不神秘》一书,遭到了英国教会的谴责。在他的《致瑟琳娜的信》(1704年)和《泛神论》(1720年)中,他接受了自然宗教,他称之为泛神论(他自己创造的新词)。科林斯(A.Collins)撰有《自由思想对话》(1713年),在书中,他通过对《圣经》的批判讨论来反对教会的介入。其他的自然神论作品还有:Tindal的《同创世一样古老的基督教》(1730年);Woolston的《救世主神迹六论》(1727年~1730年);Chubb的《耶稣·基督的真正福音》(1738年);Morgan的《道德哲学家》(1737年)。Conybeare(1732年)和Joseph Butter(1736年)捍卫启示宗教,反对自然神论的理性主义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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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感觉主义和联想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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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阐述知识的起源时,洛克区分了感觉和反省。他也赋予了心灵某些可以作用于感官材料的力量或能力。洛克的经验主义不是感觉主义,因为除了感觉之外,他还承认反省是经验的基本模式;然而,他的经验主义却是后来英法感觉主义的历史来源和主要启发。他的很多追随者尝试将所有的心理过程、反省和较高级的能力全部解释为转化的感觉;反省和理智能力都被归约为感觉。科克主教皮特·布朗(Peter Browne,1735年去世)在《知性的过程、范围与界限》(1728年)一书中提出了这种观点,法国牧师埃蒂安纳·德·孔狄亚克(Etienne de Condillac,1715年~1780年)在其《论感觉》(1754年)一书中对此观点进行了详述。孔狄亚克努力证明,一个假想的只被赋予了单一感官—比如嗅觉—的存在者,如何依次发展出了注意力、记忆力、对比能力、快乐和痛苦、激情、欲望和意志。对比只不过是感觉的增殖,但从中却产生了判断、反省、推理和抽象,也即知性。反省可以归约为感觉,而自我仅仅是我们过去和现在拥有的感觉的总和。然而,为了获得关于外部世界及其广延、形状和坚实性的观念,就需要有触觉。这一感觉为我们提供了客观实在性;它确保我们之外还有东西存在,但他的本质是什么,我们却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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