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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5670 这些“观念”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客观的实在性;并非于经验中之某处找到与其相对应的客体的意义上—我们无法在任何地方找到最高等级的类或是最低等级的种,或是无限多的插入的过渡–种类;而是在它们为知性给出原则的意义上。它们勾勒出来方法或程序以供知性遵循;它们说,继续寻找最高等级的类和最低等高级的种,并且寻找关于中间的种的连续序列。以这种方式,它们就对经验的客体产生了一种间接的影响,将一致性带入了知性的功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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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5672 关于“至高无上的存在者”的“观念”的唯一目的就是在人类理性的经验使用中保留最大限度的系统统一性。关于人类经验客体的根据或原因的观念帮助我们组织自己的知识。心理学的、宇宙论的和神学的观念并没有直接指向一个与之相对应的客体;然而,通过预设这样一个“观念”的对象,我们就被引导着去组织并拓展我们的知识,而不会使之相矛盾。因此,依照这样的“观念”前进就成了理性的必然准则。在心理学中,我们必须把所有的内部现象都联结起来,就好像我们的心灵是一个永恒存在的单纯实体,并且具有人格同一性—至少今生如此—以便我们可以把事实统一起来。在宇宙论中,我们必须在永远无法完满的研究中追寻所有自然想象的条件,就好像这个序列是无穷尽的给定整体。在神学中,我们必须观察归属于可能经验之关联的一切事物,就好像那经验形成了关于客体的绝对的统一体,这些客体相互独立并且彼此互为条件。我们也必须这样走近经验,就好像感性世界的所有现象之整体拥有一个自身之外的、至上的、自足的根据,也就是一个独立的、原初的、创造的理性。这并不是说,我们应该从一个单纯的思维实体中推衍出自我的内部现象,而只是说,我们应该依照一个单纯存在者的“观念”将内部的现象联结起来。换言之,以通常的科学方式来对待现象,但要在心中坚持现象总体中存在统一性的观念。这并不意味着可能从“上帝的观念”中推导出具有系统统一性的世界秩序,而是说,当我们使用理性来联结世界上的原因和结果的时候,我们应该把关于最智慧的“原因”的“观念”用作向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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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5674 因此,理性的“观念”并不是心灵纯粹的虚构,而是极其有用的、必要的方法论理想。我们无法想象一个系统统一体却不给这一“观念”一些客体,不将之客体化或者实体化。但是,从来没有这样的客体被经验到,它是带着保留被假定的—根本就被当作一个问题。我们假定一个上帝,目的是要获得某一确立系统统一性的基础,某一焦点,从那里出发并向那里行进。同样的解释也可以运用到心灵实体的“观念”之上。并不是要把心灵实体看成是物自体,或可以认知的实体,而是要它看作一个焦点,作为所有的意识状态的参照—我们的内部经验的理想的统一体。如果我们依照原貌来接受“观念”,也就是把它们当作纯粹的“观念”,而不是形而上学的实体,我们就能够在灵魂的生成、消亡和轮回的问题上避免所有牵强附会的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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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5676 人类的知识起始于知觉,前进到概念,并终止于“观念”。这三种成分都有先验的知识来源。全面的批判证明,关于这些成分,理性永远不能在其纯理论的使用中超越可能经验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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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5678 西方哲学史(增补修订版) [:1701841279]
1701845679 第十三节 目的论在自然中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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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5681 理性在思索自然时所使用的“观念”中有一个是目的“观念”,或者目的论“观念”。在独立著作《判断力批判》中,康德认真地批判了这一“观念”,书中也讨论了审美判断力的本质。知性把自然中每一个存在的整体,都单独看作是其组成部分的力量共同运动的结果。然而,在有机体那里,部分似乎依赖整体,被整体的形式、计划或“观念”所决定。在相互协作以使整体成为可能的过程中,每个组成部分既是目的又是手段,并被整体的“观念”所决定。在这里,我们再一次面对二律背反和辩证法,其正题这样陈述:依照机械规律,一切物质事物的创造都是可能的;反题是:依照机械规律,有些事物的创造是不可能的。只要我们把这些命题看作是规范性原则而不是构成性原则,矛盾就会消除。如此解释的话,正题要求我们在凡属可能的地方寻找物质自然界中的机械原因;而反题则要求我们寻找某种情形下的最终目的或原因—甚至在作为整体的自然界中—当机械解释看起来不够充分的时候。如此解释的话,并不能从这些原则中推论说有些自然产物不能被机械地解释,也不能说它们可以单独通过机械因果律得到解释。人类的理性永远不可能通过寻找机械原因而揭示出自然的目的。然而,物理机械的序列和目的论的序列最终交会并统一在一个原则之中却不是不可能的,然而,我们无从认知这一原则。我们因理性之构成所迫,如康德所说,被我们的反省判断所迫去把有机世界看成是目的性的;但感觉经验从来没有发现这样一个目的,我们也没有任何把目的揭示给我们的智性直觉。我们无法假定一个盲目的无意识的目的,因为这将是物活论的回归,是所有自然哲学的死亡;此外,我们永远不会在经验中找到这样的盲目的目的;我们所知的唯一的目的就是人的有意识的目的。康德斥责活力论,认为它是关于无意识的目的性的生物学理论;我们要么彻底放弃为有机统一体确定原因的努力,要么就必须求助于有智能的目的。目的论“观念”的价值在于在研究自然的过程中引导研究者;它帮助他揭示器官和更小的身体组织所服务的目的,而这一目的性的洞见常常促成动力因和机械原因的解释。因此,对于自然的目的论解释是理性无法回避的态度,是由对于某些现象形式的思考所引发的,但是,除了作为暂行的假说或指导性原则之外,它在经验之中没有合法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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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5685 西方哲学史(增补修订版) [:1701841280]
1701845686 第十四节 理性和道德神学的实践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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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5688 理性的全部旨趣,无论其为纯理论的抑或实践的,都围绕三个问题:我们能够知道什么?我们应该做什么?我们可以希望什么?在科学的意义上,我们永远无法获得有关上帝存在、自由和个人不朽的知识。然而,它们的纯粹理论的意义是比较轻微的;即便三个问题都在理论上得到了证明,这些知识也无助于自然科学领域中的任何发现。就与知识相关而言,它们是毫无用处的;它们的真正价值是实践性的、伦理性的。现在,我们的理性统御着道德法则,而这些道德法则是必然的。道德法则的必然性对上帝、自由和不朽来说有一定的意义。法则指导我行动,以便我有资格获得幸福;这是一种必然的实践法则。既然理性统御着它,我就可以因此而对幸福抱有希望。道德与幸福不可分离地联系在一起,但它们只在“观念”中相联结。现在,如果上帝是自然秩序的作者,那么,希望这一自然秩序同时也是道德秩序就是合理的,或者说,在这样的自然秩序中,幸福会伴随道德。我们的理性逼迫我们将自己看作是归属于一个道德的世界秩序,在此世界秩序中,幸福和道德是相互关联的。但在仅仅展示现象的感性世界中,幸福和道德的关联并没有显现,因此,我们就必须假设一个未来的世界,在那里,幸福和道德之间的联系是存在的。所以,上帝和未来人生是两个预设,依照纯粹理性的原则,它们不能与理性强加给我们的道德法则隔离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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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5690 有着道德基础的神学不可避免地会引向一个单一的、全面完满的、理性的和原初的“存在者”的概念。这个“存在者”必须是全能的,以便全部自然在其同道德的关系中受他的制约;必须是无所不知的,以便他能够了解人们最深层的道德品格,并评估其价值;必须是无所不在的,以便他能够随时处理世界的至善的需求;必须是永恒的,以便自然和自由之间的和谐能够永远被保持下去。如果世界要与我们的实践理性保持和谐,我们的理性,在其道德运用中,要求它必须被看作是从一个观念中派生出来的,即至善的观念。世界要求美德与幸福联合;除非我们把道德目的归属于世界,否则就不存在这种联合的可能;为了实现这样的目的,必须有一个道德的存在者。换言之,我们被道德法则引向了目的论和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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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5692 因此,纯粹理性在其实践的运用中,也就是在其作为道德理性的时候,出于对我们的最高道德或实践旨趣的考虑,设定了一些形而上学的原则,纯粹的理论思辨只能够推测出这些原则,却无法为它们保证。如此一来,理性并没有使这些形而上学和神学的假设成为被证明的教条,而是将其作为道德基本目的绝对必要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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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5694 西方哲学史(增补修订版) [:1701841281]
1701845695 第十五节 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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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5697 康德的道德哲学表述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实践理性批判》和《道德的形而上学》等著作之中,可以看作是解决直觉主义与经验主义、唯心主义与享乐主义之间争论的尝试。他的根本问题就是要揭示善、对错和义务的意义,以及我们的道德知识的含义;我们如何规定道德义务,从人类的道理本性中能够引申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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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5699 康德从卢梭那里了解到,除了善良意志外,这世界之中和世界之外没有任何绝对善的事物。对此,康德补充说,当意志是由对于道德法则的尊重或义务意识决定的时候,它就是善的。出自倾向的行为,比如说自爱乃至同情,都不是道德的;若要成为道德的行为,它就必须不顾这些冲动,而是纯粹从对法则的尊重出发。此外,行为的对与错并不依赖于其影响或结果;只要行为者的动机是善良的,是否能够取得幸福或完善已无关紧要。对于法则的纯粹尊重是真正道德的唯一动机。康德对“义务之自愿者”的情感式道德和功利的伦理学同样反感。道德法则是绝对命令;它绝对地、无条件地发令;它不会说:做了此事你就会幸福、成功或完善,反倒会说:去做,因为这是你的义务。康德的伦理学,就像其斯多葛式的模范,颂扬为义务而义务。这种伦理学并不关心具体的行为,甚至也不关心普遍的规律,而只是设定了一个基本原则:始终这样行动,以便你愿意你的行为的决定原则或准则成为普遍法则;这样行动,以便你愿意所有人都遵照你的行为原则。这条法则是正确与错误的最高检验。比如,你不愿意所有人都作虚假的承诺,因为,如果人人都如此,就没有人能够相信别人,虚假的承诺就会自己击溃自己。理性的人不会愿意接受自相矛盾,希望有虚假的诺言就是一种自相矛盾。理性的人也不愿意无视他人的福利,因为,如果这样的行为普遍化,他自己有一天也会受到不人道的待遇。因此,没有人会理性地、前后一致地希望非人性被普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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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5701 这一法则或绝对命令,是一个普遍的、必然的法则,一个先验的、内在于理性自身的法则。即便是普通人也承认这一法则的诉求;尽管他可能没有清晰地意识到它,但它控制着他的道德判断;它是其判断对错的标准或尺度。暗含于此法则之中,或是与此法则相同的是另外一条法则:这样行动,无论对你自己还是对别人,无论是在何种情形下,都要把人当作目的而永远不能仅仅作为手段。每个人都把自己的存在当作是有价值的自在的目的,因此就必须把每个理性的存在者都同样看待。在这里,我们得到了斯多葛派和原始基督教所宣讲的那种人道主义理想,它在18世纪的伦理和政治理论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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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5703 理性的意志会为自身设置法则,这些法则适用于一切人,并且为一切人所接受。如果人人都遵守理性法则,一个理性的人的社会就会到来,康德所谓的目的王国,是一个由理性目的来组织的社会。换言之,绝对命令隐含地要求一个完满的社会;它必然暗含着一个关于理性的精神领域的理想。因此,每个理性的人都应该这样行动,就好像他因为他的准则、他的普遍原则而成为了普遍的目的王国中的一个立法成员。他既是君主,又是臣民:他既制定法则,又遵守法则。因其道德本性,他成了精神王国中的成员;他认同了凌驾于他之上的法则的权威,也就认同了作为至善的理想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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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5705 被道德法则所掌控—而非冲动、自私的欲望和嗜欲—的人是自由的。禽兽是自身欲望和本能的玩偶;通过自身中的道德法则的知识,人们可以抵制感性的欲望,所有的感性欲望的目的都是自私的快乐。由于他能够压制自己的感性的本性,所以他是自由的:他应该,所以,他能够。道德命令是人的真正自我的表达,是他的存在原则自身的表达。在道德法则中表现自身的正是他最深层的自我;只要他是一个理性的人,道德法则就是他的命令。他把这法则加诸自身,这就是他的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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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5707 道德命令保证了意志的自由。若非我们的道德本性,或者实践理性,证明意志自由将毫无可能。我们普通的知觉和科学的知识处理的是时空秩序中的表象,那里的一切事物都按照必然法则排列:如我们所见,现象界中的事件是完全被决定的。如果这一事件的、空间的、因果的秩序就是真实的世界,自由就是不可能的。但康德教导说,呈现给我们的感官的世界不是真实的世界;因此,自由是可能的。如果不是因为道德法则把我们接引到一个非时间、非空间性质的宇宙,一个有理性的自由存在者的世界,我们就永远无法知道这种自由是不是实在的。换言之,人的道德意识,他关于对错的知识,使他洞见到一个与呈现给感官的时空中的世界不同的国度。人类经验的道德维度使他得以进入超越现象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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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5709 道德意识必然包含意志的自由。它也包含着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朽,这些概念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作为可以科学证明的教条被打碎了,但依然作为可能性而存在。对于上帝存在的道德证明是这样的。绝对命令要求一个绝对善良、具有美德的、神圣的意志。理性告诉我们这样的意志理当幸福:善良的人应该幸福;因此,至善必须由美德和幸福组成,因为缺乏幸福的美德是不完美的善。但在这个世界上,美德和幸福并没有并肩而行;具有美德的人未必获得幸福。理性告诉我们,应该有一个存在者,他按照应得的赏罚来分配幸福。要实现这一点,这样的存在者就必须拥有绝对的智慧或是无所不知:他必须看穿我们的内在动机和品性;他必须接受最高的道德理想,也就是说,他是全善的;并且他必须有绝对的权力以建立依照美德分配幸福的做法,或者说,他是无所不能的。这样一种全知、全善、全能的存在者是上帝。证明不朽也依靠同样的前提:道德法则要求神圣性和绝对的善良意志。既然道德法则是理性的判决,那么它的吩咐一定是可以实现的。但我们无法在经验中的任何时刻达到神圣性;因此,通向完善就必然需要无限的时间和永恒的过程。换言之,灵魂必须是不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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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5711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拒绝所有关于意志自由、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朽的古老论证;《纯粹理性批判》的结论在这一方面是否定的。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这三个观念在道德法则的基础上被重新树立。人是自由的、不朽的,且上帝是存在的:这些真理都是我们自身的理性道德法则的必然内涵。道德法则保证了自由、不朽和上帝;宗教建立在道德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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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5713 康德告诉我们,这种教导与基督教观念密切相关。(1)道德要求神圣性、完善和一个绝对善良的意志。(2)然而,人类却不能充分实现这一理想。只有上帝是完善的、神圣的;人类有着强烈的欲望,因此有罪恶的倾向。人所能做的就是尊重法则—获得忠守本分的品性。(3)至善只有在来生才能实现。(4)一个完全遵守道德法则的人,一个完全道德的人,具有无限的价值,并且配得上所有可能的幸福。(5)但道德法则并不承诺幸福;我们必须依照对的去做,因为它是对的,不管我们是否幸福。顺从道德并不保证幸福。(6)然而,我们的理性告诉我们,一个道德的人是值得幸福的。因此,可以合理地假设有一个存在者,他将依照善良的人们所应得的报偿来分配幸福。(7)但幸福永远不能作为道德行为的动机。我们必须依照正确的去行动,不是为了永恒的幸福,而是为了正确自身的缘故。正是这样的一些学说为康德赢得了“新教哲学家”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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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45715 [1] 上面的两个小节和下面题为《自我意识的统一性》的那一节,基本上都是Ledger Wood的一篇文章的摘录,此文起初发表在G. T. Whitney和D. F. Bowers编辑的《康德的遗产》中,1939年。此处的引用获得了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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