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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增补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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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章 弗里德里希·施莱尔马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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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里希·丹尼尔·恩斯特·施莱尔马赫(Friedrich Daniel Ernst Schleiermacher)于1768年生于布拉斯劳(Breslau),并在一个虔诚教派的摩拉维亚(Moravian)兄弟学校学习。由于受到了新批判哲学的影响,他在哈勒(Halle)大学(1787年~1790年)继续研究神学和哲学,做过家庭教师,而后成为了牧师(1794年)。1809年,他成为了柏林三一教会的传教士,1810年成为新柏林大学的神学教授,并担任此职直到1834年去世为止。在柏林,他受到了浪漫主义学派的影响,但并没有追随他们极端的学说。虽然施莱尔马赫作为神学家而取得了最大的声誉,由于他对于哲学经典的卓绝研究,他也获得了哲学史家的美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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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作品有:《宗教讲演录》,1799年(Oman译);《独白》,1800年;《迄今为止的伦理学批判》,1803年;柏拉图《对话录》的德文翻译,附有导言和注释,1804年~1828年;《基督教信仰》,1821年~1822年。全集,1834年~1864年;R.B.Brandt的《施莱尔马赫的哲学》,19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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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宗教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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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莱尔马赫那里,深厚的宗教情感与显著的理智能力结合在了一起。宗教是其思想之核心。这样一种人格所面临的问题在于发展出关于实在的概念,它既能满足理智的需求,也能满足情感的需求。作为一名思想家,他必须应对迎面而来的伟大的哲学运动,即康德、雅科比、费希特和谢林的理论,以及在当时德国非常显著的趋向斯宾诺莎主义的潮流。他被迫考虑浪漫主义,并与浪漫主义的很多代表人物有友好的个人接触,他们的神秘主义十分投合施莱尔马赫的宗教本性。对古希腊哲学的研究—尤其是柏拉图,他曾将其作品译为德文—也为他的心灵提供了世界观方面的材料。施莱尔马赫有意识地接受了这些思想运动的影响;他自称是哲学的业余爱好者,并无疑是一名折衷者,这一点可以解释他的很多不一致之处。但他的折中主义属于独立的、原创型的;他把时代文化中满足其伦理和宗教需求的元素吸收进来,然后改造它们来为他的基本目的服务:构建一个伟大的新教神学体系。正是由于他对其时代生活的理解和鉴识,他才对宗教思想发挥了如此深刻的影响,并为自己赢得了新神学奠基人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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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知识与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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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希特试图从自我中推演出所有实在,并假定了实在世界的存在,就此而言,施莱尔马赫拒绝费希特的唯心主义。我们被迫为所有的思想和存在推理出一个超验的根据;所有的具体事物都源自一个本原,它是两者的绝对统一,是同一的原理,在这一本原中,所有的对立和差异都得到了解决。我们认识事物的本质,而不像康德所认为的那样,只能认识其现象。但是,由于我们思想的知觉本质,我们无法获得关于事物之原初源头的充足知识;思想在对立中运动,永远无法实现绝对同一。问题在于认识绝对的本原,思想与存在的同一,即上帝;但是,任何的理性知识都没有可能把握这一本原的本质。它只能被接近,而永远无法实现:概念思维永远无法把自身从对立和差异中解放出来,而终极的根据是没有对立和差异的。哲学不是科学,而是知识论,关于知识的科学;它是思想的艺术,或辩证法;它是社会或协作思想的产物,教导我们如何到达知识的目标。我们也无法像康德所教导的那样,通过实践理性来获得关于上帝的充分的知识。事实上,施莱尔马赫已经在上帝观念中获得了真理的试金石,并且他的知识观念就建立在它上面:习惯于拆分事物的人类理智无法理解神圣本性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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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只能在宗教情感或神圣直观中实现这一理想;在情感中,我们与上帝直接相通。我们无法以概念方式进行界定的思想与存在的绝对统一或同一,能够在自我意识中被直接经验到。宗教是对于绝对的世界根据的绝对依赖感;它当下意识到,一切有限的事物都是无限的,并从无限中获得其存在,一切时间性的事物都是永恒的,并且依赖于永恒者。施莱尔马赫反对启蒙运动中肤浅的理性主义及其神学证明,反对视上帝为赏罚分配者的那种传统的功利性质的概念,同样也反对将宗教建立在伦理信念之上,就像康德和费希特的做法那样。在他看来,宗教不是理论教条或理性主义的证明,也不是道德行为或崇拜活动。既然上帝是不可认知的,神学就必然是关于宗教情感的理论;它的功能在于阐述宗教情感的意义,并使人们清晰地认识宗教情感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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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上帝、世界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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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莱尔马赫试图在其神学中去做这项工作,他的神学代表了斯宾诺莎主义和唯心主义的融合,这在19世纪初的德国是相当常见的。与人类精神进行类比,绝对被以有机的方式构想为杂多中的统一、思想与存在的同一。施莱尔马赫并没把斯宾诺莎式的观念贯彻到底,而是试图将泛神论与二元论结合起来。上帝与世界为一,这是正确的;但事物并不是上帝的单纯偶性;世界有相对的独立性。合理的宇宙理论必须肯定上帝与世界的不可分割性—上帝从不在世界之外,世界也从来没有脱离上帝—然而,一定要区分上帝的观念和世界的观念。上帝是非时间、非空间的统一体;而世界则是时空的复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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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能把人格归于上帝,因为那会使上帝成为有限者。我们也不能把无限的思想和意志归属于上帝,因为这些术语互相矛盾;从本质上讲,所有的思想和意志都是有限的。上帝是普遍的创造力量,是所有生命的源头:赫尔德、歌德、费希特和谢林就是这样解释斯宾诺莎的实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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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想个人与绝对之关系的方式,是要为个人保留一定程度的独立和自由。个体的自我是自我决定的原则,像莱布尼茨所指出的那样,其自由在于个人能力或禀赋的自然演进。然而,个人也镶嵌在普遍的实体之中;他们是与宇宙相关联的成员,个人的本性必须与宇宙相符合。然而,每个具体的自我都有具体的天赋或才能;它在绝对必然的事物整体中有着自己的位置,因此,必须表达出其个体性以便实现整体的本性。施莱尔马赫在人格上的高度的价值,和他对于自我表达与自我发展的坚持,是德国思想之浪漫主义倾向的特点。虽然他拥有绝对依赖的学说,但正是这种个人主义的嗜好阻止他将人类的灵魂浸没在普遍实体中,这就使得他的个人主义伦理学出现了。对于康德严格的道德观和理性与自然之间的二元论,他几乎毫无共鸣,这种二元论永远不能弥合,除非主观意志和客观意志在起初的自然意志中实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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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和意志存在于自然之中,也存在于人类之中;道德是已经以低级的形式在自然中表达自身的事物的高级发展。自然中固有的理性与具有自我意识的主体的理性是同一的: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之间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理想不是低级冲动的破灭,而是与整体和谐的个体的具体本性的展开。个体人格行为的伦理价值在于它们的独特性。道德准则是:作一个独特的人并依照自己的独特本性而行。即便在宗教中,个人也应该被容许以自己独特且私人的方式来自由表达自我。这种教导不应该被解释为自私的个人主义,因为,依照施莱尔马赫的看法,对于自我人格之价值的意识伴随着对于他人价值的认可。普遍性意识是个人自我完善的最高条件;伦理生活是社会中的生活,在这样的独特个人组成的社会中,个人尊重独特的人性,无论是自身的,还是他人的。“个人愈是与普遍相像,他与他人的交流就愈是充分,包容全体的统一性就愈是完备……超越自我并战胜自我,人们就踏上了真正的不朽和永恒之路。”然而,是宗教情感照亮了整个生命并为之带来了统一性。在虔诚的感情中,人们意识到其对于独特人格的渴望与宇宙活动是和谐一致的;“宗教视世界上的所有事件均为上帝的行动”。个人不朽是不成问题的;宗教中的不朽在于与无限合而为一;不朽就是“在时光中的每一刻都成为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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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章 黑格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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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于1770年生于斯图加特,在图宾根学习神学和哲学(1788年~1793年),并且在1794年至1801年间,曾在法兰克福和瑞士做过私人家庭教师。1801年他定居于耶拿,而后于1805年取得了教授职位,但在1806年的耶拿战役之后,他被迫放弃了这一职位。他曾担任班堡(Bamberg)报纸编辑(1806年~1808年)和纽伦堡(Nüremberg)大学预科学校主任(1808年~1816年),而后他被聘至海德堡(Heidelberg)任哲学教授,再后来是在柏林,在那里,他发挥了重大影响,并赢得很多的追随者。1831年,他死于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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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作品有:《精神现象学》,1807年;《逻辑学》,1812年~1816年;《哲学全书》,1817年;《法哲学原理》,1821年。他关于哲学史、美学、宗教哲学、法哲学和历史哲学的讲演,在他死后由他的学生出版,收录在十九卷的《全集》之中,1832年。《耶稣生平》写于1795年,于1906年出版;《伦理学体系》,1893年。翻译:《黑格尔的逻辑》(出自《哲学科学百科全书》),W.Wallace译,1892年;《逻辑科学》(所谓的《大逻辑》),共两卷,Johnson和Struthers译,1929年;《精神现象学》,J.B.Baillie译,共两卷,1910年;《精神哲学》,W.Wallace译,1894年;《法哲学》,S.W.Dyde译,1896年,T.M.Knox译,1942年;《伦理学》(包含有《法哲学》的选段),J.M.Sterrett译,1893年;《历史哲学》,E.S.Haldane和F.H.Simson译,1892年~1896年;《历史哲学》,J.Sibree译,1861年;《宗教哲学讲演录》,E.B.Speirs和Sanderson译,1895年;《艺术哲学》,F.P.B.Osmaston译,1920年;《黑格尔的观念和世界逻辑》,H.S.Macran译,1929年;《黑格尔的形式逻辑学说》,H.S.Macran译,1917年;《黑格尔:选集》,J.Loewenberg译,192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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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aird的《黑格尔》,1883年;G.S.Morris的《黑格尔关于国家和历史的哲学》,1887年;J.H.Stirling的《黑格尔的秘密》,共两卷,1865年;W.T.Harris的《黑格尔的逻辑》,1890年;A.Seth(或者A.S.Pringle-Pattison)的《黑格尔主义与人格》,第2版,1893年;J.G.Hibben的《黑格尔的逻辑》(对《全书》中《逻辑》部分的重述),1902年;W.Wallace的《黑格尔哲学研究绪论》,1874年;J.B.Baillie的《黑格尔逻辑的起源与意义》,1901年;J.M.McTaggart的《黑格尔逻辑的评论》,1910年,《黑格尔辩证法研究》,1896年和1922年,还有《黑格尔宇宙论研究》,1911年和1918年;G.W.Cunningham的《黑格尔体系中的思想与实在》,1910年;G.Noël的《黑格尔的逻辑》,1897年;B.Croce的《黑格尔哲学中的死的内容与或的内容》,D.Ainslie译,1915年;H.A.Reyburn的《黑格尔的伦理思想》,1922年;W.T.Stace的《黑格尔的哲学》,1924年;M.B.Foster的《柏拉图和黑格尔的政治哲学》,1935年;J.Maier的《论黑格尔对康德的批判》,1939年;R.G.Mure的《黑格尔导论》,19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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