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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增补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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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章 穆勒的经验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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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验主义与实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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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从经验主义的前提中得出了他所认为的终极结论。如果我们的知识被局限于印象以及关于印象的模糊模本或观念,并且自我仅仅是一组感觉的集合,那么,我们就没有普遍的和必然的知识:关于原因的概念被化简为时间相续观念;而伴随时间相续观念的必然性意识,则被归约为习惯或信仰;无论是假设精神实体还是物质实体作为我们感觉的起因,都被看作是一种幻想。休谟的反思最终的确偏向了怀疑论、不可知论和现象主义,激起了剧烈的反抗,并催生了苏格兰学派的常识哲学运动,我们已经目睹了这一点。然而,由于自然科学的进步以及法国实证主义的兴起,经验主义思想卷土重来,并在19世纪中叶占据了英国思想的主导地位。它从休谟和哈特利(Hartley)的学说发展而来,并在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的《逻辑》中达到了顶峰。尽管穆勒并没有逃脱孔德的影响,并且非常崇拜孔德,但他还拥有传统英国学派中的领军人物作为其学术前辈,其中有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年~1832年)和他的父亲詹姆士·穆勒(James Mill,1773年~1836年),他甚至于在孔德的作品问世之前就已经选定了自己的立场。的确,法国实证主义和后来的英国经验主义之间有着很多共同之处,多到足以使有些历史学家视后者为孔德运动的旁支。两种思想的特点表现为一种共同的心态:两者都强调事实和科学方法的价值,并且都在原则上反对形而上学;两者的目标都是社会改革,并且要把人类的进步和幸福作为伦理理想。然而,实证主义者关注的是专门科学的方法和结果,并试图对人类知识加以分类和系统化,而穆勒则忠守着自己的学派,把孔德所忽略的心理学和逻辑学作为出发点,并从中找到了解决各种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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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斯图亚特·穆勒(1806年~1873年)是詹姆士·穆勒的儿子。詹姆士·穆勒是东印度公司的一名秘书,也是论及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和哲学等问题的作家。老穆勒在儿子婴幼年时期就开始了对他的学术训练,并悉心照料。他引导儿子学习18世纪哲学、哈特利的心理学和边沁的伦理学—所有这些都给小穆勒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哈特利的观念联想学说成为了穆勒—其父亲也是如此—心理学和相关研究的指导原则;而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穆勒自认不讳,使得他对事物的看法统一起来,并且也使得他的雄心和抱负有了清晰的头绪。1823年,在经过几年的游历和法律学习后,穆勒在东印度公司就职,他一直待在那里,直到1858年议会撤销东印度公司。1863年,穆勒作为自由党成员被选入议会,任职三年,但他主要是通过写作对英国政治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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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勒的著作有:《逻辑》,1843年;《政治经济学原理》,1848年;《论自由》,1859年;《关于议会改革的看法》,1859年;《代议制政府》,1860年;《女性的屈从》,1861年;《功利主义》,1861年;《孔德于实证主义》,1865年;《汉米尔顿哲学研究》,1865年;编辑詹姆士·穆勒的《人类心灵的分析》,1869年;《论文与探讨》,1859年~1874年。此外还有《自传》《宗教三论:自然,宗教的功利》和《有神论》,均在他逝世后出版。Lévy-Bruhl编辑有孔德和穆勒的书信集;另有与d’Eichthal的通信;《书信集》,Elliot编辑,共两卷。新版见《新万有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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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著作有:E.Albee的《功利主义》,1902年;W.Davidson的《从边沁到穆勒的功利主义者》,1915年;F.Thilly的《穆勒的个人主义》,见《哲学评论》,第32册,1923年;O.A.Kubitz的《穆勒逻辑体系的发展》,1932年;G.Morlan的《承自穆勒的美国遗产》,1936年;D.Fosdick的《穆勒社会自由论入门》,19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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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科学与社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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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政治改革的理想引导着穆勒学术活动的方向。他拥有18世纪的对于启蒙与进步的热忱,信奉教育至高无上的效用,并认为人类所有的自然冲动都可以通过教育来剔除或是转化,人的性格会随着思想的转变而发生变化。要实行改革,就必须有知识,那些关于正确目标以及实现途径的知识。但要获得知识,就必须使用正确的方法,穆勒在《逻辑》一书中对这些方法进行了探讨。自然科学的突飞猛进提醒人们研究这些科学方法以及它们在精神或道德科学领域的应用—心理学、伦理学、经济学、政治学和历史学。然而,如果没有对于知识理论的普遍原则的考察,对于知识方法的研究就无法成功开展,《逻辑》一书中就有这样的考察,并且被认为是有史以来对于经验主义知识论的最全面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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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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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曾经教导说,我们无法达到普遍知识和必然知识:我们在事物之中经验不到任何必然的联系;直觉主义者甚为重视的必然性判断,只不过是习惯的结果。我们只知道自己的观念,这些观念以相似、接近和因果等联想定律为依据,并按照一定的时间序列相继出现。哈特利推出了联想律,并把休谟的三条定律归约为单一的接近律:一些观念唤醒那些之前在意识中曾经与之相关联的另一些观念。他试图把所有的精神过程都解释为这一定律的实例。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知识不过是观念之间连贯而又固定的联想,而所谓的思想之必然性不过是表达了这些联想的固定性而已。因此,求知就是学习观念的序列,排除偶然的、瞬息的联想,并揭示永恒的、持久的、反复再现的联想,也就是正确的、有效的序列;可以通过穆勒描述的归纳法实现这一点,它被运用到了现代的实验研究中。因此,所有的推论和证明,以及所有的非自明的真理的发现,其内容不外乎是归纳以及对于归纳的阐释。凡是非直觉的知识,无一例外,都来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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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归纳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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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勒的整个逻辑理论都建立在联想律之上。小孩子推理说火会燃烧,是因为之前火与燃烧相伴出现;在这个实例中,推理是从一个具体事物拓展到另一个具体事物,而不是从普遍到具体,也不是从具体到普遍。这的确是所有推理的基本形式。无论我是从彼得之死推论出了保罗之死,还是从彼得之死推论出了所有人的死,其间并无任何不同:在后一种情形中,我只是把推理拓展到了无限数量的具体实例上,而不是局限于单一实例而已。在两种情形中,我都从已知事物过渡到了未知事物,但包含其中的推理过程却是相同的。归纳结论把从某些具体事物中观察到的现象拓展到一个或多个相似的具体事物之上,因此,结论所包含的内容超出了前提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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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论步骤—比如,所有的人都是会死的,保罗是人,所以保罗是会死的—并不是一个推理过程,因为它不是从已知事物发展到未知事物。在每一个三段论式中,就其被视为用来证实结论的论据来看,都存在着对这样一个问题的回避:保罗是会死的这样一个命题,事先已经被包含在了普遍命题之中,即所有的人都会死的。三段论的大前提并没有证明结论,因为当我们断言“所有的人都是会死的”时,推理就已经完成了;大前提是其通过具体事例得以建立:它是很多观察和推理结论的简要的或压缩的表达形式。事实上,它告诉了我们那些已经被发现的事物;它登记注册了那些已经被推理的事物,即什么事件或事实曾经相伴出现,因此被推理为归属在一起;它也为未来的归纳推理指引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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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归纳推理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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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拿什么为这样的推理做担保?每一个归纳实例中都包含着这样的假设:曾经发生的事情,在有着充分相似性的条件下,会再次发生,其频度与相同条件出现的频度等同。然而,我们拿什么为这个假设自身作担保?经验的保证:凡在某一实例中为真者,在其他所有同类实例中亦皆为真,就我们所知而言,世界就是这样构成的,并且这是一项具有普遍性的事实。这样一条原则,即自然进程是齐一的,是归纳法的基础原则。然而,这一原则自身也是一项归纳实例,是最新获得严格的哲学精确性的归纳之一。设若事实的确如此,这条归纳如何能够被视为其他所有归纳的保证呢?穆勒是不是在进行循环论证呢?即通过假定自然的齐一性定律来证明具体的归纳实例,而后又通过这些归纳实例来证明这条定律。穆勒的回答是否定的,他认为自然进程齐一性原则同其他所有归纳之间的关系,等同于三段论的大前提同其结论之间的关系:它并不起到证明的作用,却是被证明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除非此定律为真,否则结论就无法得到证明。之所以说对于彼得、约翰以及其他人为真,则对于整个人类亦皆为真,其真正的证据只能是:此外的假设将会同我们所知的存在于自然进程中的齐一性相悖。穆勒将这一自然定律看作我们往昔经验的节略或总结:它只是将被观察到的一切登记在册。它并不能证明具体的归纳,而只是增加具体归纳的确定性。然而,虽然我们在这里可以免除对于穆勒循环论证的指控,但很明显,他并没有为自己的归纳理论找到一个逻辑基础。穆勒没有能够兑现他所承诺的,并且也似乎没有意识到他所持立场的怀疑论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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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勒指出,被讨论的齐一性并不是严格单一的齐一性,而是多种齐一性。每当确定的条件出现,某一确定的事实就一定发生,而条件缺失时就不会发生;这对于另一事实也是如此,依次类推。这样一种自然现象中的齐一性被称为自然规律。归纳逻辑的问题在于确定这些自然规律,并探究其结果。目的在于确定哪些种类的齐一性被发现是完全恒定的,并渗透到了整个自然界中,还有哪些被发现是随着时空和其他可变条件的不同而发生变化的。尽管没有任何一种齐一性是绝对确定的,但有些齐一性—就人类的目的需要确定性而言—可以被看作是具有最高程度的确定性和普遍性。借助这些齐一性,我们就能够把更多其他的归纳推论提升到相同的水平点上。因为,如果关于某一归纳推理,我们能够证明它要么为真,要么那些具有高度确定性和普遍性的归纳论证中就必须有一条来承认一个例外,那么,前一种归纳在其被指派的范围内,将获得与后一种归纳相比具有同等程度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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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因果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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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着同时并起的齐一性和先后相继的齐一性。在关于数字和空间的规律中,我们以一种最绝对的方式发现了我们所寻求的严格的普遍性。但在与现象相关的所有真理中,对于我们来说最有价值的还要数那些与它们的前后相继的秩序相关的真理。在这样的一些真理中,目前我们只发现了一条,无论它是在何种情形之下,从来都没有由于条件的变化而失效或是被悬置。这条真理就是因果律,它存在于整个前后相继的现象领域之内,所有的前后相继的个案都是它的例证,在此意义上,因果律具有普遍性。凡有起始之事皆有原因,这条真理适用于所有人类经验到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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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概念是整个归纳理论的根基;因此,有必要把这一概念清晰化、精确化。归纳理论所需要的唯一的原因概念是那种从经验中获取的概念。因果律不过是这样一条人们熟识的真理:前后相继的不变性是通过观察得来的,存在于任何一项自然事实和先行的另外一项自然事实之间。对于某些事实,总有另一些事实在其之后而出现,并且将来也会继续出现。提到原因,我们并不是说事物之间存在着一种强大而又神秘的纽带,或者说事实上是某种本质实体产生了另外一些东西。不变的前件被称为原因;而不变的后件则被称为结果。从哲学的角度讲,事实的原因是所有正面和负面条件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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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样一种关于原因的定义,或许会出现反对的意见,认为它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因素,即必然性或必然联系的观念。如果不变的前件是原因,那么黑夜就一定是白天的原因,白天也是黑夜的原因。为了避开这样的反驳,穆勒补充说,因果律并不仅仅意味着前件总是已经产生了相随的后果,而且,只要当前事物的构成保持不变,其后果也始终将会出现。必然性一词的全部内涵不过是无条件性。所谓必然的、必须如此的,意思就是将会如此的。因此,现象的原因就是前件或者同时并起的多项前件,在此之上必然会无条件地产生结果。我们如何得知一个序列是无条件的?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通过经验。在有些情形中,我们无法确定迄今为止的某一不变的前件就是这一不变的前件。但是,存在着一些原始的或永恒的原因,所有现象都是其结果,并且这些不变的原因的确是无条件的。任何人只要知晓当前时刻存在的所有动力因、它们在空间中的搭配以及它们的性质—换言之,即它们的运作规律—就能够预见宇宙全部的随后历史。任何一个人,只要他熟知全部自然界动力因的原始分布和它们前后相继之规律,就能够通过推理的方式建构宇宙历史中所有事件的序列,无论其是过去的还是将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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