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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 三、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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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洛克(JohnLocke,1632-1704年)出身于一个商人家庭,洛克的主要著作有《人类理解论》(1690)、《政府论》(1689)、《论宗教宽容》(1689)和《基督教的合理性》(169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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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赋观念批判在《人类理解论》的第一卷中,洛克对笛卡尔等人的“天赋观念”原则进行了深入而详尽的批判。洛克指出,“普遍同意”这个论据并不足以证明任何东西是天赋的,因为即使有全人类所公认的真理,它也完全可以由其他途径来达到的,并非一定是天赋的。更何况事实上根本就不存在什么“普遍同意”的东西。而针对天赋观念论者所说的天赋原则是潜在于心中的,人们“一运用理性就知道这些原则”的观点,洛克反驳道,如果需要运用理性才能发现这些原则,恰恰说明它们不是天赋的,而是通过推理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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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批判了天赋的思辨原则之后,洛克又对天赋的实践原则进行了反驳。洛克考察了公道、信义、遵守契约等道德原则,他的结论是,这些道德原则并非普遍的,那些被人们奉为天赋的道德原则,都是在长期耳濡目染的教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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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还对上帝的观念进行了考察。作为一个基督徒,洛克虽然没有像18世纪法国无神论者那样彻底否认上帝的观念,但是他却否认了上帝观念的先验性。上帝的观念不是天赋的,而是在经验中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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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的两个来源洛克明确地表述了经验论的基本原则:“凡在理智之中的,无不先在感觉之中。”人心就如同一块没有写字的白板(tabularasa),上面的一切观念都来自于经验。这就是洛克的“白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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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把经验分为两种,即感觉与反省,它们构成了我们观念的两个来源。感觉是我们的感官对外界物象刺激的感受,它构成了我们大部分观念的来源。反省则是对各种心理活动的注意,我们由此而获得了知觉、思维、怀疑、信仰、推理、认识、意愿等观念。感觉是一种外在经验,它以外物为对象;反省是一种内在经验,它以心灵为对象。感觉得到的观念在先,反省得到的观念在后,因为心灵必须在对外物进行感知的基础上才能反观自身。洛克认为,感觉和反省构成了我们一切观念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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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观念通过感觉和反省得到的只是一些“简单观念”,这些观念是心灵既不能制造,也不能毁灭的,心灵在接受它们时是被动的。除了简单观念之外,心灵还可以通过对简单观念的组合、比较和抽象而得出一些“复杂观念”。这些“复杂观念”可以分为三类,即“样式”、“实体”和“关系”的观念。洛克强调,与被动地接受的简单观念不同,复杂观念“是由人心随意做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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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性质洛克在对简单观念进行考察时,把人心通过感觉和反省而直接获得的东西称为“观念”,而把物体中能够产生观念的能力称为“性质”(qualities)。在他看来,物体所具有的性质可以分为两种:“第一性质”(primaryqualities)是指那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与物体相分离的性质,如体积、广袤、形相、运动或静止、数目等。我们关于这些性质的观念,是物体的真正肖像,反映了物体的客观状态。“第二性质”(secondaryqualities)虽然也与物体有关,但却不是物体本身所具有的东西,而是物体借其体积、形相、组织和运动等第一性质在我们心中产生诸如颜色、声音、滋味等观念的能力。色、声、香、味这些第二性质虽然也源于物体的刺激,但是它们却具有因人而异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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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洛克区分两种性质的理论中也包含着一种内在矛盾,他把第一性质归于客观实在,而把第二性质归于主观感觉,这样就导致了两种性质的分裂,从而使他在唯物主义立场(朴素地设定物体及其第一性质的客观存在)和经验论基本原则(一切观念都应该像第二性质那样源于感觉经验)之间陷入了一种二难境地。这种理论困境更由于他关于实体的学说而进一步加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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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实体洛克关于简单观念的考察产生了两种性质的理论,而他关于复杂观念的研究则提出了两种实体的学说。人们通常把来自感觉的简单观念所寄托的基质称为“物质实体”,把来自反省的简单观念所寄托的基质称为“精神实体”。一方面,洛克承认这两种实体都是主观心灵任意构造出来的复杂观念,它们的实际作用就在于使心灵在组合简单观念时能够有所依托,“我们在此只是含糊地假定一个自己所不知的东西”;另一方面,洛克又表示,我们对于实体的无知并不足以使我们否定这两种实体的存在,“我们不能因为自己没有任何精神实体底观念,就断言精神不存在,亦正如我们不能因为自己没有物质实体底观念,就断言物质不存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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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本质洛克认为实体观念所参照的原型或实在本质,是我们一无所知的。虽然我们往往给一些简单观念的集合体以一个通用的名称,如“黄金”,但是使用这个名称的人们并不认识它所指称的实在本质,而只能认识它的名义上的本质。洛克所说的“实在本质”,是指潜藏在物体的各种可感属性背后、并且支撑着这些属性的实在构造,这种构造是我们无法认识的。洛克所说的“名义本质”,则是指我们通常所使用的“种名”、“属名”,如“人”、“马”、“黄金”等,这些抽象的名称只是人们为了传达知识而制造出来的复杂观念,它们并不能使我们真正认识物体的实在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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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的等级、可靠性与真理洛克把知识划分为三个等级:(1)直觉的知识——这一类的知识被洛克看作是最清楚、最可靠的知识,它构成了全部知识的可靠性的根本保证和证明的知识的基础。(2)证明的知识——证明的知识也是确实可靠的,但是却不如直觉的知识那样一目了然。(3)感性的知识——它在可靠性方面要低于直觉的知识和证明的知识。洛克认为,直觉、证明和感觉分别给我们提供了关于自我、上帝和外物存在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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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洛克又认为,当我们有了关于观念之间契合与否的知觉时,我们就有了“确定的知识”;而当我们有了观念与事物真相之间契合与否的知觉时,我们就有了“确定的、实在的知识”。与知识相应,真理也有两种,即“口头的真理”和“实在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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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治思想洛克在政治学说方面也有非常重要的建树,他在《政府论》一书中不仅对保皇党人斐尔麦的“君权神授”论进行了猛烈的批判,而且也提出了一种与霍布斯不同甚至对立的社会契约论观点。他认为,人们在组成国家之前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这种状态并非如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和平等状态,人与人之间充满了善意和友爱。洛克强调,政府首脑只不过是人民的自然权利的托管人,人们在订立契约时并没有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特别是私有财产权是不可剥夺和不可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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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在《政府论》中还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他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主张不同的权力应该由不同的机构来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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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 四、英国自然神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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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神论(Deism)是17-18世纪英国哲学家和科学家们普遍信仰的一种宗教形式,它把理性确立为上帝的本质,认为上帝按照理性法则创造了自然界之后就任其按照这些法则运行,不再干预。它构成了从宗教专制向科学理性过渡的重要中介,在大陆哲学中被德国的莱布尼茨等人和众多的法国启蒙思想家所接受,并成为斯宾诺莎的泛神论和18世纪法国无神论的思想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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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神论的基本思想可以概括为两点:第一,上帝的本质就是理性,这理性就体现在上帝所创造的自然界中,因此无须借助于神秘的启示、只要通过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就可以认识上帝;第二,道德是宗教的首要之义,在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些扬善弃恶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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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神论可以看作是理性最初从信仰的控制之下要求独立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基本特点是试图把自然理性确立为宗教信仰的基础,把上帝变成一个合乎理性的上帝,将一切神学教义尽可能地纳入到合理性的范围内来加以解释,从而限制甚至根本取消启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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