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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题:世界在时间和空间上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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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题:世界在时间和空间上是无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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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正题:世界上的一切都是由单纯的部分复合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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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题:世界上的一切都是复合的,没有单纯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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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正题:世界上除了自然因果性外,还有一种自由的因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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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题:世界上只有自然因果性,没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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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正题:世界上有绝对必然的存在者,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或是世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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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题:世界之中和世界之外都没有绝对必然的存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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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指出,二律背反中的正题一般说是莱布尼茨—沃尔夫派(和自然神论)的观点,代表柏拉图以来的理性主义传统;反题则是牛顿派的自然科学唯物论的观点,代表伊壁鸠鲁以来的经验主义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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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理性神学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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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四个二律背反的正题已经包含有理性神学的成份了,但它还只是“宇宙论”,即为了解释世界的“原因”。如果用这种原因来证明一个“理想”的最高存在者,那就成为了对上帝存在的“宇宙论证明”,即进入了“理性神学”。康德认为,理性神学对上帝存在的证明有三种基本的形式,就是“宇宙论的证明”、“目的论的证明”(又称“自然神学的证明”)和“本体论的证明”。其中,前两个证明是试图从经验世界(一切可能的经验世界,或是我们现有的这个经验世界)中,通过对原因或目的的不断追溯而引出一个在世界之外的上帝来。但康德认为,其实这两个证明表面上是以经验事实为依据的,实际上最终却要依赖“本体论证明”才跳出经验的范围才能达到超验的上帝,而本体论证明的实质则是不要任何经验事实,仅仅通过概念而推出存在。这个证明诚然可以把“存在”(即“是”:ist)这个词与“上帝”的概念联系起来,但“存在”并不是实在的谓词,在形式逻辑中它只是一个系词,即用来联系其他具体属性的词,因而只是表示主词在时空和经验现象中应作出相应的规定。所以单凭说“上帝存在”(或“上帝是”)并没有对上帝作出任何实质性的规定,而只是提出了问题:上帝存在于何时何地?(或“上帝是什么?”)而这正是本体论证明所要回避的问题。因此一切对上帝存在的证明都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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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康德对“目的论证明”还有另一番解释,目的论证明底下所隐藏的其实是对上帝存在的“道德证明”,而这是唯一可能的对上帝的证明,由此便有可能建立起一种“道德神学”。但这一证明并不表明上帝在客观上存在,甚至不表明上帝存在于我们的道德中,而只表明我们出于道德的原因而相信上帝存在。但是,这种道德证明在目的论的形式下还披着感性经验的外衣,容易引起混乱,因此必须为它另外寻找先验的根据,即实践理性的根据。由此康德便开始向“实践理性批判”过渡了。但在此之前,还必须解决未来形而上学的方法问题。于是在“先验方法论”中,康德致力于阐明未来有可能科学地建立起来的形而上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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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 4.未来形而上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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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训练康德认为理性在自然科学中所起的作用只是当现有的经验知识已经由知性形成时对它们进行“调节”或引导,而在超出经验之外想要建立一种形而上学时便遭遇到了“辩证的幻相”。那么,它有什么办法能够重建形而上学呢?康德认为,首先,必须对纯粹理性进行“训练”,这种训练有四个层次:(1)凡是在纯粹理性作先验运用的场合,就要抑制其“独断论”的倾向;(2)而当这种独断的倾向无法阻止地萌生出来时,则训练自己利用“怀疑论”去充分展示其观点的自相矛盾性;(3)在此基础上纯粹理性可以提出某些“假设”的理念,如自由、灵魂等等,它们虽然不能获得经验的证明,但也不能由经验否证,由此它们能够带来某种“实践的利益”,只要我们不把它们当成是某种知识就行;(4)纯粹理性也可以“证明”某些先验的命题,但必须预先对之加以先验的演绎以追溯出其前提和根源,而不能单凭“归谬法”就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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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法规其次,必须建立纯粹理性运用的“法规”。纯粹理性只是在实践方面,即在人的合目的的自由方面才有自己的法规。康德认为,求幸福虽然要运用实践理性,但其前提却并非理性的,而是立足于人的感性欲望之上,因而并非纯粹的实践理性法规;真正的纯粹实践理性的法规是自由意志本身的规律即道德律,只有它才能使人“配得幸福”,并通过设定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而使自己成为贯通经验世界和超验世界的普遍法规。所以纯粹理性的法规就是坚持不懈地对道德目的的追求,并为此而相信来世和上帝,这就是我们在实践活动中应当并且能够一贯持守的法规。所以,纯粹理性的实践运用的法规贯通了人的幸福、道德和宗教,即贯通了这样三个问题:我能知道什么?我应当做什么?我可以希望什么?在后来的《逻辑学讲义》中康德又进一步指出,这三个问题其实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人是什么?即认识论、伦理学和宗教学最终都统属于“人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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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康德认为,未来作为科学的形而上学只能有两种形式,即自然的形而上学和道德的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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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 三、批判哲学的道德哲学:《实践理性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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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德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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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理性高于理论理性只有人的本体才在人的意志中体现出真正独立的“纯粹理性”,即纯粹实践理性,它超越于一切感性之上而对人发布无条件的命令,不管人是否现实地接受并将它在现象中实现出来,都无损于它的尊严。所以同一个理性在现象界为自然立法,在本体界则为人自身立法。在这种意义上,实践理性比起理论理性来更纯粹、更配得上称作“纯粹理性”.纯粹实践理性的原则是如何可能的?它的先天根据是什么?这就是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所要回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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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实践理性高于一般实践理性康德认为,纯粹实践理性的上述问题就是道德律如何可能的问题。一般实践理性可以不涉及道德,如日常生活中的实用原则也要使用理性,除了与自然打交道时的技术实践的理性外,还有与他人打交道时的明智原则或“实践智慧”。但人类在长期的日常社会实践生活中也已经形成了一些“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乃至于“通俗的道德哲学”,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类,其中已经隐含着先验的道德形而上学原则即纯粹实践理性原则了。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对这些通俗道德哲学的原理进行了清理和挖掘,发现它们的真正的道德价值并不在于在客观的经验后果中“合乎道德律”,而在于主观动机上“出于道德律”。所以真正的道德原则必须摆脱一切感性爱好的考虑而从纯粹理性的单纯形式上来确定,从而找到义务的真正发源之处。所以康德主张把“通俗的道德哲学”提升到“道德形而上学”,再把“道德形而上学”追溯到“实践理性批判”,以便从先验哲学的立场上彻底解决道德如何可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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