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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 4.未来形而上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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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训练康德认为理性在自然科学中所起的作用只是当现有的经验知识已经由知性形成时对它们进行“调节”或引导,而在超出经验之外想要建立一种形而上学时便遭遇到了“辩证的幻相”。那么,它有什么办法能够重建形而上学呢?康德认为,首先,必须对纯粹理性进行“训练”,这种训练有四个层次:(1)凡是在纯粹理性作先验运用的场合,就要抑制其“独断论”的倾向;(2)而当这种独断的倾向无法阻止地萌生出来时,则训练自己利用“怀疑论”去充分展示其观点的自相矛盾性;(3)在此基础上纯粹理性可以提出某些“假设”的理念,如自由、灵魂等等,它们虽然不能获得经验的证明,但也不能由经验否证,由此它们能够带来某种“实践的利益”,只要我们不把它们当成是某种知识就行;(4)纯粹理性也可以“证明”某些先验的命题,但必须预先对之加以先验的演绎以追溯出其前提和根源,而不能单凭“归谬法”就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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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法规其次,必须建立纯粹理性运用的“法规”。纯粹理性只是在实践方面,即在人的合目的的自由方面才有自己的法规。康德认为,求幸福虽然要运用实践理性,但其前提却并非理性的,而是立足于人的感性欲望之上,因而并非纯粹的实践理性法规;真正的纯粹实践理性的法规是自由意志本身的规律即道德律,只有它才能使人“配得幸福”,并通过设定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而使自己成为贯通经验世界和超验世界的普遍法规。所以纯粹理性的法规就是坚持不懈地对道德目的的追求,并为此而相信来世和上帝,这就是我们在实践活动中应当并且能够一贯持守的法规。所以,纯粹理性的实践运用的法规贯通了人的幸福、道德和宗教,即贯通了这样三个问题:我能知道什么?我应当做什么?我可以希望什么?在后来的《逻辑学讲义》中康德又进一步指出,这三个问题其实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人是什么?即认识论、伦理学和宗教学最终都统属于“人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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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康德认为,未来作为科学的形而上学只能有两种形式,即自然的形而上学和道德的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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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 三、批判哲学的道德哲学:《实践理性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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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德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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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理性高于理论理性只有人的本体才在人的意志中体现出真正独立的“纯粹理性”,即纯粹实践理性,它超越于一切感性之上而对人发布无条件的命令,不管人是否现实地接受并将它在现象中实现出来,都无损于它的尊严。所以同一个理性在现象界为自然立法,在本体界则为人自身立法。在这种意义上,实践理性比起理论理性来更纯粹、更配得上称作“纯粹理性”.纯粹实践理性的原则是如何可能的?它的先天根据是什么?这就是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所要回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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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实践理性高于一般实践理性康德认为,纯粹实践理性的上述问题就是道德律如何可能的问题。一般实践理性可以不涉及道德,如日常生活中的实用原则也要使用理性,除了与自然打交道时的技术实践的理性外,还有与他人打交道时的明智原则或“实践智慧”。但人类在长期的日常社会实践生活中也已经形成了一些“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乃至于“通俗的道德哲学”,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类,其中已经隐含着先验的道德形而上学原则即纯粹实践理性原则了。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对这些通俗道德哲学的原理进行了清理和挖掘,发现它们的真正的道德价值并不在于在客观的经验后果中“合乎道德律”,而在于主观动机上“出于道德律”。所以真正的道德原则必须摆脱一切感性爱好的考虑而从纯粹理性的单纯形式上来确定,从而找到义务的真正发源之处。所以康德主张把“通俗的道德哲学”提升到“道德形而上学”,再把“道德形而上学”追溯到“实践理性批判”,以便从先验哲学的立场上彻底解决道德如何可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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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 2.道德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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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命令”“有理性者”同时是一个行动者,这一点是不用证明的,因为纯粹理性不论是用于认识还是用于实践,本身已经在行动了。那么,这种行动与自然过程有什么区别呢?区别就在于,有理性者的行动是有意志的,即它不是像自然过程那样“按照法则”而运作,而是“按照对法则的表象”来行动,因而是一个合乎“目的性”的过程,这就是实践理性的特点。于是实践理性的规定对它来说就成了“命令”,被表述为“你应当……”。但命令也分为有条件的(假言的)命令和无条件的(定言的)命令。纯粹实践理性的“绝对命令”唯一的“条件”就是实践理性本身,即要保持理性的实践运用本身的逻辑一贯性(合法则性)。这条绝对命令被表述为:“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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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表达形式康德认为,这条道德律有三种不同层次上的表达形式。第一种形式是:“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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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目的”但道德律的这种通俗的表达方式还只是从行为的自然后果上来考虑的,因而只考虑到行为实现出来的普遍性形式,而未考虑行为的实质性动机,这就有可能被利用来掩盖某种并非理性的目的。于是康德提出了第二种、即更高的表达形式:“你要这样行动,永远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而决不只是用作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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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自律然而,康德所谓的“人性”(Menschheit)并不是单指地球上的人类的性质,而是任何“有理性者”的一般本性,因而它并不是仅仅主观上作为人的目的,而是被理性表象为“客观目的”,即任何一个有理性者一般“能够拥有目的”这一客观法则。意识到这一层,上述道德律就有了第三种表达形式:“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这一理念。”这就是一般意志的自我立法或“自律”(Autonomie)的原则,它比前一种表达形式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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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 3.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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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验自由与实践的自由康德说,道德律是自由的“认识理由”,自由则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但这种自由已不同于《纯粹理性批判》的第三个“二律背反”中的“先验自由的理念”了,或者说,实践的自由已经把悬设的先验自由落实在行动上,使之具有了“实在性”,虽然不是理论的实在性(实在的经验知识),而是实践的实在性。所以自由概念就成了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之间的“拱心石”,它是最高的、不可再追溯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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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任意与自由意志所以康德所理解的自由就有两个层次。一是泛泛而言的“自由的任意”(derfreieWillkür)。二是属于其中的高级阶段的“自由意志”(derfreieWil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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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范畴表于是康德为了说明从自由的任意向自由意志、即向纯粹实践理性的道德律的过渡,而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制定了一个“自由范畴表”,这就是:(1)量:执意、规范、法则;(2)质:命令、禁止、例外;(3)关系:人格性、人格状态、诸人格状态的交互性;(4)模态:允许和不允许、义务和违背义务、完全的义务和不完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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