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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逻辑学》有两种,一种是出版于1812-1816年的《逻辑学》上、下两卷,另一种是出版于1817年的《哲学全书》中的第一部分《逻辑学》,篇幅只有前者的大约一半,俗称《小逻辑》(前者因此有时也被称作《大逻辑》)。黑格尔的逻辑学作为他整个哲学的大纲,是黑格尔哲学中最具重要意义的部分,也是黑格尔的方法论即辩证法的集中体现。但逻辑学在他看来首先是本体论,即关于一切存在之为存在的学说,所以他的逻辑学的第一个作为出发点的范畴就是“存在”,或“纯存在”,由此展开为逻辑学的第一部分“存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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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 1.存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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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端即“决心”存在论的第一个“正、反、合”三段式是“存在、无、变易”。“存在”(Sein,又译“是”、“有”、“在”等等)是整个体系的起点和开端。为什么要以“存在”为开端?黑格尔认为,开端应当没有任何前提(先入之见),没有任何具体的内容,因而必须是最抽象的范畴,才配得上充当“绝对”的开端。而“纯存在”就是这个最抽象的范畴,它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规定,可以说什么都还没有说出来,而只是一个“决心”,即决心“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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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无—变但“存在”既然只是这样一个空洞的“决心”,它还什么都没有规定,所以从内容上看它就是“无”(Nichts)。纯存在就成了纯无。但这个纯无毕竟是依托着纯存在而得以建立(得以存在)起来的,否则它根本就不可能出现(没有“无”),也不可能谈论它。所以无中本身即已包含着存在的概念了。既然存在自我否定为无,无也否定自身而为存在,所以这种否定或否定之否定就形成了第三个范畴,即“变易”(Werden)。变易是存在和无的动态的统一,也就是产生(从无到存在)和消灭(从存在到无)的统一。在这种统一中,变易成为了第一个“具体概念”,即有了自己的具体内容,它把存在和无都变成了自身概念内部的两个环节,并由此使存在和无成为了特定的存在(“定在”)和特定的无,从而具有了“质”的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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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变到质变与康德从量的范畴过渡到质的范畴不同,黑格尔是从质的范畴中建立起量的范畴的。质的规定使定在成了与“他物”不同的“某物”,而“某物”的质又总是靠“他物”和“他物的他物”来规定的,但这种外在的规定总是不能对某物的质加以最终的确定,而将陷入“坏的无限”;所以只有回到每个某物本身使之成为“自为的一”,达到“真无限”,才能获得质的确定性(即它把自己规定为一个无限地“可被规定者”)。而其他的各个“自为的一”则相对它来说成为了“多”,这就从质的规定进到了“量”的规定。量是对质的扬弃和漠不关心,量的变化通常是渐进积累的,并不影响到质;但是一旦量的变化超过了一定的“度”,事物就会发生质的“飞跃”或质变,即从量变中产生出新的质。所以从量变到质变是通过“渐进过程的中断”而突然达成的,就像理性在背后玩弄“理性的狡计”,使抱有量的机械论观点的人猝不及防。但如果我们把握了事物的“度”,我们就能够在质和量的统一中认识质量互变的规律,从而深入到事物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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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 2.本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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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与反思存在论还只停留于事物的表面外观,在思维层次上属于“知性”的直接性阶段。本质论则深入到了事物的本质。但本质不过是“过去了的存在”,即存在“原先”所是的东西,存在的来由、根据。“本质”一词(Wesen)在德文中正好是从“存在”(Sein)的过去时(即Gewesen)变来的。从存在进到本质其实就是对存在本身的深入,追溯其来源和真相,所以本质是存在的“真理”。但由于本质不可能直接把握,而只能像照镜子一样从它的对方身上(首先是从存在身上)“反映”出来,所以本质论属于“反思”(Reflexion,又译“反映”)的间接性领域;又由于反映出来的镜像总是颠倒的,所以本质论总要通过对这镜像的再颠倒或否定才能获得正确的观点,它在思维层次上就属于“否定的理性”(或“消极的理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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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对立和矛盾本质论的三个阶段是“本质自身”、“现象”和“现实”。先看“本质自身”。本质一开始表现为“同一性”,同一本身就是差异,它只有在使自己差异化的过程中才能保持自身的同一。不过差异最初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同一,它只被理解为“杂多”。而要显现“本质”的意义则必须进到“对立”,或者说对立是一种本质性的差异。对立的东西(光明和黑暗、正和反、生命和死亡等等)正是表现出本质的东西,因为从双方的对立中反映出了同一性(互相关联、互相渗透、互相转化)。对立就是从差异向同一的回复。但真正回复到同一的还是“矛盾”(所以对立面只是“统一”,矛盾才是“同一”)。矛盾也是一种对立,但不是外在的与他物对立,而是同一个东西自己与自己对立。矛盾就是万物的“充分根据”(或“充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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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范畴的转化但根据总是某物的根据,所以根据作为本质总是要把自己表现为“现象”。于是本质论进入到了第二个阶段,它要探讨的就是本质所表现出来的现象。“根据”一旦表现为现象就进入了“实存”(Existenz,来自于拉丁文exsisto,即“产生”),因为凡现象中的事物都被看作是有根据的或从另一现象“产生出来”的,即此现象是彼现象的根据,彼现象又复是另一现象的根据。一个现象的本质就不再是隐藏在它背后的东西(如康德的“自在之物”),而是另一个现象,对本质的追寻就变成了在现象世界中对现象的不断的追寻。这种追寻所指向的目标是“物”,但到手的都是物所由以构成的“属性”,即一些飘乎不定的“质料”,它们之所以构成一个特定的物是由于被赋予了某种“形式”。质料和形式的这种关系看起来似乎是外在的,然而在实存的动态关系中来考察,形式不过是现象事物的自相联系,因而它就是能动的“内容”,所以“内容无非是形式之转化为内容,形式无非是内容之转化为形式”,不可能有无内容的形式和无形式的内容。由此所派生出来的各种“关系”如“全体和部分”、“力和力的表现”、“内和外”也都是一些相互转化的范畴,它们使现象界具有了“规律”,而规律无非是现象界的“本质的关系”。在这种本质关系中,现象就成为了“现实”。这就进入了本质论的第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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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必然到自由“现实”是内在本质和外在现象的统一,因而它具有内在的“可能性”、外在的“偶然性”和把这两者结合起来的“必然性”三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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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 3.概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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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是存在和本质的真理,即通过本质而返回到了存在。概念才是本质的存在、“真正的存在”。从存在到概念的进展不过是存在本身的自我深入,它在概念中发现了自己的真正本质,即自由。概念论分为“主观性”、“客观性”和“理念”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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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性”(“主观概念”)主要是要把形式逻辑的概念、判断、推理深入到其辩证逻辑的根基,使其获得辩证法的理解。首先,他认为概念本身不能像形式逻辑那样理解为抽象的形式框架,而应从内容上理解为“具体概念”,即“不同规定的统一”。其中,普遍性和特殊性都成为了个别性的两个环节,个别性则能动地突向外部世界,从而否定自身并跃进到另一个更高的普遍概念。具体概念由于这种自我分裂而建立起了两个概念的关系,这就是“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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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黑格尔看来,判断也并不是形式逻辑所认为的把两个现成的概念外在地联结起来而构成的主词和宾词关系,而是同一个概念的“自我划分”所形成的(“判断”的德文词为Urteil即“原始剖分”之意)自身关系,因此即使在判断中被分成了主词和宾词,它们仍然具有内在的同一性。但判断由于只有主词和宾词两个环节,它虽然以概念的同一性的恢复为目标,却总是不能达到完整的同一性,只有在三段论推理中,这种同一性才最终恢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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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论推理分为“质的推论”、“量的推论”、“反思的推论”、“必然的推论”,这是一个重新建立起来的概念同一关系使自己越来越客观化、实在化、形成“客观概念”的过程,它表明,概念通过判断和推理恢复自己的同一性并不是简单地回到概念,而是在更高层次上返回概念,也就是使“主观概念”成为了客观概念、客观思想,最后向客体过渡。这种过渡一方面说明主观概念本身具有凭自身的自由本性能动地使自己客观化的力量,而无须借助于外在的帮助来获得自己的客观对象;另一方面也说明一切客观对象其实都是由主观概念建立和形成起来的,其本质无非是“客观概念”。所以要理解客体,同样要从它们所蕴涵的概念入手才能把握其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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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性”由于内部的概念本性的推动而展示为三个阶段,即“机械性”、“化学性”、“目的性”。其中事物从外在的单一的量的关系(机械性)进展到对立面的统一关系(化学性)再进到自行发展的能动关系(目的性),越来越显示出了概念的自由本性。值得注意的是黑格尔对“目的性”概念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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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目的的实现而达到的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就是“理念”,即体现在客体上的概念,这就是“真理”。通常人们认为“概念与客体的符合”就是真理,但黑格尔认为真正说来,真理应当是“客观性与概念相符合”。正因为如此,真理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真理是全体;二是真理的整体性决定了它包含有丰富的内容、层次和矛盾关系,因而是对立统一的、具体的,具有“自己运动”的冲力,抽象的东西不能视为真理;三是这种动力使真理成为一个不断发展运动的历史过程,它在这一过程中必然地一步步把自己实现出来,从“自在”到“自为”并最终抵达“自在自为”,而那静止僵化的东西不能视为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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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的三个环节是“生命”、“认识”和“绝对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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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统一在黑格尔看来,唯有“概念论”才是真正的“本体论”(或“存在论”),在此之前的“存在论”和“本质论”只不过是对旧的形而上学本体论的“批判”,或真正的“本体论”的“形成史”即“概念的发生史”而已。同样,“概念论”也是认识论,是宇宙精神的概念本体经过存在论和本质论在自己身上达到了自我意识的认识。最后,“概念论”最纯粹地体现了黑格尔哲学的方法即辩证法的实质,即“否定之否定”的三段式或“圆圈式”进展法则。在此之前,“存在论”中的诸范畴是一个一个地跟进,“本质论”中的诸范畴是一对一对地排开,它们虽然最终都被排列为三个一组的“正反合”结构,但这种排列都还是外在的,并未直接体现于范畴内部,因而这些范畴总是互相遮蔽了它们潜在的辩证本性;到了概念论,范畴本身就体现为具体概念的自身发展,或“否定之否定”的三段式辩证进展,所以一切概念都去掉了杂质而“透明”了,真正形成了一种辩证“逻辑”。概念论就此成为了本体论、认识论和逻辑学的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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