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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特根斯坦(1889~1951)对英国的分析哲学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他曾一度和维也纳学派有过接触,和该学派的成员一样,在希特勒德国的风暴来临之际,他也离开了原来的居住地。他后来迁居到了剑桥,1939年G.E.穆尔退休之后,他应聘担任了教授一职。出版于1921年的《逻辑哲学论》,是他生前出版的惟一著作。他在书中提出了“一切逻辑真理都是同义反复”的观点。根据他的专门含义来理解,“同义反复”是一个命题,与之相对的是自相矛盾。在这个意义上,“同义反复”基本上相当于更为常用的术语“分析”。在晚年,维特根斯坦的兴趣从逻辑学转向了语言分析。就现存的记载来看,他的观点见于教学笔记和他去世后才发表的论文集(我手头有其中两卷)中。由于文体独特而深奥,他很难干脆利索地进行描述。至于他晚年哲学理论的基本原则,用这句话来陈述也许是恰当的:“词的内涵在于其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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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特根斯坦在进行解释的过程中,提出了“语言游戏”的比喻。按照他的见解,有些语言的实际运用就像是一场游戏,比如下棋,其中既有对弈者必须遵循的一定规则,又有允许走棋的某种限制。后来维特根斯坦完全摈弃了自己早年的《逻辑哲学论》,对当时的他来说,似乎有可能把一切陈述都解析成不可再分的简单终极成分。所以这一理论有时也被称为“逻辑原子论”,它与早期理性主义的单纯终极学说有着许多共同之处。人们正是以它为基础,试图创造出能够极其精确地表述一切的完美语言。维特根斯坦在晚年否认了创造这种语言的可能性。我们永远也不可能完全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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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掌握各种语言游戏的规则,我们就可以从词汇的运用中获得它们的内涵。也就是说,我们有时需要学习某个词的“语法”或“逻辑”。这一专门术语在语言分析学中得到了广泛的传播。那么,形而上学问题的产生就会是未能掌握词的“语法”的结果。因为我们一旦正确地理解了规则,就没有理由提出这类问题了。语言治疗法已经治愈了我们的“随意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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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维特根斯坦极大地影响了语言哲学,但在某种程度上,语言分析还是按照自己的一些方式来发展的。尤其是在语言区别方面出现了某种新的趣味,不管它具有什么样的疗效。一种新的经院哲学已经产生,并像它的中世纪先驱一样,驶入了有些狭隘的轨道。绝大多数语言分析流派都有一个共同的信念,即日常语言是充分适当的,困惑来自哲学的谬误。这种观点忽略了如下事实:日常语言充满了过去哲学理论逐渐褪去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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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举出的例子揭示了应该如何来理解常用疗法。在清除深奥晦涩、错综复杂的形而上学糟粕方面,这种分析法的确是有效的武器;但作为一种哲学理论,它却存在着一些缺陷。的确,我本来应该想到,哲学家们一直在默默地进行修正。今天之所以不愿意承认这一点,是出于某种学问上的狭隘观念,这种观念似乎正是最近的新风尚。尤其严重的问题是,日常用语被奉为一切争议的仲裁者。我认为,日常语言本身也有被严重混淆的可能,这一点似乎是很显然的。假如像对待善的形式一样来对待日常语言,不去探究它是什么、怎样产生、运用和发展,那么这至少也是危险的。正如生活中所运用的那样,心照不宣的假设就是具有某种优越性和潜在智能的语言。和它有间接联系的进一步假设,则允许忽视所有的非语言知识,那些语言分析的信奉者正是醉心于这种随意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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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智慧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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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叙述已经接近尾声。现在,读者可能会问自己从中有什么收获。应该提醒读者的是,我们所讨论的每一个主题,都有完整的专著可供查阅。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我只考虑了浩瀚资料中的一小部分。不过,仅仅熟读一本书(不管其范围多么宽广)是从来不会把读者变成专家的。如果是单纯的阅读,即使读得再多,一个人对事物的理解力也是不会自动提高的。除了扩充见闻以外,还必须对涉及的各种问题进行认真的思考才行。这也是研究哲学史的一个理由,在我们处理每一个论题时,都会有专家提供如此齐备的详尽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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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行而言(实际上对学者也是如此),重要的是静下心来,不要草率行动,而要从宏观上把握问题。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进行一种既不庞杂,也不过于沉迷于细节的考察。这种考察首先要经过独立思考。我们所作的并不是名词解释意义上的百科全书式阐述,无论对人还是对思想,都根据需要有所取舍。我们最大的愿望就是提供普遍性思潮的概貌,同样,对历史背景资料也进行了严格的规划和精简。本书无意向读者讲述历史,而是要经常提醒读者不要忽略产生哲学观点的历史背景。另外,本书还强调了西方文化传统从古希腊到当代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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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人会问,在这样一本历史书中,我们为什么没有给通常所说的“东方智慧”留一席之地?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做出若干回答。首先,由于东西方两个世界的发展有一定的隔离,所以单独讲述西方思想是允许的。另外,这已经是一项足够艰难的工作。所以我们才会做出选择,将探讨的范围限于西方。不过还有另一个理由是你必须相信的,因为在某些十分关键的方面,西方的哲学传统有别于东方的心灵思辨。东方文明不像希腊文明那样,允许哲学运动与科学传统联袂发展。正是这一点赋予了希腊探索独特的视野,也正是这种双重性传统造就了西方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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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这种特殊关系是十分重要的。在特定领域内进行的科学探索,与哲学并不是一回事,但哲学思考的源泉之一却是科学。通常,当我们考虑什么是科学的时候,就是在处理一个哲学问题;而对科学方法原则的研究,也就是一项哲学研究。哲学家们关注的一个永恒的问题,就是尝试用世界的普遍特征来解释它像什么。但是在这里,我们要审慎地说清楚:以科学的方式去描述事实,并不是哲学研究的一个恰当的目标。如果不尊重这一界限,系统的唯心主义者就会经常误入歧途。哲学所能提供的是对经验探索结果的一种考察方式,是把科学发现纳入某种秩序的一个框架。唯心主义者过去的尝试都没有越过界线,完全处于自己的适当限度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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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们可以指出,一旦开始从事科学工作,我们就已经陷入了一种哲学的世界观。因为我们所说的常识,实际上就是有关事物本性的心照不宣的普遍性假设。唤起人们对这种情况的注意,这也许就是批判哲学的主要价值所在。不论如何,它并不是多余的,它提醒我们:不管科学理论可以使我们采取什么有利可图的行动,它们的目标都是要陈述世界上某种真实的东西。就像忘了数的用途是为了计算一样,那些认为理论不过是抽象形式体系的人,也忘记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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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的对象并不是我们的创造物。实际上,尽管出现了错误和幻觉,我们也确实还能够设法应付,并且常常感到难以觉察自己正在犯错。但是,使我们获得正确认识的,并不是某些信仰提供给我们的那种随意或内心的安宁。一个人可能会认为自己拥有无尽的财富,因为这种想法能给他带来某种满足感。虽然确实有人接受这种观点,但总的说来,银行经理们和法庭并不赞同他们的看法。有时候,探索的结果是错误的,但这并不表明它们就是主观的。我们可以非常公正地看到,如果说有错误的话,那么至少需要有一个当事人,自然本身是不可能犯错的,因为它从不作任何表白。正是人阐述命题时才会犯错误。也许实用主义理论的一个动机就来自这一事实。因为如果错误是主观的(按照它与犯错者的联系来理解),而且谁也无法保证不犯错,那么我们就会觉得自己总也走不出主观见解的范围。然而这种看法是不对的。说错误总是不知不觉地出现,这是一回事;断定我们从未正确过,又是另一回事。如果我所说的是事实,那么这个判断里就没有任何主观因素。对错误来说也同样如此,如果我是错的,那么我犯错就是一个关于认识世界的事实。重要的是强调公正探索的客观性和所追求真理的独立性。有些人坚持真理是某种可延伸的、主观的东西,但他却没有注意到:按照这一观点,探索就成了不可能的事了。另外,他们还错误地以为,探索者不可能只服从自己的好奇心,而完全忽视自己在发现中获得的利益。大多数研究并非如此,没有人会否认这一点,但还是有一些例外。不能用实用主义概念来解释科学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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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源于主观主义偏见的力量无穷的幻觉来说,尊重客观真理很可能起到急刹车的防范作用,这就呈现出了哲学思辨的另一个主要动机。至此,我们谈到的只是科学及其运作的一般原则(也是哲学研究的一个对象)。但是,作为社会动物的人,却不光是对揭示世界感兴趣,在世界的范围内行动,这也是人的任务之一。科学考虑的是手段,我们在此讨论的却是目的。人之所以会面对伦理问题,主要是因为社会本性决定了这一点。科学能够告诉人实现某种目标的最佳方式,却不能告诉人应该追求什么样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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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伦理问题,我们已经了解了各种不同的伦理观。在柏拉图的思想中,伦理最终与科学走到了一起,善即知识。如果真是这样,当然令人鼓舞,但遗憾的是,柏拉图的观点过于乐观了。有时候,那些最有知识的人倒有可能把知识转变成罪恶。无论如何,不管一个人有多少知识,其知识本身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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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理性与意志的普遍性问题。如果我们否定了“两者有充分的余地达成一致”的看法,那么我们就只能像奥卡姆那样承认它们是彼此独立的。当然,这并不是说它们完全没有联系。对于意志与激情来说,理智能够,也的确起到了制约和引导的作用;但严格地说,还是意志在选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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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事实产生了一项推论:我们无法对自己所追求的目标,或自己所采取的伦理原则进行科学的证明。要使论证得以进行下去,必须一开始就承认某些伦理前提。因此,人们可能会理所当然地认为,他们在行动上也应该这样去维护自己所处的社会,或者去促进社会体系的某些变革。无论它有什么样的伦理前提,在这一基础上都有可能产生各种论证,以表明为什么要采取这样或那样的行动。有一个重点需要注意,如果没有一个含有“应该”的前提,就无法推导出一个告诉自己应该做什么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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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很明显,伦理要求可以因人而异。在伦理问题上,人们常常会有不同的意见,这也是很正常的事。随之而来的是这样一个问题:能不能找到一种具有一定程度普遍效力的伦理原则?不管怎样,伦理原则要想被人接受,就不能取决于某一个人。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如果存在着具有普遍范围的伦理原则,那么它就必须适用于整个人类社会。这并不等于“在所有的方面都人人平等”,如果硬说就是如此,将是愚蠢的,因为事实上两者并不一样。人们在机会、能力和其他许多方面都有差异,但是在伦理判断上,把他们归于某个特殊的群体是行不通的。比如,我们主张一个人应该诚实,这一伦理原则就不取决于当事人的身材、相貌和肤色。从这个意义上,伦理问题就产生了“兄弟般的关系”概念。这一观点首先在斯多葛派伦理学说中得到了清晰的阐述,而后又被基督教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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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文明生活原则都具有这样的伦理性质。我们无法用科学的理由来解释为什么随意对别人施加暴力是不对的。我觉得那样做似乎不对,还觉得自己的看法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但至于为什么不对,我却没有把握提出充分的理由。这些难题还有待解决,也许在某个适当的时候,能够找到解决的办法。但同时,对那些持有相反观点的人来说,这也暗示了他们应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我对这些问题的看法是否脱离了支持该看法的事实?这样,一条看似具有普遍性的伦理原则,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辩解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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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尽管真正的伦理原则不会因人而异,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人都是一样的。在各种众所周知的差别中,知识差别是一个特例,我指的不仅仅是见闻,而且包括可以清晰有力地表达的知识。苏格拉底认为知识倾向于与善一致;我们已经批判了这种理论的过于理性主义化。不过,有一个观点是绝不能忽略的:苏格拉底很坦率地承认,一个人所知道的,不过是沧海一粟罢了。总之,更重要的是人应该探求新知识。善就是公正超然的探索,这是源自毕达哥拉斯的一个伦理原则。自泰勒斯时代起,不受追求者控制的真理探索,就一直是科学运动的伦理推动力。必须承认的是,这确实没有触及滥用发明成果所引起的伦理问题。不过,尽管我们应该正视这个问题,但如果把这些完全不同的论点糅在一起,却也不利于我们理解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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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探索者要承担起一项双重性任务。一方面,尽力探求他的独立研究对象,这正是他的使命,无论结果令人欣慰还是烦恼,他都必须这么做,正如伦理原则对每个人都一视同仁一样,探索结果也不一定会顾及我们的感情;另一方面,从伦理角度看,还有一个把探索结果转化为善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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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问题是,应该如何理解真理是一件善事这个伦理原则。显然,并不是每个人都具备从事科学探索的能力,但也不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犹疑不决,人必须思考,也必须行动。不过,有一件事却是人人都能做到的,那就是允许别人自由决定是否对自己不愿意怀疑的问题做出判断。这也就顺便说明了公正的探索是与自由(可看做另一种善)相关的。在一个社会中,宽容是探索得以繁荣的一个先决条件。言论和思想的自由是自由社会的强大推动力,只有这样,探索者才有可能在真理的引领下漫游。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个人都能够对这一至关重要的善做出贡献,尽管这并不表示我们要对每一件事都持相同的看法,但它可以保证不会人为地封闭任何探索之路。对于人来说,未经审验的生活,确实是不值得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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