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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461 韦伯的行为理论较狄尔泰的理论自有其优点,同时也有很多缺陷。韦伯认为,阐释者只有移情式再现或复制被阐释对象的主观心理活动,才能理解被阐释对象行为的意义;但是,韦伯并没有充分说明这种移情式的理解到底是什么。韦伯对于行为持有一种二元论的观点,认为人类的内心世界是与人类外在的身体相分离的,所以身与心的关系在本质上依然是神秘的。结果,韦伯无法说明是什么条件约束了对于行为意义的阐释;这也意味着他无从解释,为什么行为人对于理性和非理性行为的判断可以与行为阐释者的判断相一致。因而,韦伯最终不能说明,为什么一个行为的意义可以在时光变迁中保持稳定并且经得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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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463 切入这一系列问题的一个更有成效的方法,是弄清哪些是行为人的主观信仰、欲望和态度,哪些是他们客观的“陈述性”内容。这样做了,我们就可以通过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或意图重构为实践推理的一个例子,来理解行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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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465 1.史密斯想要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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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467 2.史密斯有一个烧木柴的火炉使房子变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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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471 3.史密斯用光了烧炉子的木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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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475 4.史密斯知道他可以去拾些木柴劈成柴火,给炉子准备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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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479 5.因此,史密斯应该去捡木柴、劈柴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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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483 以上推理表明,在上述情形下史密斯有理由去捡木柴、劈柴火。作为阐释者,如果我们假定史密斯对此推理过程的理解促成了他去捡柴劈柴的行为,我们便可以基于其外在行为表现,对其行为的意义获得充分的理解。史密斯行为的意义取决于从一到四几个命题的真实性,也取决于达到第五步的推论的有效性,这一推论既独立于史密斯也独立于阐释者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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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485 现在,这个接近标准的阐释行为的方法以韦伯的说明解决了问题。虽然哈贝马斯没有采取这个方法,他还是同意行为意义理论取决于语言意义理论,并赞成下列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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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487 1.要理解行为的意义,仅对行为作第三人称的外在描述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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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489 2.对于行为意义的正确理解取决于对行为动因的正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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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493 3.行为动因以及行为本身,只有借助关于人类目的、价值观、需求、欲望和态度的背景知识才能得到正确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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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497 4.行为意义以及行为动因,原则上可以为阐释者和行为人所共同认识,而非仅限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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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01 虽然如此,在哈贝马斯的眼里这个标准方法还是有缺陷,因为它错误地假定了人类是需求和欲望的前个体化的和前社会的载体。此外,它还假定每一个个体的人都是从个人的观点出发工具性地运用理性,因此公共的、共有的意义不得不依赖于私人的、个体的理性。最终,该方法抛弃了狄尔泰阐释学式的和韦伯心理学式的“意义”(Sinn)观念,而采用了与弗雷格式的“所指”(Bedeutung)更为接近的观点。与此相对,正如我们在下一章将会看到的,哈贝马斯认为语言学意义不能被简化为命题的真实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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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03 2.非理性与意识形态批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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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05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1804——1883)和卡尔·马克思之后的社会理论家都问过一个问题:为什么行为人那么心甘情愿地维护、复制那些妨碍甚至是阻挠他们实现自身利益的社会制度?为什么穷人、边缘人群、受压迫者会遵从那些制度与规则,不论它们是宗教的、经济的还是政治的,正是这些制度与规则将上述人群推入贫穷境地、将他们边缘化并且压迫他们?这些社会理论家对此的回答是:这些社会群体之所以会作出这样非理性的行为,是由于他们对于自己真正的利益是什么抱有错误的信念。马克思用“意识形态”(第一章中我们已经接触到了)这个术语来表示这样一种错误的信念。他已看出,作为社会哲学家,仅仅让受压迫的人意识到他们错误的信念是不够的,单凭用正确信念来取代错误信念不能带来社会变革。正如柏拉图曾说的,这不是一个把光线注入盲人之眼的问题。社会(对于马克思来说则是经济结构)有一种特质,能够使身在其中的人吸纳并追随这些意识形态,不论社会哲学家付出怎样的努力来为人们打破幻象。更糟的是,这些社会意识形态的长期存在对其母体——压迫性的社会制度——为虎作伥地起到了复制和支撑的作用。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家所面临的实践问题,就是要弄清并改变制造意识形态的机制,正是这些机制使人的所作所为损害了自己的真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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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07 这样的解释策略对人不无直觉上的吸引力,但缺陷也是存在的。一方面,马克思主义者在对意识形态进行批判时,必须为自己找到关于什么是意识形态发生机制的可靠信息,必须很好地解释,为什么他人的信息都容易受意识形态的蒙蔽而出错,唯独马克思主义者自己的不会。意识形态的批判者有两个选择。第一个选择,他使自己的理论免于被怀疑为意识形态幻觉。要做到这一点,他必须能够不受欺骗,对骗局的发生有足够的了解,从而能够避免错误观念的形成。(当我们了解纸牌魔术的玩法之后,就不会再认为这是魔法)。第二个选择,他不使自己的理论免受怀疑;在此情形下,就没有更多的理由对意识形态的批判者比对意识形态本身持有更多的信任。面对两难的困境,霍克海默选择了前者。根据其独创的批判理论观念,批判理论的跨学科性、反应性和辨证性应该可以使其免受意识形态的影响,从而使理论家对社会现实产生独有的洞察。类似地,阿多诺曾经宣称,由于成长过程中的一次意外,他幸运地对意识形态产生了免疫力。然而,批判理论家依旧身处尴尬境地:制造幻觉的社会机制越是深入,越是凶险,他们的主张就越不可能不受这种机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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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09 另一方面,现在人们已普遍同意,意义的阐释必须建立在一个假设之上,即人总体上是理性的,且他们的信念大体正确。如果阐释者愿意接受在阐释对象中广为传播的错误和非理性,她实际上也就接受了太多对于阐释对象的行为的可能解释。(也许跑过你身边的那个人认为有一头看不见的熊在追赶自己。)这样一来,阐释者就失去了任何可靠的途径来确认哪种阐释是正确的,因而也没有途径去理解相关行为的意义。意识形态幻觉的观念如果不进行自我消解,就无法延伸至广泛的层面。假如过于随意地将许多东西归因于非理性,社会就将变得无法理解。正如我们在第四章中将看到的,哈贝马斯的社会理论回应了这个问题,他的做法是通过对交往行为和工具行为的区分来重铸意识形态观念以及与之相关的意识形态批判。对哈贝马斯而言,问题的答案并不在于很多人在自己没有意识到的状态下采取了非理性的做法,而在于他们由于受到经济、行政体制的塑造,表现出某些工具理性的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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