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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11 3.社会秩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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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13 与很多理论前辈一样,哈贝马斯对于社会秩序如何可能的问题颇感兴趣。这个问题常以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曾用的发问形式出现。霍布斯探究的是,具有可预测性的稳定社会秩序是如何从众多单个分散的个人的行为中产生的,这些个人当中只有极少数互相熟识,只有很少一部分人偶尔能通过明确的协定来协调各自之间的行为。霍布斯给出的答案是,社会秩序产生于法律和全能统治者的权威,并由武力和凛凛刑威作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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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15 对社会秩序难题的霍布斯式解决所带来的问题已为人熟知。从个人的角度来看,违法、不服从社会规范的预期成本——惩罚——有时会远远小于这样做所带来的利益,在此情形下违法而非遵从法律才是合理的选择。工具性社会理论,即声称服从已有法律总能给每个人带来好处的理论,不能解释“搭便车”问题,无法说明为什么人们在违反法律似乎是合理选择、自己能从他人对法律的服从中获益的时候,还会去或者还应该去遵守法律。因此,社会秩序的难题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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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17 面临这样的诘难,哲学家于是转向社会契约理论寻求社会秩序问题的答案。社会契约理论主张,社会秩序取决于明晰或默认的契约关系网络。然而,契约理论同样难以解释那些应该遵守契约条款的人们是何时并如何达成这一契约的,虽然这种解释并非完全不可能。此外,正如涂尔干所指出的,并非所有契约性的社会内容都已写入了契约。契约的观点并没有解释社会规则和规范为何存在,而是预设了一整套的社会规范,尤其是那些把尊重契约列为条件的规范早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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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19 涂尔干自己解释社会秩序的方式,是假设行为人遵从组成社会集体道德意识的规范。涂尔干认为他们这么做是出于积极和消极的两方面原因。通过社会化过程,他们逐渐将特定的制裁同违反规范联系了起来,并学会通过自觉行动避免受到这样的制裁。同时,他们逐渐习惯认同于或准备认同于他们所生活的社会的集体道德意识。美国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发展了这样的观点,并形成了更为深奥的理论,认为成体系的规范和价值观念促成了社会合作与稳定。他声称,行为人获得了两种倾向,一是将道德的(非工具性的、他人导向的)考虑置于非道德的(工具性的、自我导向的)考虑之上,二是惩治不这么做的人。只要多数人形成了这两种倾向,社会秩序就得以维持,哪怕有人不时背离社会规范。即便确保服从的规范性机制有时不能正常运作,一种工具性的安全网络依然就位于其后,因为人们总是害怕不按道德要求去做就会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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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21 哈贝马斯对于社会秩序问题的解答,是用创新的方式重组了这些理论的不同部分。我将在这里扼述其要。哈贝马斯说,人类行为总是主要通过说话或语言运用来调节的;每当行为人通过语言来协调其行为时,他们就承诺要通过充分的理由来证明他们行为(或言论)的正当性。哈贝马斯把这些承诺称为“有效性主张”。在后面几章里,我们将探究他所说的“有效性主张”和“有效性”所表达的意思。现在我们只需留意到,这些承诺有一种道德性质,因为它们对于行为人具有普遍适用性,是无法回避的,对于其他语言的运用者也能形成约束。有效性主张还具有合理性的性质,因为它们与充分的理由联系在一起。一个有效性主张就是一个承诺,证明某人向他人发出的行为和言论的正当性。这不仅仅是语言学和语义学的现象。有效性主张有一种实际的功能,它引导着社会行为人的行动。在现代社会,身处任何状态的任何行为人都会被要求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他们也预先承诺了这么做。这样,理由就为一系列互动提供了可见的边界,这些边界能引导行为人远离冲突。当社会行为人习惯于以语言和对充分理由的相互承认来引导他们的行为时,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的模式就开始成形,这样的模式并不直接依赖于刑罚的有力威慑,也不依赖于共同的宗教传统或先前的道德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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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23 以上是对哈贝马斯成熟理论之观念基础的简要概述。这并不只是他的意义和合理性理论的基础,也是他的社会、道德、政治、法律理论的基础。这也意味着,我们要到第九章才能完整把握哈贝马斯对社会秩序问题的回答。但这并不是说,哈贝马斯的道德、政治理论只是他的社会理论的一部分,也不是说他的著述只是特别冗长和详细地解答了社会秩序这唯一的问题。哈贝马斯对于社会哲学、道德哲学、政治哲学的研究都具有独立的引人之处,但是正如你可以从之前的图表(表5)中发现的,它们之间又是互相支持的关系。哈贝马斯的道德和政治理论渗透于其社会理论,这折射了一个事实,即现代社会高度复杂,道德规范、国家法律、经济体制、行政体制和政治体制都是社会结构的基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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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28 哈贝马斯 [:1701855027]
1701855529 哈贝马斯 第三章 语用意义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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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31 哈贝马斯 [:1701855028]
1701855532 语言学转向和意识哲学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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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34 哈贝马斯声称自己已经开创了社会哲学研究的新方法,这种方法始于对语言运用的分析,并能确定在言语中协调行为的理性基础。他把这种新方法同哲学中一个更大的转变,即“语言学转向”联系了起来。20世纪的许多哲学家试图通过对言语运用中固有的概念性事实的分析,来解决表面上看来很棘手的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的争端,语言学转向这个短语最初就是指这些哲学家所作的不同努力。基本的理论方法就是,把关于何物存在、何物可知以及如何认知的问题视做语义、指代或意义如何产生的问题。哈贝马斯把类似的方法用于对社会的本质和社会秩序可能性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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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36 哈贝马斯的语言学转向不仅是朝向语言的一次转变,还是从他所称的“意识哲学范式”的一次转身。这两个转向是相辅相成的。意识哲学指的是一种极为广泛的哲学范式,可被总结为几个典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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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38 1.笛卡尔的主体观:这是一个为人熟知的观念,认为存在着某种被称为主体(或自我)的东西,它是心智的中心,被想象成由观念和感知构成的内在精神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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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40 2.另一个常一起出现的观点是形而上学二元论,认为存在两种不同的本质:思维和思维的派生物。这有时也被称为笛卡尔的二元论或心物二元论,因为笛卡尔认为心灵和肉体是两种根本不同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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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42 3.主体-客体形而上学:这是一种更一般性的观点,认为世界由作为整体的客体和众多的思维并行动着的主体组成,客体居于主体之上并与之相对。不把主体视为对象世界的一部分,这是该观点的显著特征。(并非所有的具有此特征的理论都是形而上学二元论。例如,黑格尔从内部改造了主体-客体范式,把世界看做具有自我意识的单一主体性精神的产物。所以黑格尔是一元论的主体-客体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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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44 4.基础主义:从狭义来说,基础主义指的是维也纳学派或“逻辑”实证主义的认识论教条,即知识的基础是感觉材料,或是一组原始的观测性句子。从广义来看,基础主义指自笛卡尔肇始的以寻求确定性为认识论目标的大部分现代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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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46 5.第一哲学:这种观点认为哲学要先悬置自然科学所确认的真理,而去为自然科学研究模式的有效性提供证明。在广义的基础主义哲学家那里,这种观点是很常见的,比如笛卡尔和康德两人都认为哲学的主要任务就是为正确的知识确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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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48 除此以外还有哈贝马斯认为与意识哲学有关的两个观点,这两个观点更直接地对社会理论产生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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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50 6.社会原子主义:社会哲学、政治哲学中的常见观念,认为单个主体在逻辑上、本体论上、解释方面要优先于社会的、政治的或伦理的现实。根据这种观点,共同体是离散的、纯建构的、前社会的、前理论的主体之间关系的总和。社会原子主义的中心论点是,单个的主体不是由单个主体之间的联系或者单个主体与整个社会之间的联系建构而成的,但是,社会或共同体是由单个主体间的联系建构而成的。这产生了一个结果:共同体不再被视为具有任何内在的价值,共同体的成员资格不再被认为本质上是有价值的。相反,共同体的存在是为了服务于单个主体先于共同体而存在的利益和愿望,共同体的成员资格只具有工具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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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52 7.作为宏观主体的社会:这种观点认为社会是一个宏观主体,在柏拉图、卢梭、席勒、黑格尔、马克思和涂尔干的作品中都有关于宏观主体的论述。该观点认为社会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不是单个人的集合或聚合,而是一种集体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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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54 哈贝马斯并没有说,处于这种范式的所有哲学家都会接受意识哲学的全部代表性理念。实际上他们不能,因为这些理念之间并不一致。比如,第6和第7个理念之间明显不一致。历史证明,这些观点都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力,都深植于现代哲学,而哈贝马斯全部抛弃了它们——认识到这一点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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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56 从语言学转向的分析开始,我们可以勾勒出哈贝马斯哲学的粗线条。首先,哈贝马斯的社会理论并没有把社会视做与众多主体相对立、偶尔发生互动的客体(或客体的集合)。社会世界不是一个对象,或者对象的集合,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独立于我们的事物。相反,社会是我们栖息于其中的一种介质。我们“在社会中”,社会也“在我们中”,在我们思考、感觉、行动时。哈贝马斯从青年时期对海德格尔的研究中学到了这样的观点。第二个重要方面是,哈贝马斯并不将哲学视做学科中的学科,优先于自然科学的学科。哲学的任务是要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中汲取素材,在学科间展开合作性研究。必要时,哲学要充当哈贝马斯所谓的“有坚决的普遍主义主张的经验理论”的替身,也就是说,哲学通过为经验性证明提供假说来填补自然科学中的空白(《道德意识与交往行为》,第15页)。最后一点是,哈贝马斯的社会理论把社会现实的主体间性这一维度放在了首位。社会不再是离散的单个主体的聚合,也不再是一个有机整体,每个部分都要服从于整体的目的。社会不是一个“宏观客体”,甚至也不是统一的。在第五章我们会看到,社会是一个复杂而成分多样的主体间的结构,有明显重叠的领域,身处其中的个别行为人之间存在着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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