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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人能够毫无冲突地意欲其成为普遍律的东西,到众人能够一致意欲其成为普遍性规范的东西,道德观的重心有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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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意识与交往行为》,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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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发展了一种现代的、康德式的道德观,商谈的理想或规则引导着其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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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 哈贝马斯的社会进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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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还提出了一种关于社会进化的理论,该理论表现为一个极难论证的假设:从个人身上体现的发展性学习过程在合适的条件下可以被导入整个社会。换言之,关于社会世界的目的论观点,即总体来看社会是朝特定方向发展的这一观点,可以部分地加以采纳,前提是能够证明这个关于个人和社会之间学习过程的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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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伦斯·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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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系这个类比的是劳伦斯·科尔伯格的儿童道德发展理论。科尔伯格(1927——1987),发展心理学家,认为主体道德能力的发展经历了三个不同层次,即前习俗层次,习俗层次,后习俗层次;每个层次又可以分成两个阶段。这个关于层次和阶段的结构被假定为“自然的”,因为它在文化中随处可见,可以部分地加以经验式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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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 科尔伯格的儿童道德发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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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层次:前习俗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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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层次,儿童对于好坏、对错的评价能作出反应,但他们凭借自身行为的经验性后果来理解好坏对错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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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通过惩罚与服从来理解道德,道德就是不伤害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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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道德被当做满足自己利益的手段,对他人的同样行为听之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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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层次:习俗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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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层次,达到家庭的期望值是重要的,不管后果如何。典型的态度就是适应并且忠诚于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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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道德就是扮演好孩子的角色。做好孩子就要遵守规定,满足别人对自己的期望,表现出对他人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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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阶段:道德意味着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或群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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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层次:后习俗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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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层的道德观以在道德规范的有效性与群体或个人赋予这些道德规范的权威性之间作出区分的能力为标志。有效性不以个人对群体的认同为依据。道德主张反映了社会所有个别成员都认可或者能够认可的价值或原则,因为这些价值或原则体现了共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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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阶段:道德观被视为社会的基本权利、价值以及合法契约,甚至当它们同群体的具体规则和法律相冲突时也是如此。在与群体相关的价值和规范,以及与群体无关的、不管主流观念如何必须受到保护的普遍价值和规范之间,主体可以作出区分。法律和义务可以建立在对整体效用的计算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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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阶段:道德观被当做任何与普遍的、自我选择的道德原则一致的观念。在此阶段,人们选择遵守道德的原因在于:作为理性的人,人们能洞察基本原则的有效性,并且愿意承担这些原则带来的义务。有效性是由基本原则赋予准则或行为的。当某些准则或行为同原则冲突时,人们就以原则为行动依据。正义的普遍原则、平等以及对所有人尊严的尊重就是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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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伯格认为每个层次和阶段都属于学习过程,每个层次或阶段都要优于前一个层次或阶段,因为它变得更为复杂。每一个新层次都保持并提升了前一层次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在每个新的层次中主体都力图更成功地解决道德问题和道德困境。因而,一旦道德主体实现了向较高层次道德意识的跃迁,他们在一般情况下便倾向于选择更高的道德意识层次而非较低的道德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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