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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976 哈贝马斯坚持认为,试图阻止或者逆转现代化终将是徒劳,逆转历史进程不像轻触开关那么简单。这不是说人类的活动对于社会就没有影响,而是说要顺应现代性的潮流,而不是逆现代性而动,因为现代化提供了可用来解决其问题、包容其危害的资源。归根结底,完成现代性事业就意味着找到途径和方法来减轻伴随着进入后习俗社会过程的阵痛;在后习俗社会中,主体在普遍的道德原则和正当法律的基础之上协调他们的行为并建立社会秩序。要想更详细地理解这一点,我们必须转而探讨哈贝马斯的道德和政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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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981 哈贝马斯 [:1701855044]
1701855982 哈贝马斯 第六章 商谈伦理学Ⅰ:道德的商谈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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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984 商谈伦理学是哈贝马斯哲学研究的核心:《交往行为理论》昭示了商谈伦理学的形成,《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则预设了商谈伦理。这一研究是从两薄本的论文集展开的:《道德意识与交往行为》(1983)和《证明和运用》(1991)。哈贝马斯写有社会政治理论专著,却并无关于商谈伦理的任何主要著述。然而,商谈伦理是哈贝马斯哲学的规范性内核,并且推进了哈贝马斯从语用意义角度对公共性、包容性、平等、友爱、正义等典型主题所进行的研究以及社会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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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986 虽然一瞥之下无法窥其要旨,但是通过其他途径可以看出,商谈伦理学继承了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常遭世人忽略的道德关怀。在《否定的辩证法》中,阿多诺谈到了希特勒施加在人类群体之上的“新绝对命令”,即“规整人类的思想和行动,以避免奥斯威辛以及类似事件的重演”。尽管他说过这样的话,阿多诺哲学的道德意义还是被忽视了,其中原因在于他否认人们有可能继续正直地在他所称的“受损的存在”中生活。在奥斯威辛和广岛核爆之后,不再可能继续过美好的日子,或者问心无愧地做人。人们最好的选择便是抗拒大众文化带来的生活意义的贬值(用傻瓜措辞来说,即抗拒“傻瓜化”),拒绝接纳俗众的道德观、拒绝适应社会规范。看来,这样的道德律令虽然振聋发聩、不言而喻,却给人一种自相矛盾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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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988 “从劫难中吸取教训”是哈贝马斯著述中的重要主题。和阿多诺一样,他也经历过纳粹统治及其恶果。阿多诺的新绝对命令所表达的理想,或更准确地说是道德底线,对于哈贝马斯的道德和政治学说具有关键意义。不同之处在于对哈贝马斯而言,这有着具体的道德和社会的(我们之后会看到这也是政治的)内涵:防止奥斯威辛及类似事件的重演意味着要保护好生活世界,要创造条件使个人通过社会化形成后习俗道德观,要在可论证的有效规范的基础上建立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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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993 哈贝马斯 [:1701855045]
1701855994 哈贝马斯 道德商谈与道德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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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996 在本章中,我将着重讨论道德的商谈理论和道德商谈的概念。作为一种通常是规范性的、义务论式的道德理论,道德的商谈理论并没有直接回答“我应该做什么”的问题。相反,该理论力图揭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现代道德行为人可以自己成功回答这个问题。哈贝马斯的道德理论可被视为对实现关于正当性的有效性声称意味着什么所作的阐释。在这个意义上,该理论是关于道德言语意义的语用学理论。但是哈贝马斯对道德语义学的兴趣仅属次要。他的主要目的在于揭示道德理论如何有助于回答其社会理论提出的问题。他的兴趣主要围绕几个问题,例如:道德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如何建立有效的道德规范?什么是道德的社会功能?他的回答是,在现代社会中有效的道德规范能够解决行为人之间的冲突并充实共享的规范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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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998 在哈贝马斯看来,规范是行为的规则。规范通常采取律令的语法形式,例如“不要偷盗”。有效的(或正当的)规范可以调节我们在生活世界中的行为,并且让我们对他人行为有稳定预期。规范可使他人的行为具有可预见性,可创造通往无冲突行为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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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000 在哈贝马斯的社会进化理论中,现代社会被设定为后习俗社会。他假定,当社会化进程顺利时,成熟的道德行为人正处于科尔伯格理论的第六阶段,即原则性道德的阶段。在第六阶段,行为人并不满足于只是服从道德要求。他们也许会从《圣经》中寻找启示,也许会征求睿智师长的建议,也许会模仿同辈的行为。后习俗行为人知道为什么他们应该做该做的事,并只以他们认为合理的原则为行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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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002 哈贝马斯认为,当某个正当性的有效性声称被驳回时,冲突就产生了。于是,这个情境就将一个备选的规范从生活世界的潜在背景中输入到商谈这个显在的媒介中。行为人可能因为他人的行为或言语而感觉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并且可能要求犯错的一方解释其行为。实际存在的争执可以有多种解决方案。哈贝马斯的论点是,只要行为人求助于商谈或道德讨论,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建立争执双方都能理解并接受的行为规范来修复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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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007 哈贝马斯 [:1701855046]
1701856008 哈贝马斯 哈贝马斯对道德立场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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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010 将哈贝马斯的整体观点分成两个部分加以考虑是有极大助益的,它们分别是对于道德立场的阐述和证明。哈贝马斯对道德立场的阐述从我们的日常道德直觉这一道德现象开始。这是超验式的论证,从或然正确的经验式假设出发:比如,道德立场是社会世界的组成部分;又比如,存在着有效的道德规范。然后,这种论证又分析了这些假设的可能性条件。假如存在道德立场,那么必然存在作为道德和非道德因素分界的原则或标准,而且这种原则必然隐含在我们的道德实践中。哈贝马斯对道德立场的阐述就是以这种方式展开,并最终揭示了两个原则:商谈原则(D)和道德原则(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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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012 商谈伦理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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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014 为什么商谈伦理学的原则是两个而非一个?问得好,只是哈贝马斯对这个问题没有直截了当的回答。最终他得出一个结论,即商谈原则(D)较道德原则(U)而言要更弱、更少争议,同时其合理性似乎也已得到了交往理论的证明。(U)是一个较强的原则,必须建立在以(D)为前提的论证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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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016 哈贝马斯理论的基本论点即商谈可以更好地实现其社会实践功能,因为商谈是一个对话的过程,一个将人们召集起来纳入有意义的辩论的过程。证明某个规范有效性的过程总是要有一个以上的人参与其中,因为该过程涉及某个人说服其他人接受这个规范。哈贝马斯声称,(D)只是“表达了论证的后习俗要求的含义”。这句行话的意思是,(D)道出了道德行为人关于有效的规范必须获得广泛的赞同这一直觉。“商谈原则”这一术语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因为它没有将该原则同(U)的区别突显出来,(U)其实也是一种商谈原则。(D)的对象是“行为规范”,即广义的规范,既包括道德规范也包括法律规范;它从属于关于规范的商谈,而非从属于商谈本身。并非所有的商谈都同规范有关,理论的和审美的商谈即属此例。所以,如果把(D)称为广义规范的有效性原则可能会更准确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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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018 商谈原则(D)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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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020 只有当有可能受影响的个人能以合理商谈的参与者身份赞同某些行为规范时,这些行为规范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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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022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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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024 从形式来看,(D)的形式与第三章结尾处谈到的有效性→共识条件句(V→C)如出一辙。这是一个简单的条件句,有效性位于左方而共识位于右方。要注意的是(D)并非同时也是一个共识→有效性条件句(C→V),(D)并不意味着规范只要能通过共识的检验就是有效的。所以,(D)只能行使消极功能,负责指明哪些规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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