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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082 我们已经看到对普遍化的验证的困难。根据(U),规范是有效的当且仅当这些规范显然能满足全体相关者的普遍利益并且在此基础之上为每个人所接纳。由于以(U)和(D)为目标的共识的范围是如此之广(想想看,是“全体相关者”的同意),理想的角色扮演过程要求又是如此之高,(U)的设定必须非常严格。能够通过如此严格的有效性检验的备选规范很少,能够通过的一定是极为宽泛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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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084 哈贝马斯对此异议的最初反应是,不承认假如他的描述真实则有效规范会如此之少。后来,他勉强承认了这种说法,但他并不将此看做他的理论的缺点,反而认为是优点。商谈伦理学准确地反映了现代道德观的现实。他认为,有效的道德规范在现代的多文化社会中数量减少了这是事实,但是剩下来的那些却更加核心和重要。(《证明和运用》,第91页)。哈贝马斯引用普遍人权的例子来说明,有效的道德规范确实是最核心和最重要的,有的已经被普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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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086 这是否就是对冗余异议的令人信服的回答呢?是又不是。假如确实存在能被普遍接受的道德规范,这样的道德规范不会多,这是一个经验的事实。所以,不能因为这个原因而挑剔道德理论。话虽如此,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又开始着手解释道德基本的社会和实用功能。哈贝马斯退一步承认有效的规范很少,这便引起了一个让人困惑的问题:道德商谈为什么依然是生活世界中解决争端的默认机制,依然是社会整合的主要手段?有效的规范越少,道德商谈能够解决的冲突就越少。在这种情况下,难以理解为什么道德商谈还要在对社会秩序的解释中占据一个中心位置。维系社会的真正努力一定是来自其他地方,而非来自有效的道德规范。所以道德商谈的继续存在是由于其他原因,而非由于其在解决冲突方面的实用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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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088 除此之外,人权话语普遍稳固这一事实就是道德商谈一定在维系社会世界的证据——这一点并非显而易见。全世界的人都急于宣称自己的人权,背后原因也许是权利能维护拥有权利者的利益。权利使他人承担义务。然而,人们很少这样急于宣称并履行自己对于他人的普遍性义务。这就使人有理由怀疑,人权话语增殖的背后或许存在着——用哈贝马斯的话来说——系统的和意识形态的原因。人权话语也许自身就是生活世界殖民化的一个例子,而非反抗殖民化的一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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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090 对话性——独白性区分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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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092 另外的一套反对意见针对的是哈贝马斯在对话性和独白性的道德理论之间所作的严格区分。我们早已接触过其中的一种。哈贝马斯认为,康德那样的独白式道德概念与对话式的道德概念相形见绌,原因是独自进行推理的个人更容易由于视角而犯错、产生偏见。但是道德商谈的实际参与者人数可能非常之少,由于按常规遵循规范而受影响的人群则可能范围很广。哈贝马斯并无真正的理由来断定,对话式的问题解决方案(商谈)在实践中要在认识论上优于(更可能是更加正确)个人的独白式判断。可以认为,只要规范是建立在对于相关原因(比如,每个人的利益是什么,何种规范能够满足此类利益)的正确估计基础之上的,这个规范就具有正当性。假如很少的商谈实际参与者能够充分建立某个规范的有效性,那么原则上为什么不能每个人建立自己的有效规范呢?哈贝马斯认为共识的存在不一定意味着有效性,正如不能表明单个的人已经作出了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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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094 循环论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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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096 最后,商谈伦理学还受到了循环论证的指责。这个指责瞄准的是哈贝马斯对(U)原则的推导、对商谈伦理的总体论证以及商谈的规则。循环论证异议产生的原因在于,商谈伦理学假定道德观必须在非道德前提假设下得到证明;商谈伦理学认为道德观必须是一种论证,甚至要能够说服道德怀疑论者,只要她是理性的。一方面,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哈贝马斯必须提供的非道德前提假设还不足以维护(U)原则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只要哈贝马斯使用更充分的前提——现代性理论或商谈规则——这些理论规则就会暗中导入道德假说,引起循环论证之虞。商谈的规则就是佐证,这些规则包括了规则2.c),即每个人都有权表达自己的态度、愿望和需求。很明显2.c)不是一条广义的商谈规则,因为它许可所有人表达态度、愿望、需求,所以它具有不言而喻的道德意义,不能作为非道德的或无争议的假设来充当论证(U)的前提。然而话说回来,哈贝马斯需要在非道德前提下证明道德原则这一点并非显而易见。他当然必须避免恶性的循环论证:他不能将结论混入论证的前提中。这不等于说他所有的前提都必须是道德中立的。但是,这确实意味着商谈理论无法说服道德怀疑论者,但要做到这一点对于任何道德理论来讲都是勉为其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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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101 哈贝马斯 [:1701855048]
1701856102 哈贝马斯 第七章 商谈伦理学Ⅱ:伦理商谈与政治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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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104 哈贝马斯 [:1701855049]
1701856105 哈贝马斯对实践理性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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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107 在20世纪80年代对商谈伦理学最初的研究中,哈贝马斯交换着用“道德”和“伦理”两个术语。直到1991年他才开始区分两者,但是一直使用“商谈伦理学”来表示修正过的理论,因为这比将其再命名为“道德的商谈理论”要简洁。实际上,在20世纪90年代修正过的理论中,哈贝马斯将商谈分为三类:道德商谈、伦理商谈和实用商谈,每一类代表实践理性的一种不同用途。这种区分的实际意义在于引入了一种与道德商谈范畴并立的伦理商谈范畴,这样,两个商谈领域就在政治理论研究中得到了重新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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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109 在探究伦理商谈与道德商谈不同的本质和功能之前,我们必须先简单地看看哈贝马斯是如何在实用商谈中使用“实用的”这个术语的。直到目前看来,“实用的”这个词指的是某事物的社会功能或用途。哈贝马斯的道德观念是实用的,因为它把道德商谈看做解决争端的社会机制。他的意义理论是实用的,因为它把语言的运用看做协调行为、建立社会秩序的途径。但是,在这里哈贝马斯是在狭义上使用这个词。实用商谈涉及对达成预定目标的手段的理性选择。实用商谈不关心对目标的选择。实用商谈是工具理性的对话形式,同政治、法律领域有特殊的密切联系,原因在于政治和法律本质上同可行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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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114 哈贝马斯 [:1701855050]
1701856115 哈贝马斯 何为伦理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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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117 在黑格尔时代之前,伦理和道德通常被认为是等同的。但是,这两个词代表着对人类生活思考的不同传统。“伦理”(ethics)一词,正如哈贝马斯经常指出的那样,有古典和现代两种用法。它的字根来自古希腊语ethos,该词既指城邦的习俗,又指其公民的习性和气质。在现代时期,黑格尔用Sittlichkeit(常译做“伦理生活”)来表示共同体的具体生活方式,它一方面包括共同体的价值观、理想和自我理解,另一方面包括惯例、制度、法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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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119 哈贝马斯的伦理商谈概念有几个鲜明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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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121 1.伦理商谈是“目的论的”,它关注“目标的选择”和“对目标的理性评估”(《证明和运用》,第4页)。当实用商谈以某个想要的目的为给定目的并且考虑用最好的手段来实现时,伦理商谈对这些目标起到评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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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123 2.伦理商谈通过考察“对我有益”或“对众人有益”的是什么来评价这些结果。[《包容他者》(德文版),第41页;《证明和运用》,第5、8页]这些是特殊的而非普遍的善。(相较之下,道德考虑的是正确和错误的标准,这些标准的好坏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它们对于每个人的影响是均等的。)商谈伦理提出的善观念与个人的生活历史及社群的集体生活历史有关。哈贝马斯将与个人生活有关的商谈称为“伦理-存在的”,将与集体或群体生活有关的商谈称为“伦理-政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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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125 3.伦理商谈是审慎的:它关注人们满足期望和目的的方式,它不仅关注现在的幸福,而且关注将来的和全面考虑下的全体民众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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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127 4.伦理商谈突出了与个人生活历史、个人从属于其中的特定传统或文化群体有密切关系的价值观的重要性。对于价值观哈贝马斯有非常具体的认识:价值观是文化或伦理生活基本的象征性要素。说价值观是基本的手段,意思就是价值观不能再分解为更简单的形式、不能用更次级的语汇来阐释,比如用来表达偏好、愿望、需求或理由等的语汇。价值观决定了偏好,而非相反。价值观塑造了我们的需求、期望和利益,这些在哈贝马斯看来并非由生理结构或社会传统决定并赋予人类,而总是需要阐释的。由于价值观总是和特定社群的组织结构密切相关,每个人在融入体制和社群习俗的社会化过程中将吸收并内化该社群的基本价值观。因此,这些价值观将形成个人自我认同的核心部分。价值观因此并不是和自然事实一样的自在之物,完全脱离人类而存在。价值观内在于人类,人类也身处其中。所以,虽然个别价值观允许阐释也易于产生渐进式的变化,但人类不能轻易地脱离这些价值观而存在。最后,价值观在本质上是渐变的,而规范则是绝对的:价值观容许有或高尚或卑下的不同,但规范只有有效和无效之分。说某个行为比另外一个行为在道德上更错误几乎没有什么意义,但是说某个选择比另外一个选择更好则完全能为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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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129 5.哈贝马斯对于善观念和价值观念的理解具有伦理商谈的逻辑特征。作为伦理商谈的源泉,意见、判断和优选次序只具有“相对的”或“有条件的”有效性。(相形之下,作为成功的道德商谈之源泉的规范则具有普遍的、无条件的有效性。虽然有效的道德规范意味着具有凌驾于不同文化传统百家争鸣之上的有效性,价值观却只在某个特定的传统或文化群体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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