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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伦理商谈是审慎的:它关注人们满足期望和目的的方式,它不仅关注现在的幸福,而且关注将来的和全面考虑下的全体民众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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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伦理商谈突出了与个人生活历史、个人从属于其中的特定传统或文化群体有密切关系的价值观的重要性。对于价值观哈贝马斯有非常具体的认识:价值观是文化或伦理生活基本的象征性要素。说价值观是基本的手段,意思就是价值观不能再分解为更简单的形式、不能用更次级的语汇来阐释,比如用来表达偏好、愿望、需求或理由等的语汇。价值观决定了偏好,而非相反。价值观塑造了我们的需求、期望和利益,这些在哈贝马斯看来并非由生理结构或社会传统决定并赋予人类,而总是需要阐释的。由于价值观总是和特定社群的组织结构密切相关,每个人在融入体制和社群习俗的社会化过程中将吸收并内化该社群的基本价值观。因此,这些价值观将形成个人自我认同的核心部分。价值观因此并不是和自然事实一样的自在之物,完全脱离人类而存在。价值观内在于人类,人类也身处其中。所以,虽然个别价值观允许阐释也易于产生渐进式的变化,但人类不能轻易地脱离这些价值观而存在。最后,价值观在本质上是渐变的,而规范则是绝对的:价值观容许有或高尚或卑下的不同,但规范只有有效和无效之分。说某个行为比另外一个行为在道德上更错误几乎没有什么意义,但是说某个选择比另外一个选择更好则完全能为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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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哈贝马斯对于善观念和价值观念的理解具有伦理商谈的逻辑特征。作为伦理商谈的源泉,意见、判断和优选次序只具有“相对的”或“有条件的”有效性。(相形之下,作为成功的道德商谈之源泉的规范则具有普遍的、无条件的有效性。虽然有效的道德规范意味着具有凌驾于不同文化传统百家争鸣之上的有效性,价值观却只在某个特定的传统或文化群体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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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伦理商谈关注的是个体或群体的自我认识。不管针对的是哪个对象,从广义上来讲伦理问题都是阐释的问题。伦理商谈以自我阐明、自我发现为目标,在某种程度上还以自我建构为目的。当为社会所接受时,伦理商谈以判断、意见的形式出现,阐明为了某个人的整体福利该追求何种目的、价值、利益。[《证明和运用》第9页;《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151——168页;《包容他者》(德文版),第38——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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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伦理商谈提出了关于可信性的有效性声称[《包容他者》(德文版),第41页]。至于这种有效性声称是如何与其他三种有效性声称(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相一致的,这点尚不是很清楚。可信性似乎可以被归为真实性在实践领域的变体,它与哈贝马斯的理论表述中简练优美的三和弦不相协调,因为哈贝马斯在商谈伦理学中引入这一修订时,并不很在意要使它和之前关于意义的语用学理论相兼容。这种不协调表明,我们的道德概念比起哈贝马斯简洁的概念区分使它们呈现出来的面貌要复杂凌乱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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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 一览表:伦理商谈与道德商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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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 伦理商谈的有效性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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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商谈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它所源自其中的意见只有“相对的”或“有条件的”有效性。哈贝马斯没有关于这种相对有效性的太多表述,但是我们可以假设这是一个范围的问题。有效的道德规范应当对商谈的所有参与者或所有受商谈影响的人都具有普遍约束性,但是伦理价值或判断只对相关群体的成员具有约束力。虽然如此,群体的成员可以共同地、自由地赞同关于他们的善观念的某些方面的评价,一个表达了他们共同持有的价值观的评价,这一事实本身就应当具有一定的说服力量,尽管我们接下来会看到,它在重要性上还没有胜过任何与其相对的道德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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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文化群体为伦理价值和善的具体所指提供了框架。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何为文化群体,怎样才算是一个合法的评价体系。我认为,哈贝马斯假定这主要是一个经验式的社会学问题。当然,这亦是哲学考虑的对象。比如,关于特定文化群体的讨论并没有涵盖所有的左撇子、所有的女性或者所有阿森纳足球俱乐部的支持者。可以论证的是,这些人都是某个全体或阶层的成员,但是这种成员资格不具有任何伦理-政治意义(虽然它对于个人的生活当然也可能具有重要的伦理-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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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群体的成员资格相对而言是种完全不同的关系。首先,群体具有共同特征,该特征渗透了生活的众多方面并塑造了生活于其中、通过社会化融入其中的个人。这意味着文化群体必须足够大,足以自我保存、自我繁殖并延续共同的文化特征。其次,群体成员身份也是一种相互承认的关系,所以要具有成员资格,被接纳为群体的成员是条件之一。第三点,成员身份对于个体成员的自我认同和自我理解具有重要作用,也是获得他人认同和理解的主要途径。最后,成员身份主要是个归属问题。文化群体不是俱乐部,后者的准入权掌握在管理机制的手中。归属于某个群体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这也许是一个漫长的、艰难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个人汲取群体的文化并逐渐融入这个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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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评价标准表明了为什么不管所有的阿森纳球迷,或所有的左撇子,或所有的女性各自具有何等程度的相似之处,都不是哈贝马斯伦理-政治商谈的观念所要求意义上的文化群体。这点很重要,因为哈贝马斯不承认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不管其规模如何——可以组成一个文化群体来充当伦理评价的框架。在英国,猎狐者和户外运动的爱好者倾向于认为自己属于一个由乡村定居者组成的文化群体,这个群体一直受到大多数城市居民的误解。基于这样的理由,他们抗议政府禁止猎狐的提案,但是,他们的自我观念很是混乱且误导他人。当然,每个对猎狐感兴趣的人可以无拘无束地赞同猎狐的好处,正如任何其他中意于打桥牌或听鲍勃·迪伦唱歌的人可以一致认为这些嗜好是好的。这样的共识不等于说猎狐的合法性在伦理或其他方面得到了证明。这种由兴趣结成的群体或游说集团与文化群体无关。它们只是具有共同偏好的个人的集合,不能构成需要由伦理商谈来阐释的那种传统。文化群体的真正利益到底是什么?这样的问题早已经由文化群体实际存在这一事实得到了回答。不妨比较一下一时兴起的英国猎狐者与卡拉哈里沙漠中的布希曼人,后者将捕猎当做他们日常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布希曼人来说,禁止捕猎确实将对他们的生活方式和文化身份产生真正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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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 伦理商谈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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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关注对象是个人的生活历史还是群体的文化,伦理商谈的社会功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鉴于现代社会中包含了相对立的传统和拥有不同善观念的文化群体,共同的价值观也许更可能成为当代多元文化社会中族群冲突的来源,而非解决冲突的法宝。随便举个例子来说,在英国,作为移民的父母与其第二代或第三代的女孩就包办婚姻问题常产生冲突。对于身为父母的移民来说,他们想要实现风俗惯例的传承,他们对于女儿的希望和期待就在这种传承之中。但是,女儿们常常根据她们从自己成长的背景文化中汲取的价值观,如个人自主权和浪漫爱情,来形成自己的优先考虑和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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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哈贝马斯的理论,既然不同的价值观导致了难以平息的争执,那么自然的反应就是不以诉诸价值观作为解决争端的手段。这也正是道德商谈依据(U)原则所提倡的。规范并非价值观,只是行为准则,固定在生活世界的交往结构中,扎根于最普遍的共同利益。所以,道德商谈是生活世界中冲突双方的第一个求助对象。然而,考虑到普遍有效的规范的稀缺性,这样的冲突也许不能引入道德调节。在这种情况下,伦理商谈就有用了:首先,伦理商谈包括了讨论和对所有被认为是当事人最大利益的事物的澄清。同时,伦理商谈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对自己文化中特定价值的批判性借用,以及对自己个人处境及个人生活历史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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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道德商谈的情形一样,只有和伦理商谈有相关利害的人才能从事伦理商谈。没有人,尤其是道德哲学家,能够事先决定商谈的结果。但是我们可以设想两种合理的情境。第一种情形是,父母在了解到女儿自己选择伴侣的心愿之后置之不顾,将自己的想法作为女儿和家庭利益最大化的捷径,违背女儿意愿实行包办婚姻。这样,女儿只有两个选择了:要么积极抗命,要么逆来顺受。另外一种情况就是父母和女儿互相让步,推敲并重新解释自己的利益和价值观,从而避免冲突。比如,父母可以在和女儿商讨的前提下安排女儿的婚姻,这样她就不会觉得自己的自主权和浪漫爱情成了陌生的上代人文化传统祭坛上的牺牲。这种情形是有可能出现的,因为文化具有内在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人们的特殊利益可以修正并且可以根据其不同的方面作出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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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替代性方案指出了伦理商谈的一个重要特征。回想一下哈贝马斯关于现代化必须对传统进行批判性借用的论点。传统在伦理商谈中通过反思而被渐进式地改变。有些因素以自觉的方式延续了下去,而有些因素消失了。价值观、善观念和自我理解都是变动不居的。它们总是处于被重新阐释的过程中。集体身份(以及个人身份)必须被当做一种严格意义的规化:我们处在自己是什么和想要是什么的状态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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