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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201 然而,两位哲学家之间的著名论战表明了他们之间的分歧所在。哈贝马斯认为在一个文化多元的社会中,世俗的道德具有优先权;而在同一个问题上,罗尔斯的态度则更具有不可知论色彩。是世俗生活还是宗教决定了道德的本质,这是一个聚讼纷纭的形而上学命题。哈贝马斯反对罗尔斯的政治正义观,认为罗尔斯抛弃了正义观应当具有的认知属性(即理性的可接受性)来强调正义观在维持社会稳定方面的功能性或手段性目标。在罗尔斯看来,正义观诸原则的合理性只是因为这些原则恰好被普遍接受,与其本身的价值无关。相反,哈贝马斯的(U)原则认为,当社会范式在明显体现普遍利益的前提之下能够被理性地接受(即值得被所有人接受)时,这些范式且仅有这些范式的合理性得到了证明。商谈伦理学认为,道德的正当性与有效性具有内在的联系,并类似于正确性。哈贝马斯由此认为自己的学说提供了道德优先权的“认识论”或“认知性”的基础,而非仅仅是道德优先权的功能基础:他表明道德观念其实是一种知识,而非对偶然持有的价值观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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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203 对哈贝马斯的批评,罗尔斯作出了回应。他认为哈贝马斯把商谈伦理学建立在意义理论这样一个有争议的前提之上(并且坚持认为道德是世俗的产物),这不过是推出了一种新的形而上学。罗尔斯的政治哲学不光回避了世界观和形而上学,还避免讨论哲学和元伦理学(即关于何为道德的理论)。罗尔斯强调,政治哲学应该避免受不必要的理论之累。从某个角度来讲,罗尔斯的看法明显正确。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的整个框架紧密关联着众多有争议的哲学观点,比如意义、交往等等。然而,哈贝马斯最关心的还是要否认道德商谈理论属于形而上学这一判断,因为,从某个特定的意义上来看,商谈理论传达了特定的文化价值观念。道德商谈保证了一种形式主义的、具有普遍主义性质的程序,此程序没有其他替代方案,经此程序所有商谈参与者能够自行抉择何为道德的正当,并达成一致意见。这样,商谈就确立了道德许可的边界,在此边界之内,伦理商谈才能继续。[由于哈贝马斯未能提供对(U)原则的形式推论,该观点的说服力受到了一定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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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205 在优先性问题上,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对比能予人启发,但是脱离了两人各自哲学语境的抽象比较也会造成些许的误导。罗尔斯关于正当的优先性的论点同他个人独特的非形而上学的政治学概念有关。他想要勾勒一种独立的政治学概念,以此来为他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观念提供依据,也借此来回避不必要的争议。哈贝马斯的研究面相对宽广。他对道德、伦理、实务、政治、法律等社会秩序的方方面面都有兴趣。虽然,哈贝马斯认为道德判断不应当诉诸各执一词的文化价值观,但他也否认政治学能够如罗尔斯要求的那般超然。相反,在他看来,政治学包含了解决争端的各种机制,而这些机制在三种不同的商谈中都有自由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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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210 哈贝马斯 [:1701855055]
1701856211 哈贝马斯 哈贝马斯对道德和伦理所作区分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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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213 哈贝马斯断言,虽然前人对道德和伦理的历史区分模糊芜杂,他却把两者的概念区别揭示得一清二楚。他坚称,有效的规范同价值观有根本的区别。道德商谈和(U)相一致的地方就在于要废除所有不可普遍化的价值观。只有这样,道德商谈才能作为一个论辩的规则使共识成为可能。哈贝马斯想要打消所有那些挥之不去的怀疑,即怀疑(U)只是一种立足于一套偶然产生的价值的种族中心论偏见。他认为道德原则根系于交往和商谈,而交往和商谈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经纬。关于正当性和真实性的有效性声称控制着行为之间的协调,为社会秩序提供了基础。假如哈贝马斯模糊了道德和伦理、道德规范和价值之间的界限,从任何一个方向来看,他勉强承认的、作为难以调和的冲突之成因的价值观就将渗入道德领域,并使他的整个实用主义道德观念处于岌岌可危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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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215 问题就在于,哈贝马斯的区分并非无懈可击,而这种区分本该无懈可击。托马斯·麦卡锡指出,哈贝马斯急于抛弃自然主义(即所有价值都可以归纳为人类需求和利益的经验性事实),认为需求和利益总是早已从文化价值观方面得到塑造和阐释;但是他又声称道德规范体现了利益,虽然只是那些可以普遍化的利益。所以,哈贝马斯终究还是承认道德规范取决于价值观,价值观是行为人和参与者在商谈中阐释自己的利益和需求的基础。就这样,他小心翼翼地让价值观连同它们引起道德冲突的可能性一起从后门登堂入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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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217 希勒里·普特南有一个还要激烈些的反对意见。他认为规范和价值之间的区别不可能那么清楚,因为规范预设了“显而易见的伦理概念”或者价值观。“要善待你的朋友”和“不要残忍对待孩子”的规范预设了友谊或残忍这样的价值观,没有这样的价值观就没有语言可以辨别、描述这些规范。假如麦卡锡和普特南是正确的,那么有效的规范不仅少见,而且不可避免地会与有争议的文化价值观相联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需要发现解决冲突的不同机制与通往社会协作和社会秩序的其他途径,而不仅是求助于道德。这个过程要求商谈伦理学理论研究的重点从道德和伦理向政治和法律进行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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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222 哈贝马斯 [:1701855056]
1701856223 哈贝马斯 第八章 政治、民主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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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225 在哈贝马斯看来,传统社会依靠共同的道德观而维系。教养和社会实践允许人们获得与社会制度顺利运作所要求的角色和义务相一致的身份和动机。复杂、异质、多元文化的现代社会并无控制中心,现代社会的团结并非来自一个主宰一切的传统、一种世界观或一套规则。在现代社会中,主体具有普遍和抽象的身份,这意味着他们一般不认为自己主要是谁的儿子或女儿、某个家庭或朝代的成员或某个国家的公民;他们认为自己或他人首先是自主和理性的个人,根据普遍的法则和适用于他们的特定原因而行动。他们的抽象身份不随国籍、文化、居住国、职业、姓名等等的变更而变化。现代主体性是去中心的主体性,因为参与商谈(尤其是道德商谈)的持续且不可回避的压力要求人们扮演理想的角色,要求人们与所有其他人交换视角,要求发展米德所谓的大我(见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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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227 哈贝马斯在其最初的商谈理论研究中持有这个观点:在现代条件下道德商谈是社会整合的主要机制。道德商谈之所以适应现代文化多元的社会,是因为道德商谈允许各主体集体决定共存所需的规则,这些规则必须具有高度的普遍性和最大的包容性。20世纪80年代晚期某个时候,哈贝马斯意识到自己在最初研究中对道德的界定过于狭隘,无法实现应有的核心社会功能。在引入伦理商谈的概念之后,修正过的商谈伦理学开始着手处理这个问题,哈贝马斯的政治理论则朝这个方向继续深入。哈贝马斯承认,单凭道德商谈还不足以在文化异质的社会中调节冲突、维持秩序。这不仅是由于有效的规范太少,也不仅是因为规范本身充满了价值争议,还因为像康德的比喻说的那样,人类来自“不材之木”。假如事实与此相反,即假如现代行为人具有在任何时候都按道德要求行事的可靠倾向,道德本身就足以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行。但是很明显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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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229 构成现代社会秩序的不仅有道德规范,政治制度和法律起到的作用与日俱增。哈贝马斯的民主和法律理论研究就以这一认识为起点。在此方面,《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对商谈伦理学起到了补充作用,同时推进并完成了哈贝马斯的社会理论研究。有人也许会说(毫无疑问有人已经这样说了),哈贝马斯的哲学已经有了向政治学的转向。假如这样,也不足为怪,因为在他的众多批评者看来,哈贝马斯的社会道德理论其实早已是一种带假面具的政治理论。即便确实如此,也不等于说哈贝马斯因为偏爱其政治法律理论就会放弃道德理论。实际上,他无法做到这一点,因为在他看来政治和法律离开道德就无法运转,所以政治和法律理论必须仰仗道德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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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234 哈贝马斯 [:1701855057]
1701856235 哈贝马斯 哈贝马斯的政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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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237 政治的“双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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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239 哈贝马斯区分了两种基本的政治领域:非正式的和正式的。非正式的政治领域由一套自发的、“混乱的”、“无政府的”交往和商谈组成。我们可以把该领域称为“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例子包括志愿者组织、政治团体和媒体。公民社会并未体制化,其存在的目的也并非作出决议,这是它的标志性特征。与此相对,正式的政治领域则关注交往与商谈的制度性舞台,这一舞台专以参与决策为目的。明显的例子有议会、内阁、代表大会、政党等。将这个正式的政治领域等同于国家是一个错误,这点需要注意。国家不只是制定政策和进行决策的制度化讨论会的集合,它还是一个行政系统,用哈贝马斯的话来说,还是一个由权力介质操控的官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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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241 这一双轨构思为哈贝马斯的政治学思想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在公民社会中,政治团体的成员参与商谈、取得理解、达成妥协,并且就具体的或宏观的问题形成看法。哈贝马斯称之为个人观点和意志的形成过程。相反,在正式的政治领域中,政治团体的指定代表拥有表决权、法案批准权、政策制定和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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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243 根据哈贝马斯的理论设想,当表决机构能够吸收公民社会的舆论时,政治体系的功能就是健全的,自下而上的输入(来自公民社会和公共舆论)就能通过合适的渠道影响输出(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在实践中,民主国家较非民主体制能更好地取得这样的平衡。在健康的民主体制中出台的政策和法律往往能够与在论辩中形成的舆论相合拍,因而具有理性或正当性。这一过程本身就是可取的,从功能角度来看也同样可取,因为现代主体倾向于遵守基本原理能为人接受的政策和法律。理性的社会才有望是稳定的社会,所以现代主体偏爱民主体制下的生活是有充分的道德原因和工具性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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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245 我们在谈论民主体制产生合理决议的能力时必须极为谨慎。在政治领域中,合理性观念的含义要比该词在理论的、道德的和伦理的商谈这些单独的领域中宽广得多。认识论和道德标准(真实和正当这两个有效性)分别支配了理论和道德商谈,除了这两个标准,政治合理性也是种种考虑因素。比如,伦理和实用的考虑与常识性考虑(例如,通过妥协和商谈的公正程序能够得到何种结果)是同时存在的。政治商谈如同研讨会,一旦更为严格的道德和伦理商谈程序启动后以失败告终,就可以通过其他五花八门的试验来寻找解决方案,这样的解决方案从广义上来讲是理性共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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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247 人权和人民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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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249 自由主义的民主(Liberal-democracy)和公民共和主义(Civic republicanism)通常属于二选一的政治观念,哈贝马斯习惯性地将两者合而为一。他认为这两个观念都各自围绕着一个中心观点:自由主义的民主的核心是人权观点,公民共和主义的核心是人民主权。(实际上两者都结合了自由主义和民主的某些方面。在前者,自由优先于民主,而在后者自由从属于民主。)哈贝马斯指出,每个观念都偏爱对自主权的一种特定解释:自由主义的民主偏爱个人或私人自主权(即个人自决权),而公民共和主义偏爱集体的、公共的或政治的自主权(即政治共同体的自我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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