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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315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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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317 这不过是改造过了的哈贝马斯的基本观点:假如某事是正当的,那么每个人在恰当程序的商谈中都能赞同它。根据哈贝马斯的观点,民主原则诞生于对(D)原则和法律形式的“阐释”。“阐释”过程的细节过于复杂,在此不能赘述,但是其结果应该就是法典和民主政治原则的相互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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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319 更重要的是,法律形式通过引入不同的范围和证明丰富了(D)原则。民主原则声称合法的法律必须能获得法治社会所有成员,而不是(D)原则所规定的所有受规范影响的人的赞同。法治社会由所有能产生合法行为的人组成,这些人的行为受到相应法律的约束。根据(D)原则,能够导向共识是规范的有效性的一个标志。根据民主原则,规范的正当性的标志是极为复杂的。正当的法律必须能够赢得法治社会所有成员的赞同,这种赞同必须是有法定程序的立法的产物。换言之,规范只有在所有法治社会成员的赞同下,才能具有正当性;法治社会成员能够表示赞同,是因为这个规范是由正式的决议机构所制定,其间经过审议和商谈,能够对公民社会的输入开放,并尊重法律规定的权利体系。要注意的是,民主原则只意味着正当的法律必须值得法治社会所有成员一致赞同,而不是说他们必须实际上达成共识,也不是说每个人必须实际上赞同每一条法律。在英国,不久的将来会有禁止猎狐的法律,猎狐者不满也没有用。法律通过公认的决议机构以正确的方式出台,这样的决策机构对公民社会的输入开放,被认为是猎狐者的代表。这样的法律因而是合法的。当法律生效的时候,猎狐者反对这条法律、对该法律存在的理由表示质疑,这些将无关紧要。假设法律另外还可以得到合适的监督和执行,法律将具有有效性。哈贝马斯的法律理论的建构和他的道德理论一样,同两个方面的区分有着极大的关系:(一)什么在原则上能够获得同意,(二)什么在实践中能够达成这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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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321 现代性、法律、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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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323 虽然法律的正当性因素,即意义,混合了道德、伦理和实用的因素,道德仍是其中的最关键因素。哈贝马斯声称,正当的法律“同其内在的道德有关系”。(《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106页)。关系是什么,就难说了。在德语中,两者之间有词源的关系。一般来说,英语中“法律”这个词被用来翻译德语的“Recht”(例如在Rechtswissenschaft,即“法学”一词中);然而同样的词也可以表示“正义”或“正当”。但是可想而知,哈贝马斯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概念的联系,而非词源的关系。例如,他声称正当的法律必须同道德规范和伦理价值相“合拍”(《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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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325 在和道德要求相一致之外,正当的法律还与道德规范一样具有指向共同善的内在倾向性;处于共同善中并能被感知到,这也是法律的意义所在。在其早期著作中,哈贝马斯倾向于假设正当的法律和道德规范具有相似性,因为有效的规范“对于所有人都是一样的好”,共同善也是如此。但是他后来修改过的理论掩盖了这个假设,暗示共同善在不同的情境中有不同的意义。两者的区别在于,道德规范对每一个人在所有方面同样有益(因为道德规范中包括了可以普遍化的利益),而法律规范至多在某一方面对法治社会的所有成员是好的。所以,法治社会里包罗万象的共同善概念不再等同于道德正当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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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327 哈贝马斯的总体观点似乎是:正当的法律提供了行为人通过社会化而融入后习俗道德的另外一条途径。部分原因在于正当的法律同道德是一致的,但还由于正当的法律给予行为人发现并服务于共同善的机会。同法律规范相一致,并且因为共同善中明确包含了这些法律规范而采取的行为,同后习俗的道德行为是类似的。此外,西方民主社会中的公民有理由认为他们的法律是自主选择的结果,因为他们的决策机构对于来自公民社会的商谈和输入是开放的。在这个意义上,服从正当的法律是基于自主选择原则的一种趋向,这同后习俗道德再次不谋而合。因而,在业已失去共同精神纽带的高度复杂的现代社会中,法律对脆弱的道德领域起了支撑作用,并提供了合法的渠道使“道德意义可以在社会中传播开来”,甚至进入金钱和权力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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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332 哈贝马斯 [:1701855059]
1701856333 哈贝马斯 对哈贝马斯民主理论和法律理论的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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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335 尽管是内容宏富的天才之作,《在事实与规范之间》还是遇到了重要的反对意见。首先,哈贝马斯声称,民主国家应当在公民社会的输入和正式的决策机构的输出中寻求恰当的平衡,但是他并没有说明何为恰当的平衡。自下而上的输入应该直接决定立法过程么?国会成员是根据选民实际偏好投票好,还是在国会中利用他们自己的判断力更好?毕竟哈贝马斯也承认公民社会具有无政府的、自发的、不受约束的、内在不稳定的特点。太多来自公民社会的输入将在民主体系中导入无政府主义、自发性和不稳定性,这也是困扰古代直接民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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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337 其次,哈贝马斯没有明白表示他对协商式民主或者说话语式民主的规范性理想的赞同程度,也没有说清楚他的理论在何种程度上具有经验的性质。哈贝马斯坚称,他的理论理所当然地同时具有规范性的理想和对民主的描述这两种性质。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民主”终究具有几乎不可分离的规范性、描述性内容。另外,虽然哈贝马斯热衷于强调其理论的经验性特征(例如《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373页),但他对提供相关经验性论据却似乎不是太在意,甚至他更在意的是使这种经验性向后倒退从而与其他理论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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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339 第三点,考虑到哈贝马斯对于理论系统性的热忱,颇让人意外的是他的社会理论给他的政治理论提出了一个难题。《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揭示了政治权力的双重性:交往性权力和行政性权力。交往性权力存在于公民社会和决策机构的慎议、商谈机制中。行政性权力则存在于国家和政府官僚体系中。哈贝马斯的主要论点是,健全的(民主的)政治体制能够并且应该顺利地将交往性权力转换成行政性权力。然而,根据哈贝马斯的社会理论,国家行政体制属于由工具性的效率标准主导的系统,而公民社会属于生活世界。商谈与慎议的机构性舞台是生活世界的政治压模制品。那么,假如交往理性和工具理性的区别、生活世界和系统的区别真有哈贝马斯的社会理论描述的那样严格,假如生活世界的完整性已经遭到系统入侵的破坏,又该如何实现从交往性权力到行政性权力的理想转换?道德商谈和伦理商谈的开化性影响力又如何能不被行政体制的僵化动作掩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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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344 哈贝马斯 [:1701855060]
1701856345 哈贝马斯 民主政治和批判性社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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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347 哈贝马斯的民主和法律理论除了回答了他在社会学研究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外,还延续了批判性社会理论。他主要是通过分析西方民主国家的优缺点和它们面临的危险来完成这个目标的。西方民主国家面临着两种主要的危险。首先,在法律上被奉为神圣的人权如果不能保护公民社会免受市场和行政力量的侵蚀,政治制度赖以生存的交往和商谈这两个泉源就将枯竭。这样的情形如果出现,政治决议将更容易受到意识形态的扭曲,将更加偏袒强势利益集团。当某些群体无法对立法过程表达意见的时候,他们所必须遵守的法律将有可能对他们采取冷漠或敌视的态度,他们被边缘化、被异化的感觉和愤世嫉俗的情绪将会增长,于是渐渐地他们就会对社会秩序产生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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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349 其次,英美两国现有的政府形式采取由官僚政治精英来作出决议的代议制,受专家和利益集团的“影响”。国会和内阁对橡皮图章政策已经习以为常,它们不再是讨论、审议政策的场所。最终,熟谙媒体的官员或“高级幕僚”就习惯了向大众推销这些政策。批量制造民众支持率是决策链上的最后一环,从其他方面来看,这些决策正是官僚式的。官僚主义的倾向性不是要提倡公开、透明的决策机制,而是要在政治过程中完全抛弃交往和商谈的程序,以此谋求权宜、道德“明确性”或其他所谓的利益。英国政府最近作出决议出兵支持美国对伊拉克的武装干涉就是一个例子。在英国,对该决议的抗议活动规模巨大,达到了史无前例的地步。国会的投票看起来只是在托尼·布莱尔及其顾问早就作出的决议上草草签上了“同意”。第二个威胁是,公民社会对法律和政策制定者的开化性影响力正在下降,公民已彻底被贬为被动消费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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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351 尽管西方自由主义民主政治可能面临着一片阴郁的未来,哈贝马斯仍然保留着对民主体制应对现代社会所面临问题的一线希望。尽管内部存在着各种冲突,自由民主政治仍然同以自决实现自由的理想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哈贝马斯说政治是人类自由的表达,它不应被看做早已存在的事实,而应被视做一个持续不断的任务;“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解放自己”(《宗教和理性:论理性、上帝和现代性》,第161页)——这样的意识提出了这样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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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356 哈贝马斯 [:1701855061]
1701856357 哈贝马斯 第九章 德国、欧洲以及后民族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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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6359 前几章讨论了哈贝马斯对道德、民主和个人权利的正面社会效应的专注和确信的程度。哈贝马斯一生憎恶各种形式的民族主义,这种态度来自于对人类道德失当的社会前提敏锐而深刻的理解,这种理解又来自于其切身的经历。话虽如此,正如哈贝马斯会第一个提醒的那样,我们不应该将确信和信念的起源同它们的有效性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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