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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最简单的一种命题即基本命题断言一种事态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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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如果一个基本命题为真,那么该事态就存在;如果一个基本命题为伪,那么该事态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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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一个基本命题由名称组成。它是名称之间的联系或串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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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名称是简单的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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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所有这些论题与那些关于世界的论题并列在一起,维特根斯坦关于两者的看法就显得十分清楚了。从平行结构的底层一直往上,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下:名称指示客体,名称同客体一样是简单而不可分解的;基本命题是“名称的串联”,命题——可感知的思想表达式(可感知是因为人们可以阅读或听到用来表达思想的“命题符号”)——是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这一表述完全是形式上的:正如已看到的,维特根斯坦并未给出实例来说明名称和基本命题或者说明它们在世界上的对应物;他的说法只限于:为了让语言——世界之间存在关联,两者的结构就必须如此,而不管是什么东西在实际上起着该说法提到的名称、客体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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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说法简约的形式性质以及缺少具体实例看来也许让人困惑,直到人们想起维特根斯坦的兴趣只限于研究为了让语言与世界可以相互关联起来而必须具备的逻辑性质。回顾一下上节所讲的逻辑学家对发现正确论证形式的兴趣:没有必要在涉及像钟、月亮等个别事物的个别命题(由某种自然语言的句子所表达的命题)上花费心思,而只需要去关注论证的形式:使用一套符号(p、q、&、v等等)来明确显示这种形式。这正是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所做的工作。下面这些话足以表达他的目的:命题“p&q”是基本命题p和q的真值函项;p是名称w和x的串联,q是名称y和z的串联;这些结构层次中每一个层次都反映出世界中与之相应的结构层次。(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并没有给出与此极其类似的说法,但这只是个具体说明;参看《逻辑哲学论》4.24。)就这一方面来讲,维特根斯坦的论述完全是形式的或结构性质的。这就说明了为什么他与罗素不同,认为“心理学的”问题——关于客体是什么以及我们怎样用语言的原初成分即名称来指示客体的问题——不是他计划要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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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描述了语言——世界的平行结构之后,我们就有可能说明“映示”关系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这种关系就是维特根斯坦所说的语言——世界赖以相互联结的基础。这是理解迄今为止的论证的关键,维特根斯坦这一次提供了许多实例来说明他想表达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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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维特根斯坦在其《笔记本》中所说,图像说的想法是受到报纸上关于巴黎一个审判室怎样使用汽车和人的模型的描述的启发,使用模型的目的是要显示某种当时世界上还比较新鲜的事件,即车祸的事实真相。人们通过把模型安排成与发生车祸时真实的人和车辆的位置完全相对应来反映实际情况。这就引出一个问题:某件事物成为另外某种事物的图像是什么意思?在巴黎审判室里缩小的街道场面成为实际情况的图像又是什么意思?维特根斯坦就是从回答这个问题展开论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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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图像是实在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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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1 在图像中图像的成分是客体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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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图像的成分以一种确定的方式相互关联,这样就构成了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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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图像的成分以一种确定的方式相互关联,这一事实表示事物以同样的方式相互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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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些都是显而易见的。维特根斯坦接着说,实在中的事物可以由图像表示——即事物的排列可以靠图像中的成分的排列显示出来——的可能性全靠图像与其所描写的实在之间具有某种共同之处;而这种共同的东西自然就是它们的结构。举一个简单易懂的实例:假如你在画一张静物画,其中一把椅子上面有一顶帽子位于一双靴子的左边。如果你这张画要描绘出这一组事物的真实情况,那么画的结构必须与事物组合的方式相一致;在画中帽子必须位于靴子的左边。维特根斯坦把这种共有的结构称作图像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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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1 图像形式就是事物按照图像中成分相互关联的方式组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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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1 在图像与其所描绘的实在之间必须有某种一致的东西,使得其中一个能够完全成为另一个的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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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为了能够照其实际运作的方式正确或不正确地描绘实在,图像必须与实在具有共同的东西,即图像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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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正是图像形式(作为图像与其所描绘的实在之间具有一致结构的可能性来理解)使得图像映示关系成为可能。但是还有另外一点:图像与实在之间的共同结构是一种成分的结构——图像的成分与被描绘的实在的成分。一个特定图像与实在之间的联系就是它们各自成分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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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14 图像关系是由图像的成分与事物之间的相互关联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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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15 这些相互关联好比是图像成分的触角,图像就是凭着它们接触到实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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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11 这就是图像联系实在的方式;图像直接伸展而及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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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12 图像像尺子一样摆放在实在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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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些论题都是对于什么东西构成图像这个问题的回答。维特根斯坦用了简短的两步就过渡到命题就是图像(仅在此意义上)这个至关重要的论题。第一步是他说每个图像都是一个逻辑图像(《逻辑哲学论》2.182)。它的意思可以用下面的话说明:图像并非都属于同一种类,比如说并非都是空间图像;如果一个单调的图像描绘色彩丰富的事物,它是不能用颜色来完成的;还有其他等等——但是每个图像都有图像形式,即基本都可能与其所描绘的事物有着共同结构,某种东西只有满足了这项最低要求才能成为图像。所以这里的关键在于图像之所以成为图像所应具备的逻辑条件。这种条件是逻辑条件,因为它只考虑形式或结构,这种形式或结构在图像映示关系存在时必然是图像与其所描绘的实在所共有的,因为这样两者间的映示关系才能成立。所以维特根斯坦说,图像形式是逻辑形式(《逻辑哲学论》2.181及2.182)。而这就意味着任何具有逻辑形式的东西都是一个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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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特根斯坦的第二步涉及到真伪。他说:“一个图像符合或者不符合实在;它或者正确或者不正确,或真或伪”(《逻辑哲学论》2.21)。维特根斯坦有意将这个论点看作是直观的。如果一个图像成功地显示事物在实在中的状态,那么它就符合这种实在,我们也就因而说它是正确的描绘。当所说的图像是一个思想或命题时,我们就称其与实在符合为“真”,而称其与实在不符合为“伪”。“符合”与“不符合”之间的区别是绝对的:人们记得维特根斯坦说过(《逻辑哲学论》4.023)可供选择的答案只有“是”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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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命题的图像说本身的条件现在已经具备。早已引用过的论题4.01断言“命题是实在的图像”,维特根斯坦借以得出这个论题的主要步骤在于已引用过的两个论题,即“思想是事实的逻辑图像”(《逻辑哲学论》3)和命题是思想的表达式(《逻辑哲学论》3.1)。维特根斯坦现在要对论题4.01的意涵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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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乍一看来命题根本不像图像;但是乍一看来乐谱也不像是音乐的图像,字母表也不像是语言的图像;“然而这些符号语言却确实是它们所代表的东西的图像,甚至是照通常意思去理解的图像”(《逻辑哲学论》4.011)。乐谱的类比特别能说明维特根斯坦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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