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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特根斯坦对这些“严重错误”作了具体说明,他不是去谈《逻辑哲学论》原书,而是讲到圣奥古斯丁在《忏悔录》中关于语言学习的说法。维特根斯坦先引用了奥古斯丁若干行原文,其中有“当长辈称呼某物时……我就明白他们发出的声音就是该物的名称”,然后他说:“在我看来,这些话给了我们一幅关于人类语言的特殊图像。这就是,语言中的单个字词称呼物体,这些名称组合成句子。从这种语言图像中我们发现下面这种思想的根源:每个字词都有一种意义。意义与字词相互关联。字词所代表的就是物体。”(《哲学研究》,1)刚才简述的自然是《逻辑哲学论》的理论,但是维特根斯坦使用了奥古斯丁的说法来表明所说的这种语言观既久远又普遍。另外,维特根斯坦说这种语言观还引导我们以错误的方式去研究语言;我们问些错误的问题,特别是“关于语言、命题、思想的本质的问题”,而这就错误地暗示语言的“本质”不是“某种早已展现出来并且经过重新安排便可加以审视的东西,而是某种处于表层之下的东西……‘本质向我们隐蔽着’:这就是我们的问题呈现的方式”(《哲学研究》,92);因此“我们感到好像必须透过现象去看”(《哲学研究》,90)。而这又转而促使人们相信那种被维特根斯坦认为是奥古斯丁和《逻辑哲学论》所共有的错误的语言模式,因为这种模式“看起来好像(我们应该寻找)某种类似语言形式的最后分析的东西,因而也就是寻找每个表达式的单一的完全解析的形式。这就好像是通常形式的表达式在本质上未曾分析过似的;好像其中隐藏着某种有待揭示的东西”(《哲学研究》,91)。维特根斯坦对于这种语言图像的反应是明确无疑的:他否认有任何必要去分析、去发现隐藏在话语中的本质。“哲学只是把一切事物放在我们面前,既不加以说明也不进行演绎。——因为一切事物都已展现出来,也就没有要说明的东西。举例说,隐藏的东西对我们来说毫无意义。”(《哲学研究》,126)关键在于刚刚引自《哲学研究》第92条的话: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运作的方式是“某种早已展现出来并且通过重新安排便可加以审视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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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特根斯坦说,“展现出来”的是这一事实,即语言并不是一种单一的东西,而是一群不同的活动。我们用语言来描述、报告、告知、肯定、否认、推测、下命令、问问题、讲故事、演戏、唱歌、猜谜语、说笑话、解题、翻译、请求、感谢、祝贺、咒骂、祈祷、警告、回忆、表达感情和完成其他许多活动(特别参看《哲学研究》第23节以及比如说第27、180、288、654各节)。所有这些不同的活动维特根斯坦都称之为“语言游戏”。早些时候他在《褐皮书》中就曾使用这个概念来表示语言中一个经过简化的部分,审视这一部分我们就可以知道一些有关语言本身性质的知识。在《哲学研究》中这一概念获得了更加普遍的意义;它意指我们所做的许多不同的使用语言的活动当中任何一种活动:“‘语言游戏’这个名词旨在突出指明说讲语言属于一种活动的一部分,或者说属于一种生活形式的一部分。”(《哲学研究》,23)维特根斯坦谈到“语言游戏的多样性”,他在《哲学研究》第23节中列出一个语言游戏目录(大体如上所述)之后紧接着说:“有趣的是将语言工具及其使用方式的多样性、字词和句子的种类的多样性同逻辑学家(包括《逻辑哲学》的作者)关于语言结构的说法进行比较。”这种比较是在语言游戏的广泛多样性与“逻辑学家”和《逻辑哲学论》作者认为语言有一种单一的深层逻辑结构这种错误观点之间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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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特根斯坦使用“游戏”这个词并不是想暗示报告、描述、询问以及其他等等不同的语言活动有什么轻浮或微不足道之处。这些活动当然是严肃的。他使用这个概念的理由见于下面这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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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看……我们叫作游戏的那些活动。我是指下棋、玩牌、球赛、奥林匹克竞技等等。它们共有的东西是什么?——不要说:一定有某种它们共有的东西,否则它们就不会都叫作“游戏”,而是要观察并确认一下是否有某种它们都共有的东西——因为如果你观察它们,你不会看到某种它们共有的东西,而只看到一些相似、一些关系以及整个一系列相似和关系。……这种考察的结果是:我们看到一个由部分重合和交叉的相似性组成的复杂网络……我想不到有比“家族类似”更能刻画这类相似性的表达式了;对于一个家族成员之间的各种不同的类似性来说:体格、面貌、眼睛颜色、步态、脾气等等等等都以同样方式部分重合和交叉着。——我要说,“游戏”构成了一个家族。(《哲学研究》,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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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特根斯坦在说语言是由各种语言游戏所组成的时候,(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他想点出的要害恰恰就是语言并没有可用一种整体理论来发现和阐明的单一本质。为了理解语言的运作,我们必须首先认识语言的不同和多样性——“我不去寻找某种为我们所说的语言所共有的东西,我讲的是这些现象并没有一种共同的东西可以让我们用相同的词去称呼它们全体,——但是它们却以各种不同的方式互相关联着”(《哲学研究》,65)。按照维特根斯坦的观点,一旦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看出为什么他在《逻辑哲学论》中所持的意义观是错误的:他在该书中主张词的意义就是它所指示的客体;而在《哲学研究》中作者则主张表达式的意义乃是它在构成语言的许多不同的语言游戏中所能派上的用场:“一个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用场。”(《哲学研究》,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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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哲学研究》的开头引用奥古斯丁的话之后的前面几节中,维特根斯坦表明为什么《逻辑哲学论》所采用的意义的指示理论本身有很大的缺陷。他的论点简单地说就是:如果词的意义在于它与客体的指示联系,那么这种联系就得由实指的定义建立起来,即通过指着一个客体——一般是用手去指——并说出其名称来实现。这就是维特根斯坦认为是奥古斯丁所持的观点。但是指出实物并不能作为语言学习的基础,因为要懂得一个客体正在获得称谓,学习者就得至少先掌握一部分语言,即称呼客体这种语言游戏。这个论点可以这样加以说明:假如你在教一个不讲英语的人“table”这个词,你用的方法是在说出这个词时实指(指着)一张桌子。为什么学习者认为你是在称呼桌子而不是讲桌子的颜色、功用或其表面的光泽,或者甚至是命令他爬到桌子底下?当然在这个实例中,学习者由于早已掌握了他的母语,很可能会认为当前的语言游戏是称呼客体;但是一个第一次学习者却不具备这样的知识。这样看来怎样才能开始学习语言呢,如果意义就是指示从而依靠实指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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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特根斯坦对实指的定义进行批判的目的是想让我们看清下列一些暗示:第一,同《逻辑哲学论》的理论相反,称呼并不是意义的基础;第二,称呼关系本身并不仅仅是由实指建立起来的声音(或记号)与客体之间相互联系的问题,而是必须通过名称与称呼参与语言活动的方式来理解。第一点是告诫性的,因为在《逻辑哲学论》中全部语言都是用指示模式来说明的,而如今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则表明这种模式不能作为范例来说明全部语言运作的方式——让它作为范例来用甚至是产生错误和困惑的根源。第二点与“意义就是用法”这一概念相关联;这是《哲学研究》的一个核心特征,其含义需要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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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哲学研究》中,作者有意不对“意义的用法理论”作出系统的表述。维特根斯坦对于用法概念的使用范围也有意定得宽泛,理由在于表达式的用法正如产生它们的语言游戏一样多变,所以没有单一的公式可以表达其多样性。实际上“用法”这个词本身并没有什么神圣之处;维特根斯坦另外还讲到字词和句子的功用(《哲学研究》,11、17、274、556、559),讲到它们的目的和意图(例如5、6、8、348),讲到其职责(402),讲到其作用和用途(例如66以下),目的在于用这些不同的说法使人对表达式在语言中所起的作用有个总的认识,中心思想就是认为掌握一种语言在于能够将语言中的表达式应用到其所属的许多不同的语言游戏中去。由于语言游戏的多样性,用法也就不可避免地会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概念,所以找不到一个能够概括它的单一的公式。实际上用法这个概念也不应当被视为一个公式;对维特根斯坦来说,“意义就是用法”这个口号并不是意义的定义。为了掌握这个概念的全部含义,人们必须更多地了解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进行的讨论,特别要结合他关于意义与理解之间的关系的观点以及他认为理解不是一种内心状态或过程,而是“掌握一种技术”的论点(《哲学研究》,99);这里所说的技术就是遵循规则来使用表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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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中有一个在上面一节讨论维特根斯坦的过渡时期时曾经谈过。这就是维特根斯坦终于抛弃了以下思想,即人们通过一个表达式来理解某种东西乃是经历一个内心过程。维特根斯坦特别关注的是反对那种认为理解意义就是有某种东西“展现在人的心灵之前”的观点(像《逻辑哲学论》所提示的,是一个图像或形象);因为理解一个词并不是一种类似看见红色或感受疼痛的经验(《哲学研究》,140、154、217——218)。这并不是否认也许有一些经验伴随理解过程——某一个词可能唤起一个形象或者由于记忆的联想而产生比如说一次愉快的感受,但是这些经验并不构成词的意义或者人们对词的理解。在这里维特根斯坦是在驳斥那种认为意义的根基在于感官经验的经验主义观点;对于维特根斯坦来说,否定这种观点会导出两个论点:第一,人们并不是通过在学习者心中建立起字词与对某个客体或某种情形的体验之间的联想来教授词的意义的;第二,我们在使用表达式的不同场合赋予表达式意义,而这并不靠每次都有同样的经验或者经历相同的心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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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特根斯坦为了驳斥这种认为理解是“内心状态或过程”的观点给出了好几个理由。一个理由是意义和理解这些概念的逻辑不同于经验概念的逻辑(即他所说的“语法”)。让我们看一下疼痛:这是一种经验,我们能说疼痛延续时间的长短,是脚趾痛还是头痛,是剧痛还是隐痛。我们对于理解表达式却不能讲任何这一类的话;我们不能讲长时间理解表达式,或者在脚趾上理解,或者剧烈地理解。另一个理由是同一个表达式让不同的人联想到不同的形象或作出不同的反应;因此表达式的意义不可能存在于这些伴随的心理现象之中,人们对表达式的理解也不可能如此(参看《哲学研究》,137——138)。第三个也许是最重要的理由是:就理解一个表达式而言,仅发生一种特殊的内心过程是不够的。为了具体说明这句话是什么意思,维特根斯坦以“立方体”一词的用法为例,说以为在“人的心灵前”出现一个立方体心理图像就是理解该词的想法是一个错误,因为这个心理图像本身并不告诉而且不能告诉人们“立方体”一词是什么意思。一个立方体的心理形象甚至可以与任何数目的表达式(如“盒子”、“糖块”、“几何学”、“冰块威士忌”)联系在一起,所以这一图像并不决定“立方体”一词应该怎样正确去理解(《哲学研究》,139——140);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从任何可以联想到的形象看清词的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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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思考产生了另外一个更具普遍性的问题。这就是某些哲学家因为认识到维特根斯坦在这里指出的那种困难并从而发现很难将理解与某些特殊的心理过程等同起来,于是便转而认为有一种特殊类别的深层的(因而是隐蔽的)心理过程,是它构成了对一个表达式“意义的理解”——换句话说,这种过程收进所有构成该表达式的图像或联想(或者其中一个重要子集)并以某种方式将其组合成某种难以确认因而只能通过深入的哲学分析来推导和考察的东西。维特根斯坦完全反对这种看法;实际上他对“内心状态或过程”观点的主要攻击就是针对那种认为理解乃是某种隐蔽的东西(不仅在“心中”而且在内心深处)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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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特根斯坦在讲过意义和理解不是什么之后,便进而对它们是什么作出正面的说明。在这里处于核心的是理解的概念。维特根斯坦说:“理解一个句子意味着理解一种语言。理解一种语言意味着掌握一种技能。”(《哲学研究》,199)这就是说,“理解”乃是知道怎样做某件事情;就语言来讲,理解语言意味着知道怎样使用语言。这样看来,理解、意义和使用之间有着紧密的关联。由此直接导出两个推论:第一,维特根斯坦反对“内心过程”观点的另一个理由变得清楚明白了——这种观点根本不能说明我们怎样才能够使用表达式。对比之下,将“理解”看作我们所做的某件事情——我们施展的一种能力,我们使用的一种技能——的观念是与使用的观念直接关联在一起的,因为使用本身就是一种活动。第二,作为一种实践能力的理解是某种由外界标准——人们从事的活动,人们的行为方式——来确认和衡量的东西,因而是某种公开存在于公共领域的东西,远远不是在个人精神生活内部或者属于私人的东西。我们现在就将看到,这会引出一些重要的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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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特根斯坦与哲学 3.理解与遵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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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特根斯坦关于理解语言的论述(照刚才所讲,“理解”就是掌握一种技能或实践能力)借助于遵守规则这一观念,即认为理解表达式的意义这种实践就是遵守表达式在其所从属的各种不同的语言游戏中的用法规则(注意“规则”的说法很自然而且有意地与“游戏”的说法相关联)。维特根斯坦关于遵守规则的讨论主要出现在《哲学研究》第143——242节之间。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因而是一个引起很多争论的主题;在阅读下面对该主题的论述时应当记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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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维特根斯坦关于遵守规则的讨论的一个办法是再一次回想起《哲学研究》的一部分意图就在于从反面否定《逻辑哲学论》所体现的那种哲学态度。使用语言显然是一种受规则支配的活动,即哲学家所说的“规范”活动。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用来描述语言的规范特征的模式是一种演算的模式,也就是一种由严格定义的、自动运行的规则(逻辑的规则)组成的结构化系统。这样一种演算就像一台机器,给它原料便按照一种精确、有序和不变的方式生产出固定的产品。同样,逻辑规则——(按照《逻辑哲学论》的观点)从而也是语言规则——有其可以确定结果的严格用法。就语言来讲,这种结果便是意义:当人们掌握了表达式的应用规则时便理解了它的意义。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当然并未否定这个观点,因为后期哲学还要借助于它;他所否定的是认为相关的规则形成一种单一的、严格的深层结构,甚至更为重要的是否定这些规则独立于我们之外,像《逻辑哲学论》所暗示的那样。换句话说,维特根斯坦否定演算的概念,而代之以语言游戏的概念:在《逻辑哲学论》中,在全部语言之下有一种单一的、严格一致的演算法;而在《哲学研究》中则有许多不同的语言游戏,其“语法”可以直接加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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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哲学论》中的以及一般“奥古斯丁式”的语言观是:一个词的正确用法的规则通过某种方式由该词所指示的客体的性质所确定,因为只有通过这种方式该词的意义(所指示的客体)才能支配词的用法。维特根斯坦抛弃了指示说;这就使得词的意义完全成了属于它的用法规则的事情。但是既然只有词及其用法规则事关紧要,那就一定不要受规则概念本身的误导,因为关于诸如逻辑和数学的规则有一种普遍的看法,即认为这些规则决定着我们做事是否正确,并不依赖我们应用或遵守这些规则的实践;而维特根斯坦则认为这是错误的:不仅本身错误,而且它意味着一组规则对于某一特定实践来说构成了一套完全而决定性的算法,意思是说一旦人们掌握了这些规则,他们就能自动看出自己所做的事情是否正确。按照维特根斯坦的观点,逻辑规则的模式应用在语言上是特别有害的,因为在语言中支配表达式用法的规则有很广泛的多样性,而在逻辑中则有一组单一的、包罗一切的严格的规则,这组规则构成了逻辑所赖以存在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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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算的观点在处理规则与遵守规则的两个特点的方式上产生了维特根斯坦希望我们避免的那些问题。一个特点是人们在遵守规则时感觉受到规则的指导和强制;规则似乎在告诉人们去做什么,似乎在支配人们的活动。另一个特点是在一个类似诸如算术的演算中,规则事先就确定了应用规则所能得出的结论:例如,很容易认为一旦我给0——9这十个数的加减运算、相等关系下了定义(即给出支配它们的规则),全部算术过程就会自动引导出来——好像全部的算术真理(及谬误)早已“包含”在这些基本规则之中或受其预先确定。因此,这些规则似乎有着某种不可抗拒的东西,使得我所做的事情的正确与否与我做这件事情本身完全无关。(一班小学生中每一个成员可能用不同的方法将一组数字相加——有人用心算,有人用手指算,其他人则用计算器或算盘——但是遵守相关算术规则的人都会得出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而这个答案在他们开始做加法之前就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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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遵守规则这个概念的一个问题是:一方面感觉受到规则的指导并不保证规则受到遵守,因为某人可能认为自己在遵守规则而实际却在错误地使用规则;另一方面某人行事符合规则可能只是出于偶然——这个人也许根本不是在遵守规则;比如说他也许甚至不知道规则的存在。然而规则的指导作用以及不管在任何有关活动中遵守规则就等于做得正确这两点对于规则和遵守规则的概念看来都是至关重要的。维特根斯坦说,赞成演算观点的人因此力图找寻一种关于遵守规则的深层基础的统一描述(典型的做法是将遵守规则视为一种内心活动过程),以此来说明这些特征并克服与之相关联的一些问题;并进一步通过提出这种以某种心理机制为根据的描述(多半是一种因果性的说法)来达到上述目的。维特根斯坦说,所有这一切都是错误的;他的理由仍然是那些他用来反对试图为任何涉及意义和理解的问题提出单一性说法(尤其是想借助于“内在的”和“隐蔽的”心理过程来提出的说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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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指责更多适用于遵守规则的一个特点,即人们主观感受到规则是强制性的或者具有指导行动的力量。另一个谈到过的特点——规则在表面上的“独立性”——照维特根斯坦所说,则暗示出那种认为规则多少会带来客观性的错误看法。算术的例子很能表明这是什么意思:正如已看到的,算术规则似乎已经预先确定了我们使用规则所得结果的正确与错误。例如对于“56,897+54,214=?”这道算术题存在着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这个答案就某种意义讲早已存在,甚至在我们进行计算之前在规则所允许的范围内就已被确定。我们通过确定这些规则所说的意思来核对我们使用规则的正确性;所以由规则树立的正确性标准就显得独立于我们对规则的遵守,因为规则并不依靠我们的这样一种活动,即将规则当作由其本身所确定为正确的东西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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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算观点集中关注的这两个特点当然是相互关联的:正是规则的外在性或“客观性”才让我们感到受规则的指引或指导。这两个特点结合起来便让人产生一种假想,即认为规则就像铁道线一样,我们沿着它按照固定方向移动(《哲学研究》,218)或者说规则就像一台按照被确定的并且起确定作用的方式工作的机器(《哲学研究》,193——194)。维特根斯坦的反对意见并非针对规则具有指导性或者构成正确性这一事实;倒不如说他的反对意见针对的是“铁轨”或“机器”这些模式本身,理由(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是这些模式将指导的概念转变为强制的概念,并将正确性标准的概念转变为某种“外在的和客观的”东西。维特根斯坦所强调的是这一关键性事实,即构成规则的乃是我们对于规则的集体使用;遵守规则就是一种由共识、习惯和训练所建立的普遍实践。因此,尽管规则确实指导我们并向我们提供正确性的尺度,但规则并非独立于我们,从而并不构成一种强制的标准,从外界将遵守规则的实践本身强加给我们。维特根斯坦给我们举过一个实例:想一下我们在十字路口或某条小路上可能看到的路标。路标告诉人们要走的方向,但并不是因为路标强制人们去那里;路标的指导作用全靠有一种习惯、一种实践来确立我们通常对路标的使用,以及我们对这种功能的理解。这正是我们所理解的语言的“规则”——“一条规则立在那里就像一个路标”(《哲学研究》,85,参看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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