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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763 《逻辑哲学论》中的以及一般“奥古斯丁式”的语言观是:一个词的正确用法的规则通过某种方式由该词所指示的客体的性质所确定,因为只有通过这种方式该词的意义(所指示的客体)才能支配词的用法。维特根斯坦抛弃了指示说;这就使得词的意义完全成了属于它的用法规则的事情。但是既然只有词及其用法规则事关紧要,那就一定不要受规则概念本身的误导,因为关于诸如逻辑和数学的规则有一种普遍的看法,即认为这些规则决定着我们做事是否正确,并不依赖我们应用或遵守这些规则的实践;而维特根斯坦则认为这是错误的:不仅本身错误,而且它意味着一组规则对于某一特定实践来说构成了一套完全而决定性的算法,意思是说一旦人们掌握了这些规则,他们就能自动看出自己所做的事情是否正确。按照维特根斯坦的观点,逻辑规则的模式应用在语言上是特别有害的,因为在语言中支配表达式用法的规则有很广泛的多样性,而在逻辑中则有一组单一的、包罗一切的严格的规则,这组规则构成了逻辑所赖以存在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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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765 演算的观点在处理规则与遵守规则的两个特点的方式上产生了维特根斯坦希望我们避免的那些问题。一个特点是人们在遵守规则时感觉受到规则的指导和强制;规则似乎在告诉人们去做什么,似乎在支配人们的活动。另一个特点是在一个类似诸如算术的演算中,规则事先就确定了应用规则所能得出的结论:例如,很容易认为一旦我给0——9这十个数的加减运算、相等关系下了定义(即给出支配它们的规则),全部算术过程就会自动引导出来——好像全部的算术真理(及谬误)早已“包含”在这些基本规则之中或受其预先确定。因此,这些规则似乎有着某种不可抗拒的东西,使得我所做的事情的正确与否与我做这件事情本身完全无关。(一班小学生中每一个成员可能用不同的方法将一组数字相加——有人用心算,有人用手指算,其他人则用计算器或算盘——但是遵守相关算术规则的人都会得出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而这个答案在他们开始做加法之前就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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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767 关于遵守规则这个概念的一个问题是:一方面感觉受到规则的指导并不保证规则受到遵守,因为某人可能认为自己在遵守规则而实际却在错误地使用规则;另一方面某人行事符合规则可能只是出于偶然——这个人也许根本不是在遵守规则;比如说他也许甚至不知道规则的存在。然而规则的指导作用以及不管在任何有关活动中遵守规则就等于做得正确这两点对于规则和遵守规则的概念看来都是至关重要的。维特根斯坦说,赞成演算观点的人因此力图找寻一种关于遵守规则的深层基础的统一描述(典型的做法是将遵守规则视为一种内心活动过程),以此来说明这些特征并克服与之相关联的一些问题;并进一步通过提出这种以某种心理机制为根据的描述(多半是一种因果性的说法)来达到上述目的。维特根斯坦说,所有这一切都是错误的;他的理由仍然是那些他用来反对试图为任何涉及意义和理解的问题提出单一性说法(尤其是想借助于“内在的”和“隐蔽的”心理过程来提出的说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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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769 这些指责更多适用于遵守规则的一个特点,即人们主观感受到规则是强制性的或者具有指导行动的力量。另一个谈到过的特点——规则在表面上的“独立性”——照维特根斯坦所说,则暗示出那种认为规则多少会带来客观性的错误看法。算术的例子很能表明这是什么意思:正如已看到的,算术规则似乎已经预先确定了我们使用规则所得结果的正确与错误。例如对于“56,897+54,214=?”这道算术题存在着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这个答案就某种意义讲早已存在,甚至在我们进行计算之前在规则所允许的范围内就已被确定。我们通过确定这些规则所说的意思来核对我们使用规则的正确性;所以由规则树立的正确性标准就显得独立于我们对规则的遵守,因为规则并不依靠我们的这样一种活动,即将规则当作由其本身所确定为正确的东西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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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771 演算观点集中关注的这两个特点当然是相互关联的:正是规则的外在性或“客观性”才让我们感到受规则的指引或指导。这两个特点结合起来便让人产生一种假想,即认为规则就像铁道线一样,我们沿着它按照固定方向移动(《哲学研究》,218)或者说规则就像一台按照被确定的并且起确定作用的方式工作的机器(《哲学研究》,193——194)。维特根斯坦的反对意见并非针对规则具有指导性或者构成正确性这一事实;倒不如说他的反对意见针对的是“铁轨”或“机器”这些模式本身,理由(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是这些模式将指导的概念转变为强制的概念,并将正确性标准的概念转变为某种“外在的和客观的”东西。维特根斯坦所强调的是这一关键性事实,即构成规则的乃是我们对于规则的集体使用;遵守规则就是一种由共识、习惯和训练所建立的普遍实践。因此,尽管规则确实指导我们并向我们提供正确性的尺度,但规则并非独立于我们,从而并不构成一种强制的标准,从外界将遵守规则的实践本身强加给我们。维特根斯坦给我们举过一个实例:想一下我们在十字路口或某条小路上可能看到的路标。路标告诉人们要走的方向,但并不是因为路标强制人们去那里;路标的指导作用全靠有一种习惯、一种实践来确立我们通常对路标的使用,以及我们对这种功能的理解。这正是我们所理解的语言的“规则”——“一条规则立在那里就像一个路标”(《哲学研究》,85,参看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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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773 这里的中心概念是“习惯”。维特根斯坦说,“一个人只有在经常使用路标这种习惯存在的情况下才会按照路标走路”(《哲学研究》,198);“使用‘遵守规则’这个概念要预先假定一种习惯的存在”(《关于数学基础的评论》,第322页)。通过使用习惯这个概念(他在其他地方使用了“惯例”、“用法”、“实践”等说法,意思是一样的),维特根斯坦意图提出几个论点,其中两个论点特别重要。一个现在已为大家所熟知,即(与演算理论观点恰好相反)认为遵守规则并非一种内心活动,某种隐蔽的东西,而是一种公开的事实;当某人看见一个路标并照其指示方向行走时,他并不是在内心遵守一条规则,然后——作为按照因果关系或其他相关方式紧随“内心”遵守这第一步之后的第二步——再按照规则行事:他选择路标所指示的方向只是由于他遵守相关的规则。因此遵守规则根本不是一种神秘的活动;遵守规则在我们的实践中显示自身,它是明摆着的。为了理解规则和遵守规则,我们只需提醒自己注意在所有我们的那些不同类别的规范性行为(下象棋、照食谱烹饪、做算术等等以及在所有各种不同类别的语言游戏中使用语言)中所熟悉的东西。另一个论点是认为遵守规则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实践,即某种存在于社会群体之中的事物,并认为建立我们所遵守的规则的正是存在于社会群体当中的共识:维特根斯坦说,“‘共识’一词与‘规则’一词是彼此相关的,它们是堂兄弟。如果我教人学会其中一个词的用法,他便随之学会另一个词的用法”(《哲学研究》,224)。遵守规则本质上是一种以社会为基础的活动这一事实意味着没有任何可以被看作“私自”遵守规则的东西——不可能有一个规定并随即遵守某一规则的鲁滨孙·克鲁索,因为这样一个人无法知道自己从一个场合到下一个场合是在遵守这项规则——他很可能认为自己是在这样做,但他却没有核查的手段。某个人是否在遵守一项规则依赖于有无检验他这样做的公开标准:“因此‘遵守规则’也是一种实践。而认为人在遵守规则并不就是遵守规则。因此不可能‘私自’遵守规则:不然认为人在遵守规则就同遵守规则成了一回事。”(《哲学研究》,202)。(私自和“标准”这些概念对维特根斯坦来说是些重要的概念,我在下面还要谈到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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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775 维特根斯坦除了坚持以共识为基础的规则和遵守规则在本质上具有社会性质之外,还坚持要照字面意义去理解“习惯”这一观念,将其看作某种经常的、反复的、已确立的事情。他说:“应用‘遵守规则’的概念要预先假定一种习惯的存在。因此下面的说法是没有意义的:在世界历史上某项规则(或者一个路标的指示,做一次游戏,说出或理解一个句子,等等”)只被人遵守一次。(《关于数学基础的评论》,第322——3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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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777 因为规则建立在为一个社会群体同意和接受的实践之上,所以维特根斯坦说规则就是其本身的合理根据。在遵守规则上,除了受这一事实——如果一个人的活动不符合社会群体在某种情况下的习惯做法,他便没有遵守一项定下的规则——的限制之外,不存在任何外在的或客观的因素。这就证明维特根斯坦的观点已经远离《逻辑哲学论》的看法,后者认为存在某种凌驾于语言之上并构成对其客观限制的东西;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的观点是:想为我们的实践找到某种外在的合理根据或理由是一种错误。这种合理根据或理由就在我们的实践本身之中;维特根斯坦在某个相关的地方说:“给出理由……总有个尽头,尽头……就是我们付诸行动,行动才是语言游戏的底层。”(《论确实性》,204)这就使他能够进一步说遵守规则是我们不加思考(《关于数学基础的评论》,第422页)甚至是盲目去做的事情:“当我服从一项规则时,我并非经过选择。我盲目地服从着这项规则。”(《哲学研究》,219)他说的话的意思可以通过观察比如说象棋来理解;对于“为什么王棋一次只能走一个方格?”这个问题来说是没有答案的,因为如果人们下的是象棋,那么这本来就是定下的规则。所以实际上维特根斯坦的观点就是:遵守规则是一种习惯性实践,是作为我们的语言群体的青少年成员时所接受的一种训练:“遵守规则类似服从一项命令。我们是受到训练才这样做的”(《哲学研究》,206)。他在《蓝皮书与褐皮书》(第77页)中将这一论点讲得更加明白:“孩子通过接受语言用法的训练从成人那里学习这种语言。我使用的‘训练’一词十分类似我们讲动物接受训练去做某些事情时所指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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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782 维特根斯坦与哲学 [:1701871026]
1701871783 维特根斯坦与哲学 4.“生活形式”、私人语言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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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785 我们将以上两节中考察的内容结合起来看,就能够将维特根斯坦关于意义和理解的学说描述如下。一个表达式的意义就是我们在理解该表达式时所理解的东西。理解就存在于知道该表达式在跨越各种各样的语言游戏时的用法,而这一表达式就出现在这些语言游戏中。知道表达式的用法就是具有一种能力:有能力在那些各自不同的语言游戏中遵守使用表达式的规则。遵守规则并不是一种神秘的内心过程,即理解某种类似在客观上树立正确性标准的演算那样的东西;倒不如说这是一种植根于一个社会群体的习惯和共识的实践,而作为一种实践来看,遵守规则本质上则是公开的事情。规则确实指导行动并提供正确性的标准,但是规则做到这一点乃是由于它们建立在共识之上;正确遵守规则就是遵循社会群体已成习惯的实践。我们是通过作为该社会的成员接受训练才获得使用语言表达式,即遵守其用法规则的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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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787 这个概述是想讲明意义、理解、用法、规则等概念之间的关联以及它们是以语言使用者组成的社会群体中的共识为基础的道理。但是人们不应认为这意味着可以一个一个地去理解语言表达式,因为按照维特根斯坦的看法,说某个人只理解一个或几个句子或者说他只遵守一项或几项规则是没有意义的。理解任何一个特定句子就是理解它所从属的语言游戏;相应地说,遵守一项规则就是掌握了对遵守规则本身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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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789 维特根斯坦关于意义和理解的说法直接显示一个问题,即如果一种语言的用法规则是语言社会群体中成员的共识的产物,不附有以“事实”或“世界”为表现形式的外在的客观限制,那么真理是否随之也是我们的共识的产物?维特根斯坦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作了回应:“‘你是否在说人们的共识决定什么是真和什么是伪?’——真和伪是人们说出来的;而人们的共识就在他们使用的语言之中。这并不是意见上的共识,而是生活形式上的共识”(《哲学研究》,241,强调形式是另外加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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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791 “生活形式”这一概念在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为每逢他的探讨到达其他哲学家想为我们在思考和交谈中所用的概念开始寻求更深层的或更基本的合理根据的时候,他总是求助于这个概念。维特根斯坦用“生活形式”所表达的意思是:语言的和非语言的行为、假定、实践、传统和天然爱好等方面的基本共识才是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所共有的,因而也是在人们使用的语言中被预先假定的;语言被编织成人类活动和性格的方式,语言表达式的意义是其使用者共同的观点和天性赋予的(《哲学研究》,19、23、241;《哲学研究》第二部分,第174、226页)。所以一种生活形式就存在于社会群体协调一致的自然的和语言的反应之中,这些反应产生了界定、判断以及随之而来的行为上的一致。因为存在于实践之中的语言用法的所谓“基础”就是语言编织成的生活形式,所以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关于寻找体现于我们思想和谈话之中的概念的最终解释或合理根据的问题很快就会走到尽头——我们的语言用法的合理根据就是作为用法基础的生活形式,事情就是这样:更多的话既不必说也确实不能说。生活形式是我们学会在其中工作的参照框架,是我们在社会群体的语言中接受训练时获得的;所以学会这种语言就是学会该语言与之密不可分并且从中获得其表达式的意义的观点、假定和实践。这就是为什么解释和辩护都不必也不能超越关于生活形式的一种姿态:“如果我对正当性的证明已经走到尽头,那么我就碰到了基岩,我的铁锹也会转向,这时我就想说:‘这正是我做的事情’”(《哲学研究》,217);“人们可以这样说:必须接受的事物,被给予的事物就是生活形式”(《哲学研究》第二部分,第2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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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793 生活形式的概念是同维特根斯坦所强调的语言在本质上的公共性质紧密相关的;正如我们已看到的,这一后期哲学的主题出现在他对下面观点的反驳中,即认为意义和理解——因此还有遵守规则——都是心灵“内在的”、“隐蔽的”状态或过程。维特根斯坦就此提出一种论证,这一论证我们至今尚未谈到,但在讲述《哲学研究》的文献中却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就是“私人语言论证”,其要点是说不可能有一种由单独一个人发明且只能为其所理解的语言。这个道理直接来自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本质上是公共的这一观点,他维护这一观点乃是由于上面讨论过的所有理由;但是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第243——363节中却由于另外一个重要理由而对私人语言问题作出了广泛的探讨。这就是在从笛卡尔开始的哲学传统中,人们总是认为一切知识和解释的起点都在于对我们自身的经验和心理状态的直接感知。所以笛卡尔的出发点是“我思”,认识到这一点保证了“我在”;而经验论者则认为正是我们的感官经验和对经验的反思提供了我们相信外界事物和其他心灵存在的基础。依照这些观点,一种私人语言显然是可能的,因为它们接受下面这种想法(在某些情况下它们就来自这种想法),即认为一个天生的鲁滨孙·克鲁索能通过私人的、内心的实指定义来联结字词与经验,从而构建一种语言。与此相关,私人语言的观念就蕴涵在我们关于在语言中怎样获得指称自己的疼痛、心情、感受等等的表达式的常规看法之中,因为这些状态只有我们自己知道:没有另外一个人得知这些状态,除非当事人通过语言或行为表现它们;没有另外一个人能够感受我的心情或疼痛,甚或觉察出其存在,假如我不愿意的话。由于这种情况,我们就认为自己在通过一种内心的实指为我们的感觉“命名”,好像我们在胃疼时“指着体内”说“这就是胃疼”。而这就暗示一个人能够通过对自己说出在原则上无法为任何其他人知道的他自身的感觉和内心生活来构建一种语言——这种“在原则上”的说法表示这样一种语言并非只是一种任何其他人都不能真正理解的密码,而是类似谜码或佩皮斯日记,也许可以破译,但是除了说话人之外没有任何别人能够理解它:简单地说,这是一种在逻辑上只有说话人懂得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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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795 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上述章节中猛烈抨击的正是这种在逻辑上只有说话者自己知道的语言观。早已给出的主要理由是:理解一种语言就是要能够遵循使用这种语言的规则,没有什么可被认为是私人在遵循规则,否则在遵循规则与只是认为——也许是错误地认为——我们在遵循规则之间就没有区别了(《哲学研究》,202)。然而还有其他理由。对于维特根斯坦来说,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讲一种语言就是参与一种生活形式;而共同参与一种生活形式就在于接受共同参与这种生活形式的训练;这种训练显然必定在公共的场合发生,否则它就不是一种共同参与赋予语言以意义的生活形式的训练了(参看《哲学研究》,244、257、283)。由此可知,“私人的”经验与我们用来讲述它的语言实际上都不是私人的;使用有关疼痛、心情以及其他等等的表达式有而且必须有公共的标准,即使为了这些表达式的存在也要这样。维特根斯坦说,要讲明白这一点,一个方法就是考察我们在讲述自己的情况时怎样使用“疼痛”这个词。按照他所反驳的那种观点,“疼痛”是某一种感觉的名称,我们通过一种内心的实指行为来为那种感觉命名。但是正如我们以上所看到的,实指的定义只有在一种先前已被理解的惯例或语言游戏的背景下才有效果,在这一背景下,指出、发音等行为都能被参与者识别,从而构成为某个事项附上指示标签的过程。在这里不可能有这种先前早已存在的语言游戏。既然“疼痛”并未通过实指使其与相关的感觉联系起来,“疼痛”也就什么也不指示;“疼痛”不是一个标签。那么“疼痛”又是怎样与我们用它讲述的那些感觉联系在一起的?维特根斯坦说,“一种可能”是讲述疼痛是通过学习获得的对作为疼痛的自然表露的呻吟和抽搐的代替(《哲学研究》,245、256——257);“小孩因弄伤自己而哭喊;这时大人对他说话并教他感叹词,后来还教他句子”(《哲学研究》,244)。要点在于我们通常认为属于私人的状态或过程——疼痛、发怒等等——都是我们人性的一些特征,因而在行为上都有其自然表露形式(比如说婴儿能用语言之外的手段告诉我们他/她疼痛或发怒),而我们用来讲述它们的语言手段就是在公共生活中学会的取代那种行为的替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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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797 这一看法在我们怎样使用关于疼痛的话语来讲自己的疼痛与我们怎样使用它来讲他人的疼痛之间建立了联系。按照一个传统的观点,我们认为在适当情况下自己有理由相信疼痛或类似的“内心”状态也发生在他人身上,其方式是通过与自己的情况进行类比:如果我刺伤了手指,流了血,并发出呻吟,那么如果他人刺伤了手指,流了血,并发出呻吟,我就会推断出他必定在内心同样感到疼痛。但是这种论证——叫作类比论证——是一种无力的论证;它在逻辑上并不保证我所作的关于他人内心状态的推论有效,因为他也许在假装或作戏,或者他甚至是个巧妙设计的毫无感觉的机器人。这就是对他人心灵抱有怀疑态度的根源:既然类比的论证无效,我又怎能认为我有理由相信宇宙中除了我自己的心灵之外,还有其他人的心灵?维特根斯坦的观点为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答案。他说,使用“疼痛”以及其他心理表达式的规则是公共的规则,不管是谈到我自己还是他人都同样适用;对于这类表达式不存在两组规则,一组支配为属于我自己的状态寻找原因,另一组则支配为属于他人的状态寻找原因。因此,我说某人感到疼痛,其理由就来自他的行为加上我所掌握的使用“疼痛”这个词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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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799 不应把这种观点理解为一种简单的“行为主义”学说,即主张“疼痛”所指的不过是由抽搐和呻吟构成的身体信号。维特根斯坦说,这些信号还不如说就是使用“疼痛”这个词的“标准”;我还知道这类行为可能是假装、掩饰等等。理解这一点就是理解疼痛话语的一部分。但是有了这种理解,即理解这类行为进入我们的活动和实践的网络的方式并且理解这些事情与我们的天性之间的关系,也就告诉了我什么时候适合说他人感到疼痛(以及什么时候适合说“这是一例伪装”之类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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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801 维特根斯坦关于“标准”的概念引起了很多讨论。这是为使用表达式提供一类合理根据或保证的概念,这是为了使用表达式而提供的一种介乎演绎理由与归纳理由之间的保证。我们可以用下述方式来说明它的意思。“演绎理由”就是这样一些理由,它们蕴涵或决定性地确定以下情况,即只要这些理由存在就要求使用某一特定表达式,因为这些理由穷尽了该表达式的全部意思。这个观点的一个实例是刚才谈到的那种原始的行为主义;支持这一观点的人就从某人抽搐和呻吟推断出他感到疼痛。但这是一种过分强势的学说,因为在将支持说出“他感到疼痛”的理由等同于“疼痛”的意义时,演绎主义者忽略了其他考虑,例如假装等等,它们表明该词的意义不能被定义为使用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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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803 对比之下,“归纳理由”是这样一些理由,它们将某人的抽搐和呻吟当作征候或线索,并且以此为根据可能推论出他感到疼痛。然而这些线索本身并不是“疼痛”这个词的意义的一部分;照归纳主义者的观点看,这种意义是某种由“疼痛”所指示的事物,是某种私人的、隐藏在那个人主观性中的事物,即那种内心的、私人的疼痛感觉。照归纳主义者的观点看,在以抽搐和呻吟为一方与以内心的疼痛感觉为另一方之间的关联只是一种偶然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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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805 正如我们已看到的,维特根斯坦关于标准的讨论有意落脚于这两种观点之间。他说,我们关于抽搐和呻吟(行为信号)在表现疼痛上所起的作用的理解是我们掌握“疼痛”这个词的意义的一部分——这些信号不仅是疼痛的偶然征候,但同时它们并不是将疼痛归于某个抽搐和呻吟的人的演绎理由,因为我们对于“疼痛”的理解也包含这类行为并不表现疼痛的实例。简单地说,用来将疼痛归于某人的标准来自包括将疼痛归于某人在内的语言游戏;当我们学习怎样使用“疼痛”一词时,学会的是体验、识别和谈论疼痛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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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807 讨论私人语言问题和关于疼痛、心情以及其他被推定为私人心理状态的问题将我们带进维特根斯坦的心灵哲学或者通常称为他的“哲学心理学”的领域。维特根斯坦在这个方面所讲的话是他关于意义和理解的观点的一个重要推论——照某些批评家的看法,这甚至是他的语言哲学的基础——因此有必要在下面作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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