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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869 这些评论表明有一个理由让人们对他的后期哲学感到不满意,这就是维特根斯坦的一些关键性概念——这里讲的是用法——的含糊性。另一个理由是:他的思想的这个特点实际上不是解决而是招来常见的哲学上的困难,其中有一些是很难解决的困难。举一个例子说,他的后期哲学有时似乎向我们提供了一种语言观——更确切地说是涉及语言的各种不同种类的实践的拼凑,即将语言看作在某种程度上独立的东西。好像语言是一种浮游于一切事物之外的客观实在,自成一个世界,完全不同于《逻辑哲学论》所提出的语言观,其中一方面是独立的事实领域,另一方面则是与之相对的语言(思想),前者限制并确定后者,由真、伪构成两个结构之间的对应或不对应。与此形成对比,后期哲学则有时似乎暗示:世界依存于包括语言在内的“生活形式”;至少谈不上由某种独立于语言的东西来确定语言的正确使用——我们在语言使用上的对与错并不依靠我们是否正确描述客观事实,而是要看我们是否遵循我们的语言群体共同同意并遵守的规则。整个群体的运作也谈不上对与错,只是运作而已;对于用法的唯一限制都来自内部且基于共识和习惯。假定用法的改变是系统的、覆盖整个群体的话,那么任何改变都将不会——因为任何改变都不能——被发现;这个群体也许会合作改变规则的使用,不管是以渐近的还是随意的方式,而这却不会为人所知或至少被认为无关紧要。实际上,这些评论不会有什么意义,因为它们预先假定了某个可以进行比较的有利观点——但是这一观点由于是生活形式之外的东西,所以是不可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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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871 在对维特根斯坦的著作文本进行一番研究之后,我们并不容易理解这一点。大多数信奉维特根斯坦主张的人否认他的后期哲学是一种“反实在论”,但同时维特根斯坦本人却似乎认为关于独立存在的实在这个问题,人们最多只能说我们的语言游戏,即我们借以处理一些比如说椅子、桌子等等事物的语言游戏,就预先假定了我们对其存在的确信。这就是《论确实性》所表达的观点,即认为许多信念的有效性存在于它们在语言中担当的角色;我们关于外在世界(其中有手和存在了很久的物体)的谈论的意义恰好就依靠我们毫不置疑地将这些信念本身(我们在这里有更多的隐喻)当作那种语言游戏本身的“河床和河岸”或“支架”。维特根斯坦在提出这个论点时说,类似“物体存在”这样的命题是“语法性的”,它们在我们的话语中的特殊任务是构成使话语有意义的条件的一部分。同样,宗教话语也是一种语言游戏,在其中谈论上帝也是类似地完成一种基本任务,因此宗教话语的有效性是某种内在于自身的东西(许多神学家怀着感激之情从维特根斯坦那里将这一论点接受过来,因为它有助于反对那种认为不存在独立的手段去证实宗教主张的批评)。这里谈不上提问,更谈不上回答这些语言游戏作为一个整体的有效性问题;语言游戏依存于“生活形式”(共同的经验、一致的意见、习俗、规则),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并赋予它内容。所以照维特根斯坦的观点看,语言与思想在某种意义上似乎是从内部决定自身和构建自身的,因而实在并不像他在《逻辑哲学论》中所认为的那样,是独立于语言和思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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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873 这样一种观点产生的问题很多。其中一个问题是:如果我们接受这样一种观点,我们就得说明在日常经验中世界对我们显示的独立存在的特性。如果不存在一个限制我们行动、思想和谈话的真正独立的世界,那么为什么看来似乎存在一个这样的世界?为什么至少表面上看来我们的实践和思想总是努力适应某种难以驾驭和独立的东西?世界显得独立于我们而存在这一事实确实可以由反实在论的学说加以说明,甚至那些认为存在物由思想或经验决定的彻底反实在论的说法也可以做到。但是这样一种学说的细节是极其重要的,因为这个学说的可接受性完全依靠它们。所以如果维特根斯坦确信这一看法,即认为实在并不独立于语言和思想,那么他就有(但并未完成)一种责任,要更详细地讲明为什么我们的经验与信念这样明显地带有实在论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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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875 维特根斯坦的观点产生的这些问题引起了另外一个有关的问题,即这些观点有时似乎将维特根斯坦推向了相对主义。这是一个不仅让哲学家而且让人类学家感兴趣的问题,它也部分说明了为什么后者对维特根斯坦发生兴趣。我们可以对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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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877 广义来讲,有“文化的”和“认知的”两种相对主义。文化相对主义主张:在各种文化或社会之间或一种文化或社会的不同阶段之间,在社会的、道德的和宗教的实践和价值上存在着差异。举个实例说,在区分当代西方社会与比如说印度社会的事物当中,求爱和结婚的习俗就有明显的不同。在印度社会中,婚姻是由别人安排的,在举行婚礼前双方只在家人的陪伴下有一两次短暂的会面。在西方求爱的开始完全是靠机遇,而决定其是否继续和最终结果的则是个人的选择。显然在这两种社会中婚姻制度有着不同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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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879 文化相对主义并不产生哲学上的问题,因为显然我们能够认识上述这类差异就预先假定了我们能够接触其他文化,让我们能够认识差异之为差异;这就表明各种文化之间有些共同点,使得相互接触以及随之而来的相互理解能够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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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881 认知相对主义是一件完全不同的事情。这种观点认为对于世界或经验有着不同的感知和思考方式,这些方式非常不同,以致属于一个概念群体的成员根本不能理解属于另一个概念群体的成员的情况。有些哲学家争辩说,就不同于我们自己文化的任何文化而言,甚至就我们自己文化历史上一个早期阶段而言,我们对于其成员的情况最多也只能有一种不确定的理解。他们声称,这是因为任何世界观都带有很强的理论性和解释性,而我们让一种陌生的世界观——一种陌生的概念系统或维特根斯坦所说的“生活形式”——变得可以被理解的努力不可避免要通过我们对陌生人的概念以及信仰和实践的再解释来进行,因为这是我们根据我们自己的观点可以理解它们的唯一途径。照这种观点看,可能甚至非常可能存在着与我们自己的概念系统非常不同的概念系统,以至我们不能认识到它们的存在——或者即使我们能够认识到,它们却仍然完全处在我们从内部察看其一鳞半爪的能力之外。由认知相对主义得出的一个直接推论当然是:真理、实在、知识、道德价值等等都是我们的真理、我们的实在等等;它们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它们只限于对我们适用,甚至只限于对我们占有的这段历史适用;因此存在着许多关于“真理”、“实在”和“价值”的不同观念,正如存在着不同的概念系统或“生活形式”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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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883 维特根斯坦有时看来似乎赞成刚才所讲的认知相对主义。他说:“即使狮子能讲话,我们也不能理解它”(《哲学研究》第二部分,第223页),“我们不能理解中国人的手势,正如我们不能理解中文句子一样”(《字条集》,219)。这些说法暗示相对主义适用于各种“生活形式”;维特根斯坦可能在讲,因为意义和理解是以参与生活形式为基础的,而且因为狮子和中文以不同方式所参与的生活形式与我们的生活形式完全不同,所以我们也就不能理解它们,即我们无法理解他们的事物观,反之亦然。在《论确实性》中,维特根斯坦似乎相信相对主义适用于贯穿时间中的某种生活形式,他说我们自己的语言游戏和信念在改变(《论确实性》,95、96——97、256),这就表明我们在认知上也许不能理解我们祖先的事物观,正如不能理解狮子的或同样不同的中国人的事物观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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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885 认知相对主义是一个令人头疼的论题。考察一下这个论点,即认知相对主义让真理、实在和价值等概念成了共同参与一种生活形式的人在某一特定时间、地点所碰巧形成的概念,而其他生活形式则在其他时间、地点产生了关于它们的不同的、也许是十分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概念。实际上这表明所说的概念并不是我们通常所愿意理解的真理等概念,而只是意见和信念等概念。如果认知相对主义为真(但是这里“真”的意思是什么?),我们认为“真理”和”知识”具有我们通常赋予它们的意义就是错误的,因为只有“相对的”真理,只存在我们在这个思想群体之历史的这段时期中所理解的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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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887 认为维特根斯坦抱有这样一种观点是与他在其他情况下所说的许多话相一致的。对维特根斯坦来说,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就存在于我们对它们的使用上,这种使用遵循一起参与一种生活形式的人所同意的规则。这对于“真”和“实在”等表达式本身来说大概是适用的——确实,维特根斯坦的论点恰恰认为一旦我们想起了这类表达式的通常用法,它们就失去了哲学上的重要性。由此可以得出:有可能存在具有不同共识和规则的其他(即使只有一种)生活形式就因此意味着每一种生活形式都对“真”和“实在”赋予其自己的意义——所以“真理”和“实在”都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概念。这是一个关系重大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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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889 根据维特根斯坦的一些说法——特别是关于“天然表现”,即人们由于人的天性而易于采取的感受和行动的方式的说法——我们也许会认为一切人类群体都具有相同的生活形式,因此真理就是人类的真理,实在就是人类的实在。这就是说,维特根斯坦所主张的相对主义也许干脆就是人类中心论。这种解释得到他下面说法的支持,即“人类的共同行为是我们借以解释一种未知语言的参照系”(《哲学研究》,206,参看207)。但是他关于中国人的谈论(与刚才引用的说法相冲突,参看《字条集》,350)却似乎在提出一种更彻底的相对主义;与被“生活形式”概念所接受的一种解释相符,维特根斯坦也许抱有这样的观点,即认知的相对性遵循的是与文化的相对性相同的分界线。这确实算是一种极端的相对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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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891 然而人们却无须拿这样一种极端形式的论题作为批评的靶子来说明认知相对主义不可接受。这一点可以证明如下。假定认知相对主义是对的,我们又怎样识别另一种生活形式之为另一种生活形式?认得出某种事物是一种生活形式并看出它不同于我们的生活形式的能力确实要求我们有一种手段去确认其存在并指明将其与我们的生活形式区分开来的东西。但是,如果这种另外的生活形式不为我们所知,即对我们试图对其进行足够的解释从而说明其为生活形式的努力大门紧闭,那么这种手段就是不可得的。这就表示如果我们要从根本上谈论“其他生活形式”,我们就必须能认出它们是生活形式;我们就必须能认出构成生活形式的行为和实践的形式的存在,而在参与该生活形式的人中间有着共识并以此作为参照系来使实践得以持续。另外,如果我们想要看到这种生活形式与我们自己的生活形式之间的不同,我们就必须能够识别这些不同;这只有在我们能够充分说明其他生活形式,使这些不同之处变得明显之后才有可能。因此在两种生活形式之间就必须有足够的共同点才能作出这种说明。这种共同点必须包含两个相关的因素:第一,我们必须与其他群体的成员具有某些共同的知觉和认知方面的天然能力和反应,因此至少有着某些相似的关于世界的信念;第二,我们必须能够与其他群体的成员共同遵守某些支配这些信念的原则;举个重要的实例说,即人们相信并因此作为行为依据的东西被认为是真的。正如已经讲过的,这是必然如此的,因为只有在一个共同的背景下才能察看出不同来;如果一切都不相同,那么参与一种生活形式的人甚至不可能对另一种生活形式的存在展开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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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893 但是这种不同生活形式相互之间可了解性的要求就表明了认知相对主义的谬误。原因在于“不同的”生活形式中有些方面具有一个经验上和概念上的共同基础,使得不同的生活形式之间有可能相互了解,正是这些方面让我们对这些生活形式根本不能作认知相对主义的解释。作为一个不仅无懈可击而且重要的论题,文化相对主义本身确实只有在认知层面上各种文化之间可以相互理解的条件下才有意义。因此,将会变得明显的是能够存在的唯一可以令人理解的相对主义就是文化相对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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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895 维特根斯坦的相对主义或者至少有时看来是由其观点引申出来的相对主义并未在文化相对主义与认知相对主义之间作出区分。确实,他似乎并未注意到从他的一些说法特别是他的“生活形式”概念可能引申出一种不可接受的相对主义来。然而这一概念支持着他的全部后期哲学,作为“既定条件”或“基本原则”为意义、用法、规则、知识和心理概念提供了最终的基础。因此,这一概念固有的含糊性及其不可接受的或者明显的相对主义的推论为维特根斯坦的整个后期哲学提出了一个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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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897 以上讨论涉及的是维特根斯坦哲学的一般论点。现在我来讲一个较为具体的问题,即维特根斯坦关于遵守规则和私人语言的讨论。这构成了他的后期哲学中最核心和最重要的方面。但是这里同样存在一些问题,最主要的是维特根斯坦的这些观点并不具备一贯性。这一点可以阐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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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899 维特根斯坦驳斥私人语言的论证通常被认为是这样一种论证:它否认在逻辑上属于私人的(即只有一个人能够知道的)语言存在的可能性。这就预留了私人语言可以偶然存在的可能性,即事实上只有一个人知道但别人也许能够理解的语言——简单地说,这种语言可以翻译成公共语言。人们有时会想到佩皮斯的《日记》是偶然存在的私人语言的一个实例;但这只是一种用密码写下的公共语言,并不构成在哲学上令人感兴趣的私人性。一个更好的实例也许是某个生下来就孤独生活的人——一个终其一生的鲁滨孙·克鲁索可能发明的语言。这样一种语言在某种令人感兴趣的意义上会是私人性的,但它只会是偶然存在的私人语言,因为别人也许会理解它。根据维特根斯坦的观点,鲁滨孙·克鲁索的语言只是因为大家可以理解才算是一种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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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901 评论家关于维特根斯坦力图排除逻辑上的而不是偶然存在的私人性的一贯主张来自这一事实,即偶然存在的私人语言这一概念似乎是完全合理的;人们广泛认识到这类语言有可能存在,而且很难作出与此不同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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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903 然而当我们审视维特根斯坦关于遵守规则的论述时,却发现他本人站在一种不同于主张不可能存在逻辑上的私人语言的观点、而且比这种观点还要坚定得多的立场上。对于遵守规则的考察可以推出语言本质上是公共性质的。概括地说,这种论证就是认为使用语言乃是一种遵守规则的活动,而规则又是由一个语言群体当中的共识形成的(只有在这样一个群体内人们才能做到遵守规则,否则人们就不能区分遵守规则与只是以为自己在遵守规则;只要不能作出这种区分,便不会有遵守规则从而也就不会有语言)。但是照维特根斯坦的论证看,如果使用语言是一种遵守规则的活动,而这种活动本质上又是一件基于共识的事情,那么语言在本质上,即在逻辑上就是公共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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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905 维特根斯坦面对的问题就在这里:如果语言在逻辑上是公共性质的,那么就不可能有任何意义上的私人语言。不可能有一个生下来就是鲁滨孙·克鲁索的人来发明并使用一种甚至是偶然存在的私人语言,因为按照遵守规则的论证,他(由于不是一个语言群体的成员)不能区分遵守规则与只是以为自己在遵守规则,从而也就根本不可能是在使用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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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907 为什么根据维特根斯坦的原则不可能有偶然存在的私人语言?这里确实还有一个相关的深层原因,即这类语言是无法启动的。这是从前几节中提到的维特根斯坦关于语言学习所讲的话得出的,而语言学习要求有一个公共的背景,初学者能够在自己语言群体的实践(主要是遵守规则的实践)中得到训练。一个生下来就过着鲁滨孙·克鲁索式生活的人不可能有这样的开始,因而(按照维特根斯坦的观点)也就不会有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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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909 这样一来,维特根斯坦的观点的明显冲突就是介乎坚决主张语言在逻辑上具有公共性质的观点与较温和的主张不可能有逻辑上的私人语言的观点之间的冲突。前者排除了偶然的私人语言存在的可能性,而后者则不排除这种可能性。维特根斯坦在详细讨论规则时维护前者,而在详细讨论私人语言时则维护后者。然而就他总的立场来讲,关于遵守规则的看法及其涉及的各个方面(共识、语言群体等等)都具有根本的重要性。因此,如果要作出选择的话,维特根斯坦看来必定坚持彻底的论点,从而摈弃较温和的论点。但是这样一来代价却是维护了不可能有偶然存在的私人语言这一存在争论的论点。(另一个选择——放弃较彻底的论点——则是维特根斯坦不能接受的;如果采纳这种论点的话,他就是放弃了他后期哲学中至关重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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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911 维特根斯坦的立场所遇到的这些困难让人想到,遵守规则和私人性等问题产生了又一个严重的问题。这个问题我们早已讲过:它涉及这一事实,即如果规则的形成来自一个语言群体中的共识,而不是由任何在语言群体之外的事物来决定,那么一个假定的私人语言使用者面临的问题——即他不能确定自己是在遵守规则还是只是以为自己在遵守规则——也是整个语言群体面临的问题。这个群体怎样确定它是否在遵守规则?维特根斯坦给出的答案是:不能确定。这一承认便是问题的要害。就个体的情形来讲,如果作出这一重要区分无关紧要的话,那么照维特根斯坦看来,这个人根本没有遵守规则,从而也就没有使用语言。但是这不适用于语言群体吗?如果适用,那么看来就会出现悖论,即该语言群体并没有使用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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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71913 在近来关于维特根斯坦的讨论中,人们已在努力解决这些以及其他困难。实际上这些困难是严重的,从根本上动摇着维特根斯坦的观点。综合上面概述的较为普遍的批评,可以说维特根斯坦的后期哲学并不像表面看来那样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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