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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0963 (2)按照笛卡尔的人的概念,心灵是与身体在种类上完全不同的一种东西,身体像盒子一样包含着心灵,心灵本身这部分叫做大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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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0965 这两种理论结合从而产生下面这幅图景:发源于物质客体的微粒刺激人的感官,在神经系统里产生一系列反应,这些微粒最后产生一种与它们自身完全不同的实体——心灵中的观念。这种二元论——外界互相碰撞而且具有数学上可翻译的“第一性的”质的“实存的”实体和仅仅是这种实体在心灵中的主观副本或副产品的观念之间——直接导向洛克如下的具有代表性的知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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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0967 〔第8章 关于我们的简单观念的进一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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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0969 7.心灵中的观念,物体中的性质——为了更好地发现我们的观念的本性,为了明白易晓地讨论它们,宜于从两方面来考察它们:一方面可把它们看做我们心中的观念或知觉;另一方面可以把它们看做那些在物体里面引起我们这种知觉的物质的变形;这样,我们可以像平常那样把观念认做主体里某种东西的精确映像或肖像。心灵中的大多数感觉观念并非与存在于我们之外的某种东西相似,正如象征这些观念的名称并不与我们的观念相似一样,虽然一听到这些名称就很容易在我们心中引起这些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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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0971 8.心灵在自身中知觉到的东西,或者知觉、思想、理智的直接对象,我称之为观念。而那种在我们心中产生任何观念的能力,我称为这种力量之所在的主体的“性质”。例如,雪球具有在我们心中产生白、冷、圆等观念的能力,这种在我们心中产生这些观念的能力,作为雪球中的东西,我就称之为“性质”;作为理智中的感觉或知觉,我就称之为“观念”;这些观念,如果我有时把它们说成好像在事物本身里面,那我的意思是指物体里面那些在我们心中产生这些观念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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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0973 9.第一性的质——就这样被认为存在于物体中的性质,首先是这样一种性质,不论物体处于何种状态,它都绝对不能与物体分开;不论物体遭受什么改变或变化,受到什么力量压迫,物体都能永远保持它们;在一个体积大到足以被知觉到的物质微粒中,感官常常可以发现它,而且心灵发现它与每一个小到虽然不足以单独被知觉到的物质粒子不可分。比如,取一粒麦子,把它分为两部分,每一部分仍然具有凝性、广延、形状、可动性等;把它再分一次,它仍然保持这些性质;就这样一直把它分到各部分都看不出来,它们每一部分必定仍保持着同样的性质。因为分割(磨、捣或任何别的物体对另一个物质的作用)绝对不能取消任何物体的凝性、广延、形状或万能性,而只是把原来的一个物体变成两块以上分明分离的物质,在分割之后把所有这些互相区别的物体计算起来,就造成一个数目。这些性质我称之为物体的“原初性的”或“第一性的”质,我认为我们可以看到这些性质在我们心中产生一些简单观念,即凝性、体积、广延、形状、运动或静止、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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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0975 10.第二性的质——其次,是这样一种性质,实际上并不是存在于对象本身中的东西,而是一种能力,这种能力可以借物体的第一性的质,亦即借物体的各个不可见的部分的大小、形状、组织运动等,在我们心中产生各种不同的感觉,例如颜色、声音、滋味等。这些我称之为“第二性的”质。除了这些之外,还可以加上第三种性质,这些性质通常被认为只是一些力量,虽然它们同样是主体中的真实性质,就像我按照平常的说法称之为性质,但为分别起见又称之为“第二性的”质的那些性质一样。因为,火里面那种借它的第一性质在蜡块或土块内产生一种新颜色或新密度的能力,也同样是火里面的一种性质,就像火借同样的第一性的质——即它的不可见的部分的大小、组织和运动在我心中引起一种我以前没感到过的新的热或烫的观念或感觉的那种能力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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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0977 11.第一性的质怎样产生它们的观念——紧接着应该考察的,是物体怎样在我们心中产生观念;显然这是借一种冲击,因为这乃是我们所设想的物质的惟一作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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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0979 12.如果外物在我们心中产生观念时并不和我们的心灵相接触,而我们仍然知觉到那些分别落入我们各种感官范围内的东西的原初性质,那显然一定是因为有某种来自那些东西的运动,通过我们的神经或“生命精气”,通过我们身体的某些部分,把它传到我们关于那些东西的特殊观念。既然较大的可见物体的广延、形状、数目和运动,眼睛可以从远处知觉到,显然必定有一些不能单独被看见的物体,从那些大物体到了眼睛里面,并且通过眼睛把某种运动传给大脑。就是这种运动在我们心中产生出我们关于那些物体的各种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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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0981 13.第二性的质怎样产生它们的观念——我们可以设想,第二性的质的观念的产生方式,与第一性的质产生观念的方式是相同的,亦即是由不可见的微粒作用于我们的感官而产生的。既然很明显地有许多细小的物体存在,每一个都细小到我们不能用任何一种感官来发现其大小、形状或运动——就像有空气和水的微粒,以及比空气和水的微粒小得多的微粒那样。也许后者小于空气和水的微粒的程度等于空气和水的微粒小于扁豆和冰雹的程度。现在让我们假定:这种微粒的各种不同的运动和形状、大小和数目,在影响我们的一些感觉器官的时候,就在我们心中产生出我们那些关于物体的颜色和气味的不同感觉。例如,一朵紫罗兰花,就是借这类具有特殊形状和大小、以不同的程度和形态运动的不可见的物质微粒的冲击,使那朵花的蓝色和香味的观念得以在我们心中产生。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上帝把这些观念与这些同它们并无相似之处的运动联系在一起,就像可以设想上帝把刀片割我们肉的运动与同它毫无相似之处的痛苦的观念联系在一起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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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0983 14.我所说的关于颜色与气味的一切,也可以适用于味道和声音以及其他类似的可感觉的性质。这些性质,不论我们错误地赋予它们什么真实性,实际上它们不是物体本身中的什么东西,而是在我们心中产生各种感觉的能力,而且像我讲过的那样,依赖于那些第一性的质,亦即各部分的大小、形状、组织和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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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0985 15.第一性的质的观念是与原型相似的,第二性的质的观念则不然——由以上所说,我想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物体的第一性的质的观念是和第一性的质相似的,它们的原型是确实存在于物体里面的;但是第二性的质在我们心中产生的观念则根本不可与第二性的质相似。在这方面,没有什么与我们的观念相似的东西存在于物体本身之中。这些性质,在我们用它们来称呼的物体里面,只不过是一种在我们心中产生这些感觉的能力;观念中的甜、蓝或温暖,只不过是我们称为甜、蓝或温暖的物体本身里面的不可见部分的某种大小、形状和运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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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0987 16.我们称火焰为热的和亮的,称雪为白的和冷的,称甘露为白的和甜的,这都是由这些东西在我们心中产生的观念而得名。这些性质在物体里面的样子,通常被认为和观念在我们中里面的样子相同,后者乃是前者的完善的肖像,就像一面镜子里的肖像似的。如果有人持不同的说法,就会被大多数人斥为荒唐。但是,一个人如果愿意想一想,同样的火,离得比较远,就在我们心中产生一种温暖的感觉,离得比较近,则在我们心中产生一种极为不同的痛苦的感觉,那就应该反省一下,自己究竟有什么理由可以说:火在他心中产生的这个温暖的观念,是确实存在于火里面的,而同样的火以同样的方式在他心中产生的痛苦的观念,则不是存在于火里面的。雪在产生冷和白的观念时,既然亦同产生痛的观念一样,既然都是凭着它那些凝固部分的体积、形状、数目和运动来的,则我们如何只说,白和冷是在雪中,而痛却不在其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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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0989 17.火和雪的各部分的特殊大小、数目、形状和运动,是确实存在于它们之中的,不论是否有任何人的感官知觉到它们;因此可以称它们为实在的性质,因为它们确实存在于那些物体里面。但是,亮、热、白或冷,则和病痛不存在于甘露里面一样,并不是确实存在于火或雪里面的。如果取消对它们的感觉;如果眼睛不看光或颜色,耳朵不听声音,舌头不尝滋味,鼻子不闻气味,那么所有的颜色、滋味、气味和声音,作为这种特殊的观念,就将消失无存,都还原成它们的原因,即各个部分的大小、形状和运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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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0991 18.一块大到可见的甘露可以在我们心中产生圆形或方形的观念,通过被由此地移往彼地,又在我们心中产生运动的观念。这个运动的观念代表着实际上正在运动的甘露的运动。至于圆形和方形,不论是在观念中还是在实在中,不论是在心中还是在甘露中,也代表着同样的实际的性质。运动和形状都是实际存在于甘露中的,不管我们注意与否。这一点人人都容易赞同。另外,甘露还有一种能力,可以借其各部分的体积、形状、组织和运动,在我的身上产生出疾病的感觉来,有的还产生出剧烈痛苦的感觉来。这种疾病和痛苦的感觉并不存在于甘露中,而只是它在我们身上产生的作用,我们如果不感觉到它们,它们也就不复存在了。这一点也是人人赞同的。可是,很难使我们相信,甜和白不是真正存在于甘露中的,实际上这两种性质也只是甘露借其各种微粒的运动、大小、形状在睛和舌上产生的作用,这正如甘露引起的痛苦和疾病很明显地只不过是它借其可见的各部分的大小、运动和形状在肠胃中产生的作用一样(因为正如以上证明了的一样,物体不能通过任何别的东西发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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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0993 显而易见,洛克对这一学说的阐发是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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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0995 (1)将认识论错误地等同于自然科学。上述解释(除了有问题的“心灵中的观念”)作为生理学可能并不荒谬,但生理学与对关于我们所知道的外在世界的重要问题(生理学家一致认为这些问题已得到解决)的讨论并不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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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0997 (2)既然洛克了解的只是观念,而且不能把观念与它们应该与之相似的东西互相比较,那么他怎么能知道我们关于第一性的质的观念与那些存在于“物体中”的性质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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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0999 (3)当他说一种性质是或不是“真实地存在于物体中”时,他的意思究竟是什么?确实,在描述物体的可测性质的句子与描述我们的感觉的句子之间存在着差别,就是说,在前面的情形中,有非常清楚的普遍为人接受的对“客观”真理的检验,这种检验可以尽可能地独立于“主观的”经验。但这并不含有“本体论状态”差别的形而上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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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001 (4)洛克的意思如上面第9节中所意指的那样,仅仅是说每一物体都必定具有一定的大小、形状和运动(或静止)吗?不言而喻,洛克认为是这样的。因为,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我们就不能用“物体”这一术语。或者,他的意思是不是说(在上面的引文中他似乎是这样主张的)我们对大小、形状等的知觉从来不会发生我们关于颜色、味道等的知觉所发生的那种公认的错误?这里,确实如贝克莱所指出的那样(见第110页,第139页及以下),他是错误的。如果我们有时恰好像对颜色、味道产生错觉一样,对大小、形状或运动产生错觉,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假定任何第一性的质的存在呢?是因为科学能保证它们的存在吗?但是,科学家们有什么凡人没有的发现方法呢?难道只有他们才真正在接触一个具有稳定比例的确定世界,而别人则都只是沉溺于一堆杂乱无章的模糊感觉之中,都是如此的不确定以致不能胜任精确的描述?——如果真是这样,那么科学家是怎样达到这一点的?他们禀赋了什么样特殊的知觉或直觉官能?笛卡尔或者莱布尼茨已主张发现物体的真实性质不是通过感官,而是通过理性——与感官平行又优于它的一个消息来源。但是,洛克却否认这一点;因此,他想一劳永逸地划分清楚第一性的(客观的)质与第二性的(主观的)质之间有区别——因为伽利略和牛顿以这一原理建立了他们的表面上成功的解释——而又保留他自己的似乎与这种二元论不可比较的“感觉论的”之前提,这是不成功的。但这种尝试的失败本身却表明了这一问题的本质。这个问题贯穿在他对“复杂”现象的讨论中,而且当他开始分析具有第一性的质的实体概念,也就是物理学家和生物学家认为理所当然地具有实在性的物质对象时,这一问题变得更加尖锐了。他对单个的简单观念怎样结合成复杂的整体的解释没有解决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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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003 〔第11章 人心的分辨能力及其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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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005 6.组合——其次,我们还可以看到心灵对它的观念还有一种作用,这就是组合,借这种作用心灵把它从感觉和反省得来的简单观念放在一起,并把它们组合成复杂观念。扩大作用也可以归在这种组合作用之下,因为在扩大作用中,组合的结果虽不能产生出较复杂的观念,可是它仍把各种观念互相结合起来,只是所结合的观念的种类相同罢了。这样,通过把一些单位相加在一起,我们就造成了“一打”这个观念;又如把一些重复的“派齐”观念放在一起,我们就形成了“弗朗”的观念。[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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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007 8.命名——如果儿童们通过一再重复的感觉把各种观念确立在记忆中,他们便开始逐渐学会使用各种符号;如果他们有运用语言器官发出清晰声音的技术,他们便开始运用语词把自己的观念表达给别人。这些语言符号,有时是他们从别人那里借来的,有时则是自己造成的,正如我们常见的一样,儿童们在最初使用语言时赋予各种事物那些新奇而不寻常的名词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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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009 9.抽象——我们所以使用语言,乃是要把它当做我们的内在观念的外在符号,而因为这些观念乃是从各种特殊的事物得来的,所以如果我们所接受的各种特殊的观念都应该有一个独立的名称的话,那么名称一定是无穷无尽的。为了避免这一点,心灵便把得自特殊事物的特殊观念改造成一般的,这种改造是由于把它们看做心中独立的现象,同其他事物没有关系,同真实事物的一些环境如时间、空间或任何其他相连的观念没有关系。这便是所谓的“抽象”。通过这种抽象,那些得自特殊事物的观念变成了所有其他同类事物的一般代表,而这些观念的名称,即一般名称,适用于一切符合这种抽象观念的事物。理智把这些确定的,赤裸裸的现象贮存起来(通常给它们加上名称),并不考虑他们是怎么来的,由什么地方来的,与别的什么现象一起来的。然后,理智以它们为标准,把一些真实的事物按照这些模型分门别类,并相应地称呼它们。这样,今天在粉笔或雪中看到的颜色同心灵昨天从牛奶中得到的一样,心灵只是单独考究那个现象,并且使它成为一切同类东西的代表;在赋予它以“白”这个名称后,便以这个声音代表同样的性质——无论它在什么地方被想见或被遇及。一般观念或名称就是这样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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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011 〔第12章 论复杂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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