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188109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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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091 4.第三,即使承认这是可能的(我并不这么想),每一特殊的事物都有一个清晰的观念对于知识的增益也没有多大用处:知识尽管是建立在特殊事物的基础上的,却是通过一般的观点才能有所扩大,对知识来说,在一般名称之下把物划分为各个种类,才是真正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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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093 6.一般名词是怎样形成的——接着的事情是考察一般名词是怎样形成的。因为,既然一切存在着的事物都只是特殊的,我们怎样得到一般名词呢?或者,我们从哪儿发现这些一般名词应假定代表着一般性质呢?词由于变成一般观念的符号而成为一般性的词,观念由于与时间、地点、环境以及其他任何决定它们成为或此或彼的特殊存在的观念分离开来而成为一般观念。通过这种抽象方法,它们便能代表一个以上的个体;其中每个个体,由于与那个抽象观念相符,便属于那个类(正如我们所称谓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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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095 7.不过,为了把这一点论证得更清楚一些,我们不妨追溯一下我们的观念和名称的起源,考究一下,从孩提时起,我们是循着什么样的次序,通过什么样的步骤扩大了我们的观念。再也没有比如下的事实更明显的了:儿童对熟人的观念(只举此例)正如那些人本身一样,都只是特殊的。对乳母和妈妈的观念都是在心中亲切地形成的,而且这些观念正如图画一样,只是表象这些个体,儿童最初给予这些观念的名称都只是限于这些个人自身。儿童所用的“乳母”和“妈妈”这些名称,也只是限于这些个人。后来,年岁增长,认识的人多了,他们便发现在这个世界上有很多别的事物,在形状和其他性质方面有些共同之处,因而很像他们的父母,而且他们对这些人很熟悉,他们便形成了一个观念,他们发现这个观念是很多个体都有的,于是他们便跟随别人,给那些事物以“人”这个名称。因此,儿童们便逐渐有了一个一般的名称和一个一般的观念。而在这些名称和观念中,他们并没有任何新的创造,而只是把他们所具有的关于彼得和詹姆斯,玛丽和珍妮等复杂观念的特殊成分抽离出来,把他们的共同成分保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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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097 9.一般性质只是抽象观念——人们最初形成一般观念和一般名称,正是通过这种途径,这一点我认为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有人认为一般性质和观念不是那最初从特殊存在物中形成的更复杂观念的抽象和部分的观念,那么,恐怕他会不知道从什么地方去发现它们。因为,如果他不相信,可以让他反省反省,然后再告诉我,他关于“人”的观念同关于彼得及保尔的观念,或者关于马的观念与关于“布彻法乐”[10]的观念的区别究竟在什么地方?区别不是只在于从前一种观念抽掉属于每个个体的特殊成分,而把关于一些特殊存在物各别的复杂观念中的共同成分保留下来吗?如果从“人”和“马”所指称的复杂观念中,我们抽掉那些使它们区别开来的特殊的东西,而保留它们相同的东西,由此而形成一个新的独特的复杂观念,并给予这个观念以“动物”这个名称,那么,我们就得到了一个更一般的名称。它包括人和一些其他动物在内。如果我们抽掉“动物”这个观念中的意识和自发运动,而其保留下来且由余下的“身体”、“生命”、“营养”等简单观念所构成的复杂观念,在一个更具概括性的名称“生物”之下,就变成了一个更为一般的观念……总的来说,经院哲学中众说纷纭的所谓种和类的玄秘问题,不过是含义或宽或狭的附有一个名称的抽象观念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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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099 11.一般和共相是理智的产物——……显然,如前所述,一般和共相并不是属于事物的真实存在,而只是理智的创造产品,理智创造它们只是为己所用,把它们当做一些符号——不管是词还是观念。如上所说,词在被用做一般观念的符号并因此毫无分别地用于许多个别事物时,就成为一般性的词了,而观念在被用做许多个别事物的代表时也就成为一般观念了。而且,普遍性并不属于事物本身,即使指称这些事物的词和观念是一般的,事物的存在也全都是特殊的。因此,如果我们离开个体,所余下的一般就只是我们自己创造的产物。它们的一般性质只是理智导入的用来指称或表象许多个性的能力,因为它们的所指只是人心加给它们的一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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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101 12.抽象观念是种和类的本质——接着要考察的一个问题是:一般词所具有的指称是什么?因为很明显,一般词并不仅仅指称一个特殊事物——如果是这样的话,它们便不是一般名词,而只是专名了——另一方面,同样明显的是,它们也并不指称一个复数,因为要是这样的话,“人”与“人们”的指称就是一样的,而语法学家们所谓“数”的区别也就是多余无用的了。因此,一般词所指的是一类事物,而每个词之所以能指称一类事物是由于它能成为心中抽象观念的符号;作为存在着的事物的观念如果与它相符,便可以归到那个名称之下,或者说,全部属于那个类。如果拉丁文更受欢迎的话,那么事物的类只是这些抽象的观念。因为,任何事物之属于一个类,是由于它们具有那个类的本质;而任何事物之配有那个名称,则是由于它们与那个名称所指的观念相一致,所以,具有那种类的本质,与具有那种一致性,必定是一回事,因为属于某一个种,和有权配有那个名称是一回事。因为,比如说,成为一个人或属于人这个类,和有权配称得上“人”是一回事。同样,成为一个人或属于人这个类,与具有一个人的本质,也是一回事。既然除了与叫做人的这个抽象观念所代表的意义相符的东西外,没有任何别的东西能够成为人,或者配称得上人;除了具有人的类本质的东西以外,没有任何东西能成为人,或者配称得上人;那么,名称所代表的抽象观念和类的本质就是一回事。由此,很容易发现,事物的类本质,因而对这些事物的分类,都只是那抽象和形成一般观念的理智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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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103 13.它们虽是理智的产品,却以事物的相似关系为基础——人们不要以为我忘记了,自然在创造事物时,曾经使它们彼此相似。没有比这一点更明显的了,尤其是在动物类和所有由种子生长起来的事物方面,更是如此。不过,我认为,可以说在名称之下对事物所做的分类是理智的产品,因为理智能不失时机地在事物中发现它们的相似性,形成抽象的一般观念,把它们保留在心中,并给它们命以名称,用做那些与之相符的特殊事物的范型或形式(因为在这种意义上“形式”一词具有一个专门的指称)。因此,这些事物便属于那个类,得到了那个名称,或者被归于那个类……因此,当一般名称与特殊的存在物有某种关系时,抽象观念便成为联结它们的中介。所以,我们所划分和命名的类的本质,既不是也不能是任何别的东西,而只是我们心中的那些精确的抽象观念。因此,我们假设的实体的实在本质如果与我们的抽象观念有所不同,那么它就不能成为我们用来划分事物的类本质。因为,两个类可以成为一个类,正如两个不同的本质可以成为一个类的本质一样。因此,我要问,马和铅中什么样的变化可以不使它们属于另外一个类呢?如果用抽象观念来确定事物的类,这是很容易解决的,但是,如果有人在这里想以假设的实在本质来规范他自己,我猜想,他将会不知所措。他一定不会知道什么时候某些事物确实不再属于马或铅那个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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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105 14.每一独特的抽象观念是一个独特的本质——任何人都不会怀疑我所说的这些本质或者抽象观念(它们是名称的标准、类的界限)是理智的产品。他会认为,在一些人中,至少同一复杂观念通常都是一些简单观念的彼此不同的结合,因此,对一个人来说是贪婪,对另一个人来说就不是这样。而且,即使在实体中,虽然它们的抽象观念似乎是从事物本身中抽象出来的,但它们也并非经常一致。甚至在我们最熟悉、有最密切接触的一类事物中,我们的复杂观念也是这样不一致。例如,人们曾经不止一次地怀疑妇女所怀的胎儿是不是人,甚至争论应不应该养育他并施以洗礼。如果“人”这个名称所属的抽象观念或本质是自然的产品,而不是理智把一些简单观念放在一起,然后加以抽象,赋予一个名称后所得到的不确定的、变动不居的这些简单观念的结合体,那么,就不会存在这种疑问和争论。所以,事实上,每一种独特的抽象观念都是一个独特的本质,而代表这些独特观念的名称,则是那些本质上互不相同的事物的名称。因此,圆在本质上不同于椭圆,正如绵羊在本质上不同于山羊;雨在本质上不同于雪,正如水在本质上不同于土;作为一类事物的本质的抽象观念,不可能传给另一类事物。因此,任何两个抽象观念,只要在任何部分上彼此不同,而且具有两个被赋予的独特的名称,就构成两个独特的类,正如世界上最遥远而且完全相反的两个东西在本质上彼此不同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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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107 15.实在本质和名义本质——但是,既然一些人认为事物的本质是完全未知的(这并非没有理由),那么我们不妨考察一下“本质”这个词的几种不同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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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109 首先,本质可以是任何事物的存在,事物借此而为它之所是。因此,事物实在和内在的、但一般(在实体中)是未知的结构(事物的那些可以发现的性质赖此而存在),可以称做事物的“本质”。这也是“本质”一词原初的本来意义,这一点从其词源可以看得很清楚。本质( essentia)在最初的用法中,正是指“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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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111 其次,由于经院学派忙于探究和争论种和类的问题,使“本质”一词的原初意义几乎丧失殆尽。本质不是用来指事物的实在结构,而是几乎完全用来指种和类的人为的结构。确实,通常我所假设的各类事物的实在结构,而且,毫无疑问,一定有一些实在的结构,是那些共存的简单观念结合体的依托。但是,很显然,只有当一些事物符合我们已经赋予名称的某一个抽象观念时,它们才在那个名称下被归入一个类。每个类或种的本质并不是别的,而只是类名或“种”名所表示的那些抽象概念。我们将会发现这正是“本质”一词在最通常的用法中的含义。我认为这两种本质一个适于称做“实在本质”,另一个适于称做“名义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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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113 17.假设类是由它们的真实本质区别开来的,并无用处——如果我没弄错的话,关于有形实体(只讲实体)的本质,有两种意见。其一是这样一些人的意见:他们用本质一词指那些他们不知道是什么的东西,并假设一定数量的这些本质,所有自然的事物都是依照它们而形成的,而且每一事物正是因为准确地分有这一本质而归入这一类或那一类。另外一种更合理的意见是,一些人认为所有事物的不可感知的部分都有一个实在却是未知的结构,从中流溢出我们用来把事物彼此区别开来的可感性质,我们可以根据需要据此在一个共同的名称之下把事物归入不同的类。我认为前一种意见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混淆了我们关于自然的知识。这种意见假设这些本质是一定数量的形式或模型,所有存在的自然事物都受其陶铸并同等地分有它们,而各种动物常有的怪胎的产生,以及人类生出另一种奇怪的后代——畸形儿,给他们带来无法与这种假说符合一致的难题。因为,就像两个具有不同属性的形状分有相同圆形的实在本质是不可能的一样,两个具有不同属性的事物同等地分有同一个实在本质也是不可能的。就算没有别的反对这种意见的理由,它假设本质是不可知的,却又用本质来对事物进行分类,这是毫无用处的,对我们的知识的任何部分都是毫无裨益的。仅这一条就可以使我们对这假设弃之若敝屣,而满足于我们的知识所能达到的事物的类的本质,只要我们认真思考一下就会发现,这种本质,正如我所说的一样,只不过是那些抽象的复杂观念,对这些抽象的复杂观念,我们都曾赋予清晰的一般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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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115 18.实在本质和名义本质在简单观念和样式中是同一的,在实体中则是有差别的——在把本质区分为实在本质和名义本质之后,我们可能会进一步发现,在简单观念的类和样式中,它们是同一的,但在实体中,它们都通常是迥然有别的。因此,一个包含着由三条直线围成的空间的形状,既是三角形的实在本质,也是它的名义本质。它不仅是被赋予了一般名称的抽象观念,而且也正是事物本身的本质或者存在——即事物的所有属性流溢出来,并且使它们不可分地联结在一起的基础。但是,如果另外谈到构成我手上指环的那团物质,那么它与三角形的本质显然是不一样的。因为,正是黄金的不可感的部分的实在结构,成为我们在黄金中发现的诸如颜色、重量、可熔性、坚固性等性质的依托;我们不知道这一结构,所以,对它也就没有特殊的观念和作为它的表象的名称。然而,正是它的颜色、重量、可熔性、坚固性等使它成为黄金,或者使它配得上那个名称,所以这些性质便是黄金的名义本质:因为除了那些在性质上与被赋予了名称的那个抽象观念相一致的东西以外,没有任何别的东西能被称做黄金。不过,这种特别属于实体的对本质的分类,我们在以后考虑它们的名称时,还会有机会作更充分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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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117 第4章 论简单观念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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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119 11.更进一步解释简单观念为什么不可界定——前面已经说过,简单观念只有通过客体经过各自专门的通路在我们心灵上产生的印象才能得到。如果简单观念不是通过这种方式得到的,那么世界上所有用来解释或界定任何观念的名称的语词就将永远不能在我们心中产生它所代表的观念。因为,词,作为声音,只能产生关于这些声音本身的简单观念:除了通过它们与通常用法中形成的作为符号的那些简单观念的人为的联系以外,它们并不能在我们心中激起任何观念。如果有人还有别的想法,那么,可以让他试一试,看看是否有什么词能给他提供凤梨的滋味,并使他对这种精美的水果有正确的观念。至于他被告知那种水果具有与早已由他的味觉所熟悉的感觉对象而在记忆中那种滋味观念的相似性,那么,他可能会在心中体会到那种相似性。但这并不是通过定义赋予我们那种观念,而是通过它们已有的名称在我们心中激起另外的简单观念,而且这个简单观念与水果本身的真实味道仍然有很大的差别。在光和颜色,以及所有其他简单观念中,情形也是一样的:因为声音的意义不是自然的,而只是强加的、任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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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121 12.通过雕像和虹的例子说明在复杂观念中情形正好相反——在复杂观念方面,情形就颇为不同了,它们是由一些简单观念构成的。正是凭借那些代表形成那个组合的观念的词的力量,才在心灵中印入了一些从前不曾有过的复杂观念,并使它们的名称为人理解。如此把各种观念集合在一个名称之下,定义,或者通过别的一些词来指示一个词的意义,便有了一席之地,而且可能使我们理解那些从未进入我们感官范围之内的事物的名称,并且在别人运用这些名称时,我们可以形成一些观念,相应于他们心中已有的观念。条件是定义中的各个名词没有一个不是代表听解释的人在思想中已有的任何简单观念。所以,“雕像”一词可以借助于别的词向盲人作解释,而“图画”一词则不行,因为他的感官只给了他形状的观念,而没有给他颜色的观念,词在他心中不能激起颜色这个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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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123 14.什么时候可以通过词把复杂观念的名称解释清楚——如前所述,简单观念只能借助于经验从那些适于在我们心中产生知觉的客体中得到。通过这种方式,当我们心中充满了简单观念,知道它们的名称时,我们便能界定并且通过定义理解由这些简单观念构成的复杂观念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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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125 第6章 论实体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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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127 6.确实,我曾经常提到,各种实体中的实在本质与关于它们的抽象观念——我称之为它们的“名义本质”是不相同的。所谓“实在本质”,我指的是任何事物的实在结构,这种实在结构是结合在名义本质当中,经常被发现是共存的那些属性的基础。这种独特的结构是任何事物内部都具有的,与任何外在于它的任何事物都没有关系。但是,即使是在这种意义上,本质也是与类相关联的。而且必须假设一个类。因为,它作为属性所依赖的那种实在结构,必然要假设一个事物的类,这是由于属性只属于类,而不属于个体。例如,如果假设黄金的名义本质是具有如此独特的颜色和重量,具有韧性,可熔性的物体,那么它的实在本质便是那种物质的各部分的结构,这种结构是以上性质及其赖以结合的依托,而且也是它在王水中的可溶性,以及其他与那个复杂观念相伴随的属性的基础。这便是本质和属性,但它们都立基于对被认为是不可变的类或者一般的抽象观念的假设之上。但是,并没有个别的一团物质是以这种联结在一起的性质中任何一个为其本质,或者不能离开它的。属于事物的本质属性是它成为此类或彼类的条件:除掉认为事物是在一些抽象观念的名称下被归类的,没有任何东西对它来说是必要的,或者是它不能离开的。确实,谈到实体的实在本质,我们只假设了它的存在,并不切实地知道它们之所是;而仍把它们联系到一个类上去的是名义本质,而实在本质则是名义本质假设的基础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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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129 7.名义本质可以界定事物的类——其次要考察的问题是,通过这两种本质中的哪一种,我们确定实体之属于此类或彼类。显然,只能通过名义本质。因为,作为事物类的标志的名称所指只是名义本质。因此,任何别的东西都不可能确定我们在一般名称之下对事物所作的分类,而只有那个用名称所标记的观念才能做到这一点,而那个观念,如前所述,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名义本质”。为什么我们说,“这是一匹马,那是一头骡子,这是一个动物,那是一株草”?任何特殊的事物是如何属于此类或彼类的?除了因为它具有那种名义本质,或者换言之,除了因为它与被赋予了名称的抽象观念相符合以外,还能有别的什么原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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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131 9.能界定事物的类的不是实在本质,我们不知道它是什么——的确,借助事物的实在本质,我们既不能对事物进行分门别类,因此也不能给他们命名(这是分类的目的),因为我们不知道实在本质是什么。除了我们在实体中所观察到的那些可感观念的集合体,我们自己的能力并不能使我们得到关于实体的更进一步的知识及对它们的区分,这些简单观念的集合体,尽管是尽我们所能达到的勤奋和精确性而形成的,但是,如我前面所说的一样,与一个乡下人关于斯特拉斯堡的那座著名的大钟的观念离它的内部设计遥远程度——实则他只看到大钟的外部形象和运动——相比,它离那些性质流溢出来的事物真实的内在结构更加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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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133 14.假设一定数量的实在本质所遇到的困难——人们通常假设,存在着一定数量事物的精确本质的形式,一切存在着的个体由此被自然区分为各个类,但要依据这个假设,对实体性的存在进行分门别类,则必须有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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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135 第一,必须确保自然在产生各种事物时总是将它们设计成为有某些规则的、确定的本质,以作为行将产生的事物的模型。在人们完全赞同这一点之前,在它通常被人认为的粗浅的意义上,还需要更好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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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137 第二,必须知道,自然在产生事物时,是否总是获得它所设计的那种本质。我们已经见到的各类不同动物的不规则的畸形产儿,总使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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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139 第三,应当确定,依照经院学派对物类一词的概念,那些所谓的怪胎,是否真的自成一类。因为各种存在着的事物都有其独特的结构,然而我们却发现这些怪胎几乎没有或者完全没有它们所从出且为其血统所属的应该从那个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而且与其相随的那些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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