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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那么请你对它们加以考虑和检查,然后告诉我,在你的观念中是否有任何东西能在心外存在;或者你是否能设想任何与观念相像的东西在心外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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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一经考虑之后,我发现除了一个观念可以与一个观念相像以外,再不能设想或理解任何东西如何能与观念相像了。而且最为明显的是,任何观念都不能在心外存在。斐:那么你的原则强迫你否认可感物的实在性了;因为你认定这种实在性的要点就在于它是一种心外的绝对存在。这就是说,你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怀疑论者了。我原来想要证明你的原则会导致怀疑主义,现在我达到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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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目前我虽然没被完全说服,至少也只得闭口无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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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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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我向你保证,希勒斯,我决不妄自构造任何假设。我肉眼凡胎,思想简单,相信我的感官,我见到事物是什么样子,就认为它们是什么样子。说明白一点,我的见解是,实在的东西就是我凭我的感官看到、摸到和感知到的那些东西。我知道这些东西;而且发现它们可以适合人生所有的需要和目的,我也就没有理由再关心任何其他未知的存在物了。例如,一片可感的面包已经可以充饥,比成千上万片你所说的那种不可感觉,不可理解的真正的面包还要好些。我同样认为,颜色和其他可感的性质都在物体上面。我不能不想,雪是白的,火是热的。你既然用雪和火意指某些外界的、不被感知、没有知觉的实体,自然可以否认白或热是在它们之内固有的属性。但是,我既然把那些语词理解为我看到和摸到的东西,我也不得不像其他人一样想了。关于事物的本性,我既然不是怀疑论者,那么关于事物的存在,我也同样不是怀疑论者。在我看来,如果说一个事物可以实在地被我的感官所感知,而同时又不是实在地存在着,这是一个明显的矛盾;因为甚至在思想中,我也不能把一个可感物的存在从它的被感知中抽象出来或孤立地加以思考。我所命名和谈论的木、石、火、水、肉、铁及类似的东西,都是我所知道的东西。我若不是凭我的感官感知到它们,则我也不会知道它们;而感官所感知到的东西都是被直接感知到的;直接感知到的东西都是观念;而观念又不能在心外存在;因此它们的存在就在于被感知;因此,当它们实际被感知到的时候,它们的存在便毫无疑问。那么,整个怀疑论和所有那些荒唐可笑的哲学上的疑惑,都应扫除干净。一个哲学家只有等到人们根据上帝的诚实无欺来给他证明可感物的存在,他才不再怀疑它们的存在;或者他妄称我们的知识在这一点上缺乏直观性或明证性;这是多么可笑的事啊!我要是怀疑我实际看到和摸到的那些东西的存在,那我最好还是怀疑我自己的存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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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斐洛诺斯,你的推理别这么快,你说你不能设想可感物如何在心外存在,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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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我是这样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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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假设你被化为乌有,你就不能设想可以被感官感知的东西仍能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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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我能这样设想;不过那时它必定存在于另一个心灵中。我否认可感物存在于心外。并不是指我个人特殊的心灵,而是指一切心灵。现在很清楚,可感物是在我个人的心外存在的;因为根据经验我发现它们独立于我的心之外。因此,在我感知它们的各段时间以外的间隔期内,它们存在于别的某个“心灵”中;在我出生前它们是这样存在,在我假定的消灭以后它们也将如此存在。既然同样道理适用于一切其他有限的被创造的精神,那么必然得出结论:有一个无所不在、永世长存的大心灵,他知道一切事物,理解一切事物,并且以一定的方式、按照一定的规则把一切事物呈现在我们眼前,这种方式和规则是他自己制定的,而我们称之为自然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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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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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首先我要说,我否认物质实体的存在,不仅因为我没有关于它的概念,而且因为那种关于它的概念是自相矛盾的;或者换句话说,因为应该有一个关于它的概念这种看法本身就是矛盾的。有许多东西,虽然我和其他任何人对它们都没有或不能有任何观念或概念,也许仍然可以存在。不过那些东西必须是可能的,就是说,在它们的定义里必须不包含任何自相矛盾的东西。其次我要说,虽然我们可以相信我们没有感知到的东西存在,然而如果这种信仰没有某种理由,我们便不能相信任何特殊事物存在;而我没有理由相信“物质”的存在。我既不能直接直观到它,也不能间接从我的感觉、观念、概念、行动或情感中推知一个不能思想、没有知觉、被动的实体——无论是通过或然的演绎还是通过必然的推论。至于“自我”的存在,即我自己的灵魂,心灵或思维本性,我可以通过反省而明白地知道它。请你原谅我为了答复同样的反驳而重复了同样的论证。正是在那个“物质实体”的概念或定义中,包含着一种明显的矛盾。但是关于“精神”的概念可不能这么说。要说观念竟然存在于没有知觉的东西中或被不能自动的东西所产生,这是矛盾的。但是,要说一个有知觉的东西可以是观念的主体,或说一个能动的东西可以是观念的原因,则并不矛盾。我们承认,我们对于其他有限精神的存在既没有直接的证据也没有论证的知识;但是不能由此就说这些有限的精神说与物质实体立于同等地位:因为我们假定有物质虽然是矛盾的,可是要假定有精神则是不矛盾的;我们虽然不能借论据来推断物质,但是精神的存在却有很大可能;我们虽然看见一些迹象和效果,它们指示出一些单独的与我们相似的有限的能动者,但却看不到任何迹象或征兆可以使我们对“物质”产生一种合理的信仰。最后我要说,虽然严格说来,我没有一种关于“精神”的观念,但是我有一种关于它的概念。我不是把它作为一个观念而感知到它,也不是靠一个观念觉察到它,而是通过反省而知道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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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靠想象形成的观念是暗弱而不清晰的;而且它们是完全依赖于意志的。但是,感官感知的观念,即真实的事物,则是较为鲜明生动和清晰的;而且它们既然是被一个不同于我们的精神印入我们的心灵的,所以它们不依赖于我们的意志。因此,这些观念与前一种观念并没有混淆的危险;至于梦中暗淡、不规则和混杂的幻象,则几乎没有与之混淆的危险。虽然梦像有时也会异常活跃、异常自然,然而由于它们不能作为一个片段被连接到我们生活的前后事务中,所以它们可以被轻易地与实在事物区别开来。总之,在你的方案中你用以区分事物与幻影的任何方法,显然可以同样适用于我的方案。因为,我认为,做这种区分一定要凭借某种被感知到的差异;而我并不愿意使你丧失你所感知到的任何一个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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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但是,斐洛诺斯,你仍然坚持认为世界上只有精神和观念,而没有别的东西。你不能不承认这听起来是非常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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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我承认,观念一词通常不是用来代表事物的,因此听起来有点异常。我使用它的理由是,这个名词暗示着对心灵的一种必然联系;而且现在哲学家们通常也用它来指称理智的直接对象。但是,无论这个命题在字面上听来如何奇怪,然而在它的意义中并不包含多么奇怪或骇人听闻的东西;实际上,它的意义只不过是说,世上只有能知觉的东西与被知觉的东西;或者说,每一个不能思想的存在物,出于它的存在的本性,必然被某个心灵所感知;即使不被一个有限的被创造的心灵所感知,也一定被上帝的无限心灵所感知,在上帝的心灵中,“我们生活和运动,并且获得我们的存在”。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可感的性质不存在于物体上,或说,我们不能确信事物的存在,不能对事物的真实本性获得任何知识——虽然我们凭借我们的全部感官看到它们,摸到它们,感知到它们;我的观点是像这种观点这么奇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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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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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关于这一点你该说些什么呢?因为按照你的观点,人们是凭感官对事物的实在性作判断的,那么一个人怎么会把月亮错认为一个直径大约一英尺的发光平面呢?或者他怎么会在远处观看方塔时把它误认为是圆的呢?或者他怎么会当桨的一端放入水中时把它误认为是曲折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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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关于他实际感知的观念,他并没有错误,错误在于他根据他当下的知觉而做出的推断。因而就桨的例子来说,他凭视觉所直接感知到的当然是曲折的;到此为止他是正确的。但是,如果他由此推断出,当把桨从水里拿出时他仍可以看到同样曲折的样子;或推断出用他的触觉感觉它时也像惯常感觉曲折的东西一样;那样他就错了。同样,如果他要根据在某一位置所感知的月亮或塔便推断说,当他走近月亮或塔时仍然可以感知到相似的观念,那他就错了。但是,他的错误不在于他当下直接感知到的观念(假设他会在这方面犯错误,将是一个明显的矛盾),他的错误乃是在于他所做出的错误判断,他错误地认为某些观念应该与那些直接感知的观念联结在一起,他错误地想象那些出于他当下感知的东西的观念也可以在别的情况下被感知到。关于哥白尼天文体系的情况也是一样。我们在这里不能感知到地球的任何运动;但是,我们如果由此就推断说,假如我们位于距离地球很远的地方,就像我们现在距离其他行星那么远,我们那时仍然不能感知到地球的运动,那便是一种谬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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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我满心愿意。只要你不把任何不同于其被感知的存在归属于感官对象,那么如果你愿意,也尽可以保留“物质”一词,并把它应用于感官对象。我决不会为了一个字眼儿与你争辩。“物质”或物质实体是哲学家们采用的名词;而且他们使用这些名词时,暗示着一种独立性或一种不同于被心灵所感知的存在;但是,普通人从未使用过这些名词;或者即使用过,也是指感官的直接对象。因此人们会认为,只要一切特殊事物的名称以及可感觉的、实体、物体、质料物质等语词都保留着,那么在普通谈话中就决不会为失去“”一词而感到遗憾。至于在哲学谈论中,似乎最好完全废弃这一名词;因为,恐怕没有任何事物会比使用这个意义混乱的一般名词更能助长和加强人心的堕落的无神论倾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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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那些前面讨论过的观点以外,还有几个重要的学说是在上面引证的关键段落中提出的——有些学说充分展开了,有些则只勾画出大致的轮廓。贝克莱有效地反驳了洛克企图在经验论中为第一性的和第二性的质——对象量的方面与质的方面——的区别找到一个基础的尝试。这一区别显然植根于那些伟大的物理学家思想中,因此它必须被保留下来,甚至使之成为核心。但是,为两种性质所提供的经验论的证据却都是一样的,即感官知觉;而且两者地位的不同——二元论——与它们同一的经验本性和经验来源也是不相容的。洛克为调和这个矛盾做了一次大胆的尝试;贝克莱则不是想解释而是想驳倒唯物主义的物理学或非经验论的数学,他轻而易举地推翻了洛克摇摇欲坠的建筑物。此外,他提供了一个新的基础用以区别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主观印象,由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活动的想象与记忆所产生;另一方面是客观实在,即鲜明生动性、强制力、不可改变的秩序和规则性,它们决定我们把什么称做“客观的”东西,而与那些或多或少是由我们自己随意产生和操纵的观念和意象相反。这个学说很容易招致反对意见,例如,幻觉、错误的记忆以及其他陈腐固执但不一定使人误入歧途的经验,有时也会像我们所谓真实的知觉一样强烈、鲜明生动、持久、具有内在秩序——但我们仍然把它们归类为主观的东西。然而,贝克莱的理论建议总是强烈地诱惑着经验论者:休谟、穆勒、马赫、罗素,都对它有所利用;而且今天它仍有可尊敬的拥护者。更有趣的是,贝克莱预示了罗素借用数理哲学的术语而称为“逻辑构造”的东西。某些人指责贝克莱,既然根据他的观点,除了观念以外没有任何东西存在,那么我们就必定是在吃观念、喝观念、穿观念了,如此等等肯定是荒谬的。贝克莱答复了这些人的指责,他指出,这是一个言语的谬误而不是哲学的谬误,造成这一谬误的原因是,当我们用“观念”替换了“物质客体”时却没有对受到牵连的其余因素做出相应的替换。如果说面包只是我头脑中的一个观念;因此当我吃面包时是在吃一个观念;这种说法忘记了我的身体和吃的动作同样也都是一些观念;因此,“我正在吃面包”就等值于“一个被描述为‘我正在吃面包’的经验(一些观念)正在发生;并且如果这个经验(这些观念)不是正在发生,则‘我正在吃面包’就不是真的”。这一谬误的产生是由于虽然把面包“还原”为“观念”,同时却仍然把身体和吃的动作保留在“未还原的”和“实在的”状态,并与现在所谓虚幻的面包相对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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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关于“逻辑虚构”或“逻辑构造”的学说正是从这里发源的,这种学说主张,关于表面上独立于经验的实体——从政治“实体”,比如法国、英国宪法、证券交易所、美国民主制、俄国革命,到各种物体与事件,比如桌子、虹、地震、心脏病、手枪射击——的一切陈述,都可以完全翻译为不包含任何实体而只包含经验观察者的实际经验或可能经验的陈述。这样一来,所有那些假定物质客体、政治“模式”、“有机整体”是组成世界的不可消除的终极成分,并把这一点设想为彻底经验论的致命障碍的哲学,它们自己都被这种威力无比的紧缩通货的武器炸毁了。这种学说已不再像它从前那样令人生畏了,它在现代经验论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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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贝克莱认为,我们关于他人的自我的知识不是根据“观念”(这会与唯我论相契合),而是依据类推——推想某些不是我们自己却又与我们相似的观察者可以存在的见解,这不是他所定义的“观念”——他的这种观点是一个具有基本重要性和独创性的洞见,休谟和罗素由于(正确地)认为它是贝克莱思想中的一个矛盾,而没能够从中获益,这应算做他们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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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克莱对逻辑学以及今天称做“语言分析”的贡献是很大的。但是,他在哲学史上永恒的重要性仍然在于他毫不含糊地坚持主张:任何声称是关于存在于外界的物理对象的陈述,如果它可能有意义的话,都必定通过某种方式“可以还原为”或“可以分析为”关于直接感官经验内容的陈述。时至今日这一点一直是经验论者的感觉理论的主要论题。在这个论题的种种困难当中——这些困难导致了经验论者的很多晦涩的形而上学——包括一些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如:分析(或还原)或者直接感官经验的内容这些说法究竟表示什么意思。在化学或数学中,“分析”一词具有一个精确的意义;而哲学家对它的使用却常常是依据某种未明确定义的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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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为人们广泛主张的关于感官知觉的现代哲学理论即现象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更要特别归功于《人类知识原理》中的一句话:“我说我写字用的桌子存在,这就是说我看见它并且摸到它;假若我走出书房以后还说它存在,这个意思就是说,假若我在书房中,我就可以感知它,或者是说,有某个别的精神实际上在感知它。”换言之,说某个现在不被感知的东西存在,也就是说,假如一个观察者处于适当的位置,他就会感知它。贝克莱自己并没有沿着这条思路继续研究。对他来说,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不被感知的对象的持续存在,是借助于上帝而得到保证的。但是穆勒采纳了这一建议,他把物理对象描述为“感觉的恒常可能性”,而现象主义是对这一分析的发展。根据现象主义,每一个关于物理对象的有意义的陈述都可以翻译成一组关于“感官资料”的假设的陈述,即,假如观察者处于适当的位置(不论任何观察者是否在事实上处于适当位置),他就会获得这种感官资料。现象主义者希望以这种方式为贝克莱的经验论的论题(把关于物理对象的陈述变为直接感官经验陈述的完全“可还原性”)提供保证。这一希望还没有实现;为探讨“还原”的不同程度的似合理性而做的努力或者仍在继续进行,或者已导致提出各种精致的解释,以说明为什么这种还原虽然在实际上不可行,但这一点却不会造成(至少在理论上)对于这个学说的致命威胁。这一问题仍在激烈争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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