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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似乎有时可以允许有更多或更少。“相同”、“不同”、“相等”、“不等”都可以使用“更多”或“更少”这样的字眼。这些词都属于关系范畴。“相同”是指和某个其他东西“相同”,“不同”是指和某个其他东西“不同”。然而,并非所有的关系都可以具有更多或更少等程度的不同,因为“两倍”就不能被说成“更多的”或“更少的”两倍。诸如此类事物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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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关系都有和它们相互转换的东西。如“奴隶”乃是“主人”的奴隶,“主人”乃是奴隶的主人。“两倍”是指一半的两倍,“一半”是指两倍的一半。“大”是指比某一较小的事物大,“小”是指比某一较大的事物小。所有的关系都是这样。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关系词的格或语法的复杂变化会有所不同。例如,知识乃是知识对象的知识,而知识对象是被知识所认知的东西,感觉乃是被感觉对象的感觉,而被感觉对象乃是通过感觉而被感觉到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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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时这种相互关系似乎并不存在。一旦出了差错,这种相互关系就不能被正确地表达出来。例如,如若说羽翼是鸟的羽翼,那么这里便没有相互关系,羽翼和鸟并不是相互关系。把羽翼规定为鸟的羽翼,这开头就是用词不当。因为只有在作为有羽翼的生物,而不是作为鸟时,才能说它是有翼的,许多其他的东西并不是鸟,但有羽翼。如若我们使用了恰当的词,相互关系就会马上出现。例如,羽翼乃是有羽翼生物的羽翼,有羽翼生物乃是因为羽翼而成为有羽翼的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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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找不到一个合适的词来正确地说明相互关系,这时我们就必须造出一个新词。例如,“船的舵”,而“船的”一词不宜于说明相互关系,因为舵并不必然属于作为船的船,有些船就没有舵,所以,舵和船的关系并不是相互关系,“船”并不是“舵的船”,虽然舵是船的舵。因为这里并没有适当的词,我们就必须造出一个词,以适应这种情况,并且以便说得更精确一些,舵乃是“有舵之物”的舵。如若我们有了恰当的表达,那么这两个词之间便有了相互关系。有舵之物乃是由于它的舵而成为有舵之物。一切其他的类似情况也是如此,例如,规定“头”和“有头的东西”有相互关系,要比规定“头”和“一个动物”有相互关系来得更为恰当。作为动物的动物并非必然有头,许多动物就没有头。理解那些没有适当名称之事物的最佳方法,是把从与原来相关事物得来的名称,应用到与它们有相互关系的事物上,就像上面的例子,“有羽翼的东西”一词就是从“羽翼”一词而来,“有舵之物”就是从“舵”一词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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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所有的关系,都有与它们相关的事物,如若对它们加以正确地规定的话。我必须增加这个附加条件,因为,如若相互转换的事物碰巧是以随便的不精确的方式被说出来的,这些事物就不可能存在相互关系了。我是说,只要有适当的名称,事物便会存在相互关系。如若我们从两个并不能说明关系,而且其意义不相干的名称中,拿出一个名称,便不会有相互关系。例如,我们规定“奴隶”和“人”、“两足的动物”或其他这一类的东西相联系,而不是规定它和“主人”相联系,那么便不会有相互关系,因为这里所关联的事物是不确切的。再者,如若两件事物是相互关联的,而且为了说明另一事物使用了适当的词,即便我们撇开它的所有不相干的属性,只要剩下相关联的属性,那么所说的相互关系也会存在。例如,和“奴隶”相关的是“主人”,假如我们撇开他的所有其他不相干的属性,诸如他是“两足的”、“能获取知识的”、或者“人”,而只剩下他作为“主人”的属性,那么,“奴隶”便会有相互关联的事物,“奴隶”意味着是“主人”的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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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若用一个不正确的名称来说明相互关联的事物中的一事物,即便我们除去它的其他属性,只剩下相互关联的属性,那么也不会有相互关系存在。如若把“奴隶”规定为和“人”相关,并把“主人”这一属性从“人”那里拿开,那么在“人”和“奴隶”之间就不会有相互关系存在。如若把“羽翼”规定为和“鸟”相关,并把“有羽翼的东西”的属性从鸟这里拿开,则羽翼便没有相互关联的东西,那么羽翼便不可能有相互关联的东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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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应该对相互关系的词作确切的说明,如若已经有了名称,那么便会轻而易举,如若没有适当的名称,我们就得制造一个名称。很清楚,一旦有了适当的名称,所有的关系词都会有相关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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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事物被认为是同时存在的,总的说来这是对的,例如,“两倍”和“一半”就是这样,“一半”存在也就同时意味着“两倍”存在,“主人”的存在也就蕴含了“奴隶”的存在,如若“奴隶”存在,“主人”也必然存在。在所有同类的情况下都是如此。而且,一个不存在了,另一个也必然不存在,例如,没有“两倍”便没有“一半”;反之,没有“一半”也就没有“两倍”。在所有同样情况下都是如此。认为相互关系的两个事物同时存在的观点,似乎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正确。因为知识的对象似乎就先于知识而存在,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获得事物的知识之前,事物就已经存在了。因为,我们的知识与知识的对象同时存在只是极个别的情况,或者说绝无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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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若知识的对象一旦被取消,那么知识自身便不复存在了,但相反的情况则不会出现,如若知识的对象不再存在,也就不可能再有任何知识了,就不会有任何东西可以认知了。但是,即使我们还没有关于某一特殊对象的知识,对象自身也依然存在。例如,使圆的面积等于正方形的面积,如若这也可以被称为知识的对象的话,虽然它作为知识的对象是存在的,但还没有关于它的知识。如若所有的动物都不存在,则根本不可能存在知识,尽管这样,知识的对象却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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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感觉来说也是如此,因为感觉的对象似乎先于感觉活动。如若感觉对象消失了,那么感觉便也会消失。而感觉消失了,则感觉的对象仍然存在,因为感觉首先涉及的乃是被感觉到的物体,然后是感觉在其中发生的物体,所以,如若取消了感觉对象,那么也就取消了物体自身,因为物体自身就是感觉对象。物体不存在了,感觉也会随之而消失。取消了感觉对象,也就取消了感觉。但取消了感觉却不会取消感觉对象。如若动物自身被消灭了,感觉也就会被消灭,但感觉对象仍然存在,诸如物体、热、甜、苦以及其他所有能被感觉到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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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感觉乃是和进行感觉的主体同时存在的,因为动物是和感觉同时存在的。但感觉对象则先于动物和感觉。这样的东西如水、火(动物就是以这些东西为质料结合而成的),在所有这些东西之前就已经存在了,且先于所有的感觉活动。所以我们认为,感觉对象似乎是先于感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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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是否像人们所看到的那样,不能被说成是相关的,这尚是一个难题。也许对第二实体来说可能会有例外,关于第一实体,这无疑是正确的,因为无论是它的整体还是部分,都不可能是相对的。某一个人或某一头牛绝不可能是相对于任何其他外在的东西而被说成是人或牛。相对于第一实体的部分来说也是如此。某只手并不是相对于其他的东西而被说成是一只手,某个头也不是因为其他的东西而被说成是一个头,我们把它们叫做某个人的手和头。相对于第二实体也是如此,至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如此,例如,“人”并不是相对于某个外在的东西而被说成是“人”,“牛”并不是相对于其他东西而被说成是“牛”,“木头”并不是相对于其他东西而被说成是“木头”,但木头作为某人的财产而不是在木头自身的特性上,可以被认为是相对的。显然在这样的情况下,实体几乎不可能是相对的。但有时某些第二实体则可能有例外的情况。例如,“头”指的是某个人的头,“手”是指的某个人的手,这些似乎是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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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若我们充分地定义了关系的含义,那么要证明没有任何实体是相对的,虽然这并不是不可能的,但的确也是极其困难的。相反,如若我们定义并不充分,如若只有这些事物是相对的(这些事物的存在就在于与其他对象相关),也许便可以找到某个答案。前面的定义无疑地可以适用于所有关系。但事实上,一事物要相对于其他事物来述说,并不等于它就必然是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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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所说,可以看得很清楚,如若有人确切知道某物是相对的,那么他也一定确切知道它是和什么相关。这从事物的表面上就可以看清楚,假如有人知道某一这个是相对的,作为相对的东西和相对于其他事物而存在的东西是同一的,所以他也一定知道和这一事物所相对的其他事物是什么,因为他如若根本不知道它相对的事物是什么,那么他也不可能知道它是不是相对的。这可以用一些个别事例说明。假如有人确切地知道某一这个是“两倍”,那么他也一定同时知道它是什么的两倍。假如他不知道它是某个确定事物的两倍,他也就不可能知道它是“两倍”。再者,如若他确切地知道某一这个更美丽,那么他也就必然同时知道,它比什么东西更美丽。所以他不会含糊地说,这东西比不太美丽的事物更美丽。这根本就不是知识,而只是一种假设,只是知道它比不太美丽的东西更美丽乃是不确切的,因为可能并没有什么东西不如它美丽。由此显然可见,确切地知道一事物为关系的人,也一定会知道和它相关的事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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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和手,以及其他这类的东西都是实体,人们不需要必然知道它们和什么东西相关,也能够确切地知道,这些事物在本性上是什么。因为人们并不必确切地知道这个头或这只手是谁的。如果是这样,我们就不得不承认,这些东西以及类似的东西并不是相对的,既然这样,那么肯定实体不是相对的也就是正确的了。对于这样的问题,如若不作出更为详尽的研究便要简述出来,可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详细地提出这些观点并不是完全无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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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所谓“性质”,我是指决定某一事物如此这般的原因。性质可以在多种意义上被述说。有一类性质我们叫做状况和习性[15]。状况与习性又有不同,前者比后者更持久、更稳定。各种知识和德性就是状况或品质。因为知识似乎很能持久,而且难以忘记(虽然人们可能只是在中等程度上掌握了知识),除非发生极大的变故,如疾病或其他类似的事情。德性也是一样,如公正、节制以及所有类似的事情,这些德性似乎难以被取代,难以发生变化。而习性则是易于动变的性质,如热和冷、疾病和健康以及诸如此类的事情。一个人就是由这些而处于某种特殊的状态,但他很快就会由热变冷;由健康变为疾病缠身。其他同类情况也是如此,除非某习性由于经年累月偶然成为人的本性,它已经根深蒂固,难以改变,那么我们也许就可以把它叫做状况或品质了。很显然,人们倾向于把这样一些更为持久、更不易变化的性质叫做状况。因为那些不能握有知识而且易于变化的人,就不能说他们具有品质,虽然他们在知识方面处于某种坏的或好的习性。状况和习性的差别就在于,后者易于变化,而前者则更持久、更稳定。所有的状况、品质也是状态,而所有的习性并不一定是品质,因为有某种品质的人同时就有某种习性,具有某种习性并不拥有某种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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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性质是,由于具有这种性质,我们说某人善于拳击,或善于奔跑,或健康,或有疾病,简单地说,人们用这种性质来述说所有天生的能力或无能。我们说某人具有这样的性质,并不是由于某人具有某种习性,而是由于他具有某种天生的能力或无能,使他善于做某种事情或不受某种事物的影响。比如我们说有些人善于拳击或善于奔跑,并不是由于他们具有某种习性,而是指他们拥有一种易于从事某种事情的天生能力,我们说某些人是健康人,是由于他们具有抵抗一般疾病的天生能力,说有些人是多病的人,乃是由于他们不具有这种抵抗疾病的天生能力。硬的东西和软的东西也是一样,说一个东西硬就是由于它具有某种不易被击碎的能力,说它软是由于它不具有这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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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性质指感受的性质和承受[16]。这一类事物如甜、苦、酸,以及所有诸如此类的事物。冷与热以及白与黑也属于这一类事物,这些事物显然是性质。因为拥有它们的事物乃是由于它们而被说成是如此的,如蜂蜜自身即包含有甜,所以被说成是甜的;身体自身即包含着白色,所以被说成是白的,其他同类情况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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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类事物被称为感受的性质,并不是因为拥有这些性质的事物以任何方式受到了作用。蜂蜜并不是因为受到了某种方式的作用而被称为甜的。对这一类的其他事物也是如此。同样,热和冷被说成是感受的性质,也不是因为拥有这种性质的事物受到了任何方式的作用,而毋宁是我们所说的这种性质对感觉产生了某种作用,因为味觉就是受到了甜或酸的影响,触觉是受到冷或热的影响,其他同类事物也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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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黑色以及其他颜色虽然被说成是感受的性质,但与我们以上所说过的那些事物并不是在同一意义上说的,它们作为感受的性质主要因为它们是作为感受的结果而产生的。很显然,颜色的多种变化,事实上就是作为某种感受的结果而产生的,因为当人们害羞时就会脸红,恐惧时脸就会变得苍白,如此等等。一个天性羞涩或天生胆怯的人就更是如此,一旦他的身体有了某种习性,他的脸上就会出现相应的颜色。伴随着羞怯所发生的这种身体变化也是由于他的体质构造所造成的,所以说,类似颜色的产生是自然的。所有这一类情况,如果是由于某种经常的持久的作用所引起的,就叫做感受的性质,如果某人皮肤白或黑属于天生的构造,那么它就被说成是性质,因为正是由于它,我们才被说成是如此这般的人。如若由于长期的疾病或日光曝晒而产生了同样的白或黑,而且将不会轻易改变颜色,甚至终生不变,那么它也可以被说成是性质,因为我们也是由于它而被说成是这样的一类人。但是,那些容易毁坏而且很快就会消失掉的、作为事物结果的状态,却只能被说成是承受,因为人们并不是由于这些状态而被说成是这样的一类人,一个由于害羞而变得脸红的人,就不能被说成是红皮肤,一个由于恐惧而变得脸色苍白的人,就不能说他是白皮肤,而毋宁说它们是受了某种方式的作用,所以,这样的事物只能被说成是影响,而不是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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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地,灵魂也存在着感受的性质和承受,那种作为作用的结果而与生俱来的事物,诸如疯狂或性情暴躁,可以被说成是性质,因为正是由于这些,人们才被说成是这样的一类人,如脾气暴躁的人或疯子。而且,那些并非天生、而是由于某种变故引起的疯癫,如若难以根除,或者完全无法治疗,那么我们就说它们是性质,因为人们被说成是这样一类人就是由于它们。但作为变化很快的偶然事件之结果的事物,则只能是感受。例如,若某人因烦恼而发怒,就不能说他是脾气暴躁的人,我们说,他是受了某种事情的影响。所以,这样的情况只能是感受,而不是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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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性质是所有事物的形状和外表形式,除此以外,还有直和曲,以及所有这一类事物。正是由于这样的性质,事物才被说成是这样的事物。比如,由于三角或四角,由于直或曲,事物才具有一定的性质。的确,事物的性质正是由于它的形状或形式而获得的。“疏松”和“稠密”、“粗糙”和“光滑”,似乎也表明事物性质,但这些词显得并不属于性质,事实上,这些词毋宁说表明的是部分的位置:一件事物各部分相互间如果排列很紧凑,那么它就是“稠密”的,如若事物各部分离得较远,就是“疏松”的,如若某事物的各部分沿直线排列,就是光滑的,如若它的各部分有些部分竖起,而有些部分则竖得更高,就是粗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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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还有其他性质,但主要意义上的性质我们都已经说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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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说到的这些都是性质,那些或者因它们而得名,或依赖于它们的事物便在某些方面被说成是这样的事物,在大多数情况下,实际上几乎在所有情况下,事物的名称都是从其性质的名称而取得的。比如,一个人由于“白”的性质,就被说成是白净的;由于“有教养”而被叫做有教养的;由于“公正”而被称为公正的,在其他同类情况下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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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时有些性质本身就没有名称,因此也就不可能从它们产生出派生词来。比如善跑者、拳击家的名称就不是从性质而来,而是从其天生的能力获得的。因为这些能力并没有一个特别的名称,但各种关于它们的知识有名称,我们就根据这些知识的名称而把某人称作拳击家和角斗士。我们用知识的名称来表示习性,每种知识都有自己的名称,如拳击术、角斗术,而那些具有这种习性的人就是从这种知识的名称而得到自己的名称的。有时,虽然某一性质具有十分确定的名称,但具有这种性质的事物却并非从这种性质的名称而得到自己的名称,比如作为德性的结果,我们说某人是善良的,我们说他善良乃是因为他有德性,善良这个词并不是从德性这个词派生出来的。不过,这一类的事情并不常有。所以,那些所谓有性质的事物,或者是从所说的性质而获得名称,或者在其他方面出于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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