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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人们常常由于未能在前提中适当地设置词项而犯错误。例如,设定A表示“健康”,B表示“疾病”,C表示“人”。说A不可能属于任何B(因为健康不属于任何疾病)及B属于所有C(因为每个人都有可能生病),这都是真实的。由此似乎可以推出,健康不可能属于任何人。这种错误的原因,就在于没有在前提中设置适当的词项。如果我们分别用状况[93]来取代与它们相应的对象,那么三段论就不能成立。例如,用“健康的”代替“健康”,用“有病的”代替“疾病”。这样,说“健康的”不能在任何时候属于有病的人,就是不真实的;如果不确定这一点,三段论就不能产生,除非是或然类型的。但这样一个结论是不可能的,因为健康可能不属于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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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错误在中间格中也会以同样形式产生,健康不可能属于任何疾病,但可能属于所有人;因而疾病可能属于任何人。在第三格中,这种错误也有可能产生,因为健康与疾病、知识与无知以及一般的相反者都可以属于同一主体,但它们互相属于则是不可能的。然而这与我们上面所说的不一致[94]。我们在那里指出,当多个东西可属于同一主体时,它们也能互相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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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在所有这些情况中,错误产生的原因是词项设置得不适当,当我们用状况去取代与之相应的对象时,错误就消除了。所以,很清楚,在这样的前提中,我们必须用一个特定的状况去取代具有那状况的对象,把它确立为我们的词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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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我们不应当总是通过寻找名称来设置词项。我们经常碰到许多没有被认可之名的表述。因此,把它们还原为三段论是困难的。有时候我们正是因为这种寻求而出了错误,例如,设定在没有中词的命题中可以存在三段论。让A表示“两直角”,让B表示“三角形”,让C表示“等腰三角形”,则A由于B而属于C,而A属于B不是因为别的词项。三角形自身就具有两直角。所以命题AB没有中词,虽然它是可以证明的。很显然,中词并不总是被设定为是具体事物。有时它也被设定为是公式,譬如上述例子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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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我们千万不要断定,大词属于中词,中词属于小词,因为它们总是互相表述,或者大词表述中词,就像中词可表述小词一样(否定命题的情况亦同样)。我们说一个事物“是”或者说它“存在”是真的,有很多意义,我们也必须设定“属于”[95]这个词有多层含义。例如,有一门关于相反者的科学。设A表示“作为一门科学”,B表示“互相反对的事物”,那么,A属于B并不是在“相反者作为一门科学而存在着”这个意义上而言的,而是在“说存在着一门关于相反者的科学这一论断是真实的”这个意义上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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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大词述说中词,但中词却不述说小词。例如,如果智慧是知识,智慧是关于善的,那就可以推出,知识是关于善的。善并不是知识,尽管智慧是知识。有时中词述说小词,但大词却不述说中词。例如,如果存在着一门关于各种质或相反者的科学,善既是一种相反者也是一种质,那么结论是,存在着一门关于善的科学。但善不是科学,质与相反也不是科学,尽管善是一种质或一种相反者。有时大词不述说中词,中词也不述说小词,而大词有时述说小词,有时则不。例如,如果存在着一个科学对象的种,并且存在着一门关于善的科学,则结论是:存在着一个善的种。但没有什么事物表述其他事物。如果科学的对象是一个种,而科学的对象是善,则结论是:善即是种。这样,大词表述小词,但在前提中它们不能互相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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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谓项也必须作同样的理解。“X不属于Y”并不总是意味着“X是非Y”,它有时是指“Y的X”或“为了Y的X”不存在。例如,没有运动的运动,或没有生成的生成。但却有快乐的产生,因而快乐不是产生。再者,有笑的标志,但没有标志的标志,因此笑不是标志。在所有其他通过陈述一个与命题中的词项处于某种联系的种而反驳命题的事例中,情况亦相同。再者,有这样一个论证:机会不是最好的时候。因为机会属于神,而最好的时候却不是。没有什么事物能给神以方便。我们必须把“机会”、“最好的时候”及“神”确定为词项。但前提必须根据名词的格来理解。我们认为它无条件地属于一切情形。但词项必须以原格的形式而确立(例如,“人”或“善”或“相反者”,而不是“人的”、“善的”或“相反者的”),前提必须根据每个词项的格来理解。要么是与格,例如“相等于它”;要么是生格,例如“双倍于它”;要么是因格;例如“打或看到它的事物”;要么是原格,例如“人是动物”,或者是名词在前提中出现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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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有多少个范畴,我们就必须对“X属于Y”以及“X真实地表述Y”这类论述作多少种意义的理解。范畴要么是有条件的,要么是无条件的。进一步,它们要么是简单的,要么是复合的。否定属性亦同样。我们必须更仔细地考虑和分析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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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在前提中重复出现的词项应当与大词相连,而不是与中词相连。我的意思是说,例如,如果我们要得到一个三段论,证明存在着关于公正的知识,它是好的,则“好的”(或作为好的)应当与大词相连。让A表示“好的知识”,B表示“好”,C表示“公正”,那么A表述B是真实的,因为对于“好”,存在着好的知识。B表述C也是真实的,因为公正与好相等同。因而用这种方式就可对论证作出分析。但是,设定“它是好的”这一表述被加到B上,那就没有分析,因为A表述B是真实的,但B表述C则是不真实的。因为“好的好”表述公正是虚假的、不理智的。如果设定要证明健康是知识的好的对象,或者独角兽是知识的不存在的对象,或者人作为可毁灭物是可感知的,那么情况也同样。在一切给谓项增加规定的例子中,重复现象必须与大词相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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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一个事物是无条件地用三段论证明的;有时,对它的证明与一个特殊的事物或方式或条件相关。在这两种情况下,词项的排列是不一样的。我是指这样的情况,例如,好被证明是知识的对象,或者它被证明是好的知识的条件。如果它无条件地被证明是知识的对象,则我们设定中词是“是”;如果它被证明是好的知识的对象,那么中词是“是某物”。让A表示“关于某物的知识”,让B表示“某物”,让C表示“好”,则A表述B是真实的。根据假设,关于某物的知识是某物。但B表述C也是真实的,因为C代表某物。这样,A表述C也是真实的。所以,关于好的知识是好的。根据设定,“是某物”表示事物的特殊存在形式。但如若我们设定“是”作为中词,在一个命题中让无条件的“是”取代“某物”与端词相联系,那就没有三段论可证明。关于好的知识是好的,而它只是“它是”。例如,让A表示“是知识”,让B表示“是”,让C表示“好”。因此,很显然,在一切特殊三段论中,必须以这种方式设定词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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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我们也必须用相等物去取代相等物,用词取代词,用原理取代原理,并且也让词与原理互相替换。但我们总是愿意用词去取代原理,因为词项的设置要容易些。例如,如果我们说“可设想的并不是可想象的一个种”,或者说“可想象的不与可设想的一部分相等同”,都没有什么不同(因为意义是一样的),那么我们必定愿意用“可设想的”与“可想象的”作中词,而不愿意用刚才引用过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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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因为命题“快乐是善”与“快乐是这种善”是不相等的,所以我们不能在两者中设定同样的词项。如果三段论是要证明后者,我们就必须设定“这种善”;如果三段论是要证明前者,我们就必须设定“善”。在其他情况下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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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A属于B所属于的事物的全体”与“A属于B属于其全体的事物的全体”,这两个命题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语言上都是不相同的。没有什么阻止B属于C,却不属于一切C。例如,让B表示“美”,让C表示“白色的”。如果美属于某些白的事物,那么说美属于白色的是真实的,但说属于一切白色的可能就不真实了。因而,如果A属于B,但不属于B所表述的每个事物,那么,无论B属于所有C,还是仅仅属于C,A不仅不必要属于所有C,而且也根本不必要属于C。但如果A属于B所真实述说的事物的全体,那就可以推出,A述说B述说于其全体的事物的全体。但是,如果A述说B述说于其全体的事物,那就没有什么阻止B属于C,但A不属于所有C,或者根本就不属于C。在这三个词项中,很清楚,“A述说B所述说的事物的全体”意即“A述说一切B所述说的事物”。如果B述说第三个词项,则A亦然;如果B不述说第三个词项的全体,则A也不必然述说它的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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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定不要以为从这些词项的设置中会得出荒唐的结论。我们并不把某个特殊例子当作论证的基础;几何学家往往说有这样一条一尺长的线,直线或无宽度的线,虽然它们并不存在。但他并不使用这些例子作为他的推论的基础。我们的做法与他一样。一般来说,除非两件事物之间的联系如同整体与部分和部分与整体的联系一样,否则想要证明某物的人不可能根据它们证明什么;因而也不会产生三段论。相反,我们(我是指学生)使用所设定的词项就像一个人使用感官知觉一样,我们不会这样对待它们,即是说仿佛没有它们,证明就不能产生,就像三段论没有前提便不可能产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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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我们不要忽视,在同一三段论中,并不是所有的结论都是通过一个格而产生的,而是有些通过这个格而产生,有些通过那个格而产生。很显然,我们必须据此作出分析。因为在每个格中并不证明每个命题,而只是证明某些固定类型的命题,因此,从结论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到,研究是在用什么格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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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与定义相关的推论,只要它们直接证明定义的某一部分,那么论证所直接指向的部分(不是整个原理)应当被设定为一个词项(这样,由于词项过长引起混乱的可能性就会减少)。例如,如果要证明水是可喝的液体,那么,所设定的词项应是“可喝的”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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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我们不要试图去还原假设性的三段论。不可能从已设定的前提出发来还原它们。因为它们没有被一个三段论证明,而都是根据同意而被承认的。例如,如果设定除非有一种关于相反者的潜能,否则便不可能有关于它们的科学,那么,你就可以论证说,并不是每种潜能都是关于相反者的(例如健康的与疾病的)。否则同一事物可以在同一时间中既是健康的,又是有病的。这样,就证明了没有一种关于所有相反者的潜能,但还没有证明不存在一门科学。后者确实必然会得到承认。但仅仅是根据假设,而不是作为三段论证明的结果。后面的论证不能被还原,但“不存在一种潜能”的论证则可以,因为这可能确实是一个三段论,而前者则只是一个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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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归谬法建立起来的论证的情况亦相同,它们也是不能转化的。归谬法可以转化(它是通过三段论证明的),但论证的其余部分则不行,因为结论是从假设中得出的。这些类型与上面所说的不一样。在那些例证中,如果结论被承认,则有些基本论证是必然的。例如,如果已证明存在着一种关于相反者的潜能,那么研究它们的科学也是同一的。但在这些例证中,结论即使没有一个基本的同意,亦被承认。因为错误是显然的,例如,如果认为正方形的对角线可被测量,那么奇数就会等于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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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多结论也是通过假设达到的。它们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清楚的说明。它们的差异是什么,一个假设性的结论是通过多少方式产生的,我们将在后面论述[96]。现在让我们认定,不可能把这些三段论转化成格。我们已经解释过为什么会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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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对于可以用许多个格证明的命题来说,如果结论是从这个格中得出的,那就能把三段论还原为另一个格;例如,第一格中的否定三段论可还原为第二格。中间格的三段论(当然不是全部,而是其中某些)可以还原为第一格。我们通过下列例子能清楚地看到这一原理。如果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所有C,则A不属于任何C。这是第一格。但只要将否定判断换位,我们就能得到中间格;因为B不属于任何A,但属于所有C。如果三段论不是全称的,而是特称的,情况亦相同。例如,如果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有些C,将否定前提换位,我们就会得到中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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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格中的三段论,全称的可还原为第一格,但在两个特称三段论中,只有一个可作如此还原。设定A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所有C。那么,通过否定命题的转换,就变成了第一格;因为B不会属于任何A,但A可属于所有C。但如果B处于肯定论述中,C处于否定论述中,则必须设定C为大词;因为C不属于任何A,而A属于所有B。因此C不属于任何B,而B也不属于任何C。因为否定命题是能转换的。但是,如果三段论是特称的,当否定论述与大词相关时,三段论就可还原为第一格。例如,如果A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有些C;通过否定命题的转换就可变成第一格。因为B不属于任何A,A属于某个C。但如果肯定论述与大词相关,则三段论不能转换。例如,如果A属于所有B,但不属于所有C。因为命题AB是不能转换的。即使通过转换,也得不到三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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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第三格的三段论不能全部转换成第一格,尽管第一格的三段论可全部转换成第三格。让A属于所有B,B属于某个C。那么,把特称肯定命题换位时,C也属于某个B。但已经设定A属于所有B,所以我们便得到了第三格。如果三段论是否定的,情况也相同;因为特称肯定判断可以转换,所以A不属于任何B,而C却属于某个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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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格中的三段论只有在一种情况下不能转换成第一格,即当否定前提不是全称的时。但所有其他形式都能作如此转换,让A和B都表述C,则C与它们每一个都换位成特称关系。因而它属于有些B。这样,我们就获得了第一格。如果A属于所有C,C属于有些B;如果A属于所有C,B属于有些C,则道理也一样。因为B和C可以转换,如果B属于所有C,A属于有些C,则必须设定B是大词;因为B属于所有C,C属于有些A,所以B属于有些A;因为特称论述是可以转换的,A也属于有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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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三段论是否定的,要是两个前提都是全称的,则要按同样方式处理。让B属于所有C,A不属于任何C。那么C会属于有些B,A不属于任何C,所以C是中词。如果否定前提是全称的,肯定前提是特称的,则情况亦相同;因为A不属于任何C,C将属于有些B。但是,如果设定否定前提是特称的,那三段论就不能转换。例如,如果B属于所有C,A不属于有些C;因为通过前提BC的转换,这两个前提都会是特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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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为了使格与格之间可以互相转换,小前提在两个格中必须转换;因为正是通过这个前提的替换,才使得这个格变成另一个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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