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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如此,划分也不包括推论。如果它向我们提供知识,那它也是以另一种方式提供的。这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因为归纳可能也同样没有证明什么,但它却使我们认识到某些真理。但通过划分选择一个定义并不等于说明了一个推论。例如在并非通过中词而推得的结论中,如果说结论是从前提中必然推得的,那么有人就可以问“为什么”。根据划分而得到的定义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人是什么?”答道:“有死的、有足的、双足的、无翼的动物。”对每个附加属性都可以问个为什么,因为划分者可以像他所设想的那样,通过划分证明每个事物都要么是有死的,要么是不朽的。但这一陈述从总体上看并不是定义。这样,即使命题能为划分所证明,定义仍然不会变成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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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果设定本质是由内在的、为主体所特有的因素所构成的,假定它们有些是内在的因素,而它们的集合为整个主体所特有(因为这种集合代表了它的根本性质),那么能否由此假设性地证明一个主体的内在属性呢?但在小前提中,本质必定再次被断定,因为证明必定是通过中词而进行的[56]。正如在三段论中我们并不把三段论的定义确定为前提一样(三段论据以推论的前提总是具有整体或部分的关系),所以,本质一定不是呈现在三段论中的本质[57],而是与已经确定的前提不同的东西。如果某位论敌问是否有三段论的证明,我们就可以回答:“有,这就是三段论。”如果有人反对三段论不是对本质的证明,我们就回答:“是的,因为这就是我们所断定的本质。”这样,没有关于三段论是什么或“是其所是”什么的明确陈述,我们必定已经作出了某个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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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列方式从假设中得出的证明同样是无效的。如果恶可定义为是“可分的”,相反者可用相反者的定义的反面来下定义,如果善与恶相反,不可分与可分相反,那么善就可定义为是不可分的。在这里,证明首先假定了“所以是的是”,设定它来证明“所以是的是”。有人可能会反对说:“但那是一个不同的‘何以是’啊!”我承认这一点。因为在证明中,我们也没定这个词项能表述那个词项。它必定既不是那个词项,也不是具有相同定义或可与之相调换的词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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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划分去证明的人与以这种形式提出三段论的人都不会碰到这同一个难题,即为什么“人”是(两足的)“陆生动物”,而不是“陆生的”与“动物”?在设定中并没有什么能保证谓项必定是一个统一体,而不像一个人同时是音乐家又是语法学家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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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下定义的人如何证明本质或“是什么”呢?作为证明,他很显然不可能从所公认的事实中推论出:如果这些事实存在,那么必定存在一个与它们所不同的结论(这就是证明);他也不能归纳式地从许许多多与之相同的明显的特殊事例中去推论。因为归纳法并不证明主体是什么,而只是证明它是否具有某种属性。那么还有什么其他方式呢?他总不可能通过感官知觉或用他的指头去证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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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证明“是什么”?知道“人”或其他任何事物“是什么”的人必定也知道它是存在的,因为没有人知道不存在是什么。他可能知道一个短语或一个名词,例如“独角兽”的意义,但不可能知道“独角兽”是什么。但是,如果可以证明一个事物的“什么”及它的存在,那么它们如何能被同一个论证所证明呢?定义说明一个东西,而证明说明另一个东西。但人的“什么”与人的存在是两个不同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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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我们主张必须通过证明证实所有事物都是存在的,本质除外。任何存在都不是本质,因为它不是一个种。因此,证明事物存在的证明是存在的。这就是科学的进展方式。几何学家设定“三角形”一词的含义,并证明三角形存在。那么,给“是什么”下定义的人将要证明的是什么?三角形吗?这样,某人就可以通过定义知道一个事物是什么,而不知道它存在,但这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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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在所使用的定义方式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下定义的人并没有证明被定义事物的存在。即使设定存在着与圆心等距离的某事物,但为什么如此定义的事物存在呢?为什么它是一个圆呢?因为人们也可以同样把它说成是铜的定义。定义并没有确保被下定义的事物能够存在,也不与它们要为之下定义的事物相等同。人们总是可以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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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下定义者要么说明事物是什么,要么说明它的名称的意义,如果定义根本没有证明“是什么”,那么,这样一来,定义就必定是一个其意义与名称相同的表述。但这是荒谬的。它会产生下列结果:首先,就会有非本质东西的定义以及非存在的定义,因为非存在也有一个有意义的名称。其次,所有的表述就可以变成定义了。因为任何表述都可加上一个名称,这样,我们就全部用定义谈话,连《伊利亚特》也会变成定义。再次,没有任何证明能证实特定的名称有特定的意义,定义也不能说明该名称具有这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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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考虑表明,定义与三段论是不相同的。它们没有共同的对象。此外,同样明显的是,定义既没有证明也没有揭示任何事物,我们既不能通过定义也不能通过证明认识到事物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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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现在我们必须重新思考上述论证,看看哪些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定义是什么以及本质是否在任何意义上都是可证明的和可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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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说的[58],知道一个事物是什么与知道它存在的原因是一回事(理由是,事物总有一个原因。原因要么与它相同要么与它不相同。如果不相同,那么它要么是可证明的,要么是不可证明的)。如果原因与之不相同并且可以被证明,那它必定是一个中词,能在第一格中证实,因为所证明的结论是全称的和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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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这样一个证明的方法是我们刚才所批评的[59],通过另一者来证明“是什么”的方法。因为借助它“是什么”被推论出来的中词自身即是“是什么”,借助它特殊属性被推论出来的中词必定是一个特殊属性。这样,对自身等同的事物的两种形式而言,一种是可以证明的,另一种则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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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已经说过[60],这种方法不可能成为证明。它只是对“是什么”的一种辩证推论。让我们重新开始说明用什么方式证明才是可能的。当我们确定某种事实时,我们就要寻求它的根据。有时,我们会同时意识到事实与根据。但不可能在知道事实之前就认识到根据。“所以是的是”显然以同样方式隐含着事实。如果不知道某一事物是否存在,那就不可能知道某事物是什么。我们知道一个事物的存在,例如,雷是发自云中的某种声音,食是阳光的缺失,人是一种动物,灵魂是自我运动的东西。我们知道它们有时是偶然的,有时则是因为对事物本身有某种了解。当我们只是偶然地知道事物是存在的时,那么我们必定不能把握事物是什么。因为我们并没有真正知道它是存在的。如果不知道某物存在便去研究它的“什么”,那就根本不是研究。当我们对事物自身有某种了解时,事情就容易得多。由此可推知,我们关于某一事物“是什么”的知识依赖于我们对其存在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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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首先采用下面的例子,它的“是什么”我们已有所了解。设定A表示“月食”,C表示“月球”,B表示“地球的遮蔽”。这样,问月食是否发生即是问B是否存在,这与问是否有事物说明它并没有什么差别。如果有,那么我们断定B也存在着。同样,我们可以问矛盾双方哪一方是真实的。例如,内角之和等于还是不等于两直角。一旦我们找到了答案:如果前提是直接的,那我们就同时知道了事实及其根据,否则就知道事实但不知道根据。设定C表示“月球”,A表示“月食”,B表示“月球虽然是圆盈的,但却没有投下影子,而且在我们和它之间没有可见物体横阻着”。如果B,即“月球没有投下影子,虽然在我们与它之间没有可见事物阻挡”属于C,A“月食”属于B,那么很明显,月食存在,但它的原因却并不明白。我们知道月食是一个事实,但我们不知道它是什么。如果A属于C十分明显,那么问它为什么属于即等于问B是什么:是地球的遮蔽还是月球的转动或消失?但B是对另一端词(如这个例子中的A)的解释,因为食是因为地球的遮蔽而形成的。雷是什么?云中的火的猝灭。为什么而打雷?因为云中的火猝灭了。让C表示“云”,A表示“雷”,B表示“火的猝灭”。则B属于C(云),因为火在其中猝灭。A(雷)属于B,而B无疑是对大词A的解释。如果B有另一个中词作为其原因,那个中词就是A的其余的解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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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说明了“是什么”是怎样被了解和认识的。它虽然既没有三段论也没有证明,但却通过三段论和证明而为我们所把握。由此可以推出,任何具有与其自身不同的原因的“是什么”没有证明就不能被认识,但同时它又不能证明,正如我们在考察主体的困难时所说的那样[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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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些事物具有与自身不同的原因,另一些则不然。所以,很显然,有些“是什么”是直接,是本原。它们的存在及“是什么”必须要用另一种方式来假定或揭示(算术家就是这样做的:他既设定单位是什么,也设定它存在)。至于有中词的事物,即与存在自身不同的作为某种实质性存在之原因的事物(正如我们已说过的那样),或许可以通过证明揭示它是什么,尽管我们实际上并未证明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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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由于定义被认为是对事物是什么的解释,很显然,有一类定义是关于名称的含义的解释,或者是关于同等意义的名词性惯用语的解释。例如,它可以说明“三角形性质”这一短语的意义。如果我们知道它存在,那就要探讨它为什么存在。但通过这种方式去把握我们还不知道其存在的事物的定义是相当困难的。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62],这种困难的原因在于:除了在偶然的意义上外,我们并不真正知道这个事物是否存在(使某一陈述能够成为统一体的方式有两种:要么通过连结,像《伊利亚特》那样,要么因为它揭示某一词项在非偶然的意义上断言于另一个词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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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是关于定义的定义,但另一种定义是关于事物为什么存在的解释。前一类只是表明意义却没有证明,后一类则显然是一种类似“是什么”的证明的东西。说明为什么打雷与解释雷是什么并不相同。为什么打雷?答:“因为云中的火的猝灭”;雷是什么?答:“由于云中的火的猝灭而发出的响声”。因而,同一陈述采用了不同的表达方式:在一种形式中,它是连续的证明;在另一种形式中则是定义。进而,可以把“雷”定义为是云中的响声,这是证明“是什么”的三段论的结论。另一方面,关于直接事物的定义是说明“是什么”的不可证明的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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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定义在一种意义上是“是什么”的不可证明的解释;就另一种意义而言,它是在语法形式上与证明不同的关于“是什么”的推论;在第三种意义上是说明“是什么”的证明的结论。从上述讨论中已经明白:在什么意义上“是什么”是可证明的,在什么意义上是不可证明的;什么事物的“是什么”是不可证明的;定义一词的各种不同含义;在什么意义上它说明了“是什么”,在什么意义上则不;什么事物是可定义的,什么事物是不可定义的;定义与证明的关系以及在什么意义上同一事物既是可下定义的又是可证明的,在什么意义上则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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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只有当我们知道事物的原因时,我们才认为具有了关于它的知识。原因有四类:“所以是的是”、必然条件、最初的动力因以及“何所为”[63]或目的因。所有这些都是通过中词揭示的。因为如果只设定一个前提,那就没有必然的根据,至少必须有两个。但当两个前提有一个中词时,条件就满足了。所以设定了这一词项,结论就是必然的。从下面的例子中可以看得很清楚。为什么半圆的内切角是直角?什么是它成为直角的根据?让A表示“直角”,B表示“两个直角的一半”,C表示“半圆的内切角”,那么,A(直角)属于C(半圆的内切角)的原因就是B。B等同于A,C等同于B,因为B是两个直角的一半。因此,B是两直角的一半这一事实就是A属于C,即半圆的内切角等于直角的必然根据。再者,它与“所以是的是”相同,因为它是定义所表示的。“所以是的是”意义上的原因也可被证明是中词。“波斯人为什么向雅典人发动战争?”换言之:“雅典人为什么卷入波斯战争?”答曰:“因为雅典人伙同埃莱特里人袭击色底斯。”这就是战争的最初动因。设A表示“战争”,B表示“无缘由的袭击”,C表示“雅典人”,则B(无缘由的袭击)属于C(雅典人),而且A属于B,因为战争是由雅典人的不正义的袭击而发生的。所以,A(卷入战争)属于B(发动战争一方),而B属于C(雅典人),因为是他们发动战争的。这样,作为最初动力的原因也是一个中词。“何所为”即目的意义上的原因亦同样。例如,人们为什么散步?为了健康。为什么要有房子?为了保存财物。“何所为”意义上的原因在前一种情况下是健康,在后一种情况下是保存财物。问人们为什么要在饭后散步或者问人们饭后散步的目的并没有什么不同。让C表示“饭后散步”,B表示“食物不反胃”,A表示“健康”,设饭后散步具有防止食物溢出胃口的作用,又假定这种状态就是健康。因为看来B(食物不反胃)属于C(散步),A(健康)可归属于B。那么A(何所为)属于C的原因是什么呢?答曰:B(食物不反胃)。它是A的一种定义,因为A要通过这种方法加以解释。那么,B为什么属于C?因为具有B这种状况就是健康。这些定义必须替换,使各种情形更加清楚。在这些例子中,顺序与借动因而具有顺序是相反的。在那里,中词必定首先出现,在这里,则是小词C首先出现,而“何所为”却排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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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物的存在既可能是为了某一目的,也可能是出于必然。例如光线通过灯笼而照射。光是由小于灯笼孔道的分子所组成的东西,所以它必然通过它们;但它确实也是为了某种目的,即为了我们免于绊跌。那么,如果一种事物能因两种原因存在,它能否通过两种原因出现呢?例如,打雷既是因为火在猝灭时必然有嘶嘶声和响声,而且也是毕达戈拉斯派所主张的那样旨在恐吓在地狱中的灵魂,令它们恐惧。这样的例子非常之多,尤其是在自然的历程和产物中。自然的行为一方面是为了某种目的,在另一方面是出于必然。必然性有两种:一种出于事物的自然或自然的倾向;一种是与事物自然倾向相反的强制力量。因而,一块石头向上和向下运动都是出于必然,但不是出于同一种必然。在智慧的产物中,有些事物(例如房屋和雕像)的存在绝不是由于偶然性,也不是出于必然性,而总是具有某种目的;另一些事物,例如健康和安全的存在则可以是偶然的结果。尤其是在结果不确定的情况下,当进程不是出于偶然性时,那么结果就是好的,是有目的的。它要么是自然的,要么是技艺的。没有任何有目的的事物是由于偶然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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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现在、过去、将来的事物的原因与实际事物的原因是一样的(原因始终是中词)。但是,实际事物的原因是一个事实,而现在事物的原因是一个现在事物,过去的事物及将来的事物亦同样。例如,月球为什么已经被遮蔽?因为地球已经在中间阻挡;月球正在被遮蔽,因为地球正侵入中间;月球将要被遮蔽,因为地球将要阻挡在中间;月球现在被遮蔽,因为地球现在阻挡在中间。冰是什么?设定它是冻结的水,让C表示“水”,A表示“冻结”,原因是中词B,即“热的完全消失”。则B属于C,而A(冻结)属于B。那么当B正在发生时,冰正在形成;B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时,冰就已经形成或将要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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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这种方式联系着的原因和结果,当它们出现时是同时出现的,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当它们共存时是共存的。但是在连续的时间中不同时出现的事物是否也像一般所认为的那样具有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呢?一个过去的结果具有另一个更为过去的原因,一个将来的结果有另一个先于它的将来的原因,一个现在的结果也有一个先于它的原因?根据上述观点,以后来的事件为根据的推论是可能的(虽然这些后来的事件起源于某些先前的事物)。同样情况适用于现在发生的事件。但以在先的事情为根据进行推论则不然。例如,我们不能论证,因为X发生了,Y就随后发生。对于将来的事件亦同样。无论时间的间隔是确定的还是不确定的,都不可能因为说X已经发生是真实的,则说后面的事件Y已经发生也是真实的。因为在这段时间中,虽然X已经发生了,但说Y已经发生却是虚假的,同样的论证也适用于将来的事件。因为从X已经发生推论不出Y将要发生。(1)中词与端词必定是同步的。端词是过去时,中词也是过去;端词是将来时,它也是将来;端词是进行时,它也是进行时;当端词是存在的事实时,它也是存在的事实。没有任何中词能与过去的端词和将来的端词相同步。(2)原因与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既不是不确定的也不是确定的。因为在这个间隔中,所推得的结论将是错误的。我们必须研究是什么连续的纽带使现在发生的事物紧随于一个过去事物的完成之后。十分显然,一个正在进行的进程不可能与一个过去完成事件相接续;两个过去完成的事情也不可能是接续的。因为这种完成有界限,是不可分的,正如一条线上的点不互相接续一样,过去的事物也不互相接续。两者同样都是不可分割的。根据同样道理,一个现在发生的事物不可能与一个过去完成的事物相接续。因为前者是可分的,而后者是不可分的。因而现在发生的事物与过去完成的事物的关系是和线与点的关系相似的,因为在一个现在发生的事物中有无穷的过去事物。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在关于运动变化的一般学说中作更明确的论述[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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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表明,在一连串正在发生的事物中,中词怎样可以包含原因。因为在这一系列中,中词与大词必然是直接相联系的。例如,因为C已经发生,所以A也已经发生了(C是后面的事物,A是前面的事物。但C是出发点,因为它与现在相近,而现在是时间中的起点),如果D已经发生,C也已经发生,那么,如果D发生,A必定也已经发生。但C是原因,因为如果D发生,C就必定已经发生。如果C已经发生,那么A必定已经首先发生了。但如果我们以这种方式取得中词,那么这个系列将终止在某个直接的前提中呢,还是无穷无尽,总是可以插入居间的中词?因为我们在上面说过[65],一个过去的事物不与另一个相接续。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必须从直接的事物及现在的时间开始。同样的道理也适合于将来的事件。因为如果说D将存在是真实的,那么说A将存在必然首先真实。A的原因是C,因为如果D将存在,那么C必将先于它而存在;如果C将存在,那么A必将先于C而存在。在这里,系列也与以前一样是无限可分的,因为将来的事物并不是互相接续的。在这里,我们也必须设定一个直接的事物作出发点。在实际领域中情况就是如此。如果一所房子已经筑成,则石料必定已经切割备好。为什么?因为如果房子已经造成。那么房基必定已经打好;如果房基已打好,则石料必已首先备好。再者,如果要造一间房子,那么石料也同样将首先备好。这个证明也同样凭借中词,因为在有房屋之前必定先有房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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