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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就是诡辩式反驳的种种形式,不难看出,对它们进行研究并能够应用它们乃是辩证法家的任务;因为这种研究的全部内容都由探究命题的方法所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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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表面的反驳我们就说这么一些。现在要说的是,说明回答者正在陈述的是谬误,他正在使其论证导向悖论(这是诡辩家的第二个目的)。首先,这最主要地是通过某种方式的查询和追问而达到的。提出的问题和所设定的论题毫无关系而且无所限制,乃是达到这些目的的极好圈套。因为人们在漫无边际地交谈时最容易陷入错误的境地,而当人们没有一个确定的论题时谈话便会漫无边际。提出许多问题(即使某人所驳诉的论点已被限定),并且要求回答者说出他的思想,这就提供了一个充足的机会使一个人陷入悖论或谬误,而且,如果有问题,他即使对任何问题回答“是”或“不是”,这也会使得他陷入这一论点,而别人则有丰富的材料就这一论点对他进行非难。这种不公正的方法并不比前一种更加实用;因为人们要问:“这和原来的问题有什么关系呢?”导致谬误或悖论的要则,并不是直接提出论点,而是假装由于想知道而提问,因为这种追问的方式就提供了进行非难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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诡辩式的方法有这么一种专门揭示谬误的方法,即,诱使对手达到某一观点,而他自己则有大量论据反对这一观点;就像前面所说的,这样做既可能用正确的方式,也可能用错误的方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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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人导致悖论,你就得先查明和你交谈的人属于哪一派,然后就这一派的某种见解向他提问,而大多数人认为这种见解是荒谬的;因为任何一派都有这种信条。在这里基本的原则是把各种不同派别的观点都汇集起来,收进你自己的命题之中。在这里适当的消除方法就是要说明,由于这种论证,悖论才没有产生,而你的对手总是愿望事情应当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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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你应当从人们的愿望和所持有的意见中寻找。因为人们嘴上说的和心里所愿望的事情并不是同一的,他们说着最冠冕堂皇的话,然而他们希望的则是他们的利益。例如,他们声称,与其快乐地生,不如高尚地死;与其卑贱富裕,不如诚实贫穷。但是他们的愿望则与他们所说的正好相反。所以,按照心愿说话的人必定会表达平常所持有的意见,而那些按照平常意见说话的人,必然会接受被隐瞒起来的意见。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他们都会必然地产生悖论,因为他们所说的观点要么和他们所持有的观点矛盾,要么和他们隐藏的观点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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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们导向悖论的最平常的通例就是应用自然的和法规的标准,在《高尔吉亚篇》[38]中卡里克勒斯就应用了这些标准,所有的古人都认为这些是正当的。他们认为,自然和法规是相反的,根据法规公正是美好的,而根据自然则不是美好的。所以,对于根据自然标准说话的人,你应当根据法规来回答,而当他根据法规说话时你一定得根据自然来进行论证;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他说的都是悖论。古人认为,符合自然的事物就是真实的,而符合法规的事物则是人类的一般观念。所以,很清楚,他们也像现在的人一样,试图驳倒回答者,或致使他作出悖理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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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问题无论从哪个方面回答都包含了一个悖论。例如:“人是应当服从智者还是服从自己的父亲?”“人是应当做便易的事还是做公正的事?”以及“宁可我负人还是宁可人负我?”你应当将人们引到和大众以及智者的意见相反的意见上来,如果说话者像熟练的论证者一样说话,那么你便将他引到和大众意见相对立的意见上来;如果他像大众一样说话,那么便将他引到和论证行家的意见相左的意见上来。因为有的人说:幸福的人必然是公正的,因而“国王是不幸的”,而这和大众的观点是相互冲突的。将一个人导向这种悖论,与将一个人导向自然与法规标准的反面是同一回事。因为法则乃是大众的意见,而智者的言论只是和自然与真理相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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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这就是所应当研究的通过一些通例而达到的悖论。至于使一个人陷入赘语,我们已经在谈到这个词时指出过它的意义[39]。在以下所有论证中我们就可以看到这种情况,“如果陈述一个名词与陈述其定义没有什么差别,‘两倍’和‘一半的两倍’就是同一回事,如果‘两倍’是‘一半的两倍’,则它就是‘一半的一半的两倍’,如果可以用‘一半的两倍’代替‘两倍’,同一表达就会重复三次,‘一半的一半的一半的两倍’”。再有“欲望不是对快乐的渴望吗?”“欲望是对快乐的渴望”,所以“欲望是对快乐的快乐的渴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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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论证在使用一些关系词时就会发生,这些关系词不仅其属是相对的,而且它们自己也是相对的,它们是相对于一和同一事物而被给出的(例如,渴望是对某事物的渴望,欲望是对某事物的欲望,两倍是某事物的两倍,即一半的两倍)。当使用这样一些词时也会出现这种情况,这些词虽然不是关系词,但实体(即这些词是其状况或承受或类似性质的事物)则是在其定义中被指明的,因为它们叙述这些事物。例如,“奇数”是“包含中间数1的数”,有奇数存在,所以“奇数”便是“包含了中间数1的数”。再如,如果“塌”是“鼻的塌”,有“塌鼻”存在,那么“塌鼻”便是“塌鼻的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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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似乎也产生了这种重复的结果,但事实上并没有。这是因为人们并没有进一步追问单独的“两倍”是否有意义,如果有,那意义是相同还是不同,但他们是立刻得出结论。而它似乎具有同一意义也是因为这个词是同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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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过什么是文法错误[40]。人们既可能犯文法错误,也可能并没犯错而只是显得犯了文法错误,以及犯了错误而显得并没有犯文法错误,就像普罗泰戈拉常说的,如果menis(忿怒)和peleks(头盔)是阳性[41],他认为,把忿怒说成是毁灭女神的人便犯了文法错误,尽管在别人看来他似乎并没有犯文法错误,而把忿怒说成是“毁灭者”的人,似乎犯了文法错误,其实并没有犯错。很显然,人们也可以用技术产生这一结果;所以,有许多论证似乎推出了文法错误而事实上并没有,正如在反驳中所发生的情况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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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所有的文法错误都是因为这种情况而发生,即由于“这个”[42]这个词的词尾变化既不表示阳性,也不表示阴性,而是表示中性。“他”[43]表示阳性,“她”[44]表示阴性,而“它”[45]虽然在意义上表示中性,但经常既表示阳性,也表示阴性。例如,“这[46]是什么?”“这是卡里娥佩”,“这是木头”,“这是哥里斯库斯”。阴性和阳性在格的形式上全都不同,而中性名词的格的形式,则只是有些不同,而有些则是相同的。所以,一旦人们假定“它”正确,人们便好像已经使用了宾格的“他”[47]一样进行推论,同样,他们在应该用其他格的地方却使用不同的格,这种错误的推论其所以发生,原因就在于“它”对多种格都是一样的;因为“它”有时表示主格的“他”,有时则表示宾格的“他”。它可以交替地表示这两者;当和陈述式的“是”联系时它应表示主格的“他”,当和不定式“是”联系时它应表示宾格的“他”,例如,“这是哥里斯库斯”和“是哥里斯库斯”。阴性名词以及所谓的物品也是如此,这些物品既有阳性的,也有阴性的。只有那些以on结尾的名词才表明属于物品之类,例如,ksulon(木头),skhonion(绳索)。那些形式与此不同的名词或者是阳性,或者是阴性,其中一些就属于物品之类,例如askos(皮酒袋)就是阳性,kline(床)是阴性。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使用陈述式的“是”和使用不定式的“是”存在着同样种类的区别。在某种意义上说,文法错误有些类似于因为用同样的词表达不同的事物而产生的反驳,因为正如在一种情况下我们是在实际事物上犯了文法错误,在另一种情况下,我们则在名词上犯了文法错误;因为“人”和“白”既是名词又是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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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清楚,我们应当在上面所说到的词尾变化的基础上对文法错误进行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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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就是争论式的论证的种类,以及这种种类的子种类。以上所说的乃是应用它们的方法。如果为了隐瞒思想以某种方式来安置提问的材料,这样便有较大区别了,正如在辩证论证中的情况一样。所以,从我们以上所述推论,我们必须首先讨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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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于反驳,较好的办法是延长,因为在一瞬间要同时瞥见多件事物是十分困难的,而要延长就得利用我们前面说到的那些要则。另一个办法是加快,因为人一旦落后就很少朝前看,另外还有忿怒和争辩;因为人们在激动时总是很少保护自己。挑起忿怒的要则是挑明某人想行为不公,而且寡廉鲜耻。另一个计谋是交替提问,看一个人的多种论证是否得出同一论点,或者看他的论证是否既证明了某物是这样又证明了某物不是这样,因为这个结果是,回答者得同时提防多种观点的非难或相反观点的指责。一句话,以上所提到的所有隐瞒自己的方法对于争论的论证都是有用的,隐瞒是为了逃避被人察觉,而要免于察觉则是为了蒙骗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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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遇到那些拒不承认自己思想的人,而且那会有助于你的论证,那么你务必用否定的形式提问,就仿佛你想知道与你正想知道的答案相反的答案,或者装出一副漠不关心的样子提问;因为只有在人们弄不清你想要得到什么样的答案时,他们才比较好对付。在涉及特殊事例时,人们常常同意个别的事例,那么,在归纳的过程中你不能使用共相来作为你问题的论题,而应假定你同意这一点,并利用它;因为人们有时认为,他们自己同意的,似乎他们的听众也同意。因为他们对归纳的过程牢记不忘,并且认为,如果没有某种目的,问题就无法提出来,在没有适当名词表示这个共相时,为了便利,你应利用与特殊事例相似的东西,因为这种相似性常常能瞒混过关。为了引出你的前提,你应当在你的问题中将它和它的相反者加以比较。例如,如果你想引出这一前提:人应当在所有事情上服从自己的父母,那么你就问道:人在所有事情上是应当服从自己的父母呢,还是不服从他们?如果你想规定,数通过多次乘方会得出一个大数目,你便问道,我们是承认它是一个大数目呢,还是承认它是一个小数目?如果再强迫一下,那么他就会承认,它应当是一个大数目,因为把相反的东西放在一起,便会让人们看到事物的大和较大、较坏和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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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取各种诡计而形成的最诡辩的反驳,往往最具有反驳的显著特征,虽然他们什么也没有证明,他们并不以问题的形式表示最后的命题,而是作为结论指出来,就仿佛他们已经证明它了,“所以如此这般的事物并不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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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诡辩式的圈套是,如果论题是个悖论,在人们最新提出一般被接受的观点时,要求回答者回答他对此是怎样想的,并且以这样的方式提问:“这是你的意见吗?”如果问题是论证的前提之一,那么结果要么一定是反驳,要么是一个悖论。如果他同意这个前提,那么便会产生一个反驳;如果他不承认这个前提,甚至否认它是个被一般接受的观点,那么他就形成了一个悖论;如果他不承认它但同意它是个被一般接受的观点,这就会产生反驳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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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就像在修辞的论证中一样,在反驳中也同样如此。你应当在回答者的观点和他自己的陈述或他认为其言行是正确的人的观点之间,或者与人们一般认为具有相同特点的人的观点之间,或者与和他自己观点相同的人的观点之间,或者与大多数人的观点之间,或者与整个人类的观点之间找出矛盾之处。正如回答者一样,当他们被反驳时,如果他们将要被驳倒,他们常常提出某种区别,提问者有时也是一样,在他们和反对者打交道时,如果反对一个词的某种意义是正确的,而反对这个词的另一种意义不正确,那么提问者常采取这样的权宜之计,即声称对手采取了这个词的后一种意义。克洛丰在《门得罗布洛斯篇》中就是这样做的,如果回答者在这时已经觉察到了这个动机,事先就提出了反对意见,并且开始进行论证,那么提问者就应当从论证中退下来,并中止他们的其他非难。如果一个人完全没有可能对已经确立的论点进行攻击,那么他应当攻击除了所提到的观点外,有时还应当攻击其他一些观点,就像吕科富隆,人们建议他发表一篇赞美七弦琴的颂词时他就是这样做的。对于那些要求人们对某个确定论点加以非难的人(因为人们通常认为,一个人应当陈述理由,反之,如果作了某些陈述,那么捍卫自己的观点就要更容易些),你应当说,你的目的就是要达到反驳的一般结果。即,否定对手所肯定的,肯定对手所否定的,至于相反者的知识是同一还是不同一,并不加以证明。人们不应当以前提的形式追问结论,有些前提根本不能追问,而只能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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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我们已经讨论了问题的来源,以及在争论论证中应如何提出这些问题。接下来我们必须说到回答,消除的方法是如何产生的,它们的论题是什么,以及这种论证可以用于什么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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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理由,可以说它们对于哲学是有用的,第一,由于它们通常依赖于语言,所以,它们使得我们更好地理解了一个词所具有的各种含义,明白了在事物之间和在它们名称之间有什么相同和差别。第二,它们对于一个人在内心所提出的问题是有用的;因为如果一个人容易被另一个进行虚假推理而且还没有发现自己错误的人引入歧途,那么他在自己内心也可能常常陷入这种错误。第三,它们给人们以名誉,即一种表明人们在所有事情上都受到了良好训练以及在任何事情上都不是没有经验的名誉。如果有人在论证中发现了论证的错误,但不能指出错在哪里,这就会使人疑惑:他的烦恼似乎并不是由于真理,而是因为经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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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在前面正确地说明了谬误产生的根源,并且充分区分了提问中种种骗人的方式,那么回答者应当如何对待这样的论证就是显而易见的了。将论证拿来并分辨论证中的错误,与在被追问时能迅速地对待它并不是一回事。因为当我们所知道的事物以某种不同的形式出现时,我们常常不能认出它。而且,就像其他一些事情一样,通过训练可以使快速更快,缓慢更慢,在论证中也是一样;所以,即使有的事物对我们来说清楚了然,但如果我们经验不足,那么我们也常常错过认出它们的时机,有时在几何学图形上也发生同样的事情。因为我们有时分析了一个图形,却不能重新作出这个图。在反驳中也是一样,我们知道该怎样把论证连结起来,但却不知道怎样把它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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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首先,就像我们说的那样,有时我们更应当精心地进行一种似乎有理而并非真正有理的论证,我们在解决问题时,有时也应当这样,解决问题与其说符合真理倒不如说是似是而非。一般地说,当我们不得不与好争论的论证者论战时,我们不应当把他们看作是在企图反驳我们,而看作只是表面上好像在反驳我们;因为我们认为他们什么也没有证明,所以,在纠正他们的过程中,我们的目的就必定是要消除这个反驳的假象。如果反驳是以某些前题为根据而形成的非同名异义的矛盾命题,那么就没有必要针对语义双关和用词歧义作出区分了;因为它们并没有构成推论。但是,作进一步区分的另一个唯一动机是,结论显得像反驳。所以一个人务必要提防的,并不是被反驳,而是好像是被反驳,因为以一些有歧义的词和包含了同名异义词的问题提问,以及所有同类的欺骗性诡计,掩盖了真正的反驳,并且谁被反驳,谁没被反驳就变得模糊起来。因为在最后,当结论得出来时,可能会说,如果不是因为语义双关,对手和他所断定的并不自相矛盾,可能他碰巧是坚持的同一观点,至于一个人是否被反驳那是不确定的;因为人们并不清楚他此时是否正在讲真话。但如果一个人已经作了区分,并就同名异义词和有歧义的词向他提问,那么反驳就没有什么不确定的了。好争论的论证者的目的(虽然对他们来说这个目的眼下不如从前)也就达到了,亦即,被提问的人就得回答“是”,或者回答“不是”;但事实上,由于提问者提问不合理,被问到的人不得不通过纠正命题的不公正之处在其回答中增加一些东西,因为如果提问者作了充分的区别,那么回答者就必须说“是”或“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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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想象,由于语义双关而产生的论证是反驳,那么回答要避免在某种意义上被反驳那是不可能的;因为就那些显然的对象来说,一个人必然地要否认他所肯定的名词,肯定他所否定的名词,因为人们为此所采取的纠正方法完全是徒劳无用的。他们并不说哥里斯库斯多才多艺与并非多才多艺,而说这位哥里斯库斯是多才多艺的,以及这位哥里斯库斯并非多才多艺的。说这位哥里斯库斯是多才多艺的(或并非多才多艺的),与说这位哥里斯库斯是这样,使用的是同样措辞;而且一个人在同时既肯定这个又否定这个。但是这也许并不是意指同一事物;因为在前一种情况下,名称也不是指同一事物,那么差别在哪里呢?但是如果他对一个人给出个简单的名称“哥里斯库斯”,而对另一个人则增加“某个”或“这个”,那么这就是荒谬的;我们不能一个增加,另一个就不增加;因为无论他给两个中的任何一个增加了“这个”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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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有人无法分辨有歧义之词的种种意义,那么他是否已经被反驳还是没有被反驳就不清楚。因为在论证中,分辨它们的权利是得到承认的,很显然,承认简单的问题而不作任何分辨,乃是一个错误;因为这样他的论证就的确显得被驳倒了,尽管这个人自己似乎并没有被驳倒。但经常的情况是,人们看到了词的歧义,但对做出这种辨别却犹豫不决,人们在许多情况下都考虑到了这类问题,但他们不愿意显得在任何时候都行为反常。还有,人们从来没有想到,论证就是取决于这一点,他们常常面对着的是一个悖论。由于进行辨别的权利是得到承认的,所以,就像我们在前面所讲过的[48],我们一定要毫不犹豫地利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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