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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能尝的东西是潮湿的,感觉它的器官一定既不会是现实的湿,也不会不变得湿。味觉是由于受到味觉对象本身的影响。所以味觉器官一定会变得有湿度,它开初肯定并不湿润,但能在保持其本性的情况下变得湿润。这一事实就说明了这一点:舌头在过于干燥或过于湿润时都无法感觉;因为所接触到的不过是已为舌头自身所先有的口水,这就如同先品尝过某种滋味极强的东西之后再去品尝别的滋味;同样,病人会发现他们所品尝的东西全是苦的,因为还没有感觉时他的舌头上就已经满是苦液。各种滋味就像颜色一样,有简单而相反的,如甜和苦,其次与它们相关的是油腻和咸,在这些滋味之间的是辣、涩、麻、酸,这些差不多也就是各种不同的滋味了。所以能进行品尝的就是潜在地具有这些性质的东西,而能品尝的就是使这种潜能实现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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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同样的说明也适用于可触的事物和触觉。如果触觉并非一种而是多种感觉,那么可触的事物也一定会存在着多种触觉是多种抑或一种感觉乃是一,大难题,还有,感知触觉对象的器官是什么?它是不是肌肉?而对于没有肌肉的动物来说,和肌肉功能相同的东西又是什么呢?抑或肌肉是否仅仅是作为触觉的媒介,而真正的感觉器官乃是某种不同的内在的东西呢?因为所有的感觉似乎都关系到一对相反者,如视觉有白和黑,听觉有高音和低音,味觉有甜和苦,而对于可触觉的事物,似乎存在着多对相反者,如热和冷,干和湿,硬和软,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性质。要部分地解决这个问题可能与这个事实有关:其他的感觉也包含有多种相反者,例如,在声音中不仅有高音和低音,而且还有强音和软音,滑音和涩音以及其他。关于颜色也存在着同样的一些差别。但是,什么是触觉的主体(如声音是听觉的主体)并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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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器官是内在的呢,抑或不是内在的,而是由肌肉直接感知的呢?这似乎并不能由这一事实来断定,即感觉是与接触同时产生的。因为即使在现在状况下,如果肌肉的周围遍布着密集适宜的网状物,只要一接触它,感觉就会和从前一样立刻显示出来;然而,感觉器官显然并不存在于这种网状物之中;如果这种网状物生长在肌肉上,那么感觉就会特别迅速地穿越它,所以,身体的这个部分似乎和包围着我们的大气层一样具有同样的作用;如果是这样,我们就可以认定,我们之所以能感觉声音、颜色、气味,都是由于某一事物,而视觉、听觉、嗅觉全都是某种相同的感觉。但事实上,由于运动发生时所穿越的媒介是分离的,所以我们所谈论的这些感觉器官显然是各不相同的。但对于触觉我们还不太清楚;拥有灵魂的生物,其躯体不可能由气或水来构成,它一定是某种坚实的东西。它是这些元素和土的混合物,例如,肌肉以及类似物所欲成为的东西;所以,触觉的媒介一定是几种感觉产生时所穿越的躯体。就舌头的触觉来看,它们显然有几种,因为舌头能用感觉滋味的同样部分来感觉所有的可触对象。如果肌肉的其他部分也能感觉滋味,那么味觉和触觉就会显得是同一种感觉了。但事实上它们是两种感觉,因为它们并不能相互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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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问题,所有物体都有厚度,亦即三维;当两个物体之间存在着另一个物体时,这两个物体就无法相互接触。离开了躯体湿润就不可能存在,所以它一定或者是水,或者包含有水。在水中相互接触的两个物体,由于它们表面不可能是干燥的,所以在两者之间一定还有水,水一定浸湿了它们的表面。如果这是真的,那么两个物体就不可能在水中相互接触。在空气中也同样如此;因为空气和在空气中的事物的关系,与水和在水中的事物的关系一样。只是我们不易看清这一点,正如在水中的动物并没有觉得相互接触的事物表面是湿的一样。对所有事物的感觉是相同的呢,还是各不相同,正如现在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是不是味觉和触觉都是通过接触而发生,而其他感觉则是有距离间隔的呢?事实并非如此,我们通过媒介感觉硬和软,也同样地感觉听觉对象、视觉对象和嗅觉对象,只是后者有间隔,而前者更靠近罢了,因而这些事实便不易为我们所发觉。我们是通过媒介来感觉所有事物,只是这些媒介并不明显而已。如前所说,如果我们是通过网状物来感觉所有触觉对象,而又没有觉察到它所引起的分离,我们就会完全以与在水中或空气中同样的方式起作用;因为我们似乎是直接接触它们,而没有任何中间物的介入。但是触觉对象与视觉对象或听觉对象是不同的,我们对后两种对象的感觉是由于某种媒介对我们施加了作用,而触觉则无须媒介的作用,它是与媒介在同时产生的,就仿佛通过盾牌而致伤的人一样,因为并非盾牌击打了他,而是他和盾牌在同时被击打。一般而论,触觉器官和肌肉与舌头有关,就像视觉、听觉和嗅觉与空气和水有关一样。无论在上述哪一种情况下,感觉都不能因和感觉器官相接触而发生,例如,将某一白色物体置于眼睛的表面。由此可见,感觉可触物的东西是内在的。这对于其他感觉来说也是完全相同的;因为当对象被置于其他感官上时,感觉就无法产生,而当对象被置于肌肉上时,则仍然能产生触觉,所以,肌肉是触觉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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躯体作为躯体,显著的特点是可触性,所谓显著特点,我是指对元素加以区别的性质,如热和冷、干和湿,即我们以前在关于元素[5]的论文中谈到过的那些。我们称其为触觉的东西首先即存在于它们之中,而感觉它们的触觉器官,就是潜在的这一类事物的部分。因为感觉就是某种承受作用的过程。所以,对象使其实现地像自身的东西已经潜在地是这样了一。由于这个原因,当对象的冷热、软硬和我们样时,我们就没有感觉;只有当存在着程度上的差别时才有感觉,这意味着感觉乃是在能感觉的两个相反极端的中间状态。它之所以能辨别出感觉对象,其原因就在于此。只有这种中间状态才能进行辨别;因为相对于每一个极端它自己也是一个极端;这就像感觉到白和黑的对象绝不可能是现实的白和黑,而只是潜在的白和黑(对于其他感觉也是如此),就触觉来说,它既非热也非冷。我们已经看到,视觉在某种意义上既与可见的东西有关也与不可见的东西有关,其他感觉也同样涉及对立的两个方面,所以,触觉既与可触事物相关也与不可触事物相关,所谓不可触事物是指在极其微小的程度上具有可触性的东西,例如相对于空气这种状态,也指那些程度太过的可触性事物,如毁灭性的事物。以上就是我们对各种感觉所作的一个提纲挈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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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我们必须理解所有的一般意义上的感觉,感觉是撇开感觉对象的质料而接受其形式,正如蜡块,它接受戒指的印迹而撇开铁或金,它所把握的是金或铜的印迹,而不是金或铜本身;同样,每个人的感觉都要承受有颜色、气味、声音的东西的作用,但并不是作为那个所说的东西,而是作为这个,与公理相关。感觉器官首先是其中有这种潜能的东西。两者相同一,但又各不相同;感觉主体是某种有体积的东西;而感觉能力和感觉则没有体积,它们只是主体的某种比率和潜能。这就说明了,如果对感觉对象的感觉过分强烈,为什么会破坏我们的感觉器官;因为,一旦对感官的刺激太强,那么其协调的比例(这种比例就是感觉)就会被破坏,正如琴弦拨得太猛,七弦琴的音调与和谐就会受到破坏。这也很清楚地说明,虽然植物拥有灵魂的某一部分,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还能被接触到的对象所影响,它们既可变冷,也可变热,可是植物却不能感觉。其原因就在于它们不具有中间性的元素,没有接受感觉对象形式的本原,仅只承受到质料的作用。有人也许要问,没有嗅觉是否会承受气味的作用,没有视觉是否会承受颜色的作用,对于其他感觉对象亦复如此。但是,如果嗅觉的对象是气味,如果有什么东西造成了嗅觉,那么它一定是气味造成的。所以不能嗅也就承受不到气味的作用。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其他感觉。能够感觉的事物只有在每一种都具有感觉能力时才能承受作用。从下述事实来看这是很清楚的。光线、黑暗、声音、气味都不能对躯体施加作用,施加作用的是这些现象依存于其中的事物,例如劈开树干的是伴随着霹雳的空气。但是可触的事物和滋味能对躯体产生作用;如果不是这样,那么没有灵魂的事物又是受到什么东西的影响并发生变化的呢?是不是其他感觉对象对它们产生了作用呢?也许并非所有物体都能承受气味和声音的作用;承受作用的事物是那些没有界限的不能持久的东西,如空气;因为嗅起来它似乎受到了某种作用。如果嗅不承受某种作用那它会是什么呢?也许嗅的过程就是感觉的过程,而空气则只是受到暂时的作用而变为可感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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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unamis与entelekheia,前者是潜在的能力或可能性,即潜能,后者由en(在于)和telos(完成、目的)两词合成,意即目的完全达到了,故曰现实,也有人将其音译为“隐德来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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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energeia,由en(在于)和ergon(经努力而得到成果)两词组合派生,指潜在能力的实现活动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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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当木头完全干透了时,就无法用火点燃了,故有水供养火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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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见《论呼吸》,【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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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见《论生成和消灭》,【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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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全集(典藏本) 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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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五种感觉之外(我是指视觉、听觉、嗅觉、味觉和触觉)并不存在其他感觉,我们可以从以下论证来说明。如果实际上我们具有靠触觉所感知到的一切事物的感觉(因为凭借触觉我们能感觉可触事物本身的性质),而且,如果我们丧失某种感觉,我们就一定丧失了某种感官;另外,通过直接接触能感觉到的一切事物,我们就能通过触觉感觉到,触觉是我们实际上所拥有的感觉;但是,所有通过中介而非通过直接接触被感知的事物,都是以这些简单元素,如气和水,为媒介而感知到一。再有,存在着这样个事实,如果通过一单个媒介能感觉多种对象,则与此媒介相当的感官的所有者便能感觉这两类对象(例如,如果这种器官是由气构成,那么气不仅是声音的媒介,而且也是颜色的媒介),但是,如果同一事物具有多种媒介,例如气和水都是颜色的媒介(因为这两者都是透明的),那么这两者的拥有者便能感觉到通过这两种媒介而能感觉到的东西。但感官仅仅是由这两者构成,即气和水(因为瞳孔由水构成,听觉器官由气构成,嗅觉器官由这两种元素的某一种构成),火或者并非任何感觉的媒介,或者它对所有感觉都是共同的(因为没有热就不可能有感觉),土或者并非任何感觉的媒介,或者它以某种特别的方式与触觉相联系;因此,剩下的是,除了由气和水构成的感官外不可能存在任何其他东西构成的感官;有些动物实际上就拥有这样一些感觉器官。所以,那些完善的、无残缺的动物都具有所有这些感觉;我们可以看到,甚至鼹鼠,在其毛皮之下也具有眼睛。所以,如果不存在其他物体,如果除了属于我们这个世界的物体的属性外不存在其他属性,那么就没有什么感觉是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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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不可能存在某种特殊感官能感觉到共同的对象,我们只能凭借着每种感觉偶然地感觉这些,诸如运动、静止、形状、广延、数量以及统一体;因为我们可以通过运动感觉所有这一切,例如我们可以通过运动感觉广延以及形状;因为形状是一种广延。处于静止状态的事物则可以通过运动的缺乏来感觉;通过否定连续性和那些特殊的事物感觉数;因为每一感觉都能感知到一类对象。所以,对于那些共同的感觉对象,如运动,显然不可能存在着某种特殊的感觉;如果有,我们对它们的感觉就会像现在通过视觉感觉甜一样。但我们之所以又能感觉到它们,那是因为相对于每种性质我们都具有某种感觉。所以,当两者相遇时便能识别它们,否则,我们就绝不可能感觉到它们,除非碰巧,例如,克勒翁的儿子,我们并非感觉到某人是克勒翁的儿子,而是感觉某人长得白净,而碰巧这位长得白净的人是克勒翁的儿子。但我们具有一种共同的能力,它能感觉共同的事物,而且并非偶然地感觉。所以,对它们来说并不存在某种特别的感觉。如果存在,我们也感觉不到,除非就像我们上面说到的那样,我们看见了克勒翁的儿子。这些感觉能碰巧感觉所有别的特殊对象,但这并非从它们自身,而是因为它们形成了一个统一体。当感觉是在同时针对同一对象的两种不同性质时,如胆汁的苦味和黄色,这种偶然的感觉便会产生;陈述两者的同一并不是感觉;由于这个原因感觉可能会受到欺骗,如果某物是黄色的,它就会显得好像是胆汁。有人也许会问,我们为什么有多种感觉而非仅有一种。这也许是为了让那些附随的共同的事物,如运动、大小和数目,更好地被我们注意到;因为如果视觉是唯一的,那么我们只能感觉颜色,我们就难以注意到,因为颜色和大小与其他伴随物同时出现,所有的事物都显得完全同一。事实上共同的对象存在于多种感觉之中,这说明每种感觉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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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们可以感觉到我们在看和听,那或者一定是凭借着视觉在看,或者一定是仰仗其他的感觉一。然而,同感觉必定既能感知视觉也能感知视觉的对象,即颜色。所以或者是两种感觉感知同一对象,或者是同一感觉感知它自身。此外,如果感知视觉的感觉与视觉不同,那么或者这将导致无穷后退,或者是同一感觉感知它自身在第一。种情况下我们就应当得出这一点。这里有一个问题,因为如果视觉的感觉是看,那么看到的或者是颜色,或者是有颜色的东西,如果某物要观看在看的东西,那么首先在看的东西就应当具有颜色。所以,“视觉的感觉”显然并不是在一种意义上说的;因为即使在我们没有看的时候,我们也能凭借着视觉判别黑暗和光明,但两者在方式上并不同。此外,在看的东西在某种意义上是拥有颜色的;因为每种感觉器官在接受感觉对象时并不接受其质料。由于这个原因,在感觉对象消失后,在感觉器官中仍然存在着感觉和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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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对象的在实现和感觉的在实现是同一的,虽然它们的本质并不是同一的;我说的意思如在实现的声音和在实现的听;因为具有听力的人也可以不听,具有发声能力的东西并不总是发声。但是,一旦有听力的东西正在实现其能力,能发声的东西正在发声,那么在实现的听和在实现的声音就同时发生了,我们将那称为听和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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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运动发生在被作用的事物之中,无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运动,在实现的声音和听都必然地存在于潜在的听之中;因为运动着的东西和起作用的东西,其实现就发生在承受作用的事物之中。所以,引起运动的事物并不必然被运动。产生声音的事物,其实现活动是声音或发音,产生听的事物,其实现活动是听或听觉,因为听有两种意义,声音也有两种意义。同样的说明也可以应用于其他感觉和感觉对象。因为正如主动和被动都依存于承受作用的事物之中,而不是依存于产生作用的事物中,感觉对象的实现和感觉主体的实现也同样是存在于感觉主体之中。在某些情况下,对于两者我们都有其称谓,如发音和听觉,但在另外的情况下,它们其中之一没有名称;因为视觉的实现被称为看,而颜色的实现则没有名称;味觉的实现被称为尝,但滋味的实现则没有名称。但是,因为感觉对象的实现和感觉的实现是同一的,尽管它们的本质不同;所以实现着的听一定是和声音同时终止或连续,滋味和味觉以及其他情况也是如此,但这并不适用于它们的潜能。早期的自然哲学家们在这点上是错误的,他们认为,如果没有视觉,白和黑就不能存在,没有味觉就没有滋味。他们的说法既有正确的一面也有不正确的一面;因为感觉和感觉对象这两个词可用于两种意义,即潜在的和实现着的,他们的陈述只适用于后者而不适于前者。他们对那些名词的意义只笼统地加以说明,而它们是不能仅仅笼统地加以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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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和谐是某种声音,声音和听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同一的(在某种意义上又不同一),如果和谐是比率,那么听也一定是某种比率。由于这个原因,所以无论是高音还是低音,过度都会毁坏听;同样,过分的滋味会毁坏味觉,就颜色来说,过度耀眼或过分昏暗也会破坏视觉,嗅到过于强烈的气味,无论是甜还是苦都会破坏嗅觉;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感觉是某种比率。当纯净不混的东西,如酸、甜、咸被置于这一比率中时,它们就会变得使人惬意;因为如果那样的话,它们就是令人惬意的。但一般来说,混合的构成要比单纯的高音或低音更为和谐,对于触觉来说,能热或能冷的事物更令人愉悦;感觉是比率,过度便会伤害或破坏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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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种感觉都与其感觉主体相关,它依存于感觉器官本身之中,并能辨别出感觉主体的差别;例如,视觉能辨别出白和黑,味觉能分辨出甜和苦;相对于其他情况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我们能对白色和甜味加以区分,而且能对所有感觉对象进行相互比较,所以,我们又是凭借着什么来察觉这些差别的呢?那一定是感觉;因为它们是感觉的对象。肌肉显然不是最后的感觉器官;如果是的话,辨别便会依靠所接触的事物。再者,也不可能依靠不同的感觉来辨别甜和白的不同,而且两者都清晰地呈现在某一单个感觉之前。因为,在另外的情况下,我感觉的是一事物,而你感觉的是另一事物,那么这两者就显然是互不相同的。断定差别的东西必定是同一种能力,因为甜不同于白。所以断定差别乃是同一能力,如同它进行断定一样,它思想和感觉也是这样。显然不可能用分离的能力来辨别分离的对象;所以,也不可能在分离的时间里对它们加以辨别。因为正如同一能力宣称善和恶不同一样,我们在同时宣称差别一个是此,一个是彼,这里的时间并不是在偶性上说的(我是说,例如,说是在现在,差别也是在现在,所以这两者在同时出现)。这种能力是现在在说,差别是现在存在,所以两者是同时的。辨别是不能分离的而且存在于不能分离的时间中。但是作为不可分割的并且存在于不能分割的时间中的同一能力,不可能由于相反的运动在同时而被运动。因为如果有某个甜的东西,它就会以某种方式来刺激感觉或思想,但如果有某个苦的东西,那它就会以相反的方式刺激,如果是白色的东西,它就会以不同的方式刺激。我们是否可以设想,辨别的能力在数目上不可分开和不可分离,但在本质上则可以被分开呢?在某种意义上正是被分开的事物感觉那些被分开的事物,但在另外的意义上,它是作为不可分开的事物的;因为在本质上它是可以分开的,但在空间上和数目上是不能分开的。抑或这也是不可能的吗?因为虽然同一不可分开的事物在潜能上可以成为两个相反者,在本质上它不能,但作为实现活动它是能分开的;一事物不可能同时既白又黑;所以,同一事物不可能同时受到这两者形式的影响,如果这种事物是感觉和思想的话。但事实上,正如一些人所描述为点的东西一样,它既是作为一又是作为二,在这种意义上它又是可以分开的。作为不可分开的东西,它被辨别为一并且是瞬时的,作为可分开的东西,它在同一时间里两次使用了同一符号。就它把这个极端作为二来说,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凭借着分离的能力来辨别两个分离的对象,就它作为一来说,它是凭借着同一种能力并在同时进行辨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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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本原,即我们所说的动物凭借着它而具有感觉的本原,我们就讨论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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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定灵魂最大的特征有两点,即位移和思维、判断、知觉。有人认为,思维和思考与某种感觉相似;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灵魂判断着并认识着存在的事物。早先的确有些人认为思维和感觉是同一的,例如恩培多克勒就说过,“经多见广,使得人们机智增长”,在另外的地方他还说,“由此思考各样的思想便永久发生在他们身上”。荷马也说过同样的话,“心灵就是这样”。因为他们都认为思维是肉体的某种功能,正如感觉一样;人们通过感觉相同而认识相同,正如我们在讨论开始时 所解释的那样。然而他们应当在同时对谬误作出说明,因为谬误似乎与动物更为密切,灵魂在更多的时候是处于谬误状态。由此可以必然地得出,或者,如有些人所说的那样,所有现象都真实,或者,谬误与不同相联系;因为这与“通过同而认识同”正相反对。看来,在相反者的情况下,谬误和知识是同一的。很显然,感觉和思考并不同一;因为所有动物都分有前者,但只有极少数动物分有后者。而且,思维也和感觉不同,它包含了正确和不正确,“正确”属于理智、知识以及真实的意见,“不正确”则属于它们的对立面,所以它和感觉是不同的。因为对特殊对象的感觉总是真的,而且它是所有动物的特征。但思维则可能产生错误,而且思维也不属于没有理性的[1]动物;想象和感觉、思想都不同,没有感觉想象就不可能发生,而没有它自身判断也不可能存在。想象和判断显然是不同的思想方式。因为想象存在于我们意愿所及的能力范围之内(因为人们可以在心里制造出一些幻相,就好像人们利用影像来帮助记忆一样),但是,我们却不能随心所欲地形成意见;因为意见一定要么是错误的,要么是正确的。再有,当我们形成有关某一可怕或恐怖事物的意见时,我们便会即刻受到影响,同样,当我们形成有关能激励勇气的事物的意见时也会这样;但是,相对于想象,我们则有如观看梦中景象或令人鼓舞的事物的观众。判断自身具有不同种类,知识,意见,思考,以及它们的对立面,但有关它们的区别,我们只能在其他地方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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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思想,由于它不同于感觉,它被认为是由想象和判断构成的,因此,我们先来分析想象然后讨论判断。如果想象[2](撇开这个词所引申的含义)是这样的过程,即是说,仰仗着它某种影像在我们心中出现,那么,它就是这样一种能力或状态,凭借着它我们进行判断,它们或者正确或者错误。感觉、意见、知识和理智也是这样。从以下说明可以清楚地看到,想象不是感觉。感觉或者是潜在着或者是实现着,例如,视觉和看,但即使这一切都不存在想象也仍然能够发生,就像在睡眠中所梦见的事物那样。其次,感觉总是出现,而想象并非如此。如果感觉和想象在现实上是同一的,那么所有动物就应当具有想象,事实似乎并非如此。例如,这对于蚂蚁、蜜蜂和蛴螬就不合适。再次,所有感觉都是真的,而多数想象则是假的。当我们正在现实地精确地涉及感觉对象时,我们就不能说“我想象这是一个人”,唯有当我们没有现实地感觉时才会这样。如前所述,甚至在双眼紧闭的情况下人们仍然能够想象。但想象并非永远正确,例如知识和理智;因为想象可能是虚假的。剩下的是来看它是不是意见;意见或者为真,或者为假。但是,意见伴随有相信(因为人们不可能坚持某一他不相信的意见);动物不可能有相信,但多数动物有想象。再有,所有意见都伴随有相信,相信伴随有信念,信念又伴随有理性,有些动物有想象,但它们没有理性。很显然,想象既不可能是与感觉相关的意见,不是以感觉为基础的意见,也不是意见和感觉的混合物;这不仅是因为上述理由,也因为意见不与任何其他事物有关,而只与感觉对象有关,我是说,想象是由“它是白色的”意见和对白色的感觉混合而成的,而不是由“它是善的”意见和对白色的感觉混合而成。想象是相对于直接感觉所形成的意见。但是,对于那些我们具有真实判断的事物,同时可能会看起来是虚假的;例如,太阳的直径看起来不过一步之阔,但我们相信它要比我们所居住的地球大得多;我们可以由此推出,要么,在事实还保持着原样,而且在感觉者既没有忘记,也没有不相信他所持有的真实的意见时,这个意见自身就被否决了;要么,如果他仍然坚持这一意见,那么这个意见必定既是真的又是假的。但是,真实的意见只有在事实不知不觉地发生了变化时才会变得虚假。想象既不是这些事物中的某一种,也不是由它们所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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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当一个别物被运动时,另一事物又会被它所运动,而且,由于想象似乎是某种运动,离开了感觉它似乎就不能发生,它发生于感觉者,而且和所感觉到的东西相联系;现实的感觉可以产生出运动,这种运动必然和感觉相同,离开了感觉,或当我们没有感觉时这种运动便不会发生;由于它,拥有它的东西可以在多个方面作用和承受作用;它既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这个结论是从这样的理由推出的,对特殊事物的感觉是真实的,或者它可能存在着最轻微的错误。其次是对偶性的感觉,在它们中有可能产生错误,因为,在感觉白色时不会发生错误,但对于这一白色对象是这一事物还是另一事物则可能出错。其三是对共同属性的感觉,它们伴随着特殊事物所从属的偶性;我是指诸如运动和广延,感觉在这样一些事情上极容易发生错误。但是由感觉的活动所引起的运动有别于三种感觉中任何一种实现着的感觉;无论感觉什么时候出现,第一种感觉都是真实的,其他两种无论是出现还是不出现,都可能产生错误,特别是感觉对象处于远距离时。如果想象并不含有任何别的,而只是我们所说过的那些,如果想象正是我们所描述过的那些,那么想象就一定是由实现中的感觉所生成的运动。视觉是一种基本的感觉,想象(phantasia)是从光(phaog)这个词变化而来,没有光就不可能看。由于想象即存在于我们身上,并类似于感觉,动物在多数情况下就是按照想象而行动,有些动物是由于没有理智,如兽类,有些动物则是由于理智暂时被情欲所笼罩,或消失,或沉睡,如人。关于想象,它是什么以及是由于什么原因,我们就说这么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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