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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见《论呼吸》,【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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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见《论生成和消灭》,【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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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全集(典藏本) 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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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五种感觉之外(我是指视觉、听觉、嗅觉、味觉和触觉)并不存在其他感觉,我们可以从以下论证来说明。如果实际上我们具有靠触觉所感知到的一切事物的感觉(因为凭借触觉我们能感觉可触事物本身的性质),而且,如果我们丧失某种感觉,我们就一定丧失了某种感官;另外,通过直接接触能感觉到的一切事物,我们就能通过触觉感觉到,触觉是我们实际上所拥有的感觉;但是,所有通过中介而非通过直接接触被感知的事物,都是以这些简单元素,如气和水,为媒介而感知到一。再有,存在着这样个事实,如果通过一单个媒介能感觉多种对象,则与此媒介相当的感官的所有者便能感觉这两类对象(例如,如果这种器官是由气构成,那么气不仅是声音的媒介,而且也是颜色的媒介),但是,如果同一事物具有多种媒介,例如气和水都是颜色的媒介(因为这两者都是透明的),那么这两者的拥有者便能感觉到通过这两种媒介而能感觉到的东西。但感官仅仅是由这两者构成,即气和水(因为瞳孔由水构成,听觉器官由气构成,嗅觉器官由这两种元素的某一种构成),火或者并非任何感觉的媒介,或者它对所有感觉都是共同的(因为没有热就不可能有感觉),土或者并非任何感觉的媒介,或者它以某种特别的方式与触觉相联系;因此,剩下的是,除了由气和水构成的感官外不可能存在任何其他东西构成的感官;有些动物实际上就拥有这样一些感觉器官。所以,那些完善的、无残缺的动物都具有所有这些感觉;我们可以看到,甚至鼹鼠,在其毛皮之下也具有眼睛。所以,如果不存在其他物体,如果除了属于我们这个世界的物体的属性外不存在其他属性,那么就没有什么感觉是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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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不可能存在某种特殊感官能感觉到共同的对象,我们只能凭借着每种感觉偶然地感觉这些,诸如运动、静止、形状、广延、数量以及统一体;因为我们可以通过运动感觉所有这一切,例如我们可以通过运动感觉广延以及形状;因为形状是一种广延。处于静止状态的事物则可以通过运动的缺乏来感觉;通过否定连续性和那些特殊的事物感觉数;因为每一感觉都能感知到一类对象。所以,对于那些共同的感觉对象,如运动,显然不可能存在着某种特殊的感觉;如果有,我们对它们的感觉就会像现在通过视觉感觉甜一样。但我们之所以又能感觉到它们,那是因为相对于每种性质我们都具有某种感觉。所以,当两者相遇时便能识别它们,否则,我们就绝不可能感觉到它们,除非碰巧,例如,克勒翁的儿子,我们并非感觉到某人是克勒翁的儿子,而是感觉某人长得白净,而碰巧这位长得白净的人是克勒翁的儿子。但我们具有一种共同的能力,它能感觉共同的事物,而且并非偶然地感觉。所以,对它们来说并不存在某种特别的感觉。如果存在,我们也感觉不到,除非就像我们上面说到的那样,我们看见了克勒翁的儿子。这些感觉能碰巧感觉所有别的特殊对象,但这并非从它们自身,而是因为它们形成了一个统一体。当感觉是在同时针对同一对象的两种不同性质时,如胆汁的苦味和黄色,这种偶然的感觉便会产生;陈述两者的同一并不是感觉;由于这个原因感觉可能会受到欺骗,如果某物是黄色的,它就会显得好像是胆汁。有人也许会问,我们为什么有多种感觉而非仅有一种。这也许是为了让那些附随的共同的事物,如运动、大小和数目,更好地被我们注意到;因为如果视觉是唯一的,那么我们只能感觉颜色,我们就难以注意到,因为颜色和大小与其他伴随物同时出现,所有的事物都显得完全同一。事实上共同的对象存在于多种感觉之中,这说明每种感觉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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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们可以感觉到我们在看和听,那或者一定是凭借着视觉在看,或者一定是仰仗其他的感觉一。然而,同感觉必定既能感知视觉也能感知视觉的对象,即颜色。所以或者是两种感觉感知同一对象,或者是同一感觉感知它自身。此外,如果感知视觉的感觉与视觉不同,那么或者这将导致无穷后退,或者是同一感觉感知它自身在第一。种情况下我们就应当得出这一点。这里有一个问题,因为如果视觉的感觉是看,那么看到的或者是颜色,或者是有颜色的东西,如果某物要观看在看的东西,那么首先在看的东西就应当具有颜色。所以,“视觉的感觉”显然并不是在一种意义上说的;因为即使在我们没有看的时候,我们也能凭借着视觉判别黑暗和光明,但两者在方式上并不同。此外,在看的东西在某种意义上是拥有颜色的;因为每种感觉器官在接受感觉对象时并不接受其质料。由于这个原因,在感觉对象消失后,在感觉器官中仍然存在着感觉和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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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对象的在实现和感觉的在实现是同一的,虽然它们的本质并不是同一的;我说的意思如在实现的声音和在实现的听;因为具有听力的人也可以不听,具有发声能力的东西并不总是发声。但是,一旦有听力的东西正在实现其能力,能发声的东西正在发声,那么在实现的听和在实现的声音就同时发生了,我们将那称为听和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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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运动发生在被作用的事物之中,无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运动,在实现的声音和听都必然地存在于潜在的听之中;因为运动着的东西和起作用的东西,其实现就发生在承受作用的事物之中。所以,引起运动的事物并不必然被运动。产生声音的事物,其实现活动是声音或发音,产生听的事物,其实现活动是听或听觉,因为听有两种意义,声音也有两种意义。同样的说明也可以应用于其他感觉和感觉对象。因为正如主动和被动都依存于承受作用的事物之中,而不是依存于产生作用的事物中,感觉对象的实现和感觉主体的实现也同样是存在于感觉主体之中。在某些情况下,对于两者我们都有其称谓,如发音和听觉,但在另外的情况下,它们其中之一没有名称;因为视觉的实现被称为看,而颜色的实现则没有名称;味觉的实现被称为尝,但滋味的实现则没有名称。但是,因为感觉对象的实现和感觉的实现是同一的,尽管它们的本质不同;所以实现着的听一定是和声音同时终止或连续,滋味和味觉以及其他情况也是如此,但这并不适用于它们的潜能。早期的自然哲学家们在这点上是错误的,他们认为,如果没有视觉,白和黑就不能存在,没有味觉就没有滋味。他们的说法既有正确的一面也有不正确的一面;因为感觉和感觉对象这两个词可用于两种意义,即潜在的和实现着的,他们的陈述只适用于后者而不适于前者。他们对那些名词的意义只笼统地加以说明,而它们是不能仅仅笼统地加以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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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和谐是某种声音,声音和听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同一的(在某种意义上又不同一),如果和谐是比率,那么听也一定是某种比率。由于这个原因,所以无论是高音还是低音,过度都会毁坏听;同样,过分的滋味会毁坏味觉,就颜色来说,过度耀眼或过分昏暗也会破坏视觉,嗅到过于强烈的气味,无论是甜还是苦都会破坏嗅觉;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感觉是某种比率。当纯净不混的东西,如酸、甜、咸被置于这一比率中时,它们就会变得使人惬意;因为如果那样的话,它们就是令人惬意的。但一般来说,混合的构成要比单纯的高音或低音更为和谐,对于触觉来说,能热或能冷的事物更令人愉悦;感觉是比率,过度便会伤害或破坏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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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种感觉都与其感觉主体相关,它依存于感觉器官本身之中,并能辨别出感觉主体的差别;例如,视觉能辨别出白和黑,味觉能分辨出甜和苦;相对于其他情况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我们能对白色和甜味加以区分,而且能对所有感觉对象进行相互比较,所以,我们又是凭借着什么来察觉这些差别的呢?那一定是感觉;因为它们是感觉的对象。肌肉显然不是最后的感觉器官;如果是的话,辨别便会依靠所接触的事物。再者,也不可能依靠不同的感觉来辨别甜和白的不同,而且两者都清晰地呈现在某一单个感觉之前。因为,在另外的情况下,我感觉的是一事物,而你感觉的是另一事物,那么这两者就显然是互不相同的。断定差别的东西必定是同一种能力,因为甜不同于白。所以断定差别乃是同一能力,如同它进行断定一样,它思想和感觉也是这样。显然不可能用分离的能力来辨别分离的对象;所以,也不可能在分离的时间里对它们加以辨别。因为正如同一能力宣称善和恶不同一样,我们在同时宣称差别一个是此,一个是彼,这里的时间并不是在偶性上说的(我是说,例如,说是在现在,差别也是在现在,所以这两者在同时出现)。这种能力是现在在说,差别是现在存在,所以两者是同时的。辨别是不能分离的而且存在于不能分离的时间中。但是作为不可分割的并且存在于不能分割的时间中的同一能力,不可能由于相反的运动在同时而被运动。因为如果有某个甜的东西,它就会以某种方式来刺激感觉或思想,但如果有某个苦的东西,那它就会以相反的方式刺激,如果是白色的东西,它就会以不同的方式刺激。我们是否可以设想,辨别的能力在数目上不可分开和不可分离,但在本质上则可以被分开呢?在某种意义上正是被分开的事物感觉那些被分开的事物,但在另外的意义上,它是作为不可分开的事物的;因为在本质上它是可以分开的,但在空间上和数目上是不能分开的。抑或这也是不可能的吗?因为虽然同一不可分开的事物在潜能上可以成为两个相反者,在本质上它不能,但作为实现活动它是能分开的;一事物不可能同时既白又黑;所以,同一事物不可能同时受到这两者形式的影响,如果这种事物是感觉和思想的话。但事实上,正如一些人所描述为点的东西一样,它既是作为一又是作为二,在这种意义上它又是可以分开的。作为不可分开的东西,它被辨别为一并且是瞬时的,作为可分开的东西,它在同一时间里两次使用了同一符号。就它把这个极端作为二来说,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凭借着分离的能力来辨别两个分离的对象,就它作为一来说,它是凭借着同一种能力并在同时进行辨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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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本原,即我们所说的动物凭借着它而具有感觉的本原,我们就讨论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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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定灵魂最大的特征有两点,即位移和思维、判断、知觉。有人认为,思维和思考与某种感觉相似;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灵魂判断着并认识着存在的事物。早先的确有些人认为思维和感觉是同一的,例如恩培多克勒就说过,“经多见广,使得人们机智增长”,在另外的地方他还说,“由此思考各样的思想便永久发生在他们身上”。荷马也说过同样的话,“心灵就是这样”。因为他们都认为思维是肉体的某种功能,正如感觉一样;人们通过感觉相同而认识相同,正如我们在讨论开始时 所解释的那样。然而他们应当在同时对谬误作出说明,因为谬误似乎与动物更为密切,灵魂在更多的时候是处于谬误状态。由此可以必然地得出,或者,如有些人所说的那样,所有现象都真实,或者,谬误与不同相联系;因为这与“通过同而认识同”正相反对。看来,在相反者的情况下,谬误和知识是同一的。很显然,感觉和思考并不同一;因为所有动物都分有前者,但只有极少数动物分有后者。而且,思维也和感觉不同,它包含了正确和不正确,“正确”属于理智、知识以及真实的意见,“不正确”则属于它们的对立面,所以它和感觉是不同的。因为对特殊对象的感觉总是真的,而且它是所有动物的特征。但思维则可能产生错误,而且思维也不属于没有理性的[1]动物;想象和感觉、思想都不同,没有感觉想象就不可能发生,而没有它自身判断也不可能存在。想象和判断显然是不同的思想方式。因为想象存在于我们意愿所及的能力范围之内(因为人们可以在心里制造出一些幻相,就好像人们利用影像来帮助记忆一样),但是,我们却不能随心所欲地形成意见;因为意见一定要么是错误的,要么是正确的。再有,当我们形成有关某一可怕或恐怖事物的意见时,我们便会即刻受到影响,同样,当我们形成有关能激励勇气的事物的意见时也会这样;但是,相对于想象,我们则有如观看梦中景象或令人鼓舞的事物的观众。判断自身具有不同种类,知识,意见,思考,以及它们的对立面,但有关它们的区别,我们只能在其他地方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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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思想,由于它不同于感觉,它被认为是由想象和判断构成的,因此,我们先来分析想象然后讨论判断。如果想象[2](撇开这个词所引申的含义)是这样的过程,即是说,仰仗着它某种影像在我们心中出现,那么,它就是这样一种能力或状态,凭借着它我们进行判断,它们或者正确或者错误。感觉、意见、知识和理智也是这样。从以下说明可以清楚地看到,想象不是感觉。感觉或者是潜在着或者是实现着,例如,视觉和看,但即使这一切都不存在想象也仍然能够发生,就像在睡眠中所梦见的事物那样。其次,感觉总是出现,而想象并非如此。如果感觉和想象在现实上是同一的,那么所有动物就应当具有想象,事实似乎并非如此。例如,这对于蚂蚁、蜜蜂和蛴螬就不合适。再次,所有感觉都是真的,而多数想象则是假的。当我们正在现实地精确地涉及感觉对象时,我们就不能说“我想象这是一个人”,唯有当我们没有现实地感觉时才会这样。如前所述,甚至在双眼紧闭的情况下人们仍然能够想象。但想象并非永远正确,例如知识和理智;因为想象可能是虚假的。剩下的是来看它是不是意见;意见或者为真,或者为假。但是,意见伴随有相信(因为人们不可能坚持某一他不相信的意见);动物不可能有相信,但多数动物有想象。再有,所有意见都伴随有相信,相信伴随有信念,信念又伴随有理性,有些动物有想象,但它们没有理性。很显然,想象既不可能是与感觉相关的意见,不是以感觉为基础的意见,也不是意见和感觉的混合物;这不仅是因为上述理由,也因为意见不与任何其他事物有关,而只与感觉对象有关,我是说,想象是由“它是白色的”意见和对白色的感觉混合而成的,而不是由“它是善的”意见和对白色的感觉混合而成。想象是相对于直接感觉所形成的意见。但是,对于那些我们具有真实判断的事物,同时可能会看起来是虚假的;例如,太阳的直径看起来不过一步之阔,但我们相信它要比我们所居住的地球大得多;我们可以由此推出,要么,在事实还保持着原样,而且在感觉者既没有忘记,也没有不相信他所持有的真实的意见时,这个意见自身就被否决了;要么,如果他仍然坚持这一意见,那么这个意见必定既是真的又是假的。但是,真实的意见只有在事实不知不觉地发生了变化时才会变得虚假。想象既不是这些事物中的某一种,也不是由它们所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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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当一个别物被运动时,另一事物又会被它所运动,而且,由于想象似乎是某种运动,离开了感觉它似乎就不能发生,它发生于感觉者,而且和所感觉到的东西相联系;现实的感觉可以产生出运动,这种运动必然和感觉相同,离开了感觉,或当我们没有感觉时这种运动便不会发生;由于它,拥有它的东西可以在多个方面作用和承受作用;它既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这个结论是从这样的理由推出的,对特殊事物的感觉是真实的,或者它可能存在着最轻微的错误。其次是对偶性的感觉,在它们中有可能产生错误,因为,在感觉白色时不会发生错误,但对于这一白色对象是这一事物还是另一事物则可能出错。其三是对共同属性的感觉,它们伴随着特殊事物所从属的偶性;我是指诸如运动和广延,感觉在这样一些事情上极容易发生错误。但是由感觉的活动所引起的运动有别于三种感觉中任何一种实现着的感觉;无论感觉什么时候出现,第一种感觉都是真实的,其他两种无论是出现还是不出现,都可能产生错误,特别是感觉对象处于远距离时。如果想象并不含有任何别的,而只是我们所说过的那些,如果想象正是我们所描述过的那些,那么想象就一定是由实现中的感觉所生成的运动。视觉是一种基本的感觉,想象(phantasia)是从光(phaog)这个词变化而来,没有光就不可能看。由于想象即存在于我们身上,并类似于感觉,动物在多数情况下就是按照想象而行动,有些动物是由于没有理智,如兽类,有些动物则是由于理智暂时被情欲所笼罩,或消失,或沉睡,如人。关于想象,它是什么以及是由于什么原因,我们就说这么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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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灵魂的这一部分,即灵魂用来认识和思维的部分,无论它是分离的存在,还是它在广延上不能分离但在定义上可以分离,我们都必须要考察它具有哪些不同特点,以及思维是如何发生的。如果思维类似于感觉,那么它一定或者是某种承受思维对象作用的过程,或者是承受其他这一类事物作用的某种过程。虽然它不能感觉,但能接受对象的形式,并潜在地和对象同一,但不是和对象自身同一,心灵和思维对象的关系与感觉能力和感觉对象的关系一样。就像阿那克萨戈拉所说的那样,由于心灵能思维一切,为了居于支配地位,亦即为了认识,它必须是没有被玷污的;因为杂入了任何异质的东西都会阻遏和妨碍它,所以心灵除了接受能力外,并无其他本性。在灵魂中被称为心灵的部分(我所说的心灵是指灵魂用来进行思维和判断的部分)在没有思维时就没有实现着的存在。因此认为它和躯体混合在一起是不合理的;如果是那样,它就会变成某种性质,如热或冷,或者甚至会拥有某种器官,就像感觉能力一样;但事实上它并不具有什么器官。认为灵魂是形式的居所是不无道理的,但这并不适用于整个灵魂而只适用于思维能力,这些形式只是潜在的而不是现实的。如果我们考察一下感觉器官和感觉,很显然,感觉能力的麻痹和思维能力的麻痹是不同的。因为感觉在过于强烈的感觉对象刺激下就不能感知,例如,轰鸣过后就听不到声音,在过分强烈的颜色和气味的刺激下就不能立刻看和嗅;但是心灵在思维了某一强烈的思维对象后,不仅不能减小思维细微事物的能力,而且还会加强这种能力;因为感觉能力是不能脱离躯体的,而心灵则是分离的。一旦心灵变成其对象,就像有学问的人一样,即是说他是实现着的学者(当他由于自身而实现其能力时这就会发生),在某种意义上它仍然是潜能,但这和在学习或研究前的潜能并不相同;它自身能够思维它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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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延和作为广延的存在[3]是有区别的,水和作为水的存在也是不同的(在其他许多情况下都是如此,但并非所有情况都这样;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它们是同一的),我们就以不同的能力,或以同一种能力的不同状况来判断作为肌肉的存在和肌肉;肌肉是不能没有质料的,就像塌鼻,它是存在于特殊质料中的特殊形式。我们凭借着感觉能力判断冷和热,肌肉就是它们的某种比率;要判别作为肌肉的存在,则要依靠其他能力,它或者与感觉能力相分离,或者是与它相关的状态,就像一条曲线和它被拉直是同一条线。再者,在这些抽象对象中,直就像塌鼻一样;因为它们都是和某种质料相联系的;如果作为直的存在和直不同,则所以是的是[4]就是不同的事物;因为它是双重的。因此就须以不同的能力或同一能力的不同状态来作判断。一般而论,就像对象能和质料分离一样,关于心灵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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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也许要问,如果心灵是单纯的,不承受作用,并且和任何事物毫无共同之处,正如阿那克萨戈拉所说的那样,如果思维是承受某种作用,那它又如何思想呢?因为只有当两个东西具有某种共同点时,其中之一才会被看作是作用者,另一个则被看作是承受作用者。再有,心灵自身是不是思维的对象呢?因为,或者心灵存在于他物中(如果心灵自身即是思维对象,不依赖于任何他物,则思维对象在种类上就永远是同一的),或者心灵包含有某种共同元素,这使得它自身和其他事物一样成为思维对象。在前面分析“因某种共同东西而承受作用”时,我们已经指出,心灵潜在地即是思维对象,但现实上,在思维之前它什么都不是。思想在心灵之中就像在一块没有被实现地书写的写字板上的字一样。相对于心灵来说,所发生的正是这样。心灵自身就是思维对象,就像其他思维对象一样。相对于没有质料的东西来说,思考和被思考是同一的[5];因为思辨知识和这种知识对象也是同一的;我们必须考察,心灵是由于什么原因不在永远地思维着。在有质料的事物中,每个思维对象都是潜在的;所以有质料的东西不会有心灵存在于其中(因为心灵是没有质料的,它只是潜在地属于它们),心灵是可以成为思维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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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全部事物中一一,如同在整个自然中样,方面存在着某种质料,它潜在地是所有这个种类中的个别事物,另一方面还存在着原因和制作者一,它造就了切;两者的关系就仿佛技术同承受作用的质料的关系一样,同样的区别也一定存在于灵魂之中一。方面,正是这种心灵,万物被生成,另一方面一,心灵造就万物,作为某种状态,它就像光样;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光使得潜在的颜色成为实现着的颜色。这样的心灵是可分离的、不承受作用的和纯净的,从实体的意义上说它就是实现活动。因为作用者永远都比被作用者尊贵,本原比质料更尊贵。实现的知识与事实是同一的;对于个别事物来说,潜在的知识在时间上是在先的,但在总体上它并非在时间上在先;心灵绝不会一时能思维一时又不能思维一。旦被分离开,它就仅仅是它所是的那个样子,只有这才是不朽的和永恒的(我们没法不忘记,因为这是办不到的,被动心灵是可灭的),离开了这种心灵就不可能有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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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思维不可分割的对象发生在这样的事物中,对于这样的事物不可能存在虚假;只有在将多个思想混合为一体的事物中,才存在着真假,正如恩培多克勒所说的那样,“在没有脖子的地方长出了许多脑袋”,随后,通过“友爱”它们结合在一起——,思想中分离的成分也是这样被结合在一起的,例如“不可度量的”和“对角线”,对于过去的或未来的事情,还应当考虑、结合时间。因为虚假总是产生于结合过程之中;把白的事物说成是不白的事物,就结合了“不白的事物”。同样也可以把所有这一切都称为分散。不仅说“克勒翁现在是白净的”存在着真假,而且说他过去或将来是白净的也有真假。造成统一体的,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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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割”有两层意义,或作为潜在能力或作为实现活动,当心灵思维长度并存在于一不可分割的时间中时,什么也不能妨碍心灵去思维这一不可分割的东西(因为在实现的意义上长度并没有分割开);同样,时间也和长度一样既可分又不可分,因此,要在时间的一半中说出心灵正在思想什么是不可能的;如果整体没有被分割,一半就不能存在,虽然它可以潜在地存在。如果分别思维每个一半,那么心灵也就同时分割了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半线也就被认为是长度的新单位。但如果整线被看作是两个半线之和,那么在时间中也包含了两个一半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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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象不是在量上而是在形式上不可分割,那么心灵会在不可分割的时间中并依靠灵魂的不可分割的活动来思维它;但在偶性的意义上这一整体是可分的,只是这并不是在思维和时间可分的意义上说的,而是在它们不可分割的意义上说的。因为它们具有某种不可分割的因素(也许它并不能分离存在),这使得时间和长度同一。相对于所有连续性的事物、时间以及长度都是如此。点和所有可分割的东西,以及不能分割的东西,都是以和缺乏同样的方式而被认识。同样的说明也适用于其他情况,例如,怎样认识恶或黑;心灵在某种意义上是通过相反者而认识它们。认识者必然潜在地是相反者之一而且包含了相反者的另一个。如果不存在某种相反事物,那么它就是能自我认识的就实现而言的分离的存在。判断陈述的是与某物有关的某物,如肯定,所有判断都有真假;然而心灵并不全是这样,它思维着与所以是的是有关的定义乃是真实的,它思维的不是与某物有关的某物。这就好像,看见某个视觉对象总是真实的,而断定白色事物是不是人并不总为真。这也适用于其他没有质料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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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实现着的知识与事物[6]是同一的。在个别事物中潜在的知识在时间上是在先的,但总体上在时间上并不在先;因为所有有生成的事物都是来自实现活动的存在。很显然,感觉对象使感觉功能从潜能变成实现的存在;因为它既不会承受作用,也不会发生变化。所以它一定是某种不同一般的运动;因为运动是未完成的实现活动,一般的实现,即完成了的实现是与之不同的。感觉有如单纯的判断与思维;如果对象令人愉悦或令人痛苦,灵魂就会追求它或回避它,并由此肯定它或否定它,感到快乐或痛苦就会按照相应于善或恶或诸如此类的东西的感性媒介而行动。这就是在实现中回避或欲求所意味的东西,欲求的能力与回避的能力,或和感觉能力并没有什么不同,虽然它们的本质并不相同。对于思维灵魂来说,影像仿佛感觉中的感觉对象。一旦它肯定或否定它们是善或恶,它就追求或回避它们。所以,没有影像灵魂就无法思维,就像空气以某一特殊方式作用于眼睛,眼睛又作用于别的东西一样,对于听觉也是一样。最后承受作用的东西是一,是单一的中介;但它自身的存在则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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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魂的哪一个部分辨别甜和热,我们已经在前面解释过,但还需对此再说明一下。它是某种单元,是在刚才所说的意义上,即作为联系项。它所联系的两种能力[7](从类别和数目上说是一)的相互关系,就像它们的感觉对象的关系一样。不论我们是否会问,灵魂怎样区分不同类的事物,以及相反者,如白和黑,那都是无关紧要的;假设A(白色)与B(黑色)之比,等于C与D之比,那就会得出C比A等于D比B,如果C和D属于一个主体,则A和B也具有同样的关系,A和B是同一的,虽然它们的存在具有不同方式。C和D也是如此。如果我们把A当作甜,将B当作白,也可进行同样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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