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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缕火光照彻了风雪寒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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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周的屏障使灯光免遭八方的狂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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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在呼啸,屏障分散了风的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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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花在向前闪耀,因为它精妙绝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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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它的门槛,闪烁着不灭的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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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用精美的薄膜,爱将被网住的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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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紧裹住,甚至还有滚圆的瞳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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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不可测浩渺的洪水已被阻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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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原火在遍燃,因为它精妙绝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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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他就这样说明视觉,但有时他又用视觉对象的流射来解释视觉。德谟克里特说眼睛是水,他是正确的,但当他认为视觉仅仅是一种反映时,他又错了。眼睛能够看见影像是因为眼睛是光滑的;影像并非存在于眼睛里面而是存在于观察者之中;因为这种现象只不过是一种反射而已。但是关于被反映对象和反射似乎还没有获得清楚的一般性的知识。不过奇怪的是,他从来没有疑惑过为何只有眼睛能看,而影像在其中被反映的其他事物为什么就不能看,无疑眼睛是由水而构成,但眼睛能看并不是因为它是水,而是由于它是透明的;水和空气在这一点上是共同的。但是水比气更容易被控制,更容易被限定。所以,瞳仁或严格意义上的眼睛,是由水构成的。从观察到的事实来看这是很显然的,很清楚,当眼睛衰老时就会渗出水来,在胎儿时期,眼睛透凉闪亮。有血动物的眼白肥厚多油,这样以保持水分不被冻结。由于这个原因,眼睛成为身体中对冷最不敏感的部分,谁也不会感到眼帘里面寒冷。无血动物眼里有一层坚硬的皮,这对它们起到了同样的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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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论,以为视觉的产生乃是由于从眼中产生的某些东西,视线可以遥及星辰,或者抵达某一点并且与这一对象连接,正如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都是毫无道理的。认为连接发生在眼睛的核心部位也许还有些道理。但甚至这种观点也是愚蠢的。因为光和光的连接是指什么呢?它是如何产生的呢?因为在那些随意的对象之间并不会发生连接。而且,内部的光又如何与外部的光连接呢?因为在它们之间有一层薄膜。在别的地方我们已经说明过,没有光线视觉就不可能;但是,无论视觉的对象和眼睛之间的中介物是光还是空气,经过这一中介的运动是产生视觉的东西。眼睛的内在部分是水,这是有道理的,因为水是透明的。正如没有光就不可能有外部的视觉一样,在内部的视觉没有光也不行;所以一定存在着某种透明的东西。既然它不是气,它就一定是水。因为灵魂或灵魂的感觉器官并不存在于眼睛的表面,而一定是存在于眼睛的内部;因此,在眼睛里面的部分一定是透明的并能接受光线。从实际的情况来看这也是很显然的。在战斗中当人们的太阳穴被重创时,眼睛的通道被切断了,就会产生黑暗似乎已经降临的感觉,仿佛明灯已经熄灭,因为有如灯罩一般的透明体,即我们所说的瞳孔,已经被切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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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实正如我们说的那样,那么显然我们就应当用这种方法,将每一种感觉器官和某一种元素关联并搭配好。我们必须先假定眼睛的视觉部分由水构成。能感觉声音的东西由气构成;嗅觉由火构成(嗅觉是现实的,而嗅觉器官是潜在的嗅觉;因为感觉对象引起现实的感觉,所以,它一定预先就潜在地存在着;气味是某种烟雾,烟雾是由火而产生;所以嗅觉的器官为大脑周围地方所特有;因为冷物的质料潜在地即是热;关于眼睛的生成也可以使用同样的方法。因为它也是出自于大脑,在躯体的各部分中,眼睛是最湿润最清凉的),触觉器官由土构成,味觉能力是触觉的一种形式。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味觉和触觉两者的感觉器官都与心脏靠近。心脏与大脑相对立,在躯体的各部分中它是最温热的部分。关于用来描述躯体各部分的感觉能力的方法,我们就讲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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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各感觉器官的感觉对象,我是说诸如颜色、声音、气味、滋味以及触觉,还有它们的能力是什么,每一个别感觉器官的现实作用是什么,我们已经在《论灵魂》中作过一般性的说明了,现在必须要考虑如何来说明它们每一个各是什么,例如,颜色是什么,声音是什么,气味或滋味各是什么,此外还有触觉。首先我们来说明颜色。这些词每一个都有两层意义,即现实的和潜在的。在《论灵魂》中我们已经解释过,现实的颜色和声音如何与现实的感觉(如看和听)既同一又不同;我们现在来说明,那些产生现实感觉的东西各是什么。正如我们在那篇文章中论及光线时所说的那样,它是在偶性意义上的透明物的颜色。当透明体中存在着某种火时,就会出现光明,而它的缺乏便是黑暗,我们称为透明体的东西,并不为气或水或其他我们所说过的物体所特有,它是某种共同的本性和能力,它不能分离存在,而是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依存于这一些或其他一些物体。正如所有物体一定具有某个界限,光也是一样。光的本性存在于不受限制的透明体中。在那些物体之中的透明体显然是有界限的,从这一事实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个界限就是颜色,因为颜色或者依存于这个界限,或者它就是这个界限。由于这个原因,毕达戈拉斯学派才将物体的表面说成是物体的颜色。颜色存在于物体的界限之中,但这个界限并不是真正的物体,我们必须假定,外在地展示的颜色的同一本性,也是内在地存在着的。空气和水显然能显示颜色,因为它们明亮的光线具有这样的特征。在那样的情况下,由于颜色存在于无限制的事物之中,空气和大海对那些靠近它们但还有一段距离的人并没有显示出如眼前一般的同样的颜色。在物体中,如果四周所包裹着的东西并没有引起变化,那么颜色的出现就会受到限制。很显然,无论是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在那种情况下,接受颜色的东西乃是同一事物,透明体按比率存在于物体之中(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存在于所有的物体之中)。这使得它们分有了颜色。由于颜色存在于界限之中,它也一定存在于透明体的界限之中。所以颜色是在受限制的物体中的透明体的界限。在透明的对象中,如水以及其他诸如此类显得在界限上具有特殊颜色的事物,其颜色为物体表面所固有。在空气中造成光亮的东西可能在透明体中出现,也可能因缺乏而不出现。所以,就像在空气中一样,产生光明和黑暗的是同一状况,同样,在物体中,产生白色和黑色的也是同一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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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必须要考虑其他颜色以及说明颜色所产生的不同方式。白色和黑色应相互并列在一起,因为它们每一个由于太小而无法被看见,两者混合后就可以成为可见物了,这种颜色似乎既不可能是白色也不可能是黑色。虽然它不可能是这两种颜色中的任何一种,但它一定有某种颜色,它一定是某种混合体和某种不同的颜色。所以我们认为除了白色和黑色以外,还存在着多种颜色,其数目的多少,就在于混合的比率,如3∶2,3∶4,以及用其他数目所表示的比率(有些颜色并不是根据数目之比,而是根据某种过度和不及的不可比关系)。所以,这样的颜色所产生的方式很像和声;因为取决于这种简单比率的颜色,就像和声一样,被认为是赏心悦目的颜色,例如,紫色、绯红色以及其他少数几种类似的颜色,和声稀少,也是由于同样的原因;其他的颜色并不是由数目之比构成;或者所有的颜色都是可以用数目表达,但有些在这方面是有规则的,有的则没有规则,而后者在不纯粹的情况下具有这种特性,因为它们不是以纯粹的数目之比为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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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说明颜色产生的一种方式。另一种方式是,它们似乎互为中介,就像有时画家在制作它们时那样,他们将一种颜色加到另一种颜色上,使其更加鲜艳;当他们想让一件东西看起来似乎是在水中或雾中时,就是如此,仿佛太阳本身看起来是白炽的,而透过雾霭和烟雾则显出万紫千红的色彩。以此看来,多种颜色都可以用与我们前面所说的同样方式来说明;在表面的颜色和底层的颜色之间存在着某种比率,而另外一些颜色则并不是由比率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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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那些早期思想家所说的,认为颜色是一种流射物,或者颜色能被看见乃是由于这样的原因,这种观点是荒谬的。因为在所有的情况下,他们都必须要通过触觉来解释感觉,这样才能更好地说明感觉的发生是由于感觉对象致使感觉媒介运动,即是通过触觉而不是通过流射物。如果我们接受了这种相互并列理论,我们就不仅必须假设不可见的广延,而且还必须假设不可感知的时间,以便无法感知这种运动的抵达,从而使得颜色看起来是一种,因为它们看起来是同时的。在另外的情况下我们就不必这样,由于表层颜色自身受到或者没有受到里层颜色的影响,因而表层颜色对媒介的影响也就不同,因此,它既不是白色也不是黑色,而似乎是一种不同的颜色。所以,如果没有什么广延是不可见的,则所有广延在一定距离内都是可见的,这一理论可以解释颜色的混合。在前一种观点看来,没有什么可以妨碍它们在一段距离之内显得是作为某种混合的颜色;因为我们已经在后一种观点中指出过,没有什么广延是不可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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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体的混合,不仅如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是由其微小的部分并列而成,这些部分对于我们来说无法为感觉所察觉,而且由于所有部分都是混合构成,正如我们在一般性地讨论混合时所说的那样[1],用他们的观点看来,对于那些可以分割成微小部分的事物来说,如人、马或各种种子,唯有混合是可能的,因为个别的人是所有人的最小部分,个别的马是所有马的最小部分,所以,当这些相互并列时,全体的数目就会变成由两者结合的混合物,但我们不能说一个人和一匹马混合在一起。然而,对于那些不能被分割成微小部分的事物来说,混合就不可能以这样的方式产生,而只存在着全体的融合,它是一种最自然的混合方式。关于它是如何发生的,我们在前面谈论混合时已经说过了[2]。很显然,一旦物体被混合,则它们的颜色也一定会被混合,这就是存在着多种颜色的真正原因,它既不是由于在上面涂抹也不是由于相互并列。被混合的物体的颜色在任何距离里看起来都是同一的,它不会因距离的远近而改变。之所以存在着多种颜色,其原因就在于,其混合元素是按多种比率相互混合而成的,有些以数目之比,有些则仅仅是根据性质上的过渡。我们对有关相互并列或在上重合的颜色所说的一切同样适用于混合的颜色。颜色的形式受到限制或不受限制的原因也可以适用于滋味和声音,我们将在后面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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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们现在来说明颜色是什么,以及存在着多种颜色是由于什么原因。在前面,我们已经在《论灵魂》中说到过声音和叫声了。现在我们来讨论气味和滋味。这两者几乎具有同样的属性,虽然它们各自并不存在于同样的事物之中。对于我们来说,滋味的种类要比气味的种类容易弄清楚得多。其原因是由于我们的嗅觉没有其他动物的嗅觉发达,而且它也比我们的其他感觉落后,我们的触觉则要比其他动物的触觉完善得多,味觉是触觉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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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在本性上存在着无法品尝其滋味的倾向,对此要么认为水在本身内包含有各种滋味,但由于太过微细而无法感知,如恩培多克勒所说的那样;要么认为水是某种质料,它包含了所有滋味的种子,所有的滋味都是从水而产生,不同的滋味是从不同的部分产生;要么认为导致滋味不同的原因,并不是水,而是某种外在的东西,如有些人认为是热和太阳。在这些观点中,恩培多克勒的观点显然是荒谬的;因为我们可以看到一,旦有果皮的水果被摘下并被放置在烈日与火焰的照射之下,滋味就会因热而发生变化,这说明果汁的滋味并非来自于水,其变化发生在水果自身之内一,而且,旦果汁被压榨出来并被存放起来一,经过段时间以后,其滋味就会失去甜味,而变得发涩发苦,或者产生出其他味道。而且一,旦果汁被煮沸,它们就会变得具有各种滋味。同样,水也不可能是构成所有滋味的种子的质料;因为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滋味是可以从作为它的食品的同样的水中产生出来的。剩下的解释是,水的变化是由于承受了某种影响。很显然,水不可能通过受热而获得我们所称为滋味的这种性质;因为在所有液体中水最稀,甚至比油还要稀。由于比较黏,所以油能比水伸展到更大的面积上,而水则是易变的,所以以手舀水要比舀油更难一些,水本身并不会因为加热而显得更稠,这显然说明还存在着某些其他原因;因为所有滋味都具有更稠密的倾向;热是部分原因,存在于有果皮的水果中的滋味显然也存在于土中。所以早先很多自然哲学家认为水与它所流经过的土具有相同的性质。拿盐水来说,就十分明显,因为盐就是某种土。当水从发苦的灰沙中渗过时,水的滋味就会发苦。还有许多泉水有的发苦,有的发酸,有的具有各种其他滋味。植物所产生出来的滋味,其种类最丰富,这种说法是有道理的一。因为同其他事物样,湿在本性上只承受其相反者的作用;它的相反者就是干。它在某种程度上承受火的作用,其原因就在于此。因为火的本性是干。但火所特有的性质是热,土所特有的性质是干,正如我们以前在有关元素的讨论中所说过的。所以作为火与作为土,它们不可能在本性上作用或承受作用,没有任何事物会作用或承受作用,除非它们每一个都包含有相反元素。这就仿佛那些将颜色和滋味浸泡在液体中的人,他们使得水也具有这样的颜色和滋味。自然也是这样来对待干燥的东西和土的,它通过热的作用使水用干燥的东西和土来过滤,这样它就使得液体具有了某种性质。由我们前面所说到的干燥在液体中产生出来的属性(它能够从潜在的味觉变为现实的味觉)就是滋味。因为它致使感觉能力由潜在变为现实;现实的感觉和学习并不相同,而是类似于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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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味是属性或缺乏,但它并不属于任何干燥的东西,而是属于营养物,我们可以从这一点看到,无论是没有湿的干,还是没有干的湿都不是营养物;因为作为动物的食物并不是单个的元素本身,而是它们的混合物。在动物所吸收的食物的可感觉的成分中,可触摸的部分乃是导致生长和衰亡的原因,作为热和冷的被吸收的东西是它们的原因。因为它们导致生长和衰亡;作为有滋味的东西,被吸收的食物提供营养;因为所有的有机物都得到了甜的营养,或者是通过自身或者是通过混合。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在论生成的文章中来详细讨论[3],现在只需要讨论比较本质的问题。热使食物膨大并使食物可口,它摄取较轻的成分,因为其重量而留下咸的和苦的东西,无论外在的热能在外在物体中产生什么作用,动植物天然的热都能在动物和植物中产生同样的作用;它们之所以通过甜而得到营养,其原因就在于此。其他滋味则是和食物混在一起,这就像我们使用盐或醋作调料一样。这些东西主要被用来防止甜的东西具有过多的营养,以及防止在胃里不能消化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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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有些颜色是由白色和黑色混合而成,同样,有些滋味是由甜和苦混合而成。有几种包含了大小不同的比率,无论它的混合与运动是以数目之比为根据,还是没有限制。能产生快感的混合物就是以数目之比为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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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是唯一油腻的滋味,咸和苦实际上是同一的,居于甜苦之间的滋味有涩、辣、麻、酸。滋味和颜色在种类上数目大致相等。因两者都各有七种,如果我们把灰色看作是某种黑色,是有道理的,那么剩下的是,黄色可以归属于白色,就像油腻可以归属于甜一样;介于白色和黑色之间的颜色有红色、紫色、绿色、蓝色,其他颜色则是由这些颜色混合而成。正如黑色是由于透明体中缺乏白色一样,同样地,咸和苦是由于营养液中缺乏甜。所有被燃烧过的物体的灰烬之所以味苦,其原因就在于此;因为在它们中可饮用的水分都已经被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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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谟克里特和大多数讨论过感觉的自然哲学家,持有极其荒谬的观点,因为他们认为所有的感觉对象都是触觉对象。如果是这样,那么很显然,其他各种感觉都成了某种触觉了;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其次,他们将感觉的共同对象当作是特殊的对象;因为广延、形状、粗糙以及光滑,还有坚硬物体的锋利和钝拙,对于感觉来说乃是共同的,如果不能针对所有感觉,至少对于视觉和触觉是如此。所以,对于这些共同的对象,感觉很容易产生错觉,而对于特有的对象,如颜色之于视觉,声音之于听觉,是不容易产生错觉的。然而有些人则将特有的对象归为共同的对象,如德谟克里特;因为他说过,白色与黑色不过就是粗糙与光滑而已,而且把滋味归于形状。然而不可能有某一种感觉能认识共同的对象,如果有,最有可能的就是视觉。如果味觉更有可能,因为能辨别在各种类中的最细微差别的感觉乃是最为敏感的,那么味觉就应当是最能够感知其他共同对象的,而且也应当是最能辨别形状的感觉。所有的感觉对象都具有相反者,例如在颜色中有白和黑,在滋味中有甜和苦;然而形状似乎并不是某种形状的相反者;因为圆形能和什么样的多边形相反呢?再次形状是无限的,;所以滋味也一定是无限的;为什么一种滋味能引起感觉,而另外的滋味就不能呢?关于味觉和滋味的讨论我们就说到这里;关于滋味的其他属性,我们将在《植物的自然史》[4]中的适当地方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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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们必须以同样的方式来考虑气味;干的东西在湿的东西中所作用的结果,同样地也能为有滋味的液体在其他范围内所产生出来,如在空气中和类似的水中。我们已经说过,透明是这些事物的共同特性,但作为嗅觉对象并不是在透明的意义上所说,而是由于它能够浸泡或冲洗有滋味的干的东西;因为嗅觉现象不仅存在于空气中,而且也存在于水中。对于鱼类和硬壳动物这是很显然的;因为尽管水中没有空气,但它们显然具有嗅觉能力(因为空气只要在水中一产生,就会立刻浮出水面),这样的动物从不吸入空气。如果有人假定空气和水两者都是湿的,那么气味就是有滋味的干燥物在湿的媒介中所表现出来的本性,这样一类事物就是嗅觉对象。这种属性是根源于有滋味的东西,这可以从那些有气味或无气味的事物看清楚;因为这些元素,如火、气、水、土,都是无气味的,无论是干的东西还是湿的东西,如果它们不构成某种混合物,两者就没有滋味。所以海有气味,因为海有滋味和干的成分。盐更比纯碱气味更大,从前者渗出的油就证明了这一点;纯碱主要属于土。石头没有气味,因为它没有滋味,各种树木有气味,因为它们有滋味;湿木头比干木头气味小。在金属中,黄金无气味,因为它没有滋味,而铜和铁则有气味。一旦它们所含的水分被煅烧干,则它们所有的熔渣就会变得没有气味。银和锡比金的气味大,但比铜和铁的气味小;因为它们包含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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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认为,气味是发散的烟,它是由土和气共同组合而成(的确,所有的人都赞成这种关于气味的观点)。由此,赫拉克利特说过这样的话,如果一切存在的事物都变成了烟,那么鼻子就是识别它们的器官,所有的人都倾向于这样来看待气味,有些人把它看作是雾,有些人则认为是烟,还有一些人则认为是两者的混合,雾是某种湿,而发散的烟正如我们所说过的,是由土和气共同组合而成;前者在凝聚时就会成为水,而后者在凝聚时就会成为某种土。但气味可能根本不是这一切;因为雾是由水构成,发散的烟不可能在水中生成。然而水生物却具有嗅觉,就像我们以前所说过的。而且这种烟说起来和流射物是相似的。如果后者没有道理,前者也不可能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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