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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嗅觉对象不存在种类之分,就像有些人所说的那样,是不真实的,嗅觉对象有两类,它们在事实上是存在的。但我们应当弄清楚,在什么意义上存在,以及在什么意义上不存在;有一种气味是和相关的滋味并列的,正如前所说,就这种气味来说,快感和难受是偶性的;因为它们是营养物的属性,当我们饥饿时,这些气味就是诱人的,但对于那些饱食者以及对食物无所欲求的东西来说,它们并不产生快感,而且,对于那些觉得食物对它们具有难闻气味的动物来说,这种气味也无法产生快感。如前所述,这些气味是好闻还是难闻只是偶性的,所以它们对于所有动物都是共同的;另一种气味则在本性上即是产生快感的,例如鲜花的芳香;因为它们不会在任何程度上促使动物进食,而且它们与欲望没有任何关系,而毋宁说正好相反;斯特拉底斯在嘲笑欧里庇德斯时所说的话是真实的,“不要洒进香水来调理汤味”。那些以这种方式混合饮料的人通过习惯它而迫使感觉产生快感,直到快感从两种感觉中产生出来,就仿佛它是由一种感觉而生的某一单个的快感。对这种气味的感觉为人所特有,但与滋味相关的气味则能为所有其他动物所感觉。如前所述,这样的气味,由于它的甜是偶性的,故可以依据滋味而分为几种,但前一类则不能分为几种,因为甜或苦乃是在它们本身意义上为其所有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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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类气味之所以为人所特有,其原因是由于人脑的特殊状态,因为大脑的本性是冷,在血管中围绕着大脑的血稀薄、纯净,而且易于冷却(因此,当这一位置的冷使得食物冷却时,食物的气雾就会导致黏膜炎)。这样一种气味产生出来是为了保护人的健康;这是它的唯一功能。它的这种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因为甜的食物,无论是干还是湿,经常是不利于健康的,而那些有气味的在本质上即能产生快感的东西,对任何健康状态的人总是有益的。因此,通过吸气就会产生嗅觉,但并不是所有动物都能如此,只有人和有些有血动物,如四脚动物和那些在更大程度上分有空气本性的动物能如此;由于在气味中的热轻飘,当气味上升至大脑时,在这个位置周围的部分就会因此而更健康;因为气味的潜能就是热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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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所以使用吸气是为着两个目的,其一是帮助胸腔,这是它的主要作用;其二是为了能够嗅到气味,因为只有在吸气时,气味才会如同从通道口经过一样,对鼻孔施加作用。对这种气味的嗅觉乃是人的本性,就人的大小比例来说,在一切动物中,人的大脑最大而且最湿润;所以,有人可能会说,在动物中,只有人能够感知并欣赏鲜花以及这一类事物的气味;因为由这些气味造成的热和刺激与躯体中这一位置上的湿和冷的过度是相当的。而对于其他有肺的动物,自然已经使得它们能够通过吸气感觉到这两种气味中的一种,而不必制造出两个单独的感觉器官来。因为在吸气时,这些动物具有充分的器官来感觉其中的一种气味,就像人有方法去感觉这两种气味一样。但是,不吸气的动物显然也能感觉嗅觉对象;鱼和各种昆虫,由于各种气味与营养相关,它们就能在隔着一段距离的情况下对其特有的食物具有准确的感觉,甚至在极远的距离也能这样;如蜜蜂和各种被人们称为尼伯斯的小蚂蚁,在海生物中,骨螺和许多其他类似的动物就能通过气味感觉其食物。但它们是靠什么器官来感觉的,这一点并不是同样地清楚。因此,有人可能要提问,它们是用什么器官来感觉气味呢,如果嗅觉只在吸气时才能产生的话(这对于所有有呼吸的动物是清楚明白的)?以上所说的那些动物虽然不呼吸,但具有嗅觉,除非除了五种感觉外还有其他感觉,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对气味的感觉是嗅觉,那些动物能感觉气味,但也许并不是以同样的方式,对于有呼吸的动物来说,呼吸会移开蒙在器官上的某种东西,如眼帘(如果它们不呼吸它们就不能感觉气味),而对于那些不呼吸的动物,这些东西总是敞开的;就像那些眼上有眼帘的动物,当眼帘闭合时它们就无法看,而硬眼动物没有眼帘,所以也就无须在眼睛上移开任何东西,只要对象在可见范围之内它们就能直接看到。同样,这样的动物没有一种厌恶那些本身恶臭的事物的气味,除非这样的事物实际上是致命的。这些事物会使它们死亡,同样就像人因为炭气而头痛并常常因此而致死一样;同样其他动物也会因为强烈的硫黄和沥青的气味而致死,由于这样的属性它们回避这样的事物。但它们并不在乎自身恶臭的气味(许多植物都具有难闻的气味),只要它不对食物的味觉或食用产生影响。这些感觉形成了一个奇数,而奇数总会有一个中间数,嗅觉似乎就是处于那些可触性感觉(例如触觉和味觉)与以别的事物为媒介的感觉(如视觉和听觉)之间的中间性感觉。所以嗅觉对象乃是有营养物质的某种属性(这些属性存在于各种可触摸的对象之中),而且也是听觉对象和视觉对象的属性。动物是在空气和水中进行嗅觉活动的。所以,对于这两个领域里的动物来说嗅觉对象乃是某种共同的东西,它既属于可触摸的事物,也属于听觉对象和透明体;因此,认为它是干在湿和液体中的浸泡和冲洗是有道理的。关于我们应在多大范围内说到嗅觉对象的种类问题,我们就说到这里。然而,某些毕达戈拉斯学派的成员所提出的理论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他们说有些动物是靠气味获得营养。首先我们应当看到食物一,定是复合体;被营养的动物并不是简单的,因此,无论是在躯体自身内还是在其外,就像植物,都存在着从食物中剩下来的排泄物。甚至仅有水自身,只要它不是混合的也不足以作为食物;一切结合而成的事物都应当是有形体的。认为空气是有形体的观点更无道理可言。此外,所有的动物显然都有一个接受食物的位置,当它一进入,身体就可以从此吸收它;嗅觉器官存在于头部,气味随着呼吸的吸气而进入;所以,气味一定会光临进行呼吸的这一位置。很显然,作为气味的气味无助于营养;然而,无论是从感觉来看还是从我们所说过的来看,它显然对健康有益;所以一,般而论,气味与健康相关,而在营养物中有滋味的东西则与被营养的东西相关。有关各种感觉器官的说明就到此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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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人可能要问如果一,切物体都可以无限分割,那么感觉对象的属性,如颜色、气味、重、声音、冷、热、轻以及硬和软,也都是可以无限分割的,这是否不可能呢?因为它们每一种属性都能产生感觉;它们所有的名称都是来自于其刺激感觉的能力。因此感觉一定可以无限分割,一切有广延的东西都是感觉对象;因为我们根本不可能看到一种没有广延的白色。否则,就会存在着某种物体,它既没有颜色,也没有重量,没有任何其他属性,所以它将根本不是感觉对象,因为这些都是能被感知到的属性。如果是这样,所有的感觉对象都是由无法感觉到的部分构成。然而感觉对象的部分必定是可以被感知到的。因为它们并不是由数学对象所构成。再次,我们是凭借着什么来辨别和认识这些呢?是不是通过心灵呢?但心灵不会去思考它们,心灵不会去思维任何与感觉毫无联系的外在对象。同时,如果情况就是这样,它似乎就有助于原子论的观点,那么问题就可以以这样的方式得到解决。但这是不可能的。这一点我们已经在关于运动的论文中讨论过了[5]。这个问题的解决会使这一问题变得清楚明白,即,各种颜色、滋味、声音以及其他感觉对象是因为什么原因而受到限制。因为在两个极端之间的各种事物中,中间的状态必定要受到限制。相反者是极端。所有的感觉对象都包含有相反者,如在颜色中有白和黑,在滋味中有甜和苦;在其他所有感觉对象中相反者都是极端。连续性的事物可以被分割成无限不相等的部分,然而可以分割成有限的相等的部分;而自身并不是连续性的事物可以被分割成有限个种类。我们所说的这些属性就可以被看作是种类,连续性总是存在于这样的事物之中,我们必须要说潜能和现实之间的差别;由于这个原因,所以当我们观看一粒谷子时,它所包含的万分之一的部分却不能被看见,虽然它完全处于我们的视觉范围之内,虽然我们能听见整个连续性的音阶,但我们注意不到四音符的声音;在两个极端之间的音程也会不为我们所注意。对于其他感觉对象中的微小性质也同样如此;当他们不和整体分离时,它们潜在地是可见的,但在现实上则不能;一步的长度潜在地存在于两步的长度之中,但只有当它和整体分离后才现实地存在。这种微小的增加物,当它们被分离后,就会完全融合到周围的环境之中去,这就像有滋味的微小水滴被注入大海中的情形一样。但认识到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即由于感觉的增加并不能成为它本身的感觉对象,也不能够分离(因为它只能潜在地存在于更确定的能感觉的整体之中),所以当其与整体分离时,就不可能现实地去感知其相关的微小的感觉对象,但它是感觉对象;因为它已经潜在地是这样,而且也将通过聚合而现实地是这样。这就说明了有些广延和属性并没有为我们所察觉,我们已经解释过这个原因是什么,以及在什么意义上它们是感觉对象,在什么意义上它们不是感觉对象。所以,一旦它们在聚合体中相互联系着,以便不仅在整体中,而且在分离的部分中,能够成为现实的感觉对象,这就会得出,它们的颜色、滋味和声音在数目上一定是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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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可能会问,这些感觉对象或通过感觉对象而引发的运动(无论感觉是以哪一种方式发生),当它们是现实的时候,是否应当先抵达中间点呢,就像气味和声音似乎发生的那样?因为与气味愈近,就会愈快地感觉到它,在击打发生后,击打的声音就会传入我们耳内,这是否对于视觉对象和光也是一样呢?例如,恩培多克勒就说过,阳光在进入视野或到达大地之前,要先到达中间点。这似乎较合理地解释了所发生的事情;因为所运动的东西是从一个地方被运动到另一个地方,所以一定存在着某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中,它从某一点被运动到另一点;所有时间都可以分割,所以,当我们还没有看到光,但光线正运动着到了中间点,那么就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甚至即使在听和已听到,一般地说,在感觉和已经感觉到是同时的,它自身并不带有任何生成过程,它的发生没有任何生成过程,然而这一段时间也仍然存在着,这就仿佛虽然产生声音的碰击已经被撞击过了,但这声音还没有为我们所听见。——字母的变化便证明了这一点,即,某种运动发生在中间位置上;听者为什么没有听见所说的话,其原因是由于朝他运动的空气发生了某种变化,——对于颜色和光是不是也一样呢?因为这不可能是真的,即一个在看,另一个则被看见,乃是由于两者处于某种关系之中,例如相等关系;如果是那样,那么对于它们各自来说就没有必要处于某种特殊位置;当事物相等时,它们相互间是更近或更远都无关紧要。认为这对于声音和气味同样如此是有道理的;正如它们的媒介空气和水一样,它们是连续的,但是两者的运动可以分成一些部分。因此,在一种意义上最开初的人和最后的人所听的与嗅的是同一事物,在另一种意义上则不是。对此,似乎还存在着某种疑问;他们说一个人不可能和另一个人听到或看到或嗅到同一事物;对于多个分离的人来说,他们不可能听到或嗅到同一事物;如果这样,某单一事物就会与其自身相分离。运动的第一原因,例如铃声、芳香或火,所有的人都能感觉到它们,它们各自是同一的,在数目上是一,然而,对于特殊的感觉对象,人们感觉起来在数目上则是不同的,尽管它完全是同一的,因为多个感觉者是在同时去看或嗅或听。这些并不是物体,而是某种属性或运动(否则,这种结果就不会是它所是的事物),虽然它们含有物体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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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其情况有所不同;因为光是由于某物的存在,它并非某种运动。一般说来状态的变化和位移是不同的;位移在抵达目的地之前先要经过其中间位置(声音就被认为是某种作位移运动的事物),而对于发生状态变化的事物,则并非如此;因为状态的变化可能是突然发生的,而无须首先完成一半,例如,水的所有部分同时结冰。但如果变热或结冰的物体特别大,那么它的每个部分都会受到邻近部分的影响,而第一部分的变化就是由造成这种状态变化的原因自身所引起,整体并不必同时或突然发生变化。如果我们生活在水中,那么尝和嗅是相同的,在发生接触之前可以隔着一段距离去感觉。这是有道理的,即在感觉器官与对象之间存在着媒介的地方,那些部分并不是同时都遭受到作用,除非相对于光,这个原因我们已经说明过了。对于视觉也是由于同样的原因;因为光造成视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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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还有另一个问题涉及感觉,是否能在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时间里感觉两个事物呢,如果较强的刺激总是超过较弱的刺激;这就说明了,当人们正在深思或恐惧或听到极大的声音时,人们为何感觉不到眼前的事物。我们先设定这一点,并且假定作为简单存在的个别对象要比其成分是混合的个别对象更容易被感知,例如,和品尝混合酒的滋味比起来,品尝纯酒的滋味更容易,对于蜂蜜和颜色也是这样,辨别单一的音调要比辨别和音容易,因为后者容易相互混淆。对于整体是由其构成的那些个别事物来说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如果较强的刺激超过较弱的刺激,当两者同时发生时,较强的刺激要比当只有较强者自身时更难以被感觉到;因为与它相混的较弱的刺激已经削弱了某种东西,所有单纯的事物都更容易成为感觉对象。如果两种刺激程度相等但不同类,那么这两者中任何一种的感觉都不会存在。两者会对等地互相削弱相混。这样就不可能感知单纯的任何一方。所以,要么根本没有任何感觉,要么存在着由两者混合而成的不同的感觉。后者似乎是两事物相混合而成的结果。有些刺激产生出复合感觉,有些刺激则不能产生;后一种是属于不同感觉范围的事物(因为混合的事物,其两端是相反者;一个混合体不能由白色和高构成,除非在偶性的意义上,它应当像和声那样是由高音和低音构成);所以要同时感觉它们是不可能的。如果刺激的程度相等,那么它们就会互相削弱相混,因为没有一种刺激是由它们产生出来;如果不相等,则较强的刺激将引起感觉。再次,灵魂将更容易用同一感觉活动去感觉属于同一感觉范围内的两件事物,例如高和低;属于同一感觉范围的那些刺激比属于两个不同范围的刺激,如视觉和听觉,更容易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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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凭借着同一种感觉活动,不可能同时感知两个对象,除非它们是混合在一起的;混合体有助于作为一个对象,对一个对象的感觉是一,一与它自身是同时的。所以对混合体的感觉一定是同时的,我们感觉它们是凭借着一种现实的感觉;在数目上为一的对象,其感觉在现实上是一种,而在种类上为一的对象,其感觉仅仅在潜能上是一种。如果现实的感觉是一种,它便会宣称其对象为一。所以它们一定是被混合在一起的。当它们没有混合时,现实的感觉便是两种。但是,就单一的能力来说,在一不可分割的时间中,现实的感觉必定是单一的;在一瞬间中的刺激和能力的使用必定是一种,这种能力也仅仅是一种。所以不可能凭借一种感觉同时感知两个对象。而且,如果不可能在同时感知属于同一感觉范围的两个对象的话,那么显然更不可能在同时感知属于两种感觉范围的两个对象,如白和甜。一方面似乎在灵魂凭借着同时的感觉而断言在数目上是一时,另一方面它又凭借着感觉的辨别能力及其方法而断言在种类上是一。我的意思是指这一点,是同一种感觉辨别白和黑,虽然它们在种类上是不同的;由自身同一但和前者不同的感觉辨别甜和苦;但它们在感觉各自的相反者的方式上是不同的,然而在感觉各自范围内的性质的方式上是相同的,例如,和味觉感觉甜一样,视觉也是同样地感觉白;就像后者感觉黑一样,前者也同样地感觉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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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相反者的刺激也是相反的,如果相反者不可能同时依存于一个同一的不可分割的事物,而且如果相反者属于同一种感觉,如甜和苦,那么就不可能同时感觉到这些相反者。同样,很显然,那些不是相反者的事物也不能同时被感知;因为有些颜色与白同类,有些与黑同类,对于其他感觉对象也同样如此,例如,有些滋味与甜同类,有些与苦同类。人们不可能同时感知混合体中的构成部分(因为它们是对立者的比率,例如八度和音与五度和音),除非它们是作为一个整体而被感觉。在这一方面两个极端者的比率就成为一,但在另一方面则不能成为一;因为我们将有多对少,或奇数对偶数的比率,而且也将有少对多或偶数对奇数的比率。如果那些所谓相应的但在种类上不同的对象(例如甜和白是相应的,虽然它们在种类上不同)比起同种类的事物,其相互间的关系更间接,差别更大,而且在形式上甜和黑的差别要比甜和白的差别更大,和属于同种类的事物[6]比较起来,人们更不可能去同时感觉它们[7]。所以,如果前者不可能,后者当然也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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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研究和声的人断言,那些被合成的声音不可能同时到达我们,它们仅仅只是显得如此,但人们难以发现,因为相互所包含的时间间隔小到了无法感觉的程度。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呢?照此推论,有人也许会马上说,这就是我们似乎同时看见和听见的原因,因为间隔的时间难以为我们所发现。也许这并不正确,不可能任何时间都不能感觉和难以发现;任何瞬间都可能被感觉到。因为如果当一个人在连续的时间里感觉到了他自身或任何别的东西,他就不可能觉察不到他的存在,如果在连续的时间内所存在的时间短暂到了无法感知的程度,那么很显然,在这一瞬间里,他将觉察不到他自己的存在,觉察不到他在看、他在感觉;如果他仍然去感觉,那也不可能存在他感觉时的对象和时间,除非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即他在某一段时间里看或看到对象的某一部分,这样,如果存在某种大小,无论是时间还是对象,由于太过微小而无法被感知;因为如果有人在同一的连续的时间里看见并感觉到了整线,可以说他是在这一时间的某部分中这样,在一段他什么也感觉不到的时间中,我们从整线AB上分割下一个部分CB。然后,他在这一时间的某个部分中感觉,或感觉到了整线的一个部分,这就好像说,人是通过看大地的某个部分而看整个大地,或者通过在一年的某部分中散步而行走了一年。但是这要设定在CB部分中他什么也没有感觉到。这样我们就可以说他在整个时间里看见了整条线AB,因为他在这一时间的某一部分中看见了整线的一个部分。同样的论证也适用于AC部分;因为人们总是可以在时间的某一部分感觉对象的一个部分,而且他绝不可能感觉到整体。所以,所有的广延都是感觉的对象,只是它们的大小不像所显示的那个样子;例如有人看见了太阳的大小或六步长的距离,但它们实际的大小并不像所显示的那样,有时它看起来的确是不可分割的,但我们看到的事物并非真正不可分割。这个原因我们已经在涉及这个问题时说明过了。由此可见,并不存在任何不可以感觉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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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现在必须回到前面所提到的这个问题上来,即,同时感觉多个对象是否可能。“同时”我是指具有相互关系的几件事物处于单一的不可分割的时间中。首先,凭借着灵魂的不同部分,而不是不可分割的部分,在一不可分割的形成一个连续性整体的时间里,同时感觉多个对象是否可能呢?或者,首先它是否意味着,就单一的感觉来说,例如视觉,如果灵魂用一个部分感觉一种颜色,用另一个部分感觉另一种颜色,它是否会拥有在种类上相同的许多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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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它所感觉的对象,存在于同样的种类中。如果有人主张,没有什么能妨碍在灵魂中存在两个同样的部分,就像眼睛有两只一样,那么我们将要说,某一器官可以由两只眼睛构成,但它们的实际作用只有一种;如果是这样,就两者构成一种器官来说,感觉的主体也是一;一旦它们分离开,那么它们的相同性就会不复存在。而且,同样的感觉将会变得繁多,就仿佛人们说到知识的不同分支那样。因为离开它特有的功能就不会产生任何活动,而没有任何活动就不会有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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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单一的不可分割的时间里不能感觉这些事物,很显然,对于其他情况也同样如此;因为和感觉到种类上不同的某些事物比较起来,同时感觉多个对象更有可能。如果灵魂是用一个部分感觉甜,用另一个部分感觉白,那么由它们构成的事物或者是一个,或者不是一个。但它一定是一个,因为感觉能力是一种。一种感觉能力会感觉一种什么对象呢?因为确实没有什么对象是由它们构成[8]。如前所述,灵魂一定有某个部分,凭借着它灵魂感觉所有事物,虽然它是用不同部分感觉不同对象。那么,感觉甜和白的功能,当其在作用上不可分割时是否是一种,而当其在作用上可分割时是否又是不同的了呢?对于那些感觉对象是可能的东西,对于灵魂也同样是可能的。因为在数目上是一的同一个对象可以既是白的又是甜的,而且还可以有许多其他性质,如果这些属性不是相互分离的话(但它们每一个在存在上是不同的)。所以我们必须假定,对于灵魂也同样如此,感觉的一般功能在数目上是同一的,但它们在存在上是不同的;有时是相对于在种上的对象不同,有时是相对于在属上的对象不同。所以,用在数目上同一但在定义上不同一的功能可以同时感觉在数目上不同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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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所有感觉对象都有广延,而且没有什么感觉对象是不可以分割的。无法看见对象时的距离是不确定的,而能看见对象的距离则是确定的。就嗅觉对象、听觉对象以及其他不通过接触而被感知的对象来说也同样如此。在一段距离之间,存在着某一边缘区域,人们看不见它的最末端但看得见它的最前端。如果某一对象存在于这一范围内,人们无法感觉它,而如果它稍微靠近便一定能被感觉到,那么这个点一定是不可分割的。如果存在着某一不可分割的感觉对象,当其被置于这一限定的点上时(即不能看见其最末端但能看见其最前端),它就会既能被看见,又不能被看见;但这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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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感觉器官和感觉对象,它们的一般特点或每一种感觉器官的特点,我们已经讨论过了。在所剩下的问题中,我们必须首先来考察记忆和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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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论生成和消灭》,第一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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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90035
[2]见《论生成和消灭》,第一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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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见《论生成和消灭》,第一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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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这一篇论文没有流传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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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见《物理学》,第六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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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白和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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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甜和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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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即像白和甜这样的异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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