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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为什么维护死者比维护活人被认为更公正?是因为活人有能力照料自己,但死者不再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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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为什么与健康者交往的人不会变得更健康,与强壮者或漂亮者在一起的人,也不会改善自己的状况,但是,与公正的、节制的、善良的人为伍,却能受这些品质的影响?是因为,有些东西能为灵魂所摹仿,有些不能摹仿吗?善是灵魂的性质,健壮则是身体的性质。所以,一个人在适当条件下,能习惯于欢悦与痛苦。但与健康者为伍,却不会感染健康;因为健康不在欢悦中,也不在某种品性中,既然这些东西无一能造就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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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什么杀戮妇女比杀戮男人更可憎,虽然雄性在本性上就要比雌性优越?是因为她较软弱,所以此举更不公正吗?或者是因为,以强壮欺凌弱小,根本就为有血气的人所不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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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法庭上,为什么要给被告指定右边的位置?是因为想让双方平等吗?既然原告有了其他方面的优势,就把位置的优势给予被告。再者,被告通常被监守着,如果被告在右边的位置,便于监守也在右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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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为什么在表决时,如果被告和原告所得票数相等,被告就赢了官司?是因为在审判中,被告仅仅听到了对他不得不作出的辩护以及为反驳控告而出示的证据(如果他会从中得到什么益处的话)的诉讼吗?一个人是不容易预先看清他应当提供什么证据或其他证明才能表明自己并非不公正的。相反,原告则可以按其所望行事,而且在接到传票之前,就已开始了行动,即使在被传唤到庭后,面对对手,他也能编造出想望的、似是而非的理由来控诉对方。立法者知道,在所有这些方面,被告都处在不利的地位,所以,就从陪审团表决意见的分歧中,给被告某种优待。处境不利确实是被告的特点。因为当人处在惊恐状态时,他们会忽略掉许多本该述说或做的事情,在多数情况下,被告总是恰好处在更大的险境中,所以,如果他们忽略了应该辩护的内容,却仍与原告打了个平手,那么显然,假如他们不忽略什么的话,是会获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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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我们每个人都宁愿法庭把一个不端之人判决为无罪开释,而不愿把无罪之人宣判为有罪,例如,把某人判定为盲从或帮凶。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宁愿开释这样的人,虽然对他们的起诉是真的,但不愿给他们定罪,假如定罪是不实的话。因为当有某种疑点时,情愿选择不很严重的差错。把一名奴隶认定为自由民是可憎的,但更可憎的是,将一名自由民宣判为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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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如果一个人对某部分财产要求提出诉讼,另一个人提出争议,那么,我们不要以为,应当立即把有争议的财产判向原告,相反,占据着这财产的人应先享有,直到问题弄确实。同样,当一个案子牵涉到许多人,对不公正的控告人与否认人的数目相等时,正如我们在开始时说到的案子,一人控告,另一人否认,我们认为,法官不应把有争议的财产判给起诉者,而要让被告保留,直到原告 [2]有了某种优势。同样,当判决票数相同,没有一方占优势时,立法者应允许悬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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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严重的犯罪,其惩罚也很重,所以,如果判决不公正且没认识到,是不会有机会补救错误的;相反,如果他们错误地开释了被告,而被告出去后又很谨慎,不再犯任何罪行,那么,陪审团免去了这种人的死罪又犯了什么大错呢?!当然,如果他后来又犯新罪,法律自会认定他该双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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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是因为,一个更不公正的人做的不公正的事情,似乎不大可能受到不公正的指控? [3]因为不公正的行为,可能是由于恼怒、恐惧、欲望或其他许多原因而发生的,而且,不仅仅是出于意图;不公正的指控大多也出于意图。所以,既然表决的票数出现了相等,指控者的指控不公正,被告也不公正,那么,不公正的指控者就被判定是坏的,立法者便把胜利判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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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我们自己对仆人也有这种态度,所以,当我们怀疑他们犯了某种罪过却没有确实的证据,但又总觉得他们做了什么事时,我们并不立即实施惩罚;而且,如果我们不能进一步追查,我们便免去了对他们的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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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出于意图而不公正的人比不是出于意图的人所行的不公正更大。诬告对方的人总是出于意图而行不公正,相反,在其他某方面不公正的人则可能由于强制,由于无知,或由于碰巧的其他什么原因才导致不公正。当表决票数相等时,原告已被一半的陪审员判定是出于意图的不公正,被告则被另一半人判定为不公正,但不是出于意图,所以,既然原告被判定比被告更不公正,那么,立法者当然会判定不公正程度轻的一方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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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如果一个人不认为他的受害者不会发觉却仍施不公正,那么,他就总是比认为不会被发觉的人所犯罪过更不公正。对别人诬告的人并不认为他诬告的对象不会发觉,而在其他某方面不公正的人,大多认为他们的受害者不会发觉他们在施不公正,所以,原告比被告应被判定为更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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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如果某人在澡堂、摔跤学校、市场或诸如此类的地方行窃,为什么会被处以死刑,但如果他从居室中偷东西,只被判罚所盗物品价值的两倍?是因为在居室中,财物在某种意义上会得到保护吗?因为墙是牢固的,且上了锁,保证房中物品的安全,又是负责内务的一切奴仆的职责。但是,在澡堂以及如同澡堂一样的公共场所,有的洗澡的人容易引起犯罪;因为把钱财放在那里的人,除了靠自己的眼睛外,没有任何强有力的保护措施,所以,即使某人的视线只移离片刻,他的钱财就已成为窃贼的囊中之物。因此,立法者考虑到洗澡者没有保护他们钱财的足够能力,便制定这种法律,以重刑警告窃贼,假如他们敢盗走别人的东西,便会性命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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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房主人允许他想望的人进入房内,而对他不信任的人,则紧紧跟随;但是,把钱财放在澡堂的人,没有权利阻止任何人的进入,而且,当他已入内并脱去衣服时,他也不能阻止窃贼把衣服挨着他的放,事实是,与其愿望相反,窃贼的衣服与将遭偷窃者的衣服是混乱地被堆放在一起的。因此,立法者作出规定,不处以重罚来帮助出于自己的意愿和由于自己的差错而允许窃贼进入房内的人,但对进入公共场所和澡堂行窃的人,则显然课以重罚,以补偿不得不去这些场合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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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显然,在任何一个想入内的人都可以进去的公共场所中作案的人,全都是品质恶劣的,所以,即使他们活着,也不想装出诚实人的外表,虽然这外表日后会给他们带来益处,因为他们认为,在知道他们真实本性的人眼中,假装诚实丝毫无用;因此,他们以后还会公开作恶。但是,其丑恶只被一个知晓的人们,企图通过某种收买手段,劝说他不要让其余的人知道他们的作恶性质;所以,他们兴许不会完全坏到底,因此,立法者对他们的处罚不是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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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在大众汇聚和集会的场合作案的人,也给这个城市带来了最大的耻辱,正如公共场所秩序井然会赢得极大的荣誉一样;因为正是在公共场所,公民彼此间以及对外邦人才特别明显。所以,窃贼造成的后果,不仅是被偷者损失了个人所有的钱财,也使这个城市受到了侮辱。因此,立法者对这种窃贼给予的处罚要比对从个人住宅中偷东西的人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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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在自己的房子中丢东西的人,只是在这样的地方容易运气不好,既然他在自己的房舍中,既不承受什么,也不被别人嘲笑。但是,在澡堂被偷走衣服的人,却难以光着身子离去,且会遭到众人嘲笑,这比损失财物更为难堪。因此,立法者处以重罚,以救助这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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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可以发现许多立法作为这些惩罚的参照。例如,如果某人诽谤长官,处罚较重,但如果诽谤普通市民则无处罚。这是很好的;因为法律认为,诽谤者不仅侵犯了长官,还辱没了这个城市。同样,在港口作案的人不仅损害了受害者,也使这个城市蒙受了耻辱。在其他公众聚集的场合作案的人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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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法庭上,如果敌对的双方所得票数相等,为什么被告赢得官司?是因为,被告未受到原告行为的影响,却处在与他相匹敌的位置,所以,被告实际上赢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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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为什么对盗贼的惩罚是处死,而对罪恶更大的暴行,却是在法庭上处以罚款?是因为,施暴乃人的激情引起,所有人都或多或少地分有这一点,但是,偷窃却不是强迫的吗?而且也因为,企图行窃的人也会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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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贫穷(penia)是阴性,所以,拟人化为“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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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里的原文是adikon,即“不公正者”。中译文按巴内斯英译本,改译为diokon,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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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此句原文意思不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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