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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既然在某些情况下,相反允许有居间者,所以居间者必然由相反构成。所有的居间者都在同一个种之中,它就是其中事物的居间者。我们所说的居间者就是变化的东西在变化中最初要达到的东西。例如,最高音逐渐地变为最低音,首先要达到中音。在颜色中,如若从白色变为黑色,在达到黑色之前先要达到赭色和灰色。而从一个种变为另一个种是不行的,除非是在偶性上,例如,从颜色变为形状。居间者必然在同一种内或者作为它们自身,或者作为以它们为居间者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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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居间者都是某种对立物的居间者,因为只有从对立中才能有就自身而言的变化。正因为如此,没有对立就没有居间者,不然就会有不出于对立的变化。在各种对立中,矛盾没有居间者(因为矛盾就是其中任何一方所适用的事物都无居间者的对立)。对立其余的形式,或者是相关,或者是缺失,或者是相反。凡是并非反对而相关的东西都没有居间者,其原因是不在同一个种之中,什么是知识和被知东西的居间者呢?不过在大和小之间却有居间者。如果居间者是在同一种中,像所指出的那样,并且是相反者的居间者,那么它必然是由这些相反者构成。相反的双方或是某一个种,或者不是。倘若有一个种是先于相反者的,那么构成种的相反属的属差就将是先于这些属的相反者,因为属是由种和属差构成。例如,让白和黑是相反者,一种是明亮的颜色,一种是昏暗的颜色,那么明亮和昏暗就是属差,它们是在先的,它们间的相互反对是在先的。不过有相反属差的属更是相反者,而其他属,也就是居间者则由这样的种和属构成。例如,在白和黑之间的那些颜色都是居间者,它们都要由这个种(这就是颜色)和某些属差来描述。这些属差都不是最初的相反,若不然,每个东西就将不是白的,就是黑的了。所以它们是不同的,而将是最初属差的居间者,最初的属差是光亮和昏暗。所以首先必须探索那些不是一个种内的相反,找出它们的居间者是由什么构成的。那些在同一种内的事物必须由不由种组成的东西所组成,或者不是组合而成的。而那些相反者是不相互组成的,所以是本原。居间者或者全部都是组合而成的,或者都不是。从相反某物生成,因为变化在变为相反者之前先要变成这东西,它对于相反的双方将要既少一些又多一些。这东西就是相反双方的居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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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其他的居间者全部都是组合而成的,因为那种多于一物而又少于他物的东西都是合成的,是由它相对其被说是大于和小于的相反者合成的。既然相反者没有其他先在的共同的种,居间者全部都要由相反者构成,所以那些在下的不论是相反者还是居间者,都要由最初的相反者构成。现在已经明白了,居间者全都在同一个种之内,是相反者的居间者,全部都由相反者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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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属上相异是在某一方面与某物相异,这一方面对双方应该是相同的,例如在属上相异的动物,两者都是动物。所以,在属上相异的东西必然在种上相同。我所说的种,乃是那种使两种东西具有同一称谓的词项,并且不在偶性上具有差别,不论是作为质料还是别的什么。这里不仅有共同的东西,如两者都是动物,并且这同一个动物对每个动物又各不相同,例如,马和人,由于这一共同的东西在属上也互相差异。就它们自身而言,有的是这种动物,有的是那种动物,如有的是马,有的是人。所以这种差别必然是种的相异性(我把种的差别称为相异性,因为它使种自身成为相异的)。所以,这种差别也就是一种相反。通过归纳这就清楚了。万物都是通过对立而区分,并且我们指出过,相反是同种之内,相反性就是完全的差别。全部属上的差别都是在某个方面与某物有差别,这就是在两者之上的共同的种(正因为如此,所以全部相反属于范畴的同一类型,它们只在属上有差别而在种上没差别,是最大的相异,它是完全的差别,彼此不会同时生成)。所以,差别就是一种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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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上的相异就是,它们在同一种内,相互反对并且是不可分的(那些在属上相同的东西虽然也是不可分的,但并不相互反对),相反在达到不可分的东西之前,生成于有区别的东西和居间者之内,所以,就所谓的种而言,作为种的各个属显然既不是在属上相同的,也不是在属上相异的(这种说法也许是适当的,因为质料显现于否定,种就是其所为种而述说的质料,但这不是赫拉克勒斯族 [2]那样的种,而是在自然中的种);同时也不是就不在同一个种内的事物而言,它在种上与后者不同,而在属上与同种的东西不同。在属上相异的东西的差别必然是一种相反,这只对那些同种内的东西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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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人会提出疑问,为什么妇女和男子在属上没有差别,而雌性和雄性却是相反的,这种差别是种相反。雌性动物和雄性动物在属上并不相异,尽管这种差别是动物自身的差别,而不是像白性和黑性那样,雌性和雄性依存于作为动物的动物。这样几乎面临同样的问题,为什么有的相反造成了属上的相异,有的却没有造成,例如,有足的和有翅的能造成,白和黑却不能。或者是因为一些是种所固有的属性,另一些却差一点吗?这由于一种是原理,另一种却是质料,那些在原理中的相反造成了属上的差别,那些在质料构成中的则不能造成。所以人的白性和黑性不能造成属上的差别,白的人和黑的人在属上也没有差异,甚至于不能为它加一个名称。这是作为质料的人,质料不能造成差异。正因为如此,许多人并不是人的属,尽管这个人和那个人所由以构成的肌肉和骨骼是相异的,以及其这样那样的构成物各不相同。组合物是相异的,在属上却不相异,因为在原理中并没有相反,这是最后的不可分的东西。卡里亚斯是由原理和质料组成,白的人也是如此,因为卡里亚斯是白的。人在偶性上是白的。青铜的圆和木质的圆在属上并没有差别,青铜三角形和木质的圆在属上的差别并不是由于质料,而是因为在原理中存在着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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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某种意义上质料是相异的,但为什么它还是不能造成属上的相异呢,还是在某种意义上它可以造成?为什么这一匹马和那一个人在属上相异?它们的原理和质料是并存的。是由于在原理中存在着相反吗?这对白的人和黑的马也是一样,它们在属上是相异的,但不是由于一个是白的,一个是黑的,因为即或是两者都是白的,它们同样在属上相异。雄和雌是动物所固有的属性,但都不是就实体而言,而是在质料或身体中。同样的种子由于承受了某种作用,而生成了雄的和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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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已经说明了,什么是属上相异,为什么有些东西在属上有差别,有些东西则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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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既然相反是属上相异,可消灭和不消灭的是相反的(因为缺失是一种确定的无能),可消灭和不消灭的必然在种上也是相异的。现在我们所说的是普遍名称自身,所以有人认为,某个可消灭的东西并不必然和不消灭的东西在属上相异,正如白的东西和黑的东西不在属上相异一样。同一事物两者同时可能,即或它作为一个普遍物,正如人既可以是白的,也可以是黑的,即作为个体,同一个人也可以既是白的,又是黑的,只是不在同时罢了,不过白和黑是相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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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反之中,有一些是就偶性而言依存于某些东西的(例如我们所提到的以及其他许多东西),有些则不是,其中包括着可消灭和不消灭的东西。任何东西都不是因偶性而消灭,因为偶性上的东西也可能不出现,而消灭却必然出现于那些要消灭的东西。如若不然,那么同一个东西就既可消灭又不消灭了。所以,可消灭性或者是实体或者必然地存在于每个可消灭的东西的实体中。这个道理也同样适用于不消灭的东西,因为这两者都是出于必然的属性。一些东西成为可消灭的。另一些东西成为不消灭的最初原因是对立,从而必然是在种上相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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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像一些人所说的那样的形式显然不可能存在,因为这样就将存在着一个既可消灭又不消灭的人,据说,这些形式与某些事物在属上相同并不只是有相同的名称,但在种上相异的东西比在属上相异的东西相差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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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outoo dee pantoon metron to 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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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oi Herakleidai,神话英雄赫拉克勒斯(Heraklees)的后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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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全集(典藏本) 第十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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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前面对有关本原问题各种意见的质疑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智慧就是某种关于本原的科学。困难在于,到底应该把智慧看作是一门科学还是多门科学。如若是一门,那当然永远是一种有关对立物的科学,可是本原并不是对立物。如若不是一门,那么,应当把它们看作是些什么样的科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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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考察那些证明之本原的科学,到底是一种还是多种?如若是一种,那么为什么这种比其他种更强?如若是多种,它们到底是哪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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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它是否以全部实体为对象呢?如果不是以全部实体为对象,很难指出是以哪种实体为对象。如若一门科学的对象是全部实体,那么,就令人难以明白,为什么同一门科学可能有众多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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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它仅仅是研究实体呢,还是同时也研究偶性?如若它专门对偶性作证明,而不涉及实体;如若它们互不相同,那么每种互不相同的科学是什么呢?哪一种可称为智慧呢?作为证明的科学,以偶性为对象,即算是智慧;而作为最初因的科学,只有以实体为对象才称得上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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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承认,这里所寻求的科学,既不涉及物理学里所说的那些原因,也不涉及何所为。因为何所为就是善,它寓于实践行为之中,寓于运动着的事物中,它是最初运动者(它就是目的),而在不运动的东西中,是没有最初运动者的。问题的困难在于,现在所寻求的科学到底是涉及可感实体呢;还是不涉及,而是涉及其他的实体。如果所涉及的是其他实体,那么,可能是形式呢,还是数学对象?显然,形式并不存在,即或有人认为形式存在,困难还是照旧,为什么不把具有形式的东西像数学对象一样同等看待呢?我说,他们把数学对象当作形式和感性事物的居间者,如像在形式和现世事物之外的第三种东西。然而,在人自身、马自身和个别的人和马之外,并没有第三个人、第三匹马。如若事情不像他们所说的那样,数学家应该以什么为对象呢?当然不能以现世的事物为对象,因为数学并不研究这类东西。现在所寻求的科学并不涉及数学对象,数学对象都是不能分离的。它也不能以感性实体为对象,它们是生灭无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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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问题的困难在于,到底是什么科学来探讨数学的质料。它并不是物理学,因为物理学的对象在其内部具有运动和静止的本原。也不是对证明和知识的探讨,因为它探讨的就是证明和知识,所剩下来的就是我们已经确定下来的哲学,只有它才能把这些作为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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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会说,所寻求的科学是否把本原,即某些人所谓的元素当作对象,但人们把这些元素置于组合物中。有一种意见认为,所寻求的科学,更应该以普遍为对象;一切原理,一切科学皆属于普遍,而不是终极的属。这样看来,它将以最初的种为对象。那就是存在和一。它们被认为是包涵着万物,最像是本原。因为,它们在本性上是最初的,如若它们消灭了,其余的东西也就同时消灭了,因为一切事物都是存在,都是一。如若把存在和一当作种,那么它们必然为属差所分有,但属差并不能分有种,根据这一理由,不应当把它们当作种,也不能当作本原。此外,如若更单纯的东西与次单纯的东西相比更可以称为本原,那么出于种最后的属要比种更加单纯(因为它们是不可分的),而种可被分解为众多的互不相同的属,那么可认为属比种更可称为本原了。既然属要随种消灭而消灭,那么种就似乎更是本原了。因为本原消灭其他东西也同时消灭。这一些以及其他类似的问题,就是难点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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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此外,在个别事物之外,应不应该再加上某种东西呢?我所寻求的科学就以这些东西为对象吗?而这些东西是没有穷尽的。种和属确实存在于个别事物之外,而我们所找的科学却不以它们中的任何一个为对象。已经说过这为什么是不可能的。总的说来,难点在于,是否应该在可感实体和现世的事物之外,设定某种分离的实体,或者只有可感东西是真实的,智慧就以它们为对象。我们似乎是在寻求另外某种东西,这才是我们所要达到的目标,我所说的是,要看一看,是否有某种自身分离的,不依存于任何可感事物的东西。此外,如若在可感实体之外有某种其他实体,那么应该把这种实体和哪些感性实体相对应呢?是不是更应该认为,与其他动物相比,对应于人和马,更有这样的实体,或者一般地说,比无生物更应该有这样的实体呢?而且给可感事物和可消灭的事物都配备另一套数目相等的永恒实体,似乎是说不通的。如若所说的本原不是脱离物体的,它除了是质料外还能是什么东西呢?质料当然不是现实存在,而是潜在地存在。有人认为,形式和形状是比质料更为主导的本原,但这种形式是可消灭的。所以,一般说来,并没有自身独立存在的永恒实体。但这是荒唐的,因为许多杰出的人物似乎都在追求,认为这样的实体和本原存在着。倘若没有某种永恒的、独立存在的东西,怎么会有秩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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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倘若真有某种实体和本原,其本性和我们所寻求的一样,它对万物是一,不论对永恒的东西,还是对可消灭的东西都是一,那么就难于理解,既然本原是同一的,出于什么理由,有些以此为本原的东西是永恒的,另一些则不是永恒的呢?这是毫无道理的。如若可消灭的东西有一个本原,而永恒的东西另有一个本原,如若可消灭事物的本原也是永恒的,那么我们还是说不通。既然本原是永恒的,而以其为本原的东西以什么理由反而不永恒呢?如若是可消灭的,那就会有另一个本原,对这个本原又有另一个,如此以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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