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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清楚地表明,在整体之外还存在着部分的不公正。由于两者的定义属于同种,所以名称也就相同。两者都具有一种与其他相关的能力,或者与荣誉、财物和安全相关,或者出于来自得利的快乐,与某个可概括这一切的总名称相关;或者与贤智之人所关心的一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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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显然不只一种,在整体德性之外还有其他意义的公正。我们必须把握它是什么,是种什么样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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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正分为两类,一是违法,一是不均,而公正则是守法和均等。按照以上所说,违法就是不公正。然而违法和不均是相区别的,不是一回事情,是部分对全体的关系(因为不均全都是违法的,而违法并非全都不均)。这里所说的不公正的事情与不公正,与以前所说的有差别,而不是一回事情。这里是作为部分,那里是作为整体。这种不公正是整体不公正的一个部分。同样,这种公正也是整体公正的一个部分。这里所说的是作为部分的公正,和作为部分的不公正,对公正和不公正的事物也是这样。姑且让我们把相应的公正整体和不公正整体放在一边,公正是应用于他物的德性整体,不公正则是邪恶的整体。应该怎样规定与此类似的公正事物与不公正事物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多数合法行为几乎都出于德性整体,法律要求人们合乎德性而生活,并禁止各种丑恶之事。为教育人们去过共同生活所制订的法规就构成了德性的整体。至于把人教育为善良的人的个别教育,是政治的还是别的什么,这待以后再详加讨论。因为做一个善良的人,和做一个善良的公民似乎并非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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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公正以及与此相应的公正事情,有一类表现在荣誉、财物以及合法公民人人有份的东西的分配中(因为在这些东西中,人们相互间存在着不均和均等问题)。另一类则是在交往中提供是非的准则。而后者又分为两类,或者是自愿的交往,或者是非自愿的交往。自愿的交往,如买卖、高利贷、抵押、借贷、寄存、出租等等。(这类交往所以称为自愿,因为它们是以自愿开始的。)而那些非自愿的交往,则有时在暗中进行,如偷盗、通奸、放毒、撮合、诱骗、暗算、伪证等等;有时则通过暴力进行,如袭击、关押、杀害、抢劫、残伤、欺凌、侮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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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既然不均的人是不公正的,那么不均的事物也是不平等的。在不均等的事物之间存在着一个中点,这个中点就是均等,因为任何行为中都存在着多或少,所以也就存在着中庸。如若不公正就是不均等,那么公正就是均等,这个道理不用说,人人都会明白。既然均等就是中间,那么公正也就是一种中间。如若均等至少是两者的均等,那么公正的事就必然或者是对某物和某人的中间和均等,或者是两个相等者的均等,或者是某些事物(也就是多或少)的中间,或者是公正,对某些人的公正。这样看来,公正事物必定至少有四项。两个是对某些人的公正,两个是在某些事物中的公正。并且对某些人的均等,和在某些事物中的均等两者相同。因为彼此所有的相同,如若两者所有的不均等,那么人们具有的事物也就不均等,争吵和怨恨就会产生。因为相等的人分得了不相等的事物,不相等的人反而分得了相等的事物。而根据各取所值的原则这是很显明的,没有人不同意,应该按照各自的价值分配才是公正。不过对所谓价值每个人的说法却各不相同。平民派说,自由才是价值,寡头派说,财富才是价值,而贵族派则说,出身高贵就是德性。公正就是某种比例,而这种比例的特质不仅由抽象的单位数目形成,而且由普遍的数目形成。比例的比值相等,这至少有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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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连续性的比例显然有四项,而连续性的比例也是这样。其中的一项被使用两次,而且分两次来说。A与B的比,相等于B与C的比,这样B项就被提到两次,若把B当作两项,那么这个比例就由四项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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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公正至少也有四项,而其比值是相同的。因为人和事之间的比值是相同的。第三项对第四项的比,完全如第一项对第二项的比一样。再交替搭配,第二项对第四项的比,完全如第一项对第三项的比一样。这也就是说整体对整体一样。这种搭配影响着分配的结果,如若各项成这样的结合,其结果就是公正的。如若一、三两项以及二、四两项的结合是公正的分配,那么,这种公正就是中间,违反了这种比例就是不公正。从而比例就是中间,公正就是比例。(数学家们把这种比例称为几何比例。因为在几何学中比例的全体对全体的比值,正如各项对各项。这种比例是非连续的,因承受者和事物不能构成单独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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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公正就是比例,不公正就是违反了比例,出现了多或少,这在各种活动中是经常碰到的。不公正的人所占的多了,受害人所得的好处就少了。在恶事上恰恰相反,与大的恶相比,小的恶在道理上就可以说是善。在选取恶时宁小勿大,在选取善时则越大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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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只是一类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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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余一类是矫正性的公正,它生成在交往之中,或者是自愿的,或者是非自愿的。这是与前者不同的另一类公正。分配性的公正,是按照所说的比例关系对公物的分配。(这种分配永远是出于公共财物,按照各自提供物品所有的比例。)不公正则是这种公正的对立物,是比例的违背。在交往中的公正则是某种均等,而不公正是不均,不过不是按照那种几何比例,而是按照算数比例。不论好人加害于坏人,还是坏人加害于好人,并无区别。不论是好人犯了通奸罪,还是坏人犯了通奸罪也无区别。法律则一视同仁,所注意的只是造成损害的大小。到底谁做了不公正的事,谁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谁害了人,谁受了害,由于这类不公正是不均等,所以裁判者就尽量让它均等。倘若是一个人打人,一个人被打,一个人杀人,一个人被杀,这样承受和行为之间就形成了不均等,于是就通过惩罚使其均等,或者剥夺其所得。(这里所说的所得只是笼统地说,对某些情况并不恰当,例如对打人的人说所得,而对被打的人说损失。而仅就一种感受来说,称之为损失和所得。)既然均等是多和少的中间,那么所得和损失的对立也就是多和少的对立。好处多坏处少就是所得,反之就是损失。它们的中间就是均等,我们说就是公正,所以矫正性的公正就是所得和损失的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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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争论不休的时候,人们就诉诸裁判者。去找裁判者就是去找公正,裁判者被当作公正的化身。诉诸裁判者就是诉诸中间,人们有时把裁判者称为中间人,也就是说,如果得到中间,也就得到了公正。公正就是某种中间,所以裁判者也就是中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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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者恢复了均等,正如对一条分割不均的线段,他从较长的线段取出超过一半的那一部分,增加到较短的线段上去,于是整条线就分割均匀了。这样,人们就说得到了自己的一份,也就是说,得到了相等的一份〔均等就是按照算数比例的大和小的中间〕。正因为如此,才把这样的做法称为公正。它是一种平分,所以有人把公正称为平分,而称裁判者为平分者、仲裁人。如若有相等的两部分,从其中之一取出一部分加到另一部分上去,那么被增加的这一部分就以两部分而大于另一部分。如若从那部分所取出的部分不加在这一部分上去,那么这一部分就只以一部分而大于另一部分,以一部分大于中间,中间则以一部分大于被截取的那一部分。从以上的例子就可以明白,应该做的事情就是,从过大的取出超过中间的那部分,增加到小于中间的部分上去。设定AA、BB、CC,三者互等,现在从AA取出的部分为AE,加到CC上去的是CD,那么,整个DCC就以CD加CF而大于EA,因此而以CD大于BB。〔这个道理也同样适用于其他技术,倘若一个患者不做所要做的,不按质按量承受他须承受的,就要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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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和损失这两个词,是从自愿交往中借用来的。一个人的所有多于自己所原有的,就称为所得,他所有的比开始时少了,就称为损失。例如买进和卖出,以及其他为法律所允许的交易。如若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而仍然保持其自身,那么人们就说够本,既不受损失也没有得利。所以,公正就是在非自愿交往中的所得与损失的中庸,交往以前和交往以后所得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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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还有些人把公正概括地看作是回报,例如毕达戈拉斯派的人就把公正一般地定义为与他人相互忍让。这种回报既不合乎分配的公正,也不合乎矫正的公正。(然而人们还是希望拉达曼图所说的就是这样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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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使人能承受自身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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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公正就会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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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情况下回报和公正是有区别的。例如一个首领打了人,他就不应反过来要挨打。如果被打的是首领,那打人的人就不仅要挨打,还应该受惩罚。此外,在自愿的事情和非自愿的事情之间也有很大的区别。然而回报这种德性确是共同交往的维系,它是按照比例原则,而不是按照均等原则。相互联系形成了城邦。要以怨报怨,若不然就要像奴隶般地受侮辱。要以德报德,若不然交换就不能出现。正是通过交换,人们才有共同来往,这就是为什么人们崇敬美惠女神的庙宇。以德报德是恩惠所固有的特点。不但他人的恩惠要回报,并且自己也要开始施惠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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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互惠是由交易关系构成的,设定营造师为A,制鞋匠为B,房屋为C,鞋子为D。那么营造师要从制鞋匠那里得到他的成果,又把自己的成果给与鞋匠。如若在比例上首先相等,回报就随之而来,我们所说的情况也将出现。如果不是这样,交换就不存在。但这并不是说,这种成果不能高于那种成果,而是说应该使这些东西相互对等。这一道理也适用于其他技术。倘使一个患者既不做他要做的事情,也不按质按量地忍受治疗之苦,那就难免死亡。在两个医生之间并不互通,而在医生和农民之间,总的说来,在不相同、不相等的东西之间才互通。应该使这些东西相对等。因此,凡是在交换中的东西,都应该在某种形式上相比较。为了作比较,人们发明了货币,它是作为中间物而出现的。它衡量一切,决定价值的高和低。多少双鞋子等于一所房屋和定量的食品。营造师和制鞋匠之间的比例,也应与鞋子对房屋或食品之间的数量关系一样。如若不是这样,交换就不相通了。除非存在着某种意义上的均等,不然交往就不能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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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面所说,一切事物都应用同一种东西来度量,这种东西真正说来就是使用,它把一切联结了起来,如若人们什么也不需要,或者没有同一的需要,也就没有交换或同一的交换。这种使用的交换在习惯上就发明了货币,它的名字叫法币,因为它不是由于自然而存在,而是依据法律而存在。我们可以改变它,也可以废除它。回报只有在使其相等的条件下才能进行。农民和鞋匠两者成果的对比,正如农民和鞋匠的对比。对这种比例,应该制定一个比价表,才能进行交换。如若不然,双方就会各走极端,使一方占便宜,一方吃亏。只有在对等的条件下,双方才能各得其所,才能相通。只有在这个意义下它们才能相等(农民A、食品C、鞋匠B、鞋匠的产品D与C平等),如若在这里没有回报,也就不能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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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似乎是种把事物联结起来的东西。显然,倘若不在双方相互的,或单独一方的使用推动下,也就不会有什么交换。〔人们输出谷物换回葡萄酒,正如某个人需要一个人所有的东西一样。〕在这里必然是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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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使现在没有需要,这个需要是在将来,那么货币就是所预期的交换的保证,因为只要带着它就应该得到所要的东西。货币和其他东西有同样的命运,它也不能永远是相等的,不过总期望更加持久些。一切所需的物品都有一个定价,因而交换将是永远的,相通也将是永远的。货币作为一种尺度,可将一切事物公约,并加以等价化。倘使不存在交换,也就不存在相通,倘使不存在等价,也就没有交换,倘使不能公约,也就没有等价。实在地来说,这样千差万别的事物,是不可能有个公约数的,但对使用来说,这样也就足够了。这里应该有某种东西,它以一定的前提而存在,所以称之为法币。我们用货币来公约万物,所以事物成为可公约的。设定房屋为A,10个米那为B,卧榻为C(设若一所房屋有定价,并定为5米那),那么A就等于二分之一的B。设定一张卧榻为十分之一的B,那么多少张卧榻与一所房屋等价也就清楚了,是5张卧榻。这也可清楚表明,在货币出现之前,交换是怎样进行的,5张卧榻对一所房屋,和5张卧榻的价格并没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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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说了不公正和公正是什么,从这些规定中可以清楚见得,公正处于做不公正的事情和受不公正的待遇之间。一方面所有的过多,另一方面是所有的过少,公正则是一种中庸之道。而不公正则是两个极端。公正还是一个公正的人在公正地选择中所遵循的一种行为原则。在分配中,不论是在自己与他人之间,还是他人与他人间,都不是把有益的东西给自己的多,而给同伴的少,对有害的东西则相反,而是按照比例平均分配,在他人与他人之间也不两样。不公正和不公正的事情并无区别,都是违反了比例,在有益和有害事物上的过多和过少。它造成了过多和过少,对自己在有益的事物上总是过多,而在有害的事物上则是过少。在对他人时整个地也不两样,不过在两个方面中,任何一个方面都可能与比例相违反。在不公正行为中,最小的是受不公正待遇,最大的是做不公正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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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和不公正,每一个的本性是什么,我们就说这样多。至于公正的和不公正的总的说来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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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有的人做了不公正的事情,却不一定是不公正的人。那么在各种不公正的事情中,例如,偷窃、通奸、掠劫,做什么样的事才是真的不公正呢?还是不论做什么都没有区别呢?因为一个人可能和一个认识的妇人同眠,但它的起因并不是主动的选取,而是被动的感受,他虽然做了不公正的事,却不能算做不公正的人。一个人偷了东西,但不是一名窃贼,一个人私通了,却不是一个奸夫,在其他事例上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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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是种什么样的关系,前面已经说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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