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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我们已经充分地谈了各种幸福、各种德性以及友谊、快乐等的各个主要方面。那么,应该认为所选的题目完成了吗?或者如所说的那样,在实践的事务中目的并不在于对每一课题的理论和知识,而更重要的是对它们的实践。对德性只知道是不够的,而要力求应用或者以什么办法使我们变好。如若关于使人高贵的理论是自足的话,那么,人们就要公正地,如德奥根尼(Theognis)“所说,一本万利了”,而且也应该提供这种理论。但事情却是,它们虽然似乎也有力量去鼓舞青年们的慷慨,使那些生性高尚、真正热爱善良的人归于德性,但它却没有能力去促使大多数人去追求善和美。这些人,在天性上就是不顾羞耻,只知恐惧。他们避开邪恶并不是由于羞耻,而是由于惩罚。他们过着感情的生活,追求着自己的快乐和生产这些快乐的手段,他们躲避相反的痛苦。他们甚至从未想到过真正的善良和快乐,因为他们从未尝到这类的快乐。理论怎样来塑造这类的人呢?想用理论来改变在性格上形成的习惯,是不可能的,或者是很困难的。只要有了能使我们成为高尚人的全部条件,也就应该高兴了,我们就要受到德性的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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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认为,有些人由于本性而成为善良的,另一些人则由于习惯,还有一些人是由于教育。本性上的事情,自然而然,显然非人力所能及,而是由于神的判定而赋予那些实际上是幸运的人。而理论和教育,我想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同样的能力。须通过习惯来培养学生们的灵魂对高尚的爱好和对丑恶的憎恶,正如土地须先开垦然后播种一样。那些按照情感过生活的人,是不会同意和听从理论劝告的。那么,像这样一些人,怎样才能使他们改变呢?一般说来,情感是不能为语言所动的,只有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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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预先养成一种德性所固有的特性,喜爱高尚而憎厌丑恶。如一个青年人不是在正确的法律下长成的话,很难把他培养成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因为,节制和艰苦的生活是不为多数人所喜欢的,特别是对青年人。所以要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哺育,在变成习惯之后,就不再痛苦了。然而,作为青年人只是正确地哺育还是不够的,就是在长大成人之后还应继续进行这种训练,并且养成习惯。我们还需要与此相关的法律,总的说来,关于整个一生的法律。多数人宁愿服从强制,也不服从道理,接受惩罚而不接受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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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为什么,有些人相信,立法者要用高尚的动机来鼓励人们趋向德性,不断前进。因为人们一旦形成习惯就容易接受影响。对于那些天性卑劣的人,要用惩罚使他们服从。而对于那些不可救药的恶棍,就要完全赶了出去。他们认为,一个善良的人,他的生活是一心专注高尚的事业,服从理性的,而一个卑劣的人,所期望的就是快乐,像一头轭下的畜牲,只有痛苦才能使他们改正。由此人们说,痛苦应该作为最使人迷恋的快乐的抵消物而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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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人们所说那样,一个想要做好事的人,就要受高尚的教育和训练,并从事高尚的职业,既不自愿地,也不非自愿地去做卑劣的事情。但要达到这一点,他还必须合乎理性地生活,遵守正确而有力的秩序。所以,父亲的安排是没有力量的,不能强制。总的说来,任何一个男子,除非是个君主,否则他的安排都没有强制性。法律,作为一个出于思考和理智的原理,具有强制性的力量。一个人违反了潮流就要为人所憎恨,即使他所做的事是正确的。法律对有关的高尚行为进行规定,则不会引起反感。斯巴达也许是唯一的城邦,或少数城邦中的一个,把立法当作教导和训练。在大多数城邦中,这些事情是被忽视的,一个人想怎样过活就怎样过活,视立法为儿戏。最好的办法是形成一个共同的、正确的关心。在共同的关心被忽略时,那么,每个人看来都要关心自己的孩子和朋友,让他们臻于德性。即使这一点也做不到,至少应该想到这一点。从前面所说,如若一个人具有了立法的知识,就更容易这样做。显然,对德性的共同关心要通过法律才能出现。有了好的立法才能有好的法律。法律不论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并没有区别。不管是为一个人的教育所制订的,还是为部分人的教育所制订的,正如在音乐、体育以及其他行业中一样。正如在各个城邦中法规和习俗都具有权威性,在各个家庭中父亲的话语和惯例也具有权威性,而血缘关系越近,好事做得越多,这种权威也就越大。依恋与服从最初是由自然开始的。此外,个别教育和共同教育是有区别的,这正如在医学上一样,对发烧的普遍处置,如休息和禁食,也许不能用于个别的病例。一个拳击师也不会把同一打法教给一切门徒。看来私人的照料对于个别情况能产生更确切的结果。因为,每个人都愿有与他相适合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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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一位医生和一位教练,如若懂得普遍他就能最好地照顾单个人。因为普遍是针对全体和任何一个人,科学就意味着共同,它也实在如此。但这并不妨碍,某个人尽管不懂得科学也能进行很好的照料,他根据经验对所遇到的个人进行恰当的处置。正如有些人虽然对自己样样皆通,而对他人却一无所知一样。但是人们仍然一致认为,那些愿意去通晓技术善于思辨的人进而走向普遍,尽可能通晓普遍。已经说过,科学就是关于普遍的。倘使一个人想要使人,不论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都成为善良的人,他就应该尽力去通晓立法科学。因为,我们也许是通过法律而成为善良的人。并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把一个人的习性变得美好,而如若有这种人的话,也只是有知识的人,正如在医学上,以及其他需用心计、要思考的事务中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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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之后,是否应该讨论,一个人从哪里以及怎样地得到立法知识呢?或者如其他行业一样,是从政治家那里得来的吗?因为,人们认为它是政治学的一个部分。然而,政治学和其他科学和专业并不一样,在别的专业里,这个专业的传授者同时也就是它的现实活动者。例如,医生和画家。但政治学则不同,智者们声称传授政治学,却没有人去实践。政治活动家进行活动,然而他们的实践活动更多地是来自经验。而不是来自理智思考。他既不写也不讲有关这个专业的事情(虽然这些比那些法庭上的辩护辞和公民大会上的讲演稿似乎更有价值些)。同时也看不到,他们使自己的儿子和朋友中的任何一个也成为政治家。如若他们能够,那么就很有理由说,他们没有再好的东西留给城邦,没有比这再好的专业留给自己,传给儿孙了。不过经验的作用在这里似乎也不能小看,不然经常从事政治就不会成为政治家。所以,那些想得到政治知识的人们,似乎还需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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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宣称传授政治学的智者们,看起来与他们所自许的相距甚远。整个说来,他们并不知道政治是什么,它所讨论的是什么,若不然他们就不会把它看作和修辞学是同一东西,甚至于更低下些。也不会把立法看得那样容易,就是把那些认为好的法律汇集在一起。他们认为可以选择最好的,而且这种选择用不着理解,而正确的判断算不了什么大事情,就像那些关于音乐的问题一样。人们对个别事物有了经验,对工作的成果就能做出正确判断,知道它是通过什么手段和以什么方式完成的,什么东西和什么东西相搭配。而那些没有经验的人,只在表面上看所得的成果是好,还是坏,像在画面上一般。法律似乎是政治活动的成果。一个人从这样一些法律怎样通晓立法,判断什么是善呢?从来没有看到过从手册培养出来的医生。进行这种尝试的人,不但要写处方,还要讲出怎样治疗和处置个别类型的患者,要对各种症状加以区别。这样的东西在有经验的人看来是有益的,对无经验的人则无甚价值了。那些法律和法典的汇编,对有思辨能力的人,去判断什么好、什么坏、什么和什么相搭配也许很有用处。那些不具备这种品质的人,即使读了这种汇编也不会作出恰当的判断,除非是自发的,只不过是很可能加强了对这些事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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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立法问题是一个被前人留下来尚没有研究的问题,所以我们最好来加以考察。整个说来这是一个政制问题,这样我们就尽可能地来完成关于人的哲学。首先让我们来对前人们与此有关的合理说明加以回顾。其次,从所搜集的政制汇编中来考察一下,什么样的政制保全了城邦,什么样的政制毁坏了城邦,而在这些之中,每一种政制又是什么,由于什么原因有的城邦治理得好,相反,有的城邦治理得坏。在考察完了这一切之后,也许还要进一步考察什么样的政制是最好的。每一城邦怎样维持秩序,用什么样的法律和风俗。那么,让我们从头说起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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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恩底弥翁(Endumion),是希腊神话中的人物,宙斯使他永远处于睡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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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全集(典藏本) 大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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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ika megala据《洛布古典丛书》希腊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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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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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既然我们的目的是要讨论有关伦理的问题,那么,首先就必须考察道德是什么知识的部分。简要地说,它似乎不应是其他知识的,而是政治学的部分。因为如无某种道德性质(我指的是,例如善行),一个人就完全不能在社会活动中有所行为;而善行就是具有德性。因此,如果某人要想在社会活动中有成功的行为,就必须有好的道德。可见,关于道德的讨论就似乎不仅是政治学的部分,而且还是它的起点。从总体上说,在我看来,这种讨论似乎应公正地被称为不是伦理学的,而是政治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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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似乎必须先说明德性——它是什么,又来自于什么。因为,如果不知道它来自于什么,又如何来的,即使知道德性,或许也是没有用的。我们不仅必须考察我们如何才能知道它是什么,而且也要考察它来自于什么。因为我们既想知道德性,同时也想自己是这样的人;而如果我们不知道它来自于什么,又是如何来的,就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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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们必须首先说明德性是什么(因为如果对它是什么的问题一无所知,就不容易知道它来自什么,又是如何来的,正如在其他知识方面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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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不应忽视先前某些人在这个问题上的说法。毕达戈拉斯是第一个企图说明德性的人,虽然是不正确的。因为他把德性归为数目的比例关系,用不恰当的观点来对待德性。因为公正并不是一个四边相等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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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之后,是苏格拉底。他较好而更多地说明了这个问题,不过,他也同样不正确。因为他把德性当作知识,其实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一切知识都涉及理性,而理性只存在于灵魂的认知部分之中。按他的观点,一切德性就都在灵魂的理性部分中了。这样,就可推导出:由于他把德性当成知识,就摒弃了灵魂的非理性部分,因而也摒弃了激情和道德。因此,像这样对待德性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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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后是柏拉图。他正确地把灵魂分成有理性的部分和无理性的部分,并给每部分派定所属的德性。到此为止,还是很好的,但在此之后,他也出了差错。因为他把德性和善混在一起论述了;这是不正确的,因为不恰当。在说明有关存在和真理的问题时,不应该涉及德性;既然二者无任何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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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这些,就是前人论述这个问题的内容和方式。接下来,我们要考察的是,我们自己关于这个问题应该说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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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必须明白,一切知识和能力都有某种目的,而且,这种目的是善;因为没有一种知识和能力是为了恶而存在。如果一切能力的目的都是善,那么显然,最好能力的目的就会是最好的善。社会活动的能力是最好的,所以,它的目的也会是善。因此,关于善的问题,似乎是我们必须说明的,但不是绝对的善,而是相对于我们的善。因为我们不涉及神的善;对此的讨论是其他理论的任务,不同于我们现在的考察。因此,我们必须说明的是关于社会政治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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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这里必须先作一个区分。我们说的善,是在这个词的什么意义上?因为该词的含义不是单纯的。“善”这个词,或者指每一存在物中最好的东西,即由于它自身的本性而值得向往的东西,或者指其他事物通过分有它而善的东西,即善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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