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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141 [2]这里原文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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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143 [3]autarke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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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145 [4]oikaia hipp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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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147 [5]eleutheriotes,从eleutheria(自由)而来,意为不受事物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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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149 [6]heiloteia,古代斯巴达人的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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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151 [7]penesteia,通常意义上指奴隶或穷人、农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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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153 [8]demokrat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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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155 [9]politeia,这一词此处引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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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157 [10]obolos,古希腊小银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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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159 [11]mna,古希腊一种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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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161 [12]phidit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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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163 [13]perioikoi,即农奴,字面的意思是“住在四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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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165 [14]andre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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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167 [15]kosm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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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169 [16]dunaste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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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171 [17]hetai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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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173 [18]kleros,在选举或表决时以树枝、陶片乃至土块所做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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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178 亚里士多德全集(典藏本) [:1701882572]
1701903179 亚里士多德全集(典藏本) 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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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181 【1】 一个人要想研究每一种政体是什么,具有什么性质,就必须首先对城邦有清楚的认识,知道城邦是什么。目前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些人说城邦实施了某种行为,有些人则说是寡头制或僭主制实施了某种行为。政治家和立法者的所有活动都与城邦息息相关,一种政体就是关于一个城邦居民的某种制度或安排。而城邦是组合而成的,就同其他由众多部分构成的整体一样。显然,首先应当寻求公民的定义,因为城邦就是由一定数量的公民形成的某个整体。所以应当弄清,什么人可以叫做公民,公民一词的含义是什么。关于公民问题,经常是众说纷纭,并不是所有人都会承认同一个人是公民,平民政体下的公民在寡头政体下往往就不是公民。暂且不谈那些在其他意义上偶然成为公民的人,例如那些特许入籍者,我们可以说,一个公民并不是由于他居住在某个地方而成为公民(因为侨居者和奴隶也都住在同一个地方),而且拥有诉讼权利、可以投诉或被他人投诉的人也还不算是公民,因为参加了某些条约的人都享有这种权利;在很多地方连侨居者也享有这些权利,尽管以不完全的方式——因为他们需要一位担保人,从而他们也以不完全的方式享有公民的权利;然而我们只在某种意义上称他们为公民,就像称未成年的儿童或已从公共生活中隐退的老人为公民一样。我们不能过于简单地称这些人为公民,而应或者说他们不够年龄,或者说他们过于年迈,或者附加其他什么条件。采取什么说法是无关紧要的,因为这样说的用意是一清二楚的。我们寻求的是单纯意义上的公民定义,不需要对这类例外作出补充说明,关于那些被褫夺公民资格或被放逐的人也可以以同样的方式作答。单纯意义上的公民,就是参与法庭审判和行政统治的人,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要求。各种官职之中,有的有任期之分,从而一个人一般不能两次担任这类官职,或者有一个固定的时间间隔;有的则没有一定的任期,例如陪审员和公民大会的成员。有人会说这类职位根本就不是官职,它们并不能使人参与行政统治。然而,掌握最高裁决权的人居然不算行政官员,这未免有些滑稽可笑。不必再作什么辩解,因为这种论证仅仅是纠缠于名称,而陪审员和公民大会成员正好缺乏一个共同的名称,我们不知道如何一并称呼二者。为了有个确切的称谓,姑且让我们把它们叫做“无定期的官职”。公民即可以规定为参与了这类官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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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183 这也许是最贴切的公民定义了,适合于所有被称为公民的人。不过我们不应忽视,事物的载体在属类上就有差别,有第一、第二以及依次相随的不同级别,以这种情况而论,不同层次的事物中没有或几乎没有共同之点。我们看到,各种政体在属类上彼此相异,有的在先,有的在后,错误的政体或蜕变了的政体较之完善的政体必然在后(关于蜕变的政体的含义,在后面就会清楚);因而,相应于每一种政体的公民也必然会彼此不同。我们的公民定义最适合于平民政体下的公民,对于其他政体虽然也适用,但并不必然。有的城邦没有平民的地位,没有公民大会,只有一些偶然的集会,诉讼案件由各部门的官员分别审理,例如在斯巴达,监察官审理契约方面的讼案,在他们内部又有分工,而长老负责审理杀人案,其他案件由其他的官员来审理。在迦太基也完全一样,所有的讼案都由某些官员负责审理。但是,我们的公民定义稍加修改同样可以适用。在其他政体下,议事[1]和审判方面的官职都不是不确定的,而是确定的,所有的或某一部分这类官员负责所有的或某一部分议事和审判事务。从以上论述中可以清楚知道什么样的人才是公民。凡有资格参与城邦的议事和审判事务的人都可以被称为该城邦的公民,而城邦简而言之就是其人数足以维持自足生活的公民组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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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185 【2】 通用的公民定义是:父母双方都是公民的人,不包括双亲中只有一方是公民的人,如父亲或母亲是公民;有些人主张追溯得更远,推及二代、三代或更多代的祖先。这是一个简短的符合政治需要的定义,但是有些人仍要诘问,上三代或上四代祖先又是如何成为公民的呢?勒昂提尼的高尔吉亚就说过——一半是出于处境尴尬一半是出于嘲讽:“灰浆是由泥灰匠制造出来的,拉里萨的公民是由那里的官员制造出来的,他们的职业就是制造拉里萨人。”[2]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因为按照我们的定义,一个人只要参与了某一政体,他就是一位公民了。而以父亲或母亲是公民为公民的标准,就不如我们的定义来得妥当,这显然不适用于最早的开拓者或奠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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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187 就那些通过政体更替而成为公民的人而言,问题更要困难一些,比如在雅典,克勒斯泰尼驱逐了僭主们之后,把大量的外邦人、奴隶和侨居者编入了各个部族。这种情况下,问题不在于谁是不是公民,而在于这样的公民正当还是不正当。更进一步的问题是,不应当成为正当公民的人是否事实上成为公民,因为不正当可以说跟虚假是同一回事情。我们看到,有一些人不正当地占据了官职,我们说他们的确是官员,但是并不正当。而公民就在于担任某种官职(因为正如我们所说,享有这种统治权的人就是公民),显而易见,上述的那些人应该算是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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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189 【3】 至于这些人作为公民是正当还是不正当,跟我们先前的论述很有关系。因为有些人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即什么情况下某种行为是或不是城邦的行为,例如,当从寡头制或僭主制变为平民制时;这种时候有的人就想推脱各种契约,其托辞是这些契约不是由城邦订立的,而是由僭主操纵的;或者是推脱其他诸多类似的义务,托辞是某些政体凭借强权,而不是出于公众的利益。这同样适用于某些以同样方式建立起来的平民政体,这种政体的行为跟城邦的关系就与寡头政体或僭主制的行为跟城邦的关系毫无二致。这样的论证就引出了另一个问题,即什么时候我们说一个城邦与先前保持同一,什么时候说它不复是原先的城邦,而是成了另一个城邦。如果着眼于地方或人口来回答问题,那就未免太过肤浅了,因为地方和人口是可以分开的,可以让一些人住在这一地方,而让另一些人住在另外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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